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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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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

                省新闻出版局

              (二○○五年四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精神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华书店(发行集团)股份制改造的若干意见》(新出发〔2002〕88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新华书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建集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省新华书店实行分级管理、分散经营,导致各自为政、人员膨胀、管理不顺、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等诸多问题,严重削弱了新华书店系统业已形成的网络、储运、结算、信息、人员、管理等优势,使新华书店的整体实力下降,部分书店已经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组建全省新华发行集团,不仅是新华书店改革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适应我国出版物发行体制改革新形势的客观要求。一是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出版物分销领域竞争日趋激烈,迫切需要新华书店从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尽快成为新型的市场竞争主体。二是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单一发行渠道的格局,教材的出版发行由具备出版发行资质的机构通过竞标取得,而我省目前新华书店的管理体制很难达到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如果失去了教材发行权,全省新华书店将难以生存和发展。三是组建发行集团已成为全国新闻出版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我省目前新华书店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与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很不适应,组建集团势在必行。
  二、全省新华书店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省共有45个基层新华书店,其中省级1个、州(市)级7个、县级37个,下伸发行网点78个,遍布省内城乡。2004年全省新华书店出版物净销售额为178亿元,占全省社会销售额的80%。资产总额为144亿元,净资产3718万元。现有职工952人。
  三、指导思想和组建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委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以资本为纽带,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切入点,以增强我省发行业的整体实力、活力和竞争力为目标,组建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二)组建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政府的协调和推动下,对全省新华书店的资产、人员、业务等要素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进行整合。
  2、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多渠道引进投资者,实现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
  3、对资不抵债的新华书店暂不吸收为集团成员。
  4、按照总体设计、周密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省情和行业特点,稳步推进。
  四、组建方式和集团框架
  (一)组建方式。
  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将全省各级新华书店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以无偿划转方式进行整合,组建集团公司,同时保留新华书店的牌子。
  (二)集团框架。
  1、将省新华书店、西宁市及市属各县新华书店、海东地区各县新华书店的资产、人员和业务进行整合,组建教材发行公司、图书音像发行公司、图书音像物流配送中心作为集团公司的核心公司。海东地区各县新华书店、西宁市各县新华书店改造为集团公司的分公司。
  2、将州级新华书店改造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州属各县新华书店改造为子公司的门市部或连锁店,实行二级管理。
  3、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在图书发行中的主导地位和优势,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采取联合重组,吸引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等形式,推进集团公司资本多元化,壮大资本实力,扩大经营规模,把集团公司做大做强。
  五、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
  (一)管理体制。
  1、经省政府同意,将划入集团公司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经营,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资产管理方面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
  2、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由省新闻出版局选聘和委派,受省新闻出版局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3、集团公司的监事会由省国资委委派。
  (二)治理结构。
  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设立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董事长为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集团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地行使法人财产经营权。
  2、集团公司以产权为纽带,以业务为依托,对子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力。
  3、集团公司的党、团组织采取集团和属地双重管理,以集团管理为主。
  4、健全和完善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等组织。
  六、发展目标和组建步骤
  (一)发展目标。
  2005年,组建集团公司。
  到2006年底,图书销售额达到2亿元;巩固现有发行网点,使全省新华书店得到巩固和发展;80%的集团成员单位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加快图书流转,促进全省图书市场的繁荣。
  到2010年,集团公司图书销售额达到2.5亿元;集团成员全面实行连锁经营,基本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全面提升新华书店的品牌形象。
  对集团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加快资本重组,实现国有控股、民营参股、职工入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提高新华书店的市场竞争力,确保新华书店的图书发行主渠道地位。
  (二)组建步骤。
  第一阶段(2005年5月—6月):完成西宁市及市属各县新华书店、海东地区各县新华书店的清产核资和国有资本划转工作;完成州及州属县新华书店的清产核资和国有资本划转工作。
  第二阶段(2005年7月):制定集团公司章程。
  第三阶段(2005年8月):集团公司挂牌成立。
  七、配套的政策措施
