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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十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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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十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2004〕1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十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黑发[2003]15号)精神,按照放权放手给政策的原则,省政府决定,扩大阿城市、绥芬河市、双城市、肇东市、尚志市、呼兰县、五常市、讷河市、虎林市、宁安市十个经济强县(市)的经济管理 权限,为其加快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省直有关部门放权不能放责任,要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衔接,不准截留政的权限,做好备案和工作服务工作;十强县(市)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用好用足政策,加快经济发展。
  附件:给予十强县扩权事项

                                   2004年3月13日

附件

               给予十强县(市)扩权事项

                     (218项)

  一、有关发展和改革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省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
  2.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3.利用国外贷款项目;
  4.境外投资项目;
5.3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6.3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7.鼓励类利用外资新建合资、合作项目及国内投资基建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书;
8.发行企业债券;
9.技工学校招生计划;
10.口岸城市外贸企业进口的废旧金属的公路、铁路运输证明。
二、有关经济贸易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技术引进项目除外);
  1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00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书;
  13.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下引进设备的技改项目;
  14.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化工、冶金、建材、能源等行业工业性投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除外);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5.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16.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17.限额以下技术引进项目可研报告;
18.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安全内容审查;
19.工商领域利用外资技改限额以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鼓励类: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项目;限制类: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
20.工商领域利用外资技改限额以上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可研报告;
21.省成品油市场布局规划的审定、仓储设施和加油(气)站(点)建设定点及企业经营资格安全条件的前期审查;
22.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
23.煤炭订货指标及运输计划;
24.开办煤矿企业;
25.砖厂许可证;
26.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
27.机械工业输变电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及110KV以下输变电设备产品鉴定;
28.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新产品开发审查及鉴定;
29.省级及省级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项目的立项、审核、组织产品及成果鉴定;
30.化工专业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年检;
31.国家规定的化工产品企业标准;
32.符合国家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限额以下内外资技改项目免税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书;
33.符合国家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限额以上内外资技改项目免税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书;
34.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
35.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36.5000万元以下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37.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及试点企业认定;
38.规定规模以下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39.黄金产量计划;
40.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经营许可证。
三、有关商务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41.一般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及进口料件转内销的审批;
42.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变更;
43.十强县(市)自行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44.边境口岸县(市)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审批;
45.地市旧货企业(市场)设立;
46.定点畜、禽屠宰场规划设置;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47.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48.对外工程承包项目;
49.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50.部分特殊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5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
52.出口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53.国际货代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54.外国(境外)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承办和雇员的提供及管理;
55.生产企业进出口权的登记及变更事项审定;
56.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57.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58.申办境外企业;
59.境外投资、加工贸易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
60.3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核;
61.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增资、合同章程变更等事项的审核;
62.外商投资企业特殊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及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转内销;
6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考核;
6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管理;
65.“五类”企业利用投资总额外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
66.需省商务厅或商务部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
67.“广交会”、“华交会”摊位申报及初审;
68.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
69.机电出口生产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申报;
70.外贸出口重点支持名牌申报;
71.重要工业品关税配额;
72.一、二类口岸及临时口岸开放;
73.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
74.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
75.汽车更新定额补贴;
76.地市级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
77.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有关国土资源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78.十强县(市)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79.5公顷以内存量建设用地审批;
80.临时用地审批;
81.“农业三项用地”项目审批;
82.十强县(市)自行投资或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验收;
83.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审批;
84.年产50—100万吨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产的审批登记;
85.开采年产量20万吨以下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和选矿许可证申请;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86.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初审;
87.省级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初审;
88.调整征用耕地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
89.开采年产量20万吨以上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和选矿许可证申请;
9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91.土地整理项目验收;
92.省留计划指标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及供地手续。
五、有关交通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93.县域内水路旅客、货物运输和渡船运输企业的审批及年度审验;
94.公路货物运输、省内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审批;
95.县乡以下公路经营权的审批;
96.地方养路费的审批;
97.营运车和证照、县内营运客运线路、微型面包出租车和县内公共汽车的审批;
98.机动车营运证发放及年审检;
99.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质培训及考核、发证;
100.二、三级汽车修理厂(含保修厂)的审批;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01.限额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可研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审查、交工验收核准、竣工验收;
102.公路绿化采伐;
103.国内外合资、合作建设经营公路水路项目。
  六、有关建设、环保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04.县域内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行政审批权;
105.四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定;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06.建筑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107.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及年检;
