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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某些单位、协会举办全国性的婚姻管理培训、研讨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3:4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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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某些单位、协会举办全国性的婚姻管理培训、研讨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某些单位、协会举办全国性的婚姻管理培训、研讨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来,一些省市民政部门相继来函来电,反映某些单位、协会通知或邀请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派员参加培训、研讨班。这些培训研讨班收费昂贵,有的还借机推销书籍、录像带等,其目的是为本单位创收。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各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接到某些单位、协会未经民政部批准的类似通知或邀请函时,希望不要参加,并把情况及时报民政部。
二、有些单位、协会或个人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推销有关婚姻登记管理方面的书籍、录像带等,未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应不予购买。
三、请将本通知转发基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1994年4月6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4月29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建议《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作以下修改,请大会审议。
第一条 《自治条例》第二十条中“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修改为“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88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税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43号)中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和《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第三条修改为:“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