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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7:2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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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工业化进程,围绕“三年再翻一番”目标,进一步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2、先进工业园区
3、突出贡献工业企业
二、考核办法
(一)对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的考核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
2、考核指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规模以上工业税收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长率。总分前三名者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3、计分方法:
(1)基本分:总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25分、销售收入占25分、利税总额占25分、规模以上工业税收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占15分、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长率占10分。前三项指标按当年实际完成数占市政府下达目标的比例最高者为第一名,记满分,其余按其完成目标比例占第一名完成目标比例计分;后两项指标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负增长不计分。
(2)附加分:①工业招商引资:当年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1分;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2分;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3分。②争创品牌: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一个项目加2分;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一个项目加1分。
(二)对先进工业园区的考核
1、考核对象:县级工业园区。
2、考核指标:入园企业进资总额、园区企业实现工业销售收入、园区企业上交税金总额(含优惠返回)、园区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总分前三名者获先进工业园区奖。
3、计分方法:总分100分。园区企业上交税金总额(含优惠返回)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18分,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入园企业进资总额、园区企业实现工业销售收入两项指标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15分,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园区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2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
(三)对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考核
1、考核对象:全市所有工业企业。
2、考核条件:企业必须做到“四不”,即:不偷漏欠税收、不欠利息、不拖欠员工工资,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当年盈利,上一年度上交税收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20%或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
三、考核依据和程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次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数据如实填写盖章后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资料,经与市统计、财政、税务、民营企业局等相关部门核实后,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呈市政府审定。
3、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考核指标以统计报表及财政汇总数为准;先进工业园区和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奖考核以统计、民企、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数据为准。
四、奖励办法
对评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先进工业园区、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发给奖牌和荣誉证书。奖励标准为:
(一)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4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先进工业园区:第一名奖5万元,第二名奖3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突出贡献工业企业,授予法人代表“宜春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在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的地方所得部分中,按5%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建立的工业经济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奖励支持该企业的发展。
同时被评为“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五十强”民营企业的,两边均发奖牌和荣誉证书,但奖励资金不重复计算。
本考核办法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收容遣送中严禁丢弃痴呆、精神病人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收容遣送中严禁丢弃痴呆、精神病人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收容遣送站陆续发生将查不清地址的痴呆、精神病人随意丢弃在遣送途中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违背民政部门职业道德的错误做法,不仅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有损于民政部门的威信。为杜绝此类
事件发生,望各地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严格把好收容遣送关。目前,收容遣送工作仍执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民政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收容的对象,概括讲就是乞讨人员,不要随意扩大收容范围。在遣送外省籍流浪乞讨人员时,
必须送到其户口所在省的对口接收站;遣送本省内的,要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接收单位,并要有交接手续。省与省、站与站之间,要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搞好联合协作,对疾呆、精神病人要认真观察询问,避免错送,杜绝不负责任的丢弃行为。
二、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对收容遣送工作人员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同时,还要结合收容遣送工作的特点,进行忠于职守、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更好地为收容遣送对象服务。
三、要严肃法纪,赏罚分明。对丢弃痴呆、精神病人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处分的要给予处分,不能姑息迁就。对工作认真负责,事业心强,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和帮助。及时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汇报收容遣送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存在困难,取得领导的重视,以便通过地方财政,逐步解决收容遣送经费不足、房舍破旧、交通工具缺乏等问题,保证收容遣送工作的正常开展。



1987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