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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6:5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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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4]10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海关:

为了规范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对该业务实施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为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在深圳皇岗口岸陆路旅检车通道办理。特殊情况下由深圳海关批准可改经其他通道。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香港清算银行关于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其签发《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式样见附表)。许可证的签发和使用实行“一批一证”,即香港清算银行每办理一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就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签发一张许可证;每张许可证只对当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有效。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更改。

第五条 《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有权签发人签字样本和签发银行印章样式须先行报海关总署政法司及深圳海关备案。

第六条 深圳海关凭香港清算银行提交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办理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由其设立在深圳的分支机构办理海关手续。

第八条 香港清算银行深圳分支机构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海关手续,须先行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在每次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手续时,使用海关注册编码。

第九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所需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商品名称应为“流通中的货币现钞”;商品编码应为“98013000”;进出口税率、增值税和消费税率为“0”;计量单位为“千克”,代码“035”;贸易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代码“101”;人民币现钞的总金额应如实填报。其他栏目按现行规定填报。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业务量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报关和通关,应符合海关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通关,应将承担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调运业务的单位、车辆、人员先行报深圳海关备案。

第十二条 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和人员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接受海关查验。

第十三条 严禁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和人员兼运或夹带规定数量人民币现钞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深圳海关对签发和收验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具体操作规程及其他具体问题由深圳海关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经济贸易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经贸发〔2007〕38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蓬江、江海、新会区经贸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和《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
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根据江门市政府十二届第3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江府[2006]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
第二条 本《管理规程》所称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担保贷款方式扶持市区物流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人民币,下同),暂定三年。资金用于担保公司为江门市区物流业发展项目贷款作担保的保证金和风险补助。

第三章 担保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扶持的范围:
(一)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二)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三)投资3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高级工业品专业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物流专业市场(货运站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五)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物流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担保贷款的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对担保公司实行定额风险补助。定额风险补助根据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补助,补助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风险准备金扶持2%,担保费补贴3%)。
第五条 项目担保贷款的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对担保公司用于担保贷款所需的存款保证金提供资金扶持。扶持额为银行规定担保贷款所需保证金的50%。在每笔项目担保贷款到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必须将对应的扶持保证金退回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第四章 担保公司的选择
第六条 由市经贸局商市财政局选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必须获得商业银行信用放大认可准入资格,经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的担保公司评级中取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及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业绩。市经贸局应制定担保公司的选择管理办法。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管理规程》第三章所列担保扶持范围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项目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符合扶持范围的项目推荐给受委托的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对企业进行担保评估。
第九条 根据本《管理规程》获得担保贷款的项目企业只需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银行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第一年不需要支付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
第十条 实施专项担保贷款具体流程(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

第六章 担保保证金和补助的申请、划拨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根据扶持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经贸局。市经贸局委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资金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根据项目担保贷款所属银行出具的同意授信审批结果,填报《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的划拨,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直接到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请款手续。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在收到划付的担保保证金和风险补助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妥担保贷款的发放落实工作。对于担保贷款不能落实的情况,担保公司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贷款担保保证金和风险补助归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并对相关情况解释说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由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机制。市经贸局成立“担保贷款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三名副局长担任。设立监察长一名,由纪检组长担任,副监察长两名,由局内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具体经办科室,担保补助和保证金的划拨由组长和监察长联合确认。
第十七条 担保保证金的监管。担保公司对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划拨的担保保证金需与公司自有存款分开银行帐户存放管理,并建立单独的复式帐进行核算,每季度将该专户资金运作的财务资料及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分别报送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联合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不定期对该帐户进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真实、安全。
第十八条 担保贷款仅限于申请项目的建设,不得以任何的形式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企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担保贷款支持的资格: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担保贷款的;
(二)违反本《管理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
为的。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程》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江门市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项目资格认定表

表格编号: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传真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 税金
三、企业财务状况:(万元)
资本金合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值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四、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年限、对行业的贡献等)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拟申请贷款 万元 申请贷款年限 年
企业申请担保贷款意见(包括申请意愿及依时还贷承诺) 法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经贸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实施专项担保贷款的具体流程:








