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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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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了适应新的金融管理体制,增强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改进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保证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决定从1994年开始,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比例管理。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下达给我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是根据国际一般惯例和我国实际制定的,鉴于实行这项制度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因此,对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实行区别对待、逐步过渡的办法。
鉴于各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对存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实行区别对待:对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实行按余额考核;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行按增量考核。
鉴于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有财税改革相配套,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短期内难以达到的,可采取逐年提高的办法,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逐步达到,但最后期限不得超过1996年底。
贷款质量指标是中央银行考核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控指标,现在达不到监控指标的,由各行提出逐年提高的计划,由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监事会监督执行。
其余各项指标必须认真执行。
二、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监控指标,按照自身资金营运特点,制定符合各行特点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同意后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从1994年开始,各商业银行每年都要制定各行经营管理目标,并抄送人民银行备案。各行下达所属分行经营管理
目标,必须抄送所辖分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三、各商业银行要将人民银行规定的监控指标分解到分支机构,并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其监控的依据。
四、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比例要求,编制年度信贷收支计划,报人民银行纳入全社会信用规划,统一平衡后下达。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在1994年仍实行指令性指标控制。
五、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负责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的考核;人民银行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直接负责对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
行的考核,并负责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执行其总行下达指标情况的考核与监督,并将情况上报总行。
六、对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按月考核,对其余指标按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超过核定比例发放贷款或存款不稳定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要下达贷款限额进行控制。
七、各商业银行可成立由行长(总经理)任主任,计划、统计、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按季分析、考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资产负债管理的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八、人民银行总行在有关司局分析各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执行情况,对各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出要求的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行务会议,对各行资产负债管理进行全面考核。
以上通知,希望各行认真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附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
1.------------≥8%
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

核心资本月末平均余额
2.------------≥4%
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
二、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

1.对实行余额考核的商业银行

各项贷款旬末平均余额
----------≤75%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

2.对实行增量考核的商业银行

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
-----------≤75%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120%
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存款月末平均余额
四、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
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流动性资产旬末平均余额①
------------≥25%
流动性负债旬末平均余额②
①流动性资产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
②流动性负债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到期的存款、同业净拆入款。
五、备付金比例指标
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7%,具体比例由人民银行根据各行情况核定。
(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日平均余额
-----------------------≥5-7%
各项存款日平均余额
六、单个贷款比例指标
1.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5%
资本总额
同一借款客户指:任何一个自然人或任何一个法人。
2.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
--------------≤50%
各项资本总额
七、拆措资金比例指标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拆入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1.----------≤4%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
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2.---------------------------≤8%
(各项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余额
八、对股东贷款比例
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
对股东贷款余额
----------≤100%
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
本条所称股东指:对银行股本(资本金)出资的单位和个人。
九、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
逾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1.----------≤8%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呆滞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2.----------≤5%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呆帐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3.----------≤2%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附二: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资本、资产,系指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金融资本、金融资产。
二、本规定把资产划分不同种类,按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100%五类,根据风险权数计算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
三、资本成分
(一)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二)附属资本
贷款呆帐准备。
(三)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
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
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
3.在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部分。
四、表内的资产和风险权数规定 风险权数(%)
(一)现金
1.现钞 0
2.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0
3.存放同业 10
(二)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授信
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仅 0
2.对人民银行的债仅 0
(三)对公共企业的债权(指邮电、水、电话、煤气、交通等基础部门)
1.对国家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10
2.对省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20
3.对市以下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数50
(四)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
1.信用贷款、透支 100
2.担保贷款
(1)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担保 10
(2)其他银行担保 20
(3)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50
(4)大型或特大型企业担保 50
(5)其他企业担保 100
(6)其他担保 100
3.抵押贷款
(1)国债低押 0
(2)现汇抵押 10
(3)金融债券抵押 10
(4)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的汇票贴现 10
(5)其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20
(6)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00
(7)其他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权利 50
(8)土地房屋产权证抵押 50
(9)其他抵押 100
4.融资租赁 100
(五)同业拆放
1.商业银行 0
2.其他银行 10
3.全国性金融公司 20
4.省市级金融公司 50
5.区县级金融公司 100
6.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 50
(六)居住楼抵押贷款
本条所称居住楼抵押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否则,风险权重为100:
1.贷款人必须以个人名义;
2.抵押贷款的数额不能超过买入价或市场估价的70%,两者以较低者为准;
3.住宅是借款人自住或出租用途;
4.必须是第一担保,即抵押贷款的债权人必须是第一债权人。



