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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旅游行业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6 00:5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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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旅游行业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旅游行业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旅游明电【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为贯彻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预防重特大涉旅火灾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做好冬季消防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的认识。要针对冬季风干物燥,元旦春节游客集中、各种节庆活动频繁,火灾事故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的的形势,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要求,强化旅游企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针对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配合认真排查火灾隐患。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认真开展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要以宾馆饭店、室内游览游乐场所等游客密集地以及森林山岳型景区、边营业边施工的游客接待场所等火灾易发地为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到位情况,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要督促其整改。

三、广泛宣传做好消防教育培训。各地要督促旅游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要加强与媒体合作,广泛开展对游客的消防安全宣传,同时要督促旅游企业利用行前说明会、酒店大堂、景区宣传栏等做好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增强游客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是否必须支出不是教育费支持与否的法定依据

沈海龙


2007年11月,父母离异的张某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不随其生活的母亲瞿某承担其中的一部分。法院经审理后在《民事判决书》认定:“培养费不属于必须支出的教育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董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其理由是:法院认定了培养费属于教育费,但教育费应否支持,应坚持更为宽泛的必要、合理的标准。
一、法律规定负担教育费的最高标准是“必要”而非“必须”。
一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显然,法律对应负担的教育费是以“是否必要”为必要,必要与否,则是基于有关当事人依据日常事理、一般情理做出的判断。与行为实施人没有以自由意志选择的“必须”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另一方面,举个例子,法院判决一方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200元,是基于社会生活水平及给付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而不存在该200元是该子女每月都肯定会消费掉的额度。如果该子女平均每月支出160元,那么,从法院判定的200元的必要标准,与实际支出的160元的必须标准的比较,我们也就明白:“必要”比“必须”所限定的范围要宽泛。
二、受抚养人依法得以“合理要求”提出超出必要的教育费标准及其所指向的项目的权利请求。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首先,在判决情形下,法院确定的必要的教育费标准,并不妨碍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的提出;为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法院所支持的合理请求的部分,显然也被界定为必要的教育费用,只不过在最初判决的情境下,法院没有将有关合理请求纳入到是否“必要”的考察范围而已。其次,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然包括合理要求的数额所针对的教育费项目的展拓及合理性论证。即“必要的教育费”包容了必要的教育费用与必要的教育费项目两者的统一,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然包含了超过原定数额所指向的项目的合理要求。即教育费是否必要,是以支出事由是否合理作为判断依据的,其次才予考察支出数额是否合理。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

国拥[1993]5号 1993年11月18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

团结的指示,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实际,以党的“一个中

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为根本任

务,把军民共同创建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把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物

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创举。

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具有榜

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

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 第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

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 第五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为:地级市(不含辖县)、县级市、直辖市辖区、县

(旗)。省一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 第七条 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八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

(县)活动的意见》(国拥[1991]2号)为基本依据,坚持以下标准:

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当作涉及长远、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健全以军地主要领导牵头、各

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党政军领导机关

形成合力,军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为重要内容的

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广播影视、出版等部门的工作

计划,每年有部署,经常有检查。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教育设施和教

育方法。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双拥工作每年有总体计划,半年有具体安排,节日联谊走访,平

时活动经常;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健全规章制度,

定期检查总结,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规范、完善,不断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

化、制度化。

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坚持重在建设,把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

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根本任

务,并取得明显成效。军民共学雷锋、同树新风活动持之以恒,为增强各民族大团结、弘扬社

会主义道德风尚起到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坚持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

用。70%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评为县(团)级以上先进单位。

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

策、法律和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军人军属的合

法权益得到保障,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部队执行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各项任

务得到地方支持和配合,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工

作、生活得到妥善安排,优抚政策得到落实。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尊重地方政

策,支持地方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群众纪律,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奋勇抢险救灾,积极扶贫,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无历

史遗留问题,无大的军民纠纷。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协商,妥善解决。

 第九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

的具体要求。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第八条的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双拥模范

城(县)的具体标准。

 第三章 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党委、政府和驻军推荐,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军区

(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并命名,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 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每二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命名的

时间自行确定。

 第十三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一般二至三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名额择优推荐。不论曾否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凡符合本

办法第八条基本标准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年以上的单位,均有被推荐资格。

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双拥模范城

(县),应征求所在大军区意见,报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尔后写出

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

 第十五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报请命名的单位进行审

核,在此基础上,提出初选意见,经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领导小组

全体会议批准。

 第十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命名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应

举行命名大会。

 第十七条 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并颁发荣誉证书。

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双拥模范城(县)要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

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 第十九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年底要作出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

度双拥工作计划。

 第二十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力量对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并通报抽

查情况。

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后,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帮助,找出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

 第二十二条 双拥模范城(县)如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军地主要领导应及时出面协调解决,并

将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知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一经发现,给予

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

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驻军少或没有驻军的市(县),拥军优属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全国拥军优属

模范城(县)荣誉称号。其命名程序、权限及管理,按照此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