附件3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表
表编号:
一、落实担保贷款项目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二、项目主要指标:(万元)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自筹 万元 落实担保贷款: 万元 贷款年限 年
三、项目担保贷款情况
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地址  
贷款联系人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落实贷款数额   贷款合同号 (附证明)
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详细地址  
项目担保联系人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担保合同号 (附证明) 预计贷款发放日期  
四、担保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
贷款保证金   申请划拨保证金  
保证金预计退回日期   申请风险补助  
担保机构承诺(包括贷款发放、保证金退回等) 盖 章 年 月 日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根据江门市政府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江府[2006]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
第二条 本《管理规程》所称资金是指用于以贴息方式扶持市区物流企业,以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与专业化物流企业对接为主要目标的物流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暂定三年。

第三章 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申请市区物流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项目的信息化改造;
(二)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项目的信息化改造;
(三)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物流专业市场(货运站场)的物流信息化改造项目;
(四)工业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显著提高物流效率或扩大物流服务范围,主动与物流企业对接的信息化改造项目;
(五)采用国际上成熟的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升物流服务质量的项目;
(六)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完善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
(七)对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四条 根据企业物流信息化项目的贷款额,给予银行贷款利息支出70%以内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贴息扶持的企业,需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区物流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贷款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六条 申报时间:每年6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
第七条: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扶持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向江门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江门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经贸局。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委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资金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材料,从物流信息化改造的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并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发文下达扶持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单位凭扶持项目计划通知,到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有关请款手续,资金由该中心划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金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项目申报、调研审核以及项目的安排、下达。由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委托管理的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定期联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机制。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成立“贷款贴息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三名副局长担任。设立监察长一名,由纪检组长担任,副监察长两名,由局内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具体经办科室,贴息资金的划拨由组长和监察长联合确认。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限于项目贷款利息的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一)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实施操作程序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程》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江门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
江门市二00 年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请企业(印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建设标准和规模、设备水平、服务能力等)
企业法人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计划总投资(万元) 其中:计划银行贷款(万元)
实际投资(万元) 实际到位贷款金额(万元)
应付利息总额(万元) 其中:已付利息(万元)
申请贴息金额(万元)
企业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项目所在区经贸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经贸局审核意见:年 月 日
备注


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监局、科技厅(局、委),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中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2007年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开展科技保险创新发展模式试点工作以来,科技保险的保险产品逐步丰富,承保范围逐步扩大,投保企业快速增加,为科技领域开展自主创新提供了风险保障。为进一步发挥科技保险的功能作用,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现就科技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要增强科技保险工作意识,主动与科技部门联系,深入科技行业研究科技领域风险特点,组建专门团队开展业务,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做好科技保险服务。地方保监局和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动,加强工作协调,提供相关支持,与保险机构共同推动科技保险的创新发展。

  二、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保险机构要建立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根据科技行业不同特点和实际需求,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组织专门技术力量,积极创新,大力开发新险种,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三、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发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业务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支持科技企业出口方面的特殊作用,在信用风险管理、融资支持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为科技企业提供信用保险、资信调查、商账追收、保单融资等多方面的保障服务,扩大信用保险在科技领域的综合性服务。

  四、加大对科技人员保险服务力度。科技人员是科技工作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研究利用保险手段分散科技人员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符合人数要求的关键研发人员投保团体保险。

  五、提高保险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参与科技保险工作,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企业风险管理、保险方案设计、保险产品宣传推广、保单维护和保险索赔服务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做好保险中介服务工作。保险经纪公司要主动当好科技主管部门和科技企业的顾问,在科技保险工作中作为科技行业一方的代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六、实施科技保险有关支持政策。研究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经费中列支科技保险费和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实施保费补贴的相关政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创新科研经费使用方式,制定支持科技保险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创新科技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一起创新科技风险管理机制与服务,为科技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八、探索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发展新方式。根据科技领域需求和保险资金特点,研究保险资金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机制和具体措施,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以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的方式方法,并推动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