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1:2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18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和《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精神,我们拟定了《对中央文明委交给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25项目标任务的责任分工》和《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6月28日

对中央文明委交给全国妇联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
25项目标任务的责任分工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文明委[2004]4号)中,交给全国妇联25项目标任务。为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提出责任分工如下:
一、全国妇联作为牵头单位的5项目标任务
1、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2、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组织(联络)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
3、发挥各类家庭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的科学研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妇女研究所、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
4、教育引导职工、居民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品质培养,引导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做表率,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5、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权益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法律帮助中心
二、全国妇联作为责任单位的20项目标任务
1、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发展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拓宽素质教育的思路,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活动、怡情益智的课余兴趣小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丰富课外生活。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3、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法律帮助中心
4、把家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组织(联络)部、机关党委
5、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注意寓教于乐,循循善诱,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6、采取多种手段,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7、利用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重要时机,通过组织主题班会、队会、团会,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国际联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8、利用“公民道德宣传日”组织好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牵头部门:宣传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机关党委、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9、丰富未成年人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的思想道德内涵,精心组织夏令营、冬令营、革命圣地游、红色旅游、绿色旅游以及各种参观、瞻仰和考察等活动。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旅行社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机关党委、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10、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上述场所积极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办公厅、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1、推动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逐步深化内部改革,增强自身发展活力,落实以社会效益为主,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办公厅
12、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大城市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3—5年内,每个县都要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3、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14、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5、精心策划,整合资源,创作、编辑、出版并积极推荐一批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未成年人读物和视听产品。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16、继续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歌曲和图书的展演、展播、推介工作。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17、加强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科学研究,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妇女研究所、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
1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法律帮助中心
19、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20、加强青少年宫、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各类文化教育设施辅导员队伍建设。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
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