1994年2月15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政办〔2006〕8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6〕16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濮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濮政文〔200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
(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八)指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受理相关信访复查复核案件;
(九)根据信访人请求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内容、性质,抽调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审查案件;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第四条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二)接受有关询问;
(三)列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接受询问、陈述意见;
(四)依法履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第五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五)属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管辖。
第六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书。口头形式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申请笔录,并由信访人确认;
(三)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
(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登记表。
(二)受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对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信访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在决定不予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信访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申请,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受理通知书、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四)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应当成立审查小组共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工作人员组成,对审查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五)经审查,认为应当维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
认为应当撤销或者直接变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提交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相关信访事项应当召开会议。会议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常设成员单位、临时成员单位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参加。
第九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复核,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持,信访人、被复核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或者其他人员列席。听证会可以公开举行,并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所涉及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信访人和被复核人。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并责令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或者直接变更。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成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将重新作出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复查或者复核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签发;作出撤销或者直接变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复查或者复核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者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应当制作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后,应在10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送达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信访人对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示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对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撤销或者变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复查或者复核决定应认真履行,并将履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作出后,将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副本(二份)报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备案;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指定调查或者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办理,并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书面报告复查复核建议或者复查复核决定。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协调,指定一个主办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复查复核。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受理的信访事项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认真查处,作出的复查或者复核决定明显不当,引起信访人越级上访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3日”、“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其它时限参照《信访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及市管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科委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等


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科委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科委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为了促进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共同制定了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提出了“九五”以至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源生能的发展目标、任务以及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现将《纲要》印发你们,请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编制各自计划时予以安排。

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

(1996—2010)

导 言
能源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极为重要。在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一个能够持续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既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而又不危及后代人前途的社会。因此,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尽可能多地用洁净能源替代高含碳量的矿物燃料,是我国能源建设遵循的原则。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煤炭约占商品能源消费构成的76%,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大力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将成为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9亿多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能源短缺,利用水平低,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迄今尚有:1.2亿人口没用上电;5—8%的人口未解决清洁饮水;约8000万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此外,由于农村燃料短缺,造成森林过度
樵采,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因地制宜,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特别是把他们转化为高品位的电能,为边远偏僻和海岛等缺电无电地区提供照明、电视、水泵等动力能源,促进这些地区脱贫致富,使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对实现小康具有重大意义,也是落实“八
七”扶贫攻坚计划和重要内容。
从能源长期发展战略高度来审视,我国必须寻求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充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
我国政府一直关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1992年联合国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国务院提出了我国对环境与发展采取的10条对策和措施,明确要“因地制宜地开发和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我国是世界上最先完成“中国21世纪
议程”报告的国家。在科技研究和示范推广方面,国家“六五”、“七五”以及“八五”科技攻关中都安排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但由于我国在该领域投入资金数量过少,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虽在单项技术的研究示范方面有所进展,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系统技术的发展水平,尚
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在资金投入力度上甚至还不如一些发展中国家。
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其开发利用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国际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交流频繁。因而,有必要抓住当前的发展机遇,制定好“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
这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协调发展起到重大深远的影响。

一、现状和差距

1.国外概况
70年代以来,鉴于常规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压力的增加,世界上许多国家重新加强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支持。1973年,美国制定了政府级阳光发电计划,1980年又正式将光伏发电列入公共电力规划,累计投资达8亿多美元。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一
项新的支持光伏发电发展的计划,目标要使2000年美国太阳电池的总产量达到1400兆瓦,约相当于目前全世界太阳电池总用量的10倍。克林顿政府1994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光伏发电的预算达7800多万美元,比1993年增加了22.4%。日本、德国等欧共体国家及一
些发展中国家也都纷纷制定了国家有关发展规划或计划,大幅度增加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入。
与此同时,许多国家还从政策上采取措施鼓励开发利用洁净能源。如丹麦政府对安装风力发电机的用户给予100%的安装费用补贴,以后随风力发电技术进步则逐步减少直至完全取消。
近年来,国际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取得长足进展。到目前为止,世界太阳电池年销量已超过60兆瓦,电池转换效率提高到15%以上,系统造价和发电成本已分别降至4美元/峰瓦和25美分/度电;在太阳热利用方面由于技术日趋成熟,应用规模越来越大,仅美国太
阳能热水器年销售额就逾10亿美元。太阳能热发电在技术上也有所突破,目前已有20余座大型太阳能热发电站正在运行或建设。
风力发电技术进展迅速,基本实现了规模性生产和应用。1992年底,全世界风力发电的装机容量已达270万千瓦,发电47亿度电;近年来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正在积极开发第三代风力发电机组。这种机组重量轻,单位面积获能大、可靠性高、装机费用低,发电成本将降至4—
5美分/度电。
生物质能作为一项低碳能源技术受到广泛的重视。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美国及原苏联等国家早在50年代就利用厌氧消化技术处理城市和工厂污水,既治理了污染,又获得了能源。稻壳、蔗渣等农林废弃物,直接发电或通过热解气化供热发电的装置在北美、西欧、日本和巴西等
许多地区和国家屡见不鲜,在美国即有近400万千瓦的装机;利用液化技术将生物质转换成液体燃烧替代石油是科学家的长期愿望,80年代已在巴、美等国家实现。
氢能作为一种无污染的清洁能源及能源载体,近年来其开发与利用技术在工业化国家中得到高度重视,投入大量财力开展研究工作,如日本的“阳光计划”中制定了氢能发展规划,加拿大利用丰富的水力资源电解制氢开发利用氢能,在欧洲利用核能发展氢能技术,美国利用太阳能,到
2020年规划可建成供3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的城市供氢系统,并可大大降低汽车能耗。氢能的应用可望在21世纪得到飞速的发展。