108.二级及二级以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及年检;
109.每日100万吨以上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
11020万户以上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核;
111.50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审核;
112.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企业资质核定(含开发、拆迁、物业及评估);
113.承接省内工程设计任务的国(境)外设计机构资格;
114.县(市)属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企业单位资质审核;
115.龙江杯工程和省优质样板工程的审核申报;
116.承租、承包、兼并和购买燃气企业的资质变更;
117.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核发;
118.房地产开发、办公楼、学校、仓储、宾馆和饭店类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
119.县域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初审;
120.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审批。
七、有关财政、税务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21.工业类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批;
122.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
123.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124.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审批;
125.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126.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审批;
127.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审批;
128.0.67公顷以下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129.坏账损失、财产损失、弥补亏损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税前扣除审批;
130.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税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减免审批;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31.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
132.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 5000万元)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133.延期缴纳税款审核。
八、有关农、林、水利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34.农药经营资格验审合格证核准;
135.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化养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狩猎证;
136.临时占用2公顷以下除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审批;
137.省内一般野生动物运输;
138.县与县之间林木种苗运输;
139.县内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140.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调查设计和采伐证;
142.县级水利旅游区的设立;
143.由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跨县除外);
144.地下水年取水量20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超采区除外);
145.非国家投资的小型水利工程及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
146.非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报建申请和开工报告;
14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小流域治理与河道疏浚项目审批(跨县除外);
14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河道采砂许可(市级河段及县边界河段除外);
149.由市审批、审核的水利规划(跨县除外);
150.由市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跨县跨流域除外);
151.污水年总排放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涉河排污口的设置(跨县河流除外);
152.由市审批的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跨流域除外);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53.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
154.捕捞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及遗失补发;
155.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及利用许可;
156.12马力以上渔业船舶检验;
157.县(市)级森林公园;
158.木材检疫证明;
159.省级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项目;
160.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
161.引进林木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
162.林木良种审定;
163.地方国有林场森林抚育采伐调查设计;
164.出省木材运输证明的签发;
165.地方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签发;
166.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和森林防火项目;
167.国债种苗工程可研报告;
168.大中型、限额以上及跨县跨流域水利水电和城市防洪工程等基建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
 169.大型水库、跨县界中型水库、大型水闸控制运行计划;
170.二、三级水利施工企业资质及水利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
171.二、三级水利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172.乙、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质;
173.县界河段的河流河道采砂、取土、淘金许可;
174.县界河段的河流河道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175.跨县界的江河湖泊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年总排放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涉河排污口的设置。
九、有关劳动、人事、民政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76.除国家指定统一考试评审以外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中级资格评审;
177.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审批;
178.提高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审批;
179.优异待遇和荣誉津贴(指劳动模范按规定享受的津贴补贴)核准;
180.成立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审批;
181.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
182.福利企业年检;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83.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报名条件审核;
184.涉外组织和个人举办福利机构;
185.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
186.台湾同胞在黑龙江省死亡丧事处理,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尸体或骨灰运输,华侨丧事处理;
187.制造销售火化机、运尸车、遗体冷藏柜等大型殡葬设备;
188.确定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189.革命烈士追认;
190.进口残疾人专用和生产设备的免海关税和增值税;
191.中国福利彩票大奖组销售。
十、有关科技、教育、信息产业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92.高中学校的设立和撤并;
193.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管理;
194.中等及中等以下层次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95.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196.省级信息产业项目;
197.省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198.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199.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00.全国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建议项目;
201.除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性能鉴定项目以外的地震项目。
  十一、有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202.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的审批;
203.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审批;
204.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
20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查处;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206.企业集团的审批;
207.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的申报;
208.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申报;
20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210.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
21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备案,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材料的审核;
212.第一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备案,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材料的审核;
213.药用辅料、医用氧的生产批准文号。
十二、有关旅游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214.一、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的评定(仅限十强县(市)优秀旅游城市);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215.旅游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和发证;
216.A、A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
217.三星级饭店质量等级的评定;
218.四星级饭店质量等级的评定。



民政部关于改变地富成份后符合五保条件的社员能否实行五保问题的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改变地富成份后符合五保条件的社员能否实行五保问题的函
民政部


人民日报社群众工作部:
你们来函代读者询问关于改变了地富成份,而又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者,能不能实行五保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一九七九年第五号文件规定:地主、富农摘帽后,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因此,对其中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者,应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
行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1980年3月17日

