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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06 02:1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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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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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不再保留专利管理局,组建知识产
权局。知识产权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专利工作和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
属机构。

  一、职能的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设在原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1.将专利信息的传播与服务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2.取消管理所属企业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
  (二)组织研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协
调指导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体系的建立。
  (三)研究国(境)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专
利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涉外侵权处理以及交流活动。
  (四)负责专利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五)贯彻落实专利优惠政策和措施;指导企业专利工作;管理、监督专利
发展资金,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负责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
  (六)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资
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进行初审;指导专利中介机构。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知识产权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机要、督查、信访、接待、信息、档
案管理及机关财务、行政等事务的管理;负责政策研究和重要报告、文件的起草
以及会议组织、规章制度的制订;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干部、编制、
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安全保卫等工作;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管理国家
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
  (二)法制处
  草拟法规草案;编制专利执法的规划、计划;指定并管理专利鉴定机构;负
责专利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负责涉外专利案件的
处理;负责行政复议;为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对涉及专利的案件提供咨询、鉴定
意见或技术判定。
  (三)协调管理处
  研究和协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国
(境)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参与知识产权的涉外谈判;
负责专利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专利统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社团工
作;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进行初审;指导专利中介机构;
负责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四)规划发展处
  拟订专利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体系
的建立;指导企业专利工作;管理、监督专利发展资金,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
拟订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专利优惠政策和措施;负责技术进出口中
的专利管理工作;负责专利合同的备案与认定登记及其减免税的审定出证;负责
评估、质押、用汇、广告等有关经营活动中的专利管理及出证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12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
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5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长春市兼营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兼营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兼营客运出租车辆的统一管理,搞活客运市场,解决群众乘车难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用车的情况下,经市客运管理处批准,均可使用本单位自有机动车辆兼营客运出租业务。
第三条 兼营客运出租车辆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到市客运管理处办理以下手续:
(一)一年以内有六个月以上时间兼营客运出租的车辆,持单位介绍信、行车证,办理《长期兼营客运出租车辆许可证》;
(二)单位对外租赁的车辆,由出租单位持租赁合同和行车证,办理《兼租客运出租车辆许可证》;
(三)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婚、丧事宜的兼营客运出租车辆,持单位介绍信和行车证,办理《兼营客运出租车辆许可证》;
(四)接班捎客的兼营客运出租通勤车辆,持单位介绍信和行车证,办理《接班兼营客运出租车辆许可证》;
(五)市内公共交通单位在非营运线路兼营客运出租车辆,也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行车证,办理《兼营客运出租车辆许可证》。
第四条 除临时兼营客运出租车辆以外,其他所有兼营客运出租车辆,须持市客运管理处发给的许可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营运,并在车门两侧喷写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统一编号。
第五条 接班兼营运出租车辆依照市内线路公共交通车辆收费标准收取客运费;其他兼营客运出租车辆,都必须依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运价标准收取客运出租费。