2.国内现状
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水能可开发资源为3.78亿千瓦,目前已开发利用11%;生物质能资源,包括农作物秸秆、薪柴和各种有机废物,利用量约为2.6亿吨标准煤,占农村生活能源消费的70%,整个用能的50%;在我国约6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
太阳能年总辐射量超过60万焦耳/平方厘米,开发利用前景广阔,风能资源总量为16亿千瓦,约10%可供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尚待继续勘探,目前已探明的地热储量约4626亿吨标准煤,现利用的仅约十万分之一;我国海洋能源资源亦十分丰富,其中可开发的潮汐能就有2000
万千瓦以上。
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很大发展,已经成为现实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目前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年提供约3亿多吨标准煤(其中大部分是生物质能,在目前的商品能源统计数字中并未计入)这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广大农村和边远地
区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起了重要作用,成绩主要表现在:
(1)小水电开发和利用取得世界公认的成就。到1993年底,全国运行中的小水电站达6万多座,目前全国97%的乡、92%的村和87%的农户通了电;小水电作为一种有效的农村能源,在实现中国农村电气化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已有109个县实现了初级农村电气化,
200个县正在开展第二批初级农村电气化建设。
(2)薪炭林建设和薪材能源开发取得了显著进展。“六五”以来的13年。全国营造薪炭林472万多公顷,使我国薪炭林总面积达到540万公顷,加上其他森林年合理生产薪材能源约一亿吨标准煤。发展薪炭林对缓解当地农村能源紧张,保护森林资源、林草植被和生态环境,促
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又有新的发展。全国一半以上的农户普及了高效率节柴灶,每年可以节约1/3到1/2的燃料消耗;户用沼气克服了历史上的大起大落,走上了稳定发展阶段,全国525万个沼气池年产气12亿多立方米;大中型沼气工程作为一项能源环保技术,如雨后春笋,发
展很快,100立方米以上的有600多处;集中供气已达8.4万户,沼气综合利用与生态农业和农村持续发展密结合,蓬勃发展,方兴未艾。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改进生物质能利用技术,提高利用效率,还开展了把秸秆等农林废弃物转换为优质气体、液化燃料等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并
已建成一些示范工程。
(3)太阳能的利用技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内太阳能热利用方面,主要有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被动式太阳房和太阳能干燥器。经过以往十年的努力,我国太阳能热利用在这四个领域技术已基本过关,科技成果不同程度地转入小批量生产,有了一定数量推广应用的覆盖面,在缓
解当地常规能源短缺和减轻生态和环境恶化等方面收到实效。据1993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推广太阳能热水器230万平方米,被动式太阳房180万平方米,太阳能农作物温室34.2万公顷,太阳灶14万台,太阳能干燥器13200平方米,并一直保持发展势头。国产太阳能热
水器平均每平方米每年可节约100—150公斤标准煤,被动式太阳房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在采暖期可节约20—40公斤标煤,太阳灶每台每年可节约柴草500—700公斤,节能和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我国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始于70年代,但直到1982年以后方真正发展起来,在1983年—1987年短短几年内先后从美国、加拿大等国引进了七条太阳电池生产线,使我国太阳电池的生产能力从1984年以前的年产200千瓦跃到1988年的4.5兆瓦。在应用方面
,我国目前太阳电池主要用于通信系统和边远无电地区,年销售约1.1兆瓦。特别是我国迄今尚有28个无电县,上千个无电乡村,成千个无电岛屿,对解决这些边远偏辟地区供电问题光伏发电已经并将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目前西藏的9个无水力无电县中,已建成2个功率分别为10千
瓦和20千瓦的光伏电站,其余7个已纳入国家计划正在兴建之中。在太阳电池研究方面,实用型单晶硅电池效率达12—13%,多晶硅电池为9—10%,非晶硅电池为5—6%。虽然高效硅电池及非晶电池的实验室水平与国外相差不大,但在向生产力转化方面却差得很多,有些新型
且有潜力的太阳能电池的研究国内尚属空白。
(4)风能开发利用继续发展。我国风力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6万千瓦。80年代以来,50瓦至200瓦微型风力发电机相继研制成功并投入批量生产,目前约有12万余台在内蒙、新疆、青海等牧区草原和沿海无电网地区运行,解决了渔、牧民看电视和照明问题。1—20千
瓦中、小型风力发电机组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目前正在研制50—200千瓦的中、大型风力发电机,有14个风电场正在建设当中。与此同时,低扬程大流量和高扬程小流量两种新型风力提水机已研制成功。此外,在全国风能资源调查,风力机性能测试技术、基础理论研究、风能综合
利用、国外风力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风电场的试验运行方面均取得进展。
(5)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也有了一定的发展。我国地热资源现已利用的相当于400万吨标准煤。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西藏的地热开发利用,羊八井地热电站现装机总容量2.5万千瓦,年发电量达9700万度电,为拉萨电网供电的50%,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地热
电站。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方面,目前已建有潮汐发电站总装机容量5930千瓦,年发电量1021万度电;波浪发电试验电站也在建设之中。氢能等极有应用前景的新能源技术开发尚处于实验室试验研究阶段。

