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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3:0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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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资、教育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劳动部从1990年开始,在山东、江苏等省试办了11所高级技工学校,取得了成功经验。实践证明,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有利于加快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各
地区、各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对高级技工的需要,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基础上组建高级技工学校。现就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基地,主要承担培养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其他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任务。
二、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应列入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招生数量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高级技工学校名称根据其所在地区和行业类别确定(如××省(市)高级技工学校、××机械高级技工学校等)。
四、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本地区、部门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900人(每年培养高级技工一般不少于200人)。
五、高级技工学校招收技工学校及其他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在职职工,学习期限2至3年。
六、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仪器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实习工厂必须保证学生训练工位,并应选择1至2个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
七、教师队伍必须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应占教师总数的25%以上(包括从社会上聘请的兼职教师)。
八、经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毕业生发劳动部印制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获“双证”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可申报考评技师。
九、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被企业录用后,上岗后按其所在岗位和已达到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进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其见习期工资按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199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待遇应不低于高级工第三档工资标准)。
在职职工毕业生工资可在原有基础上适当高定。
十、高级技工学校由劳动部会同国家计委审核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每年二季度前将有关材料报劳动部。
上报材料包括:本地区、部门对高级技术工人现状和需求预测报告;申请建立高级技工学校报告;有关部门对办学经费、学校规格、领导班子配备等问题的批复意见;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对高级技术工人及其他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规划,力争“九五”期间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有关行业建成一批高级技工学校。
附件: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略)




1995年7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

  口岸是指位于中哈边界两侧,由两国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用于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区域。

  双边口岸是指允许中哈两国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口岸。

  多边(国际)口岸是指允许中哈两国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口岸。

  口岸检查部门是指中方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哈方的边防检查、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条

  双方确定了中哈边境地区的双边口岸和多边(国际)口岸,其名称、位置和种类在本协定附件中规定。该附件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设立新的口岸、关闭现有口岸、改变口岸种类或位置,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并形成单独文件。该文件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一、口岸在两国下列法定节假日关闭:

  中方: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国际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

  哈方:新年(1月1日至2日)、国际妇女节(3月8日)、纳乌鲁斯节(3月21日至23日)、哈萨克斯坦人民团结日(5月1日)、祖国保卫者日(5月7日)、胜利日(5月9日)、首都日(7月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日(8月30日)、独立日(12月16日至17日)。

  二、公路口岸每周一至周六通关6天。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4:00,15:00-19:00;阿斯塔纳时间8:00-12:00,13:00-17:00。霍尔果斯(中方)-霍尔果斯(哈方)口岸临时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

  必要时,双方授权的主管部门可协商调整口岸工作时间,经双方批准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后实施。

  三、铁路口岸全年昼夜开放。

  第五条

  一、当出现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的情况,或遇人类传染病疫情、列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名录的动物疫病或由专门的双边条约所规定的植物病虫害疫情传播危险时,一方可临时关闭、推迟开放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在采取相关措施前5天(紧急情况下不少于24小时)将此情况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一方因维修(改造)口岸设施,可临时关闭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不晚于开工前2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将此通知另一方。

  二、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限制措施的一方,恢复开放临时关闭的口岸或解除口岸通行限制时,须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关闭口岸、推迟开放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如一方的单方面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有关问题应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

  双方口岸检查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双边有关协定和中哈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行使职权。

  必要时,双方主管部门经本国法律授权可商定简化有关程序和进行联合监管的事宜。联合监管由专门协议规定。

  第七条

  当口岸通行能力需要提高时,双方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

  第八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以加强和协调相互协作,提高口岸工作效率。

  双方口岸检查部门可视情开展工作会晤。

  第九条

  如本协定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或分歧,双方应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两国签订和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就此签署单独议定书。议定书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哈萨克文、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于广洲                            朱马加利耶夫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附件


序号
中方口岸名称
中方口岸
位 置
哈方口岸名 称
哈方口岸位 置
口岸
种类
开放时间

铁路口岸

1
阿拉山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多斯特克
阿拉木图州阿拉科里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昼夜

2
霍尔果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阿腾科里
阿拉木图州潘菲洛夫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昼夜