第六条 兼营客运出租车辆必须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市客运管理处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严禁使用其他代用收费票据。
第七条 兼营客运出租车辆应按月向市客运管理处报送营运统计表,并按客运总收入的百分之三缴纳管理费。
第八条 兼营客运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不得抬高运价,勒索乘客。
严禁利用兼营客运出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兼营客运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兼营客运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者,没收营运车辆的全部非法收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当事负责人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者,对单位处以二十元罚款,对当事人处以十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者,对单位处以多收客运出租费部分二十倍的罚款,并收缴全部非法收入;对当事人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者,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费者,除限期缴纳税、费外,并按日课征滞纳税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者,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对单位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对当事人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十一条 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款凭证。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客运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31日

厦门火车站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火车站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发布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根据当前交通运输形势发展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货场管理,提高铁路货场接卸能力,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及闽南“金三角”建设,工农业生产,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解决厦门火车站在卸车出货方面存在的问题,挖掘潜力,缓和交通运输的紧张局面。同时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搬
运装卸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铁路、交通运输和物资部门的协调、推广卸车出货合同制,执行经济责任制,组织好快装、快卸、快运,确保畅通,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二、厦门站、厦门北站及杏林站应在市经委和市运输指挥部领导下,以原运输指挥所为基础成立“联合运输协作办公室”。由铁路、公路交通、港口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协调衔接卸车出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眼前要着手认真研究贯彻全省铁路卸车出货工作会议精神,省经委闽经交(
1986)202号转发国家经委经交(1986)235号文《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巩固和发展联运工作,提高运输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三、厦门火车站(厦门、厦门北、杏林)要建立卸车出货领导小组,除加强领导外,并做好如下工作:
1.做好预、确报工作。到货及时通知,本市采用明信片、信函或电话通知,外地采用电报通知(电报费向货主收取)。
2.要执行24小时工作制,车站要安排工作人员,做到:日卸夜搬、夜卸日出”。
3.加强车站进出货作业计划,执行以出定进、以卸定装的原则,卸车要为快出、快搬、快运创造条件。
4.车站要结合路风的整顿,搞好货场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装卸质量。
四、公路运输(包括民间工具的短途运输、搬运、装卸)部门负责公转铁、铁转公的运输衔接。
市区车站、港口疏运应采取长短结合,搞好短途运输,要求做到:
1.公路短途运输及搬运装卸要切实做到“日卸夜搬、夜卸日出”,积极与火车站开展公、铁联运合同制。
2.要积极推行合同运输,与物资部门签订的运输合同应抄送一个给火车站,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运输质量。力求做到托运不来人,送货上门,安全运输。
3.要坚决服从调度,随调随到,做到有货必运、有路必走、爱护物资、保质保量。
五、港口方面负责水转铁、铁转水和本市大宗物资装卸任务,要求做到:
1.要与车站签订鹭江专用线合同运输及东渡专用线的运输协议。
2.要确保火车站的装卸劳力。做到24小时不间断的装卸作业,确报与作作时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确定。
3.汕头中转物资及其他大宗疏港物资的运输。可以进一步和车站商定合同运输,以确保疏港站任务的完成。
六、各工矿企业、商业、物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领导,要求做到:
1.推广福州东站“日卸夜搬、夜卸日出”的经验,切实做到夜间、节假日、公休日都坚持做好铁路出货工作,要有人出货、运输、收货。
2.凡是进出火车站的自运物资,必须按车站和我市规定进出时间签订运输合同,逾期除负责经济责任外,车站可以采取停、限装措施。
七、为加速仓库、货场周转,使到、发物资迅速进出货场、仓库以确保铁路畅通无阻特作如下规定:
1.物资到站自发出通知时起,本市物资必须在24小时内,外地物资必须在48小时内出货完毕、如逾期出货,铁路应核收暂存费(包括转堆到运输,物资部门仓库),具体规定如下:
逾期第一天至第五天按闽经交(1984)375号文中规定的厦门站费率累进加倍核收。
从第六天起按第五天的费率计算核收。
核收的暂存费不能超过货物本身价值70%。
超过一个月,货主仍不领取的按无法交付货物报批处理。专用线除外。
2.铁路卸车出货要根据以出定进,以卸定安装的原则,对卸车出货好的单位,优先安排、优先进站、优先装车、对不执行卸车、出货规定,造成压车、压站者,铁路部门除按逾期办法处理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限装措施,其压站物资组织强制搬场转堆,其所需费用由货
主负责支付。
3.凡是申请进站物资必须按通知规定时间内进站,如未按通知时间内进站,车站可以不安排货位或按影响货位周转时间核收货位暂存费(费率同上)。
八、为加速车站卸车出货工作,凡是各专业运输部门和物资部门自带汽车装卸工,可以自装卸(北站,杏林站要交货场、道路维修费)。
各运输部门,装卸部门的汽车装卸、搬运费均应执行厦门市物委统一制定的费率,并要求改善服务态度,禁止野蛮装卸,不断提高装卸质量。
九、为挖掘运输潜力,开辟第二货场,扩大运输能力,为经济特区建设服务,凡有专用线单位在优先确保该单位的物资装卸外,必须开展专用线共用,其共用方法及费收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198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