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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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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2006年8月12日

教办〔2006〕11号

  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各司局和直属单位紧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积极做好舆论宣传,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当前,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国教育事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对于营造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推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当作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


  1.要进一步提高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是大力宣传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是营造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工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推进教育政务公开的需要。因此,要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当作一项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积极有效地运用舆论工具,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不断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政策部署。要高度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2.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部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研究制订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整体规划,就教育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要进一步提高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既表现在新闻宣传内容的数量上,也体现在新闻宣传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上。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一方面要积极扩大教育新闻宣传的覆盖面,丰富教育新闻宣传的内容,另一方面要不断改进教育新闻宣传手段,创新教育新闻宣传形式。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针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等特点,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努力使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适应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


  4.要充分依靠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推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与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指导;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定期通报教育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积极争取媒体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直属高校的联系,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建立与各地各高校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联动机制。


  二、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积极主动地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5.要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和安排。各司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新闻宣传工作作为司局工作的重要职责,做到将新闻宣传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规划、部署,一起抓好落实,以新闻宣传工作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6.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教育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要通盘规划年度、月度教育重点工作的宣传,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当前特别要做好先进典型宣传、教育政策解读、舆情分析引导、组织发表专家文章和对外宣传工作。


  (1)要突出抓好先进人物和先进经验的宣传。学习宣传先进典型人物和先进经验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教育新闻宣传的重点工作,也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具体体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出一批优秀师生典型和先进经验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2)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准确地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一系列重大决策进行政策解读,有利于增强教育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知情权,有利于教育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在发布重要文件时,对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准确解读;要在召开重要会议前,制定详细可行的宣传计划,积极做好会前、会中、会后宣传报道。


  (3)要做好舆情分析引导工作。要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的反映,并对各种反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4)要围绕重大教育问题撰写理论文章。要采取多种形式聘请专家学者,围绕教育重点工作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撰写重点理论文章或时事评论并在重要媒体发表。


  (5)要认真做好教育对外宣传工作。要充分认识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贴近国外受众对中国教育信息的需求,针对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不断丰富教育对外宣传的内容,拓展教育对外宣传的渠道,提高教育对外宣传的能力。要紧紧围绕教育工作大局,全面客观地介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努力掌握教育对外宣传的主动权,把教育对外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7.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组织新闻采访团,提供新闻通稿、新闻背景材料,接受记者采访,提供采访线索,回答网民提问等有效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新闻宣传的整体效应。


  8.要进一步做好新闻发布会工作。实践证明,新闻发布会是影响较大、覆盖面较广、受众较多、效果较好的宣传形式。我部从2006年开始开展“定时定点”新闻发布工作,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由部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各部门要把做好新闻发布会工作作为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策划,积极提供政策支持与组织保障。


  9.要切实加强网络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积极协调各大新闻网站,充分发挥教育部门户网站在网络教育新闻宣传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教育新闻宣传力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宣传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就和教育系统先进典型,权威发布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要及时跟踪、分析网络教育舆情,充分发挥网上评论员的作用,通过上帖、跟帖、发表高水平评论文章、专家访谈等形式,加强网上正面舆论引导。要针对网上负面和不实报道,及时澄清并协调有关网站删除,努力掌握网络教育新闻宣传的主动权。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高效有序地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10.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建设,确保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强,坚持程序,规范操作,是做好教育新闻宣传的必然要求。要认真执行我部已制订的教育新闻宣传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教育新闻宣传。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11.要进一步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作风。要把经常分析研究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形势作为一项工作任务,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新闻宣传计划,精心抓好新闻宣传各工作环节的落实,严格把握新闻宣传的尺度,合理选择新闻宣传时机、方式,全面准确地表达宣传主题和内容。


  12.要严格执行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归口报批制度。部新闻办公室是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部内新闻宣传工作统一由部新闻办公室协调安排。部内各司局要主动加强与部新闻办公室的联系沟通,积极支持、配合部新闻办公室,共同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13.要严格执行部内新闻宣传活动管理制度。凡属我部重大新闻宣传活动,需经主要部领导批准后由部新闻办公室具体协调落实,部内各司局做好配合工作;部内各司局有重大政策、重要会议、重点活动需要宣传报道时,宣传内容和活动安排均需各司局领导审核,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由部新闻办公室协调落实。部内各司局在组织重要新闻宣传活动时,应在活动前3天向部新闻办公室提供正式签报件及相关文字材料。


