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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

时间:2024-07-05 14:2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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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

中国 巴基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有着相似的历史遭遇,都渴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进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的中巴关系堪称国与国关系的典范。自1951年5月21日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在两国历代领导人的共同培育下,中巴睦邻友好关系不断加强,双边合作富有成果,已经建立起面向未来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维护亚洲和平与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有助于增进世界各国的理解与和睦。两国开展的广泛互利合作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两国人民开辟了更加美好的未来。

  双方强调,中巴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权、独立、文化和传统以及相互信赖和相互支持基础之上的,有着深厚的民众基础、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应该不断发扬光大,世代传承下去。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关系不仅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双方坚信联合国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的中心作用,将继续就此开展合作。两国在国际交往实践中拥有共同的原则,支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双方在多边领域保持了密切合作,在国际场合为实现和平发展的共同目标而相互支持。两国也一直支持亚洲地区的和平倡议,支持发展和加强有利于亚洲人民的多种经济交往。

  巴基斯坦支持博鳌亚洲论坛,赞赏其为促进和加强经济交往、推动亚洲及其与其他国家的区域经济合作所做的努力。

  在新世纪开端,双方承诺将进一步密切双边关系,深化和拓展两国全天候友谊和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在此基础上,双方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同意继续保持两国高层领导人的经常性接触和交往,加强政府各部门、议会、政党、军队、民间团体和地方组织的互访和交流,深化了解和友谊,促进双边关系全面、稳定、深入发展。

  二、双方肯定两国年度外交磋商机制对增进双方政治合作的重要作用,同意加强两国外交部之间多层次、多领域的磋商和交流,及时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利用各种场合保持经常性沟通和协调。

  三、双方认为,应在现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两国政治和地缘优势,推进双方在经济、贸易、投资、农业、科技、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为此:

  (一)继续加强对经贸合作的指导与协调。发挥两国经贸科技联合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探讨发展两国互利经贸合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为进一步挖掘双边经济合作的潜力,双方同意加强中巴企业家理事会的作用。双方将不断完善有关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为双方公司、企业和机构的经贸投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和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积极扩大双边贸易,并委托经贸联委会为此采取适当步骤。双方同意根据两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以及本国法律和各自国际义务,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进行双向投资。双方同意根据新签署的优惠贸易安排扩大双边贸易,并将以建立自由贸易安排作为最终目标而努力。双方同意加强在劳务工程承包领域的合作,并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三)促进和规范边境贸易。双方将采取步骤促进边贸发展,并为此缔结新的边贸协定,促进两国,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引导和鼓励两国有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大学和科技型企业在通讯、水利、电力、航空航天技术、计算机、自动化、有色冶金、信息技术、医药卫生、石化、生物技术、和平利用核能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广泛的技术合作。双方将努力促进技术转让和信息交流,充分发挥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加强在防扩散和出口管制方面的合作,适时考虑商签有关相互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双边协议。

  

  (五)积极推动两国农、林、渔业的互利合作,充分利用两国自然资源丰富、互补性强的优势,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企业和部门在农业技术、农林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制造、海洋捕捞、水产养殖等方面加强交流和合作。

  (六)在工业领域,双方将促进在专业技术知识、利用双方原材料和技术进行共同生产、工业区开发、工业港口、出口免税区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密切合作,发挥大公司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中小型企业合作。双方将鼓励两国私有部门间的合作并为其提供便利,推动各领域合资企业的建立,尤其是在纺织品制造领域。

  (七)加强双方在财政和金融领域以及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利用中巴喀喇昆仑公路促进人员和商品交流。

  (九)为增进两国企业界的相互了解,双方同意增加在对方主要商业城市举办投资贸易洽谈会或商品展览会,两国有影响的商会(中方贸促会和巴方全巴工商联)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十)扩大旅游合作。巴基斯坦已经成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双方将尽快落实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增加游客人数,拓展旅游市场,加强旅游促销。

  四、双方重视中巴防务与安全磋商机制对促进两国军事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作用。为发展两国防务合作关系,应继续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包括团组互访、人员培训、部队训练、文化和体育等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应支持中巴防务技术和工业联委会的工作,加强两国国防工业的合作。

  五、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媒体、宗教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交换留学生、教师、互派代表团和艺术团、专家互访、互办展览等活动,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特别是开展青少年友好交流与往来、对两国青年一代进行友好传统的宣传教育,使两国人民的友谊、互信和合作后继有人。

  双方注意到世界环境所面临的严重威胁,同意在环境领域开展合作,努力控制水质和空气污染、水土流失和不可持续性森林砍伐,同意在能源有效与经济利用方面进行合作,并在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和改善环境方面开展研究与开发合作。

  六、双方认为,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对地区安全与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双方决定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加强协作,积极支持推动双方有关部门在这一领域进行的实质性合作,以共同打击三股势力,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七、促进双方主管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和执法领域的合作,在移交逃犯、调查取证和交换刑事信息和预防、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走私毒品、走私武器和弹药、贩卖人口以及其他犯罪活动方面建立更密切的联系。

