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3:3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2003-05-12

国办发[2003]4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温家宝(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陈至立(国务委员)

成 员:马 凯(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 济(教育部部长)

    徐冠华(科技部部长)

    张云川(国防科工委主任)

    金人庆(财政部部长)

    杜青林(农业部部长)

    路甬祥(中科院院长)

    徐匡迪(工程院院长)

    陈进玉(国务院副秘书长)

    陈佳洱(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陈进玉兼任办公室主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两个《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使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煤矿对两个《指导意见》贯彻执行不力,仍然存在矿井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松驰、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两个《指导意见》,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晰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

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各单位必须真正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明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加强指导、分步推进,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达到“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矿井系统可靠

3.矿井系统要齐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矿井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通讯和压风等系统,应抽采瓦斯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要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确保矿井系统齐全可靠。

4.矿井系统要合理。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矿井的各个系统,设备和设施的选型、安装位置和数量、工程质量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根据煤层开采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开拓部署,优化生产系统,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合理组织生产。

5.矿井系统要完好。必须对矿井通风、主副提升、主排水、供电等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和全面排查,制定各系统相关管理措施,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评价,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系统完好、运行可靠。

三、加快改造提升,确保技术装备先进

6.淘汰落后装备。煤矿企业要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等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坚决取缔井下人力、畜力、三轮车运输。

7.提升机械化水平。煤矿企业要逐步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煤层赋存稳定的矿井,要大力发展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煤矿要重点发展综合机械化,推广使用大采高综采技术装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化采煤和使用钻、装、锚一体化掘进工艺。要积极推广使用大倾角综采、薄煤层机采等新技术、新装备,进一步提升机械化水平。

8.确保装备可靠。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对在用的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要严格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并严格验收,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到位

9.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两个《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梳理、细化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把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和顶板、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应急救援等各个管理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安全奖励和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10.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煤矿区队长、班组长要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深入井下一线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各区队、班组安全生产状况,严肃查处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

11.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瓦斯、水害等为重点,定期对矿井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停止作业,在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后,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按程序组织验收。

12.推进安全质量达标。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区队每周、煤矿每月、集团公司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检查验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工程质量未达标的,要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矿井各系统以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动态达标。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职工素质提高

13.严格安全资格准入。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达到两个《指导意见》有关安全资格准入的条件。其他井下从业人员要逐步达到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

14.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建立师徒合同制度,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15.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按规定配备实验设备和装备,对职工进行实践操作训练,增强培训针对性。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6.加强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和制定相关工作规划、修订完善行业标准,指导煤矿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安全质量达标矿井,要制定激励措施和办法;对进展缓慢的煤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尽快达标。

17.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的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尽快达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促进煤矿企业逐步提高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可衔接的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的农民工是指凡户口在农村登记,并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我市省级工业园区(含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下同)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在我市省级工业园区内生产、加工的企业(不含在园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而在园区外生产、加工的企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为农民工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我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的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社会保障号码。

第五条 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为农民工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其上年实际工资收入(含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当年新进企业的农民工以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作为其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4%,其中12%记入农民工个人账户,2%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农民工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完全积累。

第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参保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男)=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月养老金(女)=个人账户储存额÷170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支付养老金。农民工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八条 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中止劳动关系并到园区以外的企业就业的,本人申请,允许按规定转移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或允许其按规定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也可封存其个人账户资金。

第九条 农民工在不同时期分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分别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衔接。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个人申请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将其各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额,按相应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逐年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累计计算;个人缴费额计入折算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个人申请享受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将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以及企业缴费中相当于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部分,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个人申请,也可将农民工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挤占挪用基金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投资收益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开发专门的征缴信息系统。全市统一经办规程。

第十二条 过去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农民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根据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充实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经办农民工养老保险业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郴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省里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