  14.要严格执行新闻稿件把关制度。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会议、活动、发表的讲话及相关内容进行报道时,应以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新华社通稿为准;对部领导出席的活动进行报道时,新闻稿须经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部领导审定;对有关司局组织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时,新闻稿应由各司局负责同志审定。对同时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我部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发表的讲话及相关内容进行报道时,应按程序报请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抢发、误发。


  15.要严格执行机关公务员接受记者采访制度。未经各司局和部新闻办公室同意,机关公务员不得接受记者采访;经同意安排的釆访,要严格按照已出台的政策回答问题,对尚未出台的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借调人员不得接受记者采访。


  16.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新闻宣传业务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新闻宣传知识的学习、研究和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提高新闻发言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要安排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策划能力强、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并且有一定宣传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从事新闻宣传工作,不断加强新闻宣传专兼职干部队伍建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直属高校和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以上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开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新局面。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弗·普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1月22日至24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正式访问。11月23日在圣彼得堡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

  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德·阿·梅德韦杰夫在莫斯科举行了会见。

  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了第五届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

  一

  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成果,就进一步扩大中俄战略协作,加强两国在政治、经贸、能源、科技、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双方满意地指出,当前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平稳快速发展。两国高度互信,双边关系内涵日益丰富,各领域合作不断扩展和深化。中俄关系的发展不仅为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也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双方认为,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全面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双方决心遵循《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精神和原则,全面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各项协议和共识,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加强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断推动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向前发展。

  双方强调,在涉及各自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是中俄战略协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双方高度互信的重要体现。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和实现发展振兴,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安全、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

  双方明年将共同隆重庆祝《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10周年,积极弘扬中俄世代友好和互利共赢的理念。

  两国总理对经贸、能源、人文等领域双边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中俄能源谈判机制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和《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予以确认。

  双方强调指出,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为推动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愿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该机制并提高其工作效率。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

  -《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

  -《关于修订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议定书》

  -《关于对〈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进行修改的议定书》

  -《中俄政府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工业贸易部关于建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实施和应用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俄罗斯联邦运输部铁路运输领域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边界建设署关于边境口岸互助合作的协议》

  -《二00五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最终解决原苏联和俄罗斯所欠中国债务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

  -《合作建造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总合同》

  双方还签署了一系列部门和企业间合作文件。

  二

  双方指出,尽管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和国际市场震荡仍在持续,但在中俄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国经贸合作已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双边贸易额实现恢复性增长并接近危机前水平。贸易结构有所改善,机电和高科技产品贸易额增多。

  双方在自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木材深加工、机械制造业等各领域投资快速增长。《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涵盖的一批合作项目进入实际落实阶段。

  双方愿继续努力,共同确保两国经贸合作持续、快速增长,以实现各自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现代化的目标。为此,双方商定如下:

  -采取共同步骤,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结构多元化,重点扩大两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两国经济向创新型发展模式转变;

  -确保两国商品和服务享有平等、非歧视性的相互市场准入条件;

  -继续改善投资条件,鼓励双方有实力的企业对经济特区(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开发区)的大型合作项目进行直接投资,全面挖掘双方的投资潜力;

  -通过积极参与各种展销会、商务会议和论坛,进一步加强中俄企业界的交流与互利合作;

  -进一步深化俄境内木材深加工领域的投资合作;

  -建立和完善两国农产品贸易和劳务合作机制,为双边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进一步规范贸易秩序,支持中方企业在俄建立现代化商贸设施;

  -充分发挥中俄贸易救济合作机制作用,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双方指出,《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促进了中俄地区合作的积极发展,丰富了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内涵。

  双方将继续推动落实上述纲要中所涵盖的合作项目,进一步推进边境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口岸设施、现代工业生产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建设。