  八、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与邻国和平解决所有问题,以及为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所做的努力。巴方重申一贯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完全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九、双方对长期以来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上进行的密切、有效合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所有国家的尊重。各国应切实执行安理会决议,维护和加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双方同意将继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沟通与协作,共同致力于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全球化进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双方认为穆沙拉夫总统此次访华取得了圆满成功,访问是加强两国相互理解、信任和深化传统友好合作的新里程碑。

  穆沙拉夫总统代表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诚挚地邀请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在方便的时候访问巴基斯坦。中方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穆沙拉夫总统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和巴基斯坦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款待。

  本宣言于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佩尔韦兹·穆沙拉夫

(签字) (签字)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楚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楚雄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和其他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楚雄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六、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州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各委员会、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州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及上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布公文,组织开展工作。州人民政府所属各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按批准的“三定方案”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工作。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州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议案等,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统一;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法定要求或有必要听证的应举行听证,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
十九、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特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采取行政措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或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 文件或行文部署。下级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具体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报州人民政府。
二十四、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先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州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以及行政问责制,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行政审批及非行政审批服务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州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自觉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欢迎和接受新闻舆论及社会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反映的重 大问题,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实,确实的要积极主动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等不作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等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带头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八、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州委的重大部署;
(二)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十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动用州本级财政预备费和新增财力支出安排等重大事项;
(二)审定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拟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重要议案;
(四)讨论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请示州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特殊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务会议视内容,可安排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四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向办公室提出,由秘书长统筹报州长审定后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予会前向州长或秘书长提出;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凡属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形成成熟意见的事项,不提交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
四十一、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问题;按工作分工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参会人员视需要确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
四十二、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等办公室领导列席。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政府领导通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周工作计划安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主持人对近期工作提出要求,并明确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三)研究紧急事项并作出决定(决定事项事后提请常务会议补决策程序)。
四十三、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必须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或秘书长签发。
四十四、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不能出席以上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四十五、各部门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必须报州长批准;拟在下一年度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各相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底以前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后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和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领导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州人民政府领导接收公文应先交由秘书科送办公室公文管理部门作登记等处理。各部门报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各部门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公文涉及多个部门所管工作的,应事先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征求的部门意见复印件作附件随送审稿上报;法定和按有关规定涉及必须公示和听证等事项的报审公文必须随送审稿上报公示、听证等情况材料。
四十七、各县、市和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分工分送阅批,涉及几位分管领导的根据有关事项的处理程序由政府领导分别批阅或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四十八、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州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一般公文按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上报的所有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后,由州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部门不得要求州人民政府或办公室批转或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
五十一、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州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五十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三、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五、州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县、市负责人到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
五十六、州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七、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楚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并由办公室及时通报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各部门负责人离楚外出,应事先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向分管该部门的政府领导报告。其中,正职须事先报告州长同意后才能外出。
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则同时废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的请示


一九八七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7]16号)公布以来,全国商品房屋建设发展很快,这对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推行住宅商品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商品房屋开发建设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的对单位购
买商品房屋的投资必须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规定执行不严,扩大了投资规模;非住宅商品房屋在商品房屋开发总面积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有些地方和单位以开发商品房屋为名建楼堂馆所。为了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商品房屋建设事业的健
康发展,必须加强对商品房屋开发建设的宏观管理。为此,现就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国家每年要编制全国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作为指令性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分别下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实行计划单列的地区及单位,具体安排落实。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指标
。各地区和单位根据资金和物资落实情况以及商品房屋需求变化情况,可以调减国家下达的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指标。
二、商品房屋必须有计划地销售。地方和单位的商品房屋销售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根据国家下达的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按计划销售。任何单位都不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批准的销售计划以外出售商品房屋

三、一九八九年商品房屋续建项目建设所需投资规模,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统计局计资[1987]16号文件执行,即建设时不列入国家基建投资规模,出售时必须列入各购房单位的投资规模;新开工商品房屋项目建设时所需投资一律列入国家下达给地方、单位的投资规模内
。从一九九O年起,所有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包括续建、新建项目),建设时所需投资都要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得搞计划外商品房屋建设。
确实需要综合开发的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彻底清查楼堂馆所的通知》(国发[1988]71号)和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5号)执行。
四、加强商品房屋开发建设资金管理。在商品房屋开发建设资金总额中,开发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年度投资工作量的30%;预收购房款,在商品房屋建成销售前不得超过全部建设工作量的70%,其中,开工建设时预收款不得超过40%,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收30
%。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的建设资金(包括预收的购房款),一律存人建设银行或住房储蓄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银行不得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业务。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准向开发建设商品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的单位发放贷款,一九八八年底以前已经贷出的资
金要限期收回。
五、商品房屋开发建设项目要纳入清理整顿范围,请建设部门会同审计、建设银行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商品房屋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目前,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管理,缺乏制约机制,请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局、
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提出加强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管理的办法,报国务院审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8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