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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已公示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计划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5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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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已公示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计划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已公示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计划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通过专家论证的2005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公示期已满。现就公示项目年度计划安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出资人的权益,按照“矿业权属明晰”的原则,经对公示项目的矿业权进一步复核后,已经将矿业权由承担单位(即矿山企业,下同)持有的勘查项目纳入2005年计划优先安排。其中金矿勘查项目优先安排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出具了勘查区块预留证明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先用配套资金,按照矿业权管理的法定权限,申请取得矿业权。

三、由矿山企业与其他矿业权人签订矿业权转让协议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应尽快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矿业权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持有。

四、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通知第二、第三条的要求取得矿业权后,应及时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报送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办公室技术处,作为安排今后年度计划的依据。未纳入2005年度计划的项目,自公示截止之日起,为项目承担单位保留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将不再纳入计划安排,且今后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五、矿产预测类项目拟由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办公室组织,择优选定地质科研院(校)所牵头承担,纳入2006年计划予以安排。待完成矿产预测,提交勘查设计并通过审查,同时按本通知第二、第三条的要求取得矿业权后,再纳入以后年度计划安排勘查工作。否则,不再继续安排勘查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接此通知后,及时通知有关项目的承担单位,抓紧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及时纳入2006年计划予以安排。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6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6]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资基金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

第三条 市、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辖区内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及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保险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在职人员(含城镇计划内临时工)和离、退休(职)人员。

第五条 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制度。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统筹管理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必须按规定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补贴。

第九条 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部分中、省直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2%和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总额的50%逐月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单位逐月代扣代缴。劳动合同制职工仍按原规定标准缴纳。

市直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纳比例另行规定。

市(县)、区的缴纳比例由同级政府确定。

第十条 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实际在编人员为准,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

未到法定离、退休(职)条件提前离岗人员,继续按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 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年龄的离、退休(职)人员可享受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金按下列项目给付:

(一)离、退休(职)费;

(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

(三)正常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金从单位缴费的第三个月起开始支付。由人事保险机构按月支付给缴费单位,再由缴费单位负责发放给离退休职工本人或其遗属。

第十四条 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人数发生变化时,须在1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人事保险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市、市(县)、区分级管理,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除按规定购买国家专项债券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作它用。银行存款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不超过实际支付养老保险金的10%进行积累。积累率根据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缴费日期,将本单位及在职人员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一并上交到同级人事保险机构。

新建单位从批准成立之日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采取现金、支票转帐和银行托收等形式,由缴单位逐月缴纳。各单位必须持缴费手续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核定工资基金计划等业务。

第二十条 逾期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加收应缴总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基金。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免减,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暂缓缴纳。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停缴或缓缴养老保险费。停缴期间不计个人缴费年限。

(一)单位被撤销;

(二)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或被辞退、除名;

(三)职工被劳教、判刑;

(四)其它特殊原因。

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批准的缓缴期内不收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费在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从单位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其标准每年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两个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构成中“固定”和“津贴”部分。

第二十五条 在职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实行个人缴费帐户制度。单位为个人缴纳部分和个人为自己缴纳的部分,一并记入个人帐户,作为在职人员退休时给付养老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为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人事保险机构单独建帐,统一存入银行专户,并按同期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个人帐户。职工离、退休时,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或分期领取;职工死亡,其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养老金未领取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准少报、虚报人数和冒领养老保险金。对少缴保险费和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一经发现,除按标准补缴保险费或退返冒领金额外,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职职工在同一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之间工作变支时,只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 在职职工在不同人事部门的单位之间变动工作或者由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及由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需办理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其中,调入人员在经组织、人事部门商调同意后,先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单位性质成建制变化时,保险基金一并转移到新隶属的保险机构。

第三十条 参保单位在职工固定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其按有关政策规定认定的参加工作年限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月累计,每满12个月计为一年。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虽已参加保险,但初次投保时间晚于本办法实施时间以及在原单位缴费年限不连续的,一律按本办法的投保比例,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补齐。否则,按实际参加保险时间核算参保年限。

第三十二条 市人事保险机构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可从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按月提取4%的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生活补贴,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宣传费、培训费、代办费,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等。

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可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免交有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 人事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按期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预算、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本级财政的预算、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特殊职位外,全部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以下直属机构也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继续拿出专门职位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0月15日至1993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报考人员在2011年10月13日后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招考简章》: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http://bm.scs.gov.cn/2012)

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rss.gov.cn)

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http://www.scs.gov.cn)

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搜狐网(http://www.sohu.com.cn)

中华网(http://www.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eol.cn)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为方便报考人员报考,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阅该指南。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主要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http://bm.scs.gov.cn/2012进行网上报名。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rss.gov.cn)或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http://www.scs.gov.cn)上的相关链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1年10月15日8:00至24日24: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10月15日至26日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1年10月15日8:00至24日24: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1年10月25日0:00至26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请于2011年10月28日8:00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在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35×45mm)正面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按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按政策申请减免考务费用。这部分人员,不进行网上报名确认,直接与当地考务部门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各省(区、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的网址和咨询电话将于2011年10月29日以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公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11月21日10:00至26日12:00期间,登录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内容。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有关情况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中联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文化部、对外友协、外交学会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语(韩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测试,考试大纲请在各部门网站查询。报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人员,还将参加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大纲请在中国银监会网站查询。

2、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1年11月27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7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的时间为:

2011年11月26日下午14:00-16:00

银监会特殊专业职位专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

2011年11月26日下午14:00-16:00

本次考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个别较大城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报考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考点选择为北京。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2年1月上旬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

对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二)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将根据《招考简章》中规定的面试人选的比例,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统一公布。除中国银监会外,其他部门专业科目考试设置情况及相关事项也将在考录专题网站及招录机关网站上公布。

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时,招录机关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由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面向社会统一公布。

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打印。

报考民航空中警察职位且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专业训练。民航局按照面试、体能测试、专业训练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考录专题网站公示。详细情况可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http://www.caac.gov.cn)或考录专题网站查询。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

五、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〇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