  双方将共同对黑瞎子岛进行综合开发。

  双方积极评价海关合作所取得的进展。通关监管秩序进一步规范,信息交换、互换海关税费和报关企业信息、通关法规政策宣讲等合作有序推进,执法、双边贸易统计合作成效显著,海关院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作力度加大。

  双方决定继续深化规范通关监管秩序合作,着重研究实施便捷通关措施,优化通关流程,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快推进信息交换试点和海关估价合作;研究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互认监管结果;继续加强海关执法、贸易统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健康持续发展。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愿继续扩大和深化该领域合作,并在亚太经合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多边框架内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立场。

  双方认为,签署《关于修订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议定书》是推动扩大双边本币结算范围的重要步骤。

  双方支持人民币和卢布在中俄两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这将为提高双边结算效率、减少外汇支出创造条件。

  双方将继续加强金融领域的务实合作,以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增长。

  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就中方根据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核电站和俄罗斯向中国提供政府贷款的协议》偿还贷款事达成一致并于2010年3月23日签署相关议定书。

  双方满意地指出,自199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签署在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政策领域开展合作的协定以来,两国在反垄断和竞争政策领域的合作不断取得发展,落实竞争和广告法规的地区间合作日益加强。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为发展两国能源领域合作所开展的工作。

  双方指出,中俄原油管道已完成建设。双方确信,自2011年1月1日起经该管道开始向中国供应俄罗斯原油,将标志着两国长期战略伙伴关系迈入一个新阶段。双方将再接再厉,实现既定的自2011年1月1日正式运营的目标,确保原油管道长期安全稳定运营。

  双方指出,中俄天然气领域合作取得进展,这对发展双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努力进一步落实2009年10月13日签署的《对2009年6月24日签署的〈天然气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补充(路线图)》。

  双方对2010年9月21日举行的天津炼油厂项目奠基仪式和该项目的启动实施表示欢迎。

  双方相信,在俄罗斯对华电力出口项目框架下发展电力贸易领域合作将对两国经贸关系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自共同投资建设新发电项目和跨国输电线路相关项目开始部分实施后。

  双方对启动电网领域合作表示欢迎,并将努力实施2010年9月27日签署的《电网发展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双方高度评价扩大煤炭领域合作的前景。根据《关于煤炭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和《煤炭领域合作路线图》,双方将继续开展工作以增加俄罗斯对华煤炭出口,包括吸引中方资金对俄境内港口和铁路基础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以保障俄罗斯的长期出口,积极开展在俄境内建设煤制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双方指出,发展能效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具有潜力。双方将按照2010年9月27日签署的上述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努力实施该领域的合作。

  双方支持继续扩大核领域合作,包括在中国建造田湾核电站二期项目和新的合作领域项目,并探讨新的合作形式和方法。

  四

  双方对两国在科技和创新领域合作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表示满意,认为有必要继续加强在高技术领域的双边合作,共同实现中俄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及产业化。

  双方认为,应积极推动在两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共同实施一批中长期、大规模科技合作项目。同时,积极研究利用政府专项贷款、风险投资及其他支持方式对两国开展联合创新项目进行支持的可能性。

  双方表示,在加快现有科技园区建设的同时,均有兴趣加强和扩大在支持和发展两国联合创新机构、实验室、科技合作基地、企业孵化器领域的互利合作。双方鼓励两国科学机构、企业和公司入驻对方国家经济、技术转化特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促进两国经济的现代化,推进在具有发展前景与竞争力的技术转化中的合作。俄方提请中方研究参与“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有关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的方式。中方表示愿与俄方分享在科技园区规划建设方面的经验。

  双方对中俄在航天领域的合作现状和前景表示满意,并希望能以落实《2010-2012年合作大纲》为基础发展和深化双方合作。

  双方要求两国航天局继续组织开展有前景的合作,如2011年即将执行的联合探测火卫--火星任务(发射“火卫--土壤”和“萤火一号”探测器)、月球及深空探测、对地观测、电子元器件和材料,并且协商确定其它新的合作项目。

  双方指出,两国民用航空工业领域具有合作潜力,并重申愿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和中俄航空工业发展长期规划的基础上开展该领域的合作。