3.存在的问题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开发利用的确取得可喜成绩,甚至在一些项目上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但是,从总体来看,无论是科研水平,开发利用规模,还是产业发展等都同国际水平有很大差距。其主要问题是:
·没有纳入国家能源建设计划;
·没有纳入各级正常的财政拨款渠道;
·缺乏鼓励推广及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应政策、法规等;
·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投入太少,如对太阳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不及印度等国家;
·商品化程度低,产业化薄弱。

二、目标和任务

1.目标
今后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目标是:提高转换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大在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新技术、新工艺有大的突破,国内外已成熟的技术要求实现大规模、现代化生产、形成比较完善的生产体系和服务体系;实际使用数量要达到39000万吨标准煤以上(
包括生物质能传统利用方式的利用量,下同),为保护环境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这个目标可分为两个阶段实施,即:
第一阶段,从现在至2000年,通过强化科技研制和试点示范工作,使多数新能源技术接近或赶上目前世界先进水平,其中一些成熟的实用技术,要尽快形成产业,扩大应用,进入市场;逐步改变生物质传统的低效利用方式,发挥风能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作用,为解决
边远和海岛等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作出贡献。全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总量达到29800万吨标准煤。
第二阶段,从2001年至2010年,全面推广应用新能源技术,建立起世界先进水平的工业体系和科研体系,主要技术项目基本上都要求达到规模生产水平,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总量增加到39000万吨标准煤。
2.任务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任务是要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的10年间,选择一批对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大价值的关键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其工作重点是加强这些技术的试点示范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促进产业形成,尽快实现商品化生产和推
广应用。
工作的主要方面是:
·研究开发高产和多功能的薪炭林树种及栽培工艺技术和速生林营造技术,建设商品性薪炭林基地,重点放在农民缺柴、水土流失严重和有条件发展薪炭林地区,力争2000年和2010年全国薪炭林面积分别达到640万公顷和1340万公顷,加上其它每年提供薪柴18000
万吨(相当于10000万吨标准煤)和27000万吨(15400吨标准煤)。
·在巩固、提高节柴改灶的成果基础上,实现居民节煤炉灶具的商品化生产和销售,完善省柴灶的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每年节柴数量达到10000万吨以上,约相当于5000万吨标准煤量;
·加速农村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更新换代,发展高效的直接燃烧技术、致密固化成型、气化和液化技术,形成和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到2000年和2010年生物质能高品位利用能力达到250和1700万吨标准煤;利用农村及城镇酒厂、糖厂和畜禽养殖场的有机废弃物,发展沼
气,使之转化为高品位能源,并开展综合利用,提高利用价值;同时加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设备的成套供应,使全国沼气总用户(含集中供气户)2000年和2010年分别达755万户和1235万户,沼气供应量达到22.6亿立方米和40亿立方米,约相当于1
80万和314万吨标准煤的能量;

