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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7:2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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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农口局(总公司)、效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工作,我们制定了《财政支持农业产农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业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途径,是引导农业和农民走向市场、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有效组织方式。为此为推进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市财政集中一定数量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为保证农业产业化项目从项目选择、项目建设、资
金管理到项目投产全过程的顺利进行,增强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辐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原则
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首先保证中央确定的项目;其次必须是市级确定的项目。支持的原则:一是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占有份额的项目;二是能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三是能够增加财政收入的项目;四是能够增加出口创汇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二、财政资金的使用
1.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资金使用形式采取配套(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有偿低息使用三种形式。
2.资金的匹配原则按照市与区县(市级农口有关部门)1:2的比例。
3.对龙头企业采取贴息有偿的办法;对基地建设采取农民(集体)自筹,市县财政配套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服务组织和科技推广体系采取无偿的办法。
三、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管理
农业化产业化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档案,签定项目建设合同。
(一)项目的选择
各区县财政局和市级农口部门在选择农业产业化项目时,必须依据以下条件:具有较强资源优势并有较大的开发利用潜力;农产品及其制成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竞争能力,通过支持,可以较快地形成拳头产品和支持产业,实现农产品增值,带动农民致富和增加财政收入;

有配套资金并能保证及时到位。
各区县财政局和市级农口有关部门必须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起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资源、市场、交通、通讯等条件);
2.项目的现状、建设目标和发展前景(包括增加就业人数、市场前景、预期效益分析);
3.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及所需资金;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申请市级财政支持的资金数额;
5.项目完成的保证措施。
(二)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农业产业化项目要经过自上而下认真筛选,科学论证。项目的选择要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1.在农业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市级农口各部门、各区县农口有关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在筛选把关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办、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2.由市农办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择优确定项目,根据投资可能安排项目资金。市有关部门至迟于次年4月底以前确定项目并给予批复,落实资金。
4.项目确定后由市农办、市财政局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农办、财政局签定农业产业化项目合同书。
(三)财政资金的落实
市级单位匹配资金、区(县)匹配资金到位后,持预算拨款单、银行贷款凭据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偿借款手续,根据资金到位有关凭证,市财政拨付无偿补助资金。
(四)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并写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评价。
2.对不能按合同落实配套资金和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未按时按质完成的市级单位或区县,限期完成,如在限期内再完不成的,取消其被支持的资格,并扣回原投资。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标准
1.综合标准
做到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户,带动的农户占到当地农户总数的50%以上;加工产品以当地农产品作原料的占到60%以上;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一定分额并有竞争能力;要从当地农村吸收一定的剩余劳动力;产品加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建设标准
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加销紧密衔接;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支付能力;
3.效益标准
资金利税率、流动资金周转率、产值利润率、销售利润率要高于当地同行业水平;能源、材料消耗低于当地同行业水平;产品成本低于当地同行业水平;连接的农户人均收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
五、附则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北京市财政局农财处负责解释。



