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能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4-07-24 08:2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能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的决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的决定


能源部

19921223

能源电(1992)1219号



1989年7月部在呼和浩特召开的电力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并决定先由部在火电厂组织开展,再逐步推广到水电厂和供电企业。1990年底,部又决定有条件的网、省局可自行组织所属水电厂和供电企业开展达标工作。

三年多的实践表明,达标工作是促进发、供电企业“眼睛向内、挖掘潜力、加强管理、提高双效”的有效途径之一,由此已经取得了良好的企业和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搞好电力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部决定在发、供电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

1.开展达标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严格认真的作风,不断提高发、供电企业安全、可靠、经济、文明生产的水平,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2.为了实现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发供电企业都必须树立用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新观念,通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促进达标工作深入持久地健康发展,为创建一流的社会主义电力企业而努力奋斗。

3.实行分类分档达标。达标企业分为部和网(省)局两档。申报部达标企业的范围是,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装机容量在1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年售电量在10亿千瓦时及以上的供电局(电业局)。申报网(省)局达标企业的范围由网(省)局自行决定。

4.部和网(省)局根据达标企业的标准(见附件)分别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细则。部达标企业由网(省)局依照部颁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报部批准后由部命名。必要时,部将组织抽查。网(省)局达标企业的考核,命名由网(省)局自行规定。

5.达标企业一年考核或复核一次,不搞终身制。

【章名】 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企业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考核部达标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和供电企业,并原则适用于网(省)局达标企业。

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部颁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发、供电企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3.基本要求

企业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企业法》和《条例》,党政工关系协调,团结进取,无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4.考核指标:

4.1安全指标

*4.1.1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企业未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性质严重的群伤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三人及以上重伤)。

*4.1.2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未发生本企业责任的下列事故:特大、重大设备事故,漫坝,水淹厂房,重大火灾事故,大面积污闪或重大电网瓦解停电事故。

4.1.3考核年度内,容量在500MW以下的水电厂,连续实现三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500MW及以上的水电厂实现三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800MW以下的火电厂实现二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8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实现一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年售电量在40亿千瓦时以下的供电局(电业局)实现三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年售电量在40亿千瓦时及以上的供电局实现二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4.2可靠性指标

*4.2.1发电设备等效可用系数定额完成率≥103% ̄104%

4.2.2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次数定额完成率≤60%

*4.2.3配电系统供电可靠率≥99.6%

*4.2.4大坝安全评价应达到正常坝或加固方案已审定并开始实施的病坝和险坝。

4.2.5洪水预报准确率≥85%。

4.2.6主设备完好率≥95% ̄96%,主设备一类率≥70% ̄80%。

4.2.7主要辅机及公用系统不影响综合出力。

4.2.8自动装置正常投入率≥80%,正确动作率≥95% ̄98%。

4.2.9继电保护装置及热工保护投入率达100%,正确动作率≥98%

4.2.10经计划大修的设备半年内不出现非计划停运(包括半年内不安排小修)。

4.2.11消缺完成率:主设备达100%,辅助设备≥85% ̄90%。

4.3经济技术指标

*4.3.1考核年度完成主管局下达的发电量,售电量,供电煤耗、水耗、线损、劳动生产率等生产任务或指标。

4.3.2按当年实际来水和复核调度图核定的考核电量计算的水能利用提高率≥4%。

4.3.3供电煤耗定额完成率≤100%。

*4.3.4线路损失率系数K值≥0.007。

*4.3.5供电电压合格率≥90%。

4.3.6考核年度节能技措项目完成率≥80%;科技项目完成率≥80%;重点技措完成率达100%;一般技措完成率≥80%;电费差错率≤1.5%。

4.3.7全员劳动生产率定额完成率≥110% ̄115%。

4.3.8各项技术监督指标符合部颁标准。

4.4文明生产要求

*4.4.1水电厂、变电站充油生产设备和设施等无渗漏。

*4.4.2火电厂生产现场管理符合《能源部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设备泄漏按有关规定考核)。

4.4.3在岗职工着装符合安全规程要求,运行人员佩戴标志,坚守岗位,秩序井然,精心值班,精心操作,精心巡视,保持发、供电设备的良好运行工况;检修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营业窗口一口对外,挂牌服务,方便用户。

4.4.4根据电力生产特点实行定置管理。设备见本色,标志清晰,介质流向清楚。安全防护设施、管道保温、电缆孔洞封堵、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4.4.5主要工作场所的噪音、室温、照明、粉尘浓度等符合劳动保护规定。

4.4.6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达到部《火力发电企业上等级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

4.4.7生产管理的台帐、记录和各种数据记录准确、及时、完整、方案工整。

4.4.8征询0.1% ̄1%各类用户,对供电质量及服务基本满意率≥80%。

5.说明

5.1其本要求和带*号者为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5.2其他考核条款采取评分方式。