  五

  双方对中俄环保合作取得的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跨界水体水质有明显改善,预防环境污染的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双方同意继续就统一跨界水体水质样本分析与评价方法进行研究。2011年双方将增加联合检测断面数量和频次,并开展冬季联合检测工作。

  俄方提议于2011年召开中俄黑龙江(阿穆尔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问题学术交流会,中方表示支持。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合作。

  双方认为,有必要研究建立加强边境区域野生东北虎和野生豹种群保护合作的机制和框架。

  六

  双方指出,2011年是《中苏国界东段协定》签署20周年。当前,中俄国界已全线勘定,双方建立和完善了边界管理的法律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边境管理与合作机制,中俄边界管理已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这对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双方认为,应根据现行法律文件开展第一次中俄国界联合检查,并指示两国外交部为此进行必要的工作。

  七

  双方满意地指出,“俄语年”和“汉语年”活动成为两国文化生活中的标志性事件,丰富了中俄两国人文合作的内涵,为双边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俄方在总结中国“俄语年”成功经验基础上,为中方在俄组织和举办“汉语年”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协助。2010年双方共同举办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青年人的广泛参与和认可。

  中俄“国家年”教育领域机制化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双方积极评价2010年举办的中俄大学校长论坛,中俄大学生艺术联欢节,中俄中小学生夏、冬令营和高等教育展,这些活动的举办进一步促进了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表示,将联合培养理工科本科及其后续教育学历的专业人才。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机构扩大直接伙伴联系,并为开展基础科学和高新科技等领域的科研合作以及教学和科研创新方面的合作创造条件。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2010年7月至8月,首批俄罗斯中小学生(500人)在华参加了夏令营活动,俄方对中方的接待表示感谢。双方商定,将及时启动并组织好第二批俄罗斯中小学生在华夏令营活动。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为保障多边国际合作项目--上海合作组织大学于2010年开始启动而作出的共同努力,并表示愿意继续开展工作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双方将扩大档案领域合作,推动落实文献展览、出版档案资料、交流档案信息等合作项目。

  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深化两国卫生合作,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灾害卫生应急、疗养医疗、传统医学和药品监管等领域的合作,支持边境地区及对口医疗科研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双方将巩固中俄文化交流的快速、健康发展,努力保持已达到的文化合作水平,并特别关注轮流在两国举办的综合性文化活动。

  双方指出,进一步深化中俄文化合作将有助于促进两国文化交流多样化,扩大交流地域范围,借助大众传媒、刊物及电影艺术展现两国悠久历史和民众的良好生活风貌,促进两国艺术团体、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艺术研究和教学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加强两国地区间及在多边国际组织框架内的文化合作。

  双方认为,扩大体育和运动领域合作有助于提升两国运动水平,巩固两国人民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双方将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继续加强体育交往,促进两国运动协会及科研机构之间的经验和信息交流。

  双方满意地指出,目前,两国旅游合作稳步发展。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国际金融危机后两国赴对方国家游客人数重新呈增长势头。双方继续在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游客安全、联合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方面加强合作。双方坚信,互办旅游年将为进一步推动两国旅游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双方重申愿开展青年合作,决定在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框架内增设青年合作分委会。

  八

  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重大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然存在,各种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和平与稳定面临严峻挑战。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战略协作伙伴,中俄两国在国际事务中进一步加强战略协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双方将继续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中俄印等多边机制框架内保持沟通与协调,在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可持续发展、防扩散等全球性问题上加强配合,在朝核、伊朗核、阿富汗等重大问题上保持定期对话。

  双方主张根据国际法和不结盟原则,照顾各方合法利益,致力于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和平等的安全与合作格局,并重申将继续推进两国关于巩固地区安全的倡议。

  双方将与其他国家一道,致力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全面复苏和健康平稳发展,推动建立平衡、合理并符合各方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和金融多边管理体系。双方愿继续推动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为营造和平安全的国际和地区环境、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而不懈努力。

  九

  双方认为,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在友好、互谅与合作的气氛中进行,取得了重要成果。双方对会晤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中俄总理第十六次定期会晤将于2011年在中国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温家宝        弗·弗·普京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圣彼得堡