  (一)集团公司组建后,享受《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精神,集团公司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根据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和经营规模测算,此次改制中需要安置的富余职工48人,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91.2万元。安置资金采用省财政补贴和当地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省财政补贴部分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研究确定。
  (四)各地区和省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的扶持措施和办法,对集团公司的改制组建和运营给予更大的支持。
  八、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组建工作的领导,成立集团公司筹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承伟(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副组长:姚 琳(省国资委副主任)
    黄天玉(省新华书店总经理)
成 员:李 文(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处长)
    邓 莹(省经委企业改革处处长)
    薛海彦(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处长)
    杨玉良(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副主任)
    厶貝宝英(西宁市新华书店总经理)
    王锦慧(省新华书店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新华书店,黄天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年)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厂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 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l。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 等 因 战 7000 1400 8400
因 公 6840 1400 8240
因 战 5400 1080 6480
一 等 因 公 5270 1080 6350
在 因 病 5140 1080 6220
因 战 2900 430 3330
二等甲级 因 公 2790 430 3220
因 病 2700 430 3130
乡 因 战 1940 290 2230
二等乙级 因 公 1860 290 2150
因 病 1820 290 2110
三等甲级 因 战 1180 180 1360
因 公 1160 180 1340
三等乙级 因 战 1050 160 1210
因 公 1050 160 1210
特 等 因 战 1500 300 1800
因 公 1470 300 1770
因 战 1200 240 1440
一 等 因 公 1160 240 1400
因 病 1150 240 1390
在 因 战 600 90 690
二等甲级 因 公 580 90 670
因 病 560 90 650
因 战 500 80 580
职 二等乙级 因 公 480 80 560
因 病 470 80 550
三等甲级 因 战 380 60 440
因 公 360 60 420
三等乙级 因 战 320 50 370
因 公 310 50 36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 村 160--165 155--160
小城镇 185--190 180--185
大中城市 190--195 185--19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650 495 130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读:
1、 完整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应该包括两个法律要素,一是标的物的交付行为;二是对价给付行为。一般情况下,发票是发生或可能发生交易给付行为的一个证明,发票上金额一般可以推定为已发生的交易金额,但发票本身并不构成交易合同。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凭证是证明买卖合同的有力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一般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 对帐确认函及债权确认书是对于双方业务往来形成债权债务的确认性文件,即使上述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但上述文件应该有双方的签字、盖章等行为,基于签字、盖章所反映的主体应为相关债权及债务主体。当然,实践中可能发生代理签字行为,在此情况下判断真正的债务人有一定的难度。另外,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买卖合同关系之情况,应该包括双方虽签订相关法律文件,但基础原因可能并不是买卖合同,可能给予债务加入、债权转让等其他法律事实或原因,上述原因对各方诉讼管辖地的确认等也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1、 预约合同多发生在房产交易领域,购房人通过签订认购书、预订书等形式认购房产。此前法院缺乏相关具体规定,对于该类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处理等不甚清晰。通过明确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及相应处理原则,可以有效规制合同订立前缔约阶段的法律关系。
2、 本条提示民事主体必须高度关注上述风险,即只要各方基于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之目的而进行的前期谈判、准备、接触等而签订意向书、备忘录等,该类意向书、备忘录等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
3、 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应限于缔约过失损失,缔约过失损失与实际损害赔偿的关系又不甚明确。根据机会损失填平原则,如果一方拒绝签订正式的合同导致另一方丧失商业机会,则违约方应赔偿相应损失,包括前期费用、标的差价损失等。如买方签订房产认购书且内容清晰完备,时间明确,如房产公司基于房价上涨等因素拒绝卖房,则房产公司应赔偿买房人差价损失等。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1、 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不是合同有效性的决定因素。本条对于买方的责任或法律意识提出更高的要求。无论买方缔约时是否知悉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状态,都不影响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所有权因处分权或所有权问题不能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买受人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为最大限度保证交易的稳定性,建议买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转移日期及合同违约责任。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解读:
1、 鉴于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日益扩大,通过电子交易形式进行采购的法律行为日益普遍,相关行为的调整需要结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1、 买方如果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可以选择拒不接收,或代为保管。如果选择后者,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支付保管费用,但该费用的标准及给付等容易产生争议。
2、 代保管期间的风险承担问题,只要不是因为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则由卖方承担,这一规定似乎更多关注到代保管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相反,如果因为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代保管货物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总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核心是买方在代保管期间的可归责性。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