1997年5月26日
特许经营中加盟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许育辉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先进的商业模式,时下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加盟者趋之若鹜。然而应看到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和法治环境下,加盟者签约特许经营时也存在 “陷阱”,本文就加盟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体协具体的建议
一、加盟者在签约前:
1、考察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状况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由后者在特许者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费用。其实质是特许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其中品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和灵魂。因此首先应考察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状况,如总部拥有一个良好信誉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或者拥有专利、独有的产品技术等经营资源。品牌是扎扎实实长期积累的结果,而不是投机的结果。目前一些特许人,也许只有商号,连商标都还未注册就想利用各种手段迅速发展加盟来提高知名度,结果往往给加盟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2、考察特许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
特许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是特许经营企业发展的关键。当前国家虽有“特许人开展经营业务应到全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的规定,但未规定未备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真正备案的并不多。因此给考察特许人带来困难。在加盟前,应通过考察特许人的现有样板店。其中直营店的多少可透视出特许人的经济实力,加盟店的多少则可反映出其积累管理经验的多少和经营模式。
另外可考察特许人选择加盟者的要求。加盟者与特许人是利益共同体,大家一起维护发展品牌和信誉,特许人本身或任何一个加盟者的不当行为,都可能损害品牌信誉。因此特许人对加盟者的人品、素质等方面要求越高,表明加盟者的经营风险越小,从一个侧面也说明特许人有完整的加盟制度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3、加盟者应对自身的条件进行客观的评估
为了维持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一致性,特许者至少要求在“店名、店貌、店内布局、经营理念、管理、产品、服务及产品价格”等八个方面达到统一,每个加盟者必须在特许者一系列规范的框架内行事,因此加盟者在经营中没有太多的个性化空间。这点往往与创业者较强的个性格格不入,特别加盟者应特别注意。另外也要考虑自己是否适合该行业、自己的管理与协调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
二、 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
加盟者与特许者的权利义务以加盟协议的方式 固定下来,加盟协议是加盟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的内容往往包括包括:特许内容、特许者的支持项目、加盟金或特许使用费、采购及标价权力、商圈保障、广告支持、行政及财务权限、装修及硬件的协助、结束或转让的权力、合同结束后的处理、保密义务等等。协议往往是特许者拟好的格式条款,加盟者谈判的余地不大,加盟者事先应看清条款,清楚合作条件,慎重签约。加盟风险的防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盟金条款:
加盟金往往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签约时缴纳的特许加盟金,另一部分是按加盟者的销售额提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后一部分往往是特许者的主要收入。因此加盟者应给予关注。另外加盟高知名度的品牌,可以带来高收益,风险也小。当然加盟者还应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
2、特许区域条款:
协议中应约定特许者在多大的店距范围内不再授权其他相同加盟店,,这既是特许规范经营的需要,也可防止特许者为收取尽可能多的加盟费,盲目扩大规模,影响到你的经营。
3、注意将特许者的承诺写进协议:
特许者往往为了多发展加盟,会许以种种承诺,如盈利预测承诺等,对此应写进协议,明确责任,以防止特许者虚假宣传广告欺诈。
另外,经营模式的输出与品牌的输出一样在特许经营中地位重大。特许者往往在加盟谈判时,但承诺给予加盟者完善的经营管理方面的辅导培训。最后闹起纠纷来,由于合同没有进行具体规定,缺乏评判标准,加盟者往往吃亏。这也成为加盟者与特许者之间最容易发生的加盟纠纷之一。因此也应详细写进协议,明确特许者的支持项目,明确特许者应持续不断地为加盟者提供培训。
4、重视“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往往写明签约背景情况,对此往往被忽视。在加盟前,特许者可能会向你介绍知识产权状况、经营模式、已成功的样板店状况等,往往这些也是你决定加盟的主要原因,但因你可能无法辨清真假,因此如果能明确写进加盟协议中的鉴于条款,特许者的陈述成为订立合同的基础,如果以后证明特许者作了虚假陈述或误导,则加盟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或有权要求赔偿。
5、关于限制价格问题:
特许者往往要求统一配货。由特许者统一供货,要求加盟者不得从其它途径进货。并统一供货价格,对此虽然是特许经营的通行做法,但由于配送本身实质就是买卖关系,因而这种做法较易损害加盟者权利,对此,可以就供货价格做出限制,避免特许者哄抬价格。
三、签约后:
当然合同签约后沙能够都应诚信履行,由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更多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交付和维护,因此合同双方都应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共同维护建设品牌,真正取到双赢的结果。

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1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



为实行政企分开,彻底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程序,合理界定财产所有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一厂一策,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四)合理安排分流人员,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
二、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
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办字〔2000〕131号文)执行。
三、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要符合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离。
(一) 企业愿意移交且所在地政府同意接受的医院,可将资产和人员整体移交给所在地政府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需要进行调整。规模较小的,可以转为其他医院的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分离之后,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二)企业愿意继续自办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转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1、将医院改造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成为企业全资拥有的经济单位,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由企业作为发起人,采取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入股,改造成为股份制医院。
(三) 企业也可以将医院的产权整体转让,受让对象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医院转让后要视其性质确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 不具备办医条件的,应予撤销。撤销后的医疗机构,其资产由企业按规定处理。
(五) 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可继续保留。
四、分离企业其他后勤服务机构
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影院、招待所、车队等后勤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一)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后勤服务机构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分离。
(二) 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并创造条件,实现分离。
五、人员安置
对分离过程中需要安置的教职工和医疗卫生服务人员,以1999年10月20日在编在岗人员为准。根据工作岗位重新定编,进行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分离出的部门原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按规定转给有关部门管理。
六、其他
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我市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全面完成。
本办法由九江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