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8月18日公布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本市城区规划区域内的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居民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区域内的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凡涉及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用于商品零售、批发、仓储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是指粮、油、肉、菜等主副食品及燃料、废旧物资回收、居民生活日用品商店和固定的集市贸易场所。
第四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对城区规划区域内所辖商业网点进行管理;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镇所在地商业网点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规划、城建、环保、土地、财政、工商、物价、国有资产、商贸、房地产、金融等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商业网点的行业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商业网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提出调整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方案;
(四)征收、使用、管理商业网点配套费;
(五)负责配套建设和用商业网点配套费建设的商业网点使用性质和服务范围的管理;
(六)监督、检查有关商业网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商业网点的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兴建商业网点应当给予扶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不准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 商业网点规划应根据城市区域、地段的不同情况,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区和商业街,配置行业特色突出、适应需求的商业网点,形成综合配套的商业网络。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的商业区、商业街和主要街道的繁华地段,新建、改建、扩建的临街楼房底层,一般应规划建设商业网点。其它街道现有临街建筑物适合商业网点的,应做出规划,调控治理,逐步改建,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协调。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工矿区、车站、旅游景点和改造旧城区,应将商业网点同时规划。
规划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其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500米;原规划布局不合理的,应分期分批予以调整。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应按照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采取统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多种形式进行。
统建商业网点是指政府投资、集资统一建设商业网点;配建是指在居民区、工矿区内配套建设商业网点;代建是指建设单位代国家建设应拨出的商业网点;自建是指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建设商业网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矿区、居民区、车站、旅游景点和改造旧城区的建设工程与商业网点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建设中,需要拆除的商业网点,应坚持谁拆谁建、原地复建、就近迁建和拆一建一的原则。拆建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土地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先到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凭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手续,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代建商业网点竣工后,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凭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代建手续,进行资产评估,接收资产。商业网点经营者应按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途经营。
第十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拨出建筑面积的5%至7%作为商业网点用房;拨出商业网点用房有困难的,经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按建筑总造价的5%至7%缴纳商业网点配套费。目前执行5%,以后提高征收比例,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商业网点配套费:
(一)部队营房(不含用于经营或开发的商品房);
(二)职工、学生集体宿舍;
(三)用于敬老院、养老院、残疾人等民政福利性质的住宅用房;
(四)农业户口村民自建的住宅;
(五)扩建住宅的原有面积部分;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住宅用房。
第十八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财政投资,指地方财政安排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和建设单位按建筑总造价的5%至7%缴纳的商业网点配套费等;

(二)单位自筹资金,指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符合规定的社会集资等;
(三)引进外资、合资和个人投资;
(四)其它渠道。
财政投资应用于兴建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优先用于新建居民区和偏僻边沿住宅区的商业网点。
第十九条 新建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向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请文件,经审查同意后,由计划、规划、土地行政部门审批。建筑工程竣工后,经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同意,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商业网点应注重经济实用,新颖美观,符合行业要求,并根据经营规模配置相应的附属设施。

第四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财政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属国家所有;
(二)用商业网点配套费建设的和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拨出的商业网点用房,其产权属国家所有;
(三)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属单位所有;
(四)个人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属个人所有;
(五)引进外资和共同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按投资比例确定产权。
第二十二条 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商业网点配套费,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专户储存,统一安排,专款专用,采取贴息、无息、低息等方式,建设和扶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确保资金的有效积累。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划建设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商业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凭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商业网点由产权人负责维修。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商业网点维修管理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商业网点建筑总造价的5%至10%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置商业网点,并处以该商业网点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拨或者补缴,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拨商业网点面积建筑总造价或应缴商业网点配套费的10%至15%的罚款;逾期不补拨、补缴的,按日加收应拨商业网点面积建筑总造价或者应缴金额5‰的滞纳
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商业网点违反规定的,除对单位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外,同时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的罚款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商业网点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构成妨碍公务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市城区规划区域外的居民区、工矿区、风景旅游区、各类开发区和县(市)的城镇规划区,参照本条例对商业网点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