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间的分包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进行综合总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和分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在一项建设工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业企业间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指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经外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 本市对分包企业实施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颁发《天津市分包企业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分包施工许可证》)。市建委授权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流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包、分包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对所辖区域内分包企业的确认工作;
(三)确认分包企业资格,核定承担分包范围,颁发《分包施工许可证》;
(四)为总包企业提供充足数量和适应我市工程建设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源;
(五)接受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咨询,为进入交流中心的企业提供有关信息;
(六)负责分包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
(七)设置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交易场所,为总、分包企业双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关服务,办理合同登记;
(八)调解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履行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中的争议。
第七条 对分包企业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交流中心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和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本市、中央驻津建筑业企业申请分包企业资格的管理,确认其资格,核发《分包施工许可证》,办理分包合同登记手续。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协助市交流中心确认本辖区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业企业申请分包企业的资格。其中,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及五县负责对坐落在本辖
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包合同进行登记。
第八条 市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提高效率,热情服务,严禁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实施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管理分工,分包企业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委托的法律负责人证明资料,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及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分别报送市交流中
心或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区(县)在资质年检后,集中到市交流中心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
分包企业是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除提供以上证件、文字资料外,还须按《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进津审验手续。外地建筑业企业来津施工人员必须来自本企业注册地,并取得专业工种上岗证、流动人员暂住证以后,在市交流中心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总包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进入工程分包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分包企业持《分包施工许可证》进入工程分包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在市交流中心统一组织下进行。总、分包企业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文本的要求签订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在市交流中心登记,接受市交流中心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管理分工,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及五县要设置分包交易场所,作为市交流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交流中心的指导,并将合同登记情况按月报送市交流中心。
第十三条 提倡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工程质量和管理优秀的分包企业,经总包企业认可持《分包施工许可证》继续承接总包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施工。是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须先办理进津手续。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到公开、公平、公正,禁止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实施建设工程分包的总包企业必须是经招标中标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六条 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分包交易场所进行,总包企业不得向无《分包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
第十七条 总包企业应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必须在相应资质条件的范围内分包总包企业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施工或提供劳务。
第十八条 总包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九条 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并与总包企业一道就所分包的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总、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分包企业的日常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
(二)负责分包企业的考核、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有权辞退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分包企业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有权向市交流中心查询分包企业的有关情况;
(五)与分包企业共同做好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向市交流中心查询总包企业及分包工程的有关情况,有权选择总包企业;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三)接受总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及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四)接受市交流中心和总包企业的培训;
(五)搞好企业的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工程建设执法监察部门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分包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5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冶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45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冶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冶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冶金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 月十二 日
主题词: 冶金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6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冶金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采矿、选矿、矿冶分析、团矿、烧结、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粉末冶金、铁合金、金属压力加工、金属制品、冶金检测、总图运输、冶金安全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有处理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和解决技术管理、生产中的关键性问题或技术难题的水平和能力,能独立承担重要技术攻关工作,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于指导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范围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和疑难的技术问题,能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和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主持技术攻关。
(3)熟悉本专业范围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用以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以上部门或本企业重点科研、技术攻关项目,或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技术攻关项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设计两项以上本行业中型以上工程项目或专业项目。
3、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本企业扩建、技改工程的上报立项、委托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投产工作的全过程。
4、在生产或施工过程中,参与两项以上排除重大技术故障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5、参与开发两项以上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产品,并为该产品项目研究设计或生产管理等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两项以上本企业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且规划已付诸实施。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冶金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采矿、选矿、矿冶分析、团矿、烧结、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粉末冶金、铁合金、金属压力加工、金属制品、冶金检测、总图运输、冶金安全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较重要的技术攻关工作。
(3)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用以指导生产、技术管理。
(4)有较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
(5)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3)能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
(4)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应用于科研、设计工作。
(5)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现任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一项以上省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单项研究课题。
2、参加一项以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研究课题,并且是单项研究报告撰写人。
3、参与两项以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并取得明显技术经济效益。
4、参与一项以上中型或两项以上小型企业工程项目或专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工作。
5、在生产或施工过程中,曾提出解决重要技术问题的建议,得到采纳并经实践证明合理可行。
6、独立编写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和生产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贯彻执行。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