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29号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
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郴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和卫生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员会”)。市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负责制定考核评分标准、考核检查组织协调、受理群众投诉,具体组织实施日常检查考核和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三条 考评对象及范围:北湖区、苏仙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四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和环卫管理工作绩效;市环卫处、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绩效。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四区:
1.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绿化带和隧道),单位、居民社区,河道、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管执法管理;
2.城市道路、广场(不含五岭广场、火车站广场)、桥梁、隧道,单位、居民社区,河道、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状况;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二)市环卫处:垃圾清运和垃圾站场管理。
(三)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市城区工地及基建渣土管理。
第五条 考评项目、检查量及计分周期:
(一)四区:
1.城管执法
(1)城区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实行普检,主次干道全面检查,小街小巷每次抽检2-5条,同时分别抽检1条主干道和1条次干道的5个门面(查“门前三包”执行情况)。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60%)。
(2)单位、居民社区:每月随机抽查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5-10个居民区、5-10个单位院落(占月评分的25%)。
(3)河道、铁路沿线:实行周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5%)。
(4)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3个城中村,3处城乡结合部(占月评分的10%)。
2.环境卫生:
(1)城区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实行普检,主次干道全面检查,小街小巷每次抽检2-5条,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60%)。
(2)单位、居民社区: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捡5-10个居民区、5-10个单位院落(占月评分的25%)。
(3)河道、铁路沿线:实行周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5%)。
(4)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3-6个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占月评分的5%)。
(5)公厕: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查2-5所公厕(占月评分的5%)。
(二)市环卫处:实行普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
(三)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实行普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
第六条 坚持日检、周检、半月检、月检相结合,普检与抽检相结合,日检和夜查相结合,考评与督办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全天候随机抽查。
(一)日检:全天候对四区管辖的建成区范围、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管理业务进行检查,按各项目计分周期计算成绩,每月汇总。
(二)月检:每月由市考评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四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进行一次公开检查。具体方式如下:(1)月检顺序抽签确定;(2)每区抽检4条主次干道、2条小街小巷、2个单位庭院或居民小区、1个(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1处河道(200米)或铁路沿线(200米)。如有缺项,每缺1项在工作量相对较大的项目中任选1项抽查1个(处),检查结果当日公开。
(三)反馈:日检、周检、半月检、月检情况实行反馈制度。每日、周、半月将检查情况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四区;月检反馈按当场检查、当场讲评、当场亮分的方式进行。
(四)督办:由市考评办对四区城管执法和环境卫生、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
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书面督办,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每次每项扣当月总成绩1分;未整改到位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每项扣当月总成绩2分,并向媒体公布。
第七条 所有考评项目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计分公式如下:
(一)四区当月总得分=(四区城管执法工作当月得分+四区环卫工作当月得分)÷2-督办扣分。
四区城管执法工作当月得分=(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周检平均成绩+半月检平均成绩)×80%+月检成绩×20%(其中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周检平均成绩=当月周检成绩之和÷周检查次数;半月检平均成绩=当月半月检成绩之和÷半月检查次数)。
四区环卫工作当月得分=(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周检平均成绩+半月检平均成绩)×80%+月检成绩×20%(其中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周检平均成绩=当月周检成绩之和÷周检查次数;半月检平均成绩=当月半月检成绩之和÷半月检查次数)。
(二)市环卫处当月得分=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督办扣分。
(三)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当月得分=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督办扣分。
第八条 等次评定:当月总评分在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不合格,85-95分(不含95分)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良。
第九条 实行考核奖罚制度。每年从下拨北湖区、苏仙区政府城市管理方面的总经费中分别预留10%,从核拨给郴州经济开发区和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的城市维护费中分别预留40万元,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各交5万元,设立工作绩效考评风险金,专款专用,奖优罚劣。根据考评得分,当月考评成绩不合格的,每少0.1分从考核风险金中直接扣款500元,但考评扣款不超过每月预留考评风险金基数;考评成绩为合格的,不扣不奖,返回考评预留风险金,但不超过每月预留考评风险金基数;考评成绩为优良的,每提高0.1分奖励500元。
第十条 四区的每月考评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市环卫处、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的每月考评结果在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每月的督察通报上进行通报。每年年终对四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分别评出一名优胜者由市政府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年度总评结果作为其年度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四区应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城管执法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四区城管执法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2.四区环卫管理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3.市环卫处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4.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5.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名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运输检疫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运输检疫的规定
(1989年6月15日 昆政发〔1989〕135号)
为预防畜禽疫病的传播,维护社会公共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畜禽及其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需要运输的畜禽及其产品,均应执行运输检疫制度。本市运输检疫工作,由市、县(区)畜禽检疫站按辖区范围分工负责,铁路运输由铁路兽医检疫站专职负责。
畜禽检疫管理部门可在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置检疫站、点,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提供工作条件。检疫人员上岗时,应佩带统一的检疫标志和经公安部门认可的交通运输检查标志。
第三条 本市大中型屠宰、加工、冷冻食品企业,具备检疫条件的,经市畜禽检疫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委托企业负责检疫,农业部门专管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运输检疫的品种如下:
家畜家禽,实验动物,观赏动物和演艺动物。
动物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脂肪、脏器、腌腊制品、血液、乳、毛、骨、角、蹄、种蛋、皮张、冷冻精液等。
第五条 检疫内容为:动物传染病以及农牧部门规定需要检疫的其他传染病(详见农牧渔业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云南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包括人畜共患病、寄生虫病,以及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肉类等。
第六条 从外地运进我市的畜禽及其产品,须有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合格证明或证明逾期的,由到达地的市、县(区)检疫机构进行补检并按规定收取检疫费。不合格的,不准进入本市或上市交易。
第七条 运往外地的畜禽及其产品,由货主持产地检疫证明或预防注射证明,在启运前三至五日间向当地畜禽检疫站报告,合格的,出具运输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检疫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证件逾期或证件不符的,就地进行补检。
第八条 运输途中发现畜禽及其产品染疫,或畜禽大批死亡时,押运人员应及时向车、船或飞机负责人报告,就地或到指定地点接受当地畜禽检疫部门的监督处理。严禁押运人员将染疫或死亡的畜禽及其产品在途中出售、屠宰或随意丢弃。
第九条 畜禽及其产品运抵目的地后,货主应通知当地检疫机构进行验证检查或检疫处理。
第十条 对过境运输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当地检疫部门负责验证、查物。对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证件逾期或证物不符的,在实行重检并出具检疫证明后,处以罚款。
2、无证启运的,中止运输实行补检后再启运。补检的费用加倍收取。
3、伪造或涂改证件、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应中止运输,由当地防疫检疫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进出口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由昆明动植物检疫所负责,检疫结果应通报昆明市家畜家禽检疫站。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到传染病疫区采购、运输畜禽及其产品。
第十三条 承运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凭省铁路兽医检疫站或昆明市县(区)以上家畜家禽检疫站出具的运输检疫证明,方能办理承运。对运输工具,在装前和卸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污物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检疫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限期改进;
2、通报批评;
3、责令停业整顿;
4、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
5、处以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扣押、没收、销毁和责令追回违禁畜禽及其产品;
7、吊销兽医合格证。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没收的财物和罚款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员染病死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妨碍检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检疫部门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检疫管理部门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检疫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农业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农业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