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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1:4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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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8〕32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税部门在征收税费时一并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地税部门代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代征费用由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从实际征收额中拨付。

第六条 对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标准为:每销售1吨煤炭按10.00元标准征收。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80%留存县(市)财政,20%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途为:

(一)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缓解市场供求矛盾;

(二)促进煤炭资源有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三)矿区沉陷等地质灾害治理补贴;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向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符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国土资源和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帐户,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向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保证一定规模的储备。当煤炭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基金调控煤炭价格,稳定煤炭市场。

第十二条 市、县(市)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基金使用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市、县(市)审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定期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拨款并追回投入的基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其他不执行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运输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由省、市(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由公安机关主管。
沿主要公路干线的乡镇应设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均应设专职或兼职车辆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凡通车公路都应设置标志,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应施划标线,并加强维护和管理。新建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的标志、标线,由交通部门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通车后的标志、标线由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主要干线公路的积雪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除。
第五条 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六条 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把交通法规列为职工和城乡居民学法守法的内容之一,并重点抓好驾驶员和骑车人的安全教育。中、小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实行岗区路段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控制和治理。
拖拉机上路,一律按民用汽车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由省公安厅和省农机局按公安部、农牧渔业部[1987]公(交、管)字第82号文件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严禁在道路上乱设卡、滥罚款。除公安、交通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准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如有检查任务,可委托公安、交通部门设置的检查站代理或派人参加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交通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需要临时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
准,报省安委会备案。检查站(点)的设置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公安和交通部门可以设置联合检查站,也可以单设。具体设置方案由公安和交通部门提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由公安厅、交通厅制定检查规定和处罚标准并公布于众。
罚款凭证由省财税部门统一制定,或在省公安部门制定的罚款单据上加盖当地财政部门的财政专用章。除补交的交通规费外,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九条 检查人员上路检查一律按规定着装,佩带统一制定的标志,出示检查证件,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条 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等。
禁止拖拉机和人、畜力车在一级路快车道上行驶。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管理权。查处违章事件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发生交通事故,要严肃追究肇事者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汽车、小型机动车和上公路运行的拖拉机都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
原来由省从养路费中统一拨给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费,改为由省交通厅和市、地交通局(委)按照养路费分成比例,分别以养路费总收入的2.1%拨给同级公安部门,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干警和检查站人员应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和检查人员守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者,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9日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镇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镇江市政府系统值班规范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值班人员,承担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由办公室安排熟悉情况的干部值班,政府领导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带班。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如办公室、秘书处),配备足够数量的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各辖市、区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每月初须将当月值班表报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长假,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各委办局,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须将值班表提前报送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值班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单位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保卫人员值守。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工 作 职 责



第四条 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并协助报告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编报《值班专报》、《值班快报》。

(二)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重要会议的报名、报到及紧急值班事项上会传递等服务工作。

(三)办理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类会议和活动的请柬、文电,协调相关事宜;审核、出具市政府及办公室外出办事介绍信。

(四)负责市政府举办的重要会议、活动的通知、报名及会务等事宜。

(五)就作息时间安排提出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

(六)提出政府系统值班网络建设和推行先进的值班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指导和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负责办公室报刊分发工作。

(九)履行市政府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辖市、区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提出本级政府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政府组成部门、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加强对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赋予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 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的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值班室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重要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三条 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须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要制订各类重大突发事件预案,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信息接报。接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制作《值班专报》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同时报送主要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经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发,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值班部门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五条 信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指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事件,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对象敏感,已经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事故等。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进京、省上访、来市集访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自杀、自残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5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如毒鼠强)中毒事件。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以上重大突发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市政府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并要及时续报进展和查处情况。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辖市、区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未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