5.3考核企业安全、可靠、经济、文明生产工作时,应根据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严格认真的作风的要求,增加相应的考核条款。

5.4分别按水电、火电和供电企业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6.本标准解释权属能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国发〔1989〕6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各专业银行(指总行,下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和换发证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285号),各专业银行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含公司)可直接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换发证照。各专业银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所属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
所、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但名称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指总行,下同)审查同意,并应冠用专业银行全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所属从事保险业务的分、支公司的换发证照工作,也按上述原则办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储蓄代办所、联
办所,不得冠以专业银行的名称。
二、各专业银行所属的金融性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留(含暂不撤销)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的有关规定,持批准文件和换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证件,办理重新登记注册。现有的各专业银行所属分行、支行设立的金融性公司,应由各专业银行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其行政可委托当地分行管理,并对各专业银行负责;其业务归口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管理,并对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各专业银行直接管理的金融性公司,属全国性金融公
司,可直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属地方性金融公司,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金融性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的规定商人民银行核定,其中原已登记注册的金融性公司,可暂按原名称重新登记注册,新设金融性公司和原已登记注册的金融性公司申请变更名称的,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三、各专业银行不得开办商业、外贸、生产、饮食、旅游、实物租赁等公司,也不得向各种非金融性公司或企业投资。已开办或投资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银发〔1990〕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各专业银行不得投资开办房地产开发公
司。已开办的,原则上应予撤销,其中少数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专业银行房地产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22号)的规定办理,其重新登记注册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定上述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时,应按照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严格分开的原则核定,不得同时经营。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企业可以兼营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咨询和信息服务。



1992年4月7日

关于宫内节育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的通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宫内节育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的通报


国食药监市[2005]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宫内节育器、玻璃体温计、针灸针、合成树脂牙和牙科复合树脂充填材料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现将抽验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验情况
  (一)宫内节育器
  此次共抽验9家生产企业和33家经营使用单位的52批产品,涉及12家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11236-1995《TCu宫内节育器》、GB11234-1995《宫腔形宫内节育器》、GB3156-1995《OCu宫内节育器》和GB11235-1997《VCu宫内节育器》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TCu宫内节育器:铜表面积、恢复性、铜管牢固度、尾丝拉力、定位块位移阻力、剥离力等6个指标;宫腔形宫内节育器:耐腐蚀性、表面粗糙度、平面度检验、变形量、钢丝螺管外径、铜表面积等6个指标;OCu宫内节育器:铜丝表面积、支撑力、耐腐蚀性、拉伸变形、偏扭程度、螺簧尺寸等6个指标;VCu宫内节育器:铜表面积、耐腐蚀性、尾丝抗拉力、中心丝伸入铜管长度、定位块移动阻力、剥离力等6个指标。经检验,48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4批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铜(丝)表面积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玻璃体温计
  此次共抽验5家生产企业和74家经营使用单位的79批产品,涉及16家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1588-2001《玻璃体温计》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内标式体温计标度板、体温计的感温泡质量、示值、中断、自流等5个指标。经检验,77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2批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示值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三)针灸针
  此次共抽验6家生产企业和70家经营使用单位的76批产品,涉及19家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2024-1994《针灸针》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硬度、抗腐蚀性、针尖锋利度、针体与针柄的连接牢固度及灭菌针灸针应无菌等6个指标。经检验,69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7批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针体与针柄的连接牢固度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四)合成树脂牙
  此次共抽验15家生产企业和28家经营使用单位的47批产品,涉及20家标示生产企业,其中国内生产企业12家,国外企业8家。依据行业标准YY0300-1998《牙科学 合成树脂牙》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尺寸、细胞毒性试验、无孔隙和其他缺陷、粘结性能、色泽稳定性、抗泛白 抗变形 抗微裂、尺寸稳定性、小包装和模型图谱标注尺寸等9个指标。经检验,36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11批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抗泛白 抗变形 抗微裂、尺寸、小包装、模型图谱标注尺寸等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五)牙科复合树脂充填材料
  此次共抽验3家生产企业和22家经营使用单位的32批产品,涉及13家标示生产企业,其中国内生产企业3家,国外企业10家。依据行业标准YY1042-2003《牙科学 聚合物基充填、修复和粘固材料》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细胞毒性试验、工作时间、固化时间、挠曲强度、吸水值、溶解值、色稳定性、容器标志、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信息等10个指标。经检验,26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6批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信息等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处理要求
  对本次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切实强化质量控制,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对已上市的不合格产品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证其安全有效。
  有关问题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附件: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5)第8期,总第23期〕
http://www.sda.gov.cn/cmsweb/webportal/W62625/A64006218.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