公路口岸

1
霍尔果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霍尔果斯
阿拉木图州潘菲洛夫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2
都拉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
科里扎特
阿拉木图州维吾尔区
双边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3
阿拉山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多斯特克
阿拉木图州阿拉科里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4
巴克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巴克特
东哈萨克斯坦州乌尔加尔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5
吉木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
迈哈布奇盖
东哈萨克斯坦州斋桑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高检发[2001]6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原则、要求和两年内实现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这是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朱镕基总理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重要讲话。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不仅对加强社会治安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对政法工作的执法思想、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司法保障等,指明了方向,对做好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长远的指导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全体检察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充分认识搞好社会治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意义。要坚决按照中央的要求,迅速行动起来,把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战斗姿态投入这场斗争,全力以赴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


二、以“打黑除恶”为重点,积极投入“严打”整治斗争


要突出“严打”整治的重点。全国重点打击三类犯罪:一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二是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三是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对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要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什么问题突出就坚决解决什么,哪里问题严重就抓紧整治哪里。


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期限内从快进行打击。要把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与“两个基本”原则结合起来,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应依法快批捕、快起诉,不纠缠细枝末节。


加强批捕、起诉工作,提高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对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一定要依法快捕快诉。对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要逐件梳理,集中力量抓紧审查,4月中下旬批捕一批、起诉一批,配合法院审判一批,在全国掀起“严打”的高潮。


依法准确定性,保证对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凡是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的,都要以该罪批捕、起诉;对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属共同犯罪的,要并案起诉;对涉嫌犯有数罪的,要按数罪处理,防止在检察环节影响打击力度。


对重大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对严重的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挂牌督办,有关省级检察院要落实责任人,保证做到快捕快诉。各省级检察院要根据当地办案情况,挂牌督办一批案件。


认真落实检察环节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巩固和扩大“严打”成果。配合有关部门对治安混乱地区做好重点整治工作,积极参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对群众检举、控告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线索,及时依法处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各项工作。


三、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骗税等犯罪为重点,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是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个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食品、药品、农资、棉花、拼装汽车等为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以查处地方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以清理压缩音像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要主动工作,依法追究犯罪。对于有关部门查获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会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主动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现象的发生。


四、严肃查办“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


在“严打”整治斗争中要促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在切实抓好“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使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相互促进。


要注意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犯罪分子,彻底打掉“保护伞”。在“严打”斗争中,既要坚决打击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又要依法查办与黑恶势力相牵连,隐藏在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内部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分子,特别是参与、包庇、纵容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员,做到除恶务尽。


要依法查办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那些与制假售假、走私、骗取出口退税等经济犯罪相牵连的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犯罪案件,要作为查办的重点。同时要重视查办特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


五、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对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


要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将监督工作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了解发案、立案情况,依法监督纠正该立案不立案、有罪不究现象。对黑恶势力的犯罪案件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要作为立案监督工作的重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注意防错防漏,发现遗漏罪犯或罪行的,应依法追捕、追诉。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发现对有罪判无罪或重罪轻判的,应依法提出抗诉。防止和纠正对罪犯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现象,严防“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


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因贪赃枉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而导致的司法不公,严重影响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错误裁判,要作为抗诉的重点。


要坚持“稳、准、狠”,重事实、重证据,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不放纵犯罪,不冤枉无辜。坚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形成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合力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着重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重大案件要适时介入侦查,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全面收集、审查甄别、固定证据工作,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共同研究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三是对执法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主动协商,形成共识,有的可联合作出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和规范执法工作。


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把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造成对犯罪分子“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无藏身之地,让人民群众扬眉吐气。


七、坚持从严治检,加强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加强队伍建设,为“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从严治检,全面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教育整顿,采取果断措施,解决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把检察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钢铁队伍。


坚决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那些为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以及参与、包庇、支持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必须严厉查处,并及时坚决地清除出检察机关;构成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袒护包庇,不查不处理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要严肃办案纪律,严格遵守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和高检院的“九条卡死”规定。发现泄露案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等违法违纪现象的,要严加追究。


八、加强领导,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当前全党全社会的大事。各级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这项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当地党委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经常向党委汇报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对有分歧的重大案件,依靠党委协调,统一各方认识。


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检察院“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副检察长要全力抓,对这项工作亲自部署,亲自组织,亲自抓落实。各级检察院领导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办案第一线,深入基层,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加强协调,及时帮助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因工作不力,贻误战机或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要严肃追究领导的责任。


要积极争取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关于保障政法机关经费的重要指示,积极做好工作,抓好“严打”整治斗争专项经费、贫困地区补助经费配套资金的落实。继续推进科技强检,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把技术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政府的“十五”计划,逐步建立检察经费保障机制。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工作。各地参加“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进展情况、办理的重大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


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当前,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各级领导要统筹安排,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其他,保证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抓住机遇,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为保障“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作出积极贡献。


200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