为把《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目标任务分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把中央交给妇联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根据中央文明委确定的《意见》目标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分解任务,明确分工,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组织(联络)部、权益部、妇女发展部、国际联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妇女研究所
2、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机构,充实力量,创造条件,使家庭教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牵头部门:组织(联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
3、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的检查评估工作,重点检查贯彻《意见》精神、加强家庭道德教育工作的情况。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为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提供科学依据
1、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当前家庭教育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新趋势、新规律,使家庭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
2、认真总结多年来妇联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丰富实践,重视对基本经验的梳理和典型的推广,因地制宜加强宏观分类指导。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
3、研究和推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争取相关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政策支持,为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提供政策服务。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
4、组织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课题研究,重点对家庭道德教育、家庭教育规律、家庭教育法制建设、流动人口子女和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等课题进行研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5、建设全国家庭教育实验研究基地,开展应用型研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6、召开全国妇联家庭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家庭道德建设理论研讨会。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三、以“三优”工程为龙头,促进家庭教育知识的传播与实践
1、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开展“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上下联动,在全国推出一批家庭道德教育丛书,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组建一批家庭教育讲师团,树立一批“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好家长,表彰一批家庭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命名一批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区县。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出版社
2、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活动载体,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实践和经验。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
3、继续组织“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报告团”和家庭教育讲师团的巡回演讲。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4、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春蕾计划、安康计划、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心中有祖国、心中有他人”等传统活动项目。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出版社
5、以“六一”儿童节、“公民道德宣传日”等重要节庆日、纪念日为契机,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影响力。
牵头部门:宣传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6、全国妇联将每年9月定为“家庭道德教育宣传实践月”,开展宣传实践活动。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7、妇联所属报刊、出版、网络等各类宣传阵地,要开设和办好家庭教育专栏,凸现家庭道德教育主题,为家长和儿童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
8、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家庭道德教育宣传阵地,特别是运用好广播电台、电视台少儿频道,使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走进千家万户 。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9、以“心系祖国,健康成长”为主题,开展第十二届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
牵头部门:中国妇女出版社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四、以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为载体,广泛开展儿童道德实践活动
1、以进家庭为重点,以亲子活动为特色,以家庭、社区和校外活动场所为主阵地,深化小公民道德建设“四进"行动,创建小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实践基地。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充分利用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教育咨询站等渠道,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更新教育观念,重视子女思想道德教育,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为子女作表率。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3、运用儿童教育活动阵地,依托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活动网络,设计和组织各类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儿童道德实践活动,开发亲子互动和家长培训项目。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华女子学院、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五、加强对家长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家庭教育水平的提高
1、进一步做好对家长学校的指导和服务,通过家长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讲座和培训,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和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2、联合教育部门积极推进家长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现有家长学校的科学指导和规范管理,将家长的受训面和受益率作为考核家长学校的重要指标。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3、联合有关部门修订《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试行)》,组织编写《家长学校教学指导纲要》。推荐一批家长学校工作指导用书,命名一批全国示范家长学校。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4、挖掘社会教育资源,进一步拓宽办学渠道,因地制宜扩大家长学校的数量和规模,创建灵活多样的家庭教育组织形式。筹建全国家长学校指导中心和中国家庭教育网校。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5、重视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创建流动人口家长学校,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六、推进儿童活动阵地建设,更好地发挥实践育人的功能
1、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妇联所属儿童活动阵地和自办托幼园所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促其增强实力,扩展功能,提高水平,办出效益。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儿童活动中心要坚持正确的育人方向和面向儿童、服务儿童的宗旨,突出德育重点,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发挥好对儿童的教育引导功能。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3、儿童活动中心要深化内部改革,探索企业化管理,增强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4、做好儿童活动中心的规范管理、检查评估和清理整顿工作,对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压、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5、制定下发《妇联系统儿童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和《妇联系统托幼园所管理办法》。命名一批全国示范儿童活动中心和全国示范托幼园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七、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1、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关注和推动解决儿童健康权、人身权、受教育权以及家庭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单亲特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权益保护问题。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法律帮助中心
2、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和监督,促进各项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不断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制环境。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法律帮助中心
3、发挥社会协调机制、法律服务机构和妇联五级信访网络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拓展投诉渠道,帮助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查处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法律帮助中心
4、加强对保护儿童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动有关部门重视解决危害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爱护儿童的良好氛围。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5、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对网吧的专项整治,为家长监管子女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服务。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权益部、儿童工作部
八、整合资源、壮大队伍,形成有利于指导和推动家庭教育的合力
1、发挥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优势,主动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各地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责任制,把家庭教育工作特别是家庭道德教育工作纳入纲要和规划的评估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牵头部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2、发挥妇联系统五级工作网络优势,广泛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壮大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的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者队伍、专职工作者队伍、校外辅导员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支持他们为家庭教育工作贡献力量。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3、进一步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推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妇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社会化、开放式工作格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6)10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二)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人口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督查考核、兑现奖惩;
(三)按规定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机构,核定编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
(四)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措施;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的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
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获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的捐赠。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及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培训;
(四)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等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奖励政策;
(六)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统计和信息开发利用;
(七)依法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
(八)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九)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保障机制。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职责,认真落实与本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履行以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二)主要负责人或法人对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负责,明确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依法缴纳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职工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四)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用人单位与外市户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在5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其计划生育情况;
(五)用人单位在办理辞退、辞职、除名、开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应将当事人的计划生育信息移交其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已实行机构综合改革的乡(镇)在相关办公室挂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干部。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自治,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心户,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务公开,接受村(居)民监督;
(二)组织开展以传播新的婚育观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为重点的宣传教育;
(三)及时采集整理婚姻、妊娠、生育、节育等信息;
(四)协助随访服务工作,动员已生育的育龄夫妻自觉履行避孕节育义务,动员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育龄妇女终止妊娠,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评;
(六)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与辖区内育龄人员、流动人口、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书、责任书,并检查其履行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备1名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其报酬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70%。
第十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应发挥职能作用,组织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引导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乡(镇)以上(含)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列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总人口基数,计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和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实行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
流出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育龄流动人口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合流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流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应当限期补办,限期补办期间可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五条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建设、建工、卫生、民政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营运证等证照以及在相关证照年审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于30日内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房屋出租(借)人应当主动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租(借)住人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生育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及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设在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为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站分站,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负责辖区内的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工作指导。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有两名助理执业医师;设在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至少有一名执业医师和两名以上助理执业医师,相关辅助检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录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经市(区)人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聘用人员在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城镇应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社区应建立计划生育、卫生两室合一的服务室,做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凭证享受法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和其他服务。
第二十一条 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须在依法申请,经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做好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批,致使当事人未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而生育的,生育者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时,审批机关应依法宣告其《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无效。
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婚育证明,可由女方经常居住地县(市、区、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女方系外省婚进本市且户口未迁入的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应提供女方户籍地县(市、区、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由男方户籍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收养孩子的夫妻,应凭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
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四条 晚育的妇女在产假期满后上班仍有困难,可向单位申请批准再延长产假,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延长期间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5%发放工资,延长期间不影响其调资、晋级。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孩子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批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已在外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其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换取本市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八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就业的,由就业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夫妻一方系劳教、服刑的,在其劳教、服刑期间,由另一方的单位全额支付;丧偶、离婚的,由抚养孩子一方的单位全额支付。
(四)其他人员由市(区)财政通过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满6个月的,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各市(区)可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方式、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农村调整自留地、宅基地时,按照两个子女的份额计算;
(二)农村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由市(区)或乡(镇)财政补充办理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
(三)机关、未参加养老统筹的事业单位在为独生子女父母办理退休手续时,每月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增发退休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在为独生子女父母办理退休手续时,给予一次性奖励2400元至3600元;
(四)在发展家庭经济方面优先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项目扶持、贷款扶持、技术扶持等。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家庭成员。
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全部或按一定比例报支独生子女幼托费、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具体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独生子女病残、亡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贫困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贫困家庭,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乡镇以上在编在岗)亡故的家庭应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享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20%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接受以下计划生育手术的夫妻,凭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卫生、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可享受相应的休息假期。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日(自手术次日起,下同);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日;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日;
(五)人工流产,休息14日;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日;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日;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日;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日;
(七)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再增加假期14日。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由医师决定。
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妊娠的,手术费用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
第三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制度,并将免费发放的条件、方式、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维护育龄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第三十四条 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育龄夫妻避孕节育检查和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者,应在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节育手术并发症者且无主要生活来源的,由户籍地人民政府列为救济对象,享受提高10-20%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生育行为,应在30日内向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也可依法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者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被征收人一次性履行缴纳义务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依法申请,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后,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作出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区)之间因征收社会抚养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款应执行“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收入应全部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婴儿死亡的,其父母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并提供有效死亡证明。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予以核实。对弃婴、溺婴以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有关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公民举报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医学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违法行为,经查实由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按罚款数额的5%奖励给举报人,并依法对其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 辖区内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一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上报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区)人民政府改正,并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往年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未上报的,列入发现当年年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当年度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
(一)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村级(含村级)以上干部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三)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引发人口与计划生育恶性事件的;
(四)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五条 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系党员、干部的,由有关组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因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