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办法

建设部


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办法

1990年11月22日,建设部

前言
为了促进全国工程勘察单位技术进步,推动广大勘察工作人员在工程勘察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做出大批的优秀勘察成果,充分发挥工程勘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工程勘察奖的种类
第一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设金质奖、银质奖和铜质奖三种。
第二条 评选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在各部门、各地区的优秀工程勘察奖的基础上进行。

二、评选范围
第三条 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以每次评选截止报名日期为准)实际检验的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符合优秀工程勘察标准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项目,投产后的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项目、经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国家储量委员会或相当等级的评委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符合优秀工程勘察标准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外资或合资工程,由中方承担勘察的,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援外建设项目的勘察,不参加优秀工程勘察奖的评选。

三、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优秀工程勘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
3.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4.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据充分、结论正确、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5.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并能以恰当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6.工效能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勘察周期短,提交成果及时。
7.勘察期间未发生过人身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机具事故。
8.申报优秀工程勘察的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除因手续不齐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项目外(由评委会裁决),其他项目无论获奖与否,不得重复申报。

四、评选步骤和申报办法
第八条 各勘察单位应充分发动群众,在本单位评选优秀勘察的基础上,将成效突出的工程勘察项目,根据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期限,按勘察单位隶属关系上报。参加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勘察评选。
第九条 勘察单位申报参加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的优秀勘察项目,由各部基建局(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建设厅)归口,按评选标准严格进行审核,组织回访调查,征求设计、建设、施工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取得同级财政(务)或有关部门对经济效益的证明文件,进行综合评议,评选出各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勘察。然后,从中选出几项在本部门、本地区获一、二等奖的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由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
第十条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的项目,一律按本部门、本地区评选优秀工程勘察的名次先后排列报送。报送的材料除认真填写统一的申请表格外,应以文字、数字说明申报项目的水平和效益,并附以报告书及旁证材料,提出推荐级别。凡资料不全者,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工程勘察项目不能直接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
第十二条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的项目,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委托有关专业组进行初评后进行审议,并选择部分工程勘察项目,组织复查和检验。
第十三条 经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审定的优秀工程勘察项目,要签署正式审定意见,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评选委员会授予优秀工程勘察金质奖、银质奖或铜质奖章及证书。

五、评选机构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由建设部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优秀工程勘察的初评工作,由三个专业组进行预评,即:
1.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专业组;
2.水资源与钻井工程专业组;
3.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专业组。
第十六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的各项具体事务和协调工作,委托中国工程勘察协会负责办理。

六、评选时间
第十七条 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工作,如无特殊原因每两年进行一次,各部和各地申报项目的材料,在评选年的四月底前报中国工程勘察协会秘书处,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七、评选费用和奖励
第十八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主要是荣誉奖,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颁发给金质奖章、银质奖章或铜质奖章及证书。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评选的优秀勘察项目的奖励,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第二十条 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奖的项目,申报单位每项交申报费二百元,用于补助评选工作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对直接参加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的主要勘察工作人员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外,并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必须实是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视情节轻重,应降低奖励的级别,直至撤销奖励,追回奖章及证书。

八、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建设厅)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的优秀工程勘察评选办法和本行业优秀工程勘察的具体标准,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建设部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
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表—1
----------------------------------------------
| 项目名称 | |
|------------|----------------------------|
|主要完成单位| |
|------------|----------------------------|
| 任务来源 | | 计划编号 | |
|------------|------|------------|------|
|工作起止时间| |工程建成时间| |
|------------|----------------------------|
| 申报部门 | |
|------------------------------------------|
| 申报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 |
| |
| |
|------------------------------------------|
| 曾获哪 | |
| 一级奖励 | |
|------------|----------------------------|
| 附件目录 | |
|------------|----------------------------|
| 申报部门 | |
| 初审意见 | |
----------------------------------------------
----------------------------------
| | |
|省、市、区、部| |
|委评选委员会 | |
|意见 | |
| | |
| | |
|--------------|--------------|
| | |
|全国优秀工程 | |
|勘察奖评委会 | |
|专业组意见 | |
| | |
|--------------|--------------|
| | |
|全国优秀工程 | |
|勘察奖评选委 | |
|员会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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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项目中作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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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参加起|在本项目中担任|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或职称|工作单位|止时间|的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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