·加快小水能资源的开发,2000年和2010年小水电站的总装机达到1985万千瓦和2788万千瓦,发电量为744和1170亿度电,分别相当于3132万吨和4930万吨标准煤量;
·扩大太阳能的开发利用,把推广应用节能型太阳能建筑、太阳能热水器和光伏发电系统作为重点来抓。太阳能建筑和太阳能热水器等要形成规模生产,完善产业体系,进一步拓宽市场,特别要在太阳电池组件和配套关键技术装备方面努力,降低系统造价,在2000年前完成西藏9
个无电县独立光伏电站的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小功率光伏系统,建立分散型和集中型兆瓦级联网光伏示范性电站,太阳能开发利用总量到2000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123万吨和467万吨标准煤。
·继续抓好小风机生产、销售服务工作,同时下大力气提高大型风机的设计能力和制造工艺水平,加速国产化进程,改进风力透平机的特性,集中力量开发200千瓦以上风力机、风力田控制和管理系统,加强和完善风力田规划选点和勘察设计工作,建造若干个大型风力田,为200
0年和2010年全国风能开发能力达到30—40万千瓦(35—46万吨标准煤)和100—110万千瓦(108万吨标准煤)创造条件。
·在继续抓好西藏地热电站的同时积极开发其他有高温热储地区的资源,采用热泵等新技术,解决好地热腐蚀、防垢和回灌问题,进一步扩大地热直接利用和发电规模,争取2000年和2010年应用规模分别实现88万吨标准煤和151万吨标准煤;
·潮汐能的开发重点以浙江和福建等地区为主,2000年以前开展低水头、大流量万千瓦级的全贯流机组及海工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开发能力达到5万千瓦;2010年争取建成30万千瓦实用型电站,年供能量达到31万吨标准煤。
·加快氢能制取、贮存和利用装置的开发步伐,取得技术上的突破。2010年建成具有商业意义的太阳能——氢能系统和煤化学制氢装置,其规模应不少于5000立方米H2 /日;
·加强城乡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的有机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2000年稻壳发电、木屑发电、蔗渣发电和垃圾发电的装机容量要求超过5万千瓦2010年达到30万千瓦,届时全年提供的能量分别约为8万和50万吨标准煤。

三、对策和措施

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一项远有前景,近有实效的事业。但由于尚处在发展初期,同其他能源建设相比,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相应的扶持政策。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关系到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全国能源供需平衡,对解决我国城乡,特别是广大边远地区的能源供应问题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推进其开发利用作为一项基本的能源政策,切
实加强领导。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纳入到国民经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委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各个部门、地区的有关发展计划,并及时就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共同商量,分头实施,既分工又协调,建立科学研究和产业化一
条龙的开发体制,避免重复研究,重复引进。
2.制定优惠政策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公益事业。目前大多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处于发展的初期,产业规模小而获益能力低,尚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必须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保护。
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是国家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最有力的支持。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经贸委与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共同协商,根据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和规划目标,技术类型和特点,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分门别类地研究和制定相应
的财政、投资、信贷、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增加财政资助和投资力度。一定要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增加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的财政资助的投资力度,保证必须的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加速产品工艺技术的突破和系统开发的过程。
加大信贷规模,提供低息贷款。要比常规能源发展有更具体的优惠的投资政策,加大产业化建设和服务体系的信贷规模,提供长期的低利率贷款。同时加强宣传,调动各方面投资热情,扩大资金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制订减免税收、价格补贴和奖励政策。这些政策的的制订必将加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进入市场,提高竞争力,最终依靠自身的发展潜力,确立并占有其应有的市场份额。

3.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和示范
根据本纲要的要求,主管部委将研究和制定1996年到2010年的科技发展规划,并据此制定“九五”计划,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支持优先发展项目,加强科研示范和产业化的衔接,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4.加强产业化建设
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把技术上基本成熟的产品尽快定型,鼓励企业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实行横向联合,组织专业化生产。国家在投资、价格和税收等方面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支持一批新能源骨干企业的发展,建立有规模生产能力的产业体系,使之不断提高
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扩大销路。建立国家级的质量监测系统。抓好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随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和发展相应的技术服务体系。应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个体和集体开办新能源技术服务公司,承包新能源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修等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对各类技术服务公司的技术指导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和质
量。
5.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资金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当今国际上的一大热点,要抓住当前大好时机,继续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克服一切从头做起的思想,有目的、有选择地引进先进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在高起点上发展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
术,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双边的、多边的合作研究及合作生产。加强人、技术和信息交流。采取切实步骤,为吸收国际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业家和个人来华投资、独资或合资开办各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体创造条件。



199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