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推动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企业集团的含义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
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3.组建企业集团,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生产力具有深远意义。发展企业集团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有利于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
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
4.自愿互利,积极引导。要在自愿互利,符合社会需要和企业互有需要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组建集团。企业可按章程规定自愿加入和退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强行组
织。企业集团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职能。
5.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鼓励同行业集团间的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集团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成员间既要加强协同合作,也要开展有益的竞争,不保护落后。
6.优化组合,结构合理。要打破部门、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在发展军工和民用企业,沿海和内地企业,工业、运输业、商业、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联合的基础上,国家和地区都要逐步形成一批企业有机结合、资源合理利用、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
7.依靠科技,增强后劲。企业集团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积极推进技术进步。要鼓励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集团,成为集团的技术开发中心。同时,企业集团可以充实和加强自己已有的技术开发力量,也可以发展同科研设计单位的横向联合。

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
8.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层以及松散联合层组成。
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紧密联合层,是集团的实体部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可以以资金或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互相投资,并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章程、
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集团可试行股份制,进一步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式。
9.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共同遵守的章程,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和手段(如资金、设施、场所等),集团公司企业名单、健全的财务制度、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10.跨省市、跨部门的全国性集团公司,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审批;地区性集团公司,由公司总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商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按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和条件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11.企业集团的领导体制,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集团公司,有的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也可实行经理负责制等其他领导制度,不论哪种制度,都要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12.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既要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做到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发展规划,统一开发主导产品等。集团公司要按照集权、分权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同情况的集团公司,集中、分散管理的范围和程度可以有所区
别,一般应注意搞好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确定,主要管理人员任免等方面的集中统一管理。
13.企业集团要正确处理国家、地方、部门、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要遵循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不要搞无偿转让,更不许损害国家利益。要在企业集团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企业间的利益
关系及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14.企业集团要在产业政策指导下,制定集团整体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专业化调整。要逐步建立健全集团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注意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

企业集团发展的外部条件
15.企业集团特别是集团公司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逐步创造条件,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立项和审批、新产品开发、经营销售范围、自销产品定价、外贸进出口以及用自有外汇引进技术等方面,扩大其权限,并规定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16.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集团可以设立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在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并可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也可以委托某些专业银行代理金融业务。经过批准,集团公司可以向社会筹集资金。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在信贷指标中划出专项额度,扶持企业
集团的发展。
17.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大型集团公司,可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对具备条件的区域性集团公司,也可以进行计划单列的试点。
18.各地区和各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跨出地区和部门参加集团,并应一视同仁,继续使企业享受所在地区和主管部门的同样政策和待遇。参加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亦应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
企业集团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积极支持和保障企业集团的发展。特别是在投资保护、资产所有、资产管理、各方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尽快制订有关法规。组建企业集团必须按照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经济充分的可行性方案
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努力实现组合的最优化,防止一哄而起。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集团应注意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使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198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