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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9:14: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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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人事部、财政部同意,凡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均可享受相当于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现将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抓紧和本省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
厅(局)联系,贯彻执行。
附件:民政部《关于申请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待遇的函》(略)

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
(人薪发[1989]2号1989年6月3日)
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待遇的函》( 〔1989〕民福函第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与教育部门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相似,为了鼓励在儿童福利机构工作的职工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同意你部意见,在上述机构工作的教职工中,除教师继续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国工改〔1985〕 52号)的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外,其他在编正式职工自本文下达之月起也可享受相同的特教补贴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有资金渠道解决。他们调离儿童福利机构时,特教补贴费即予取消。



1989年7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法》顺利实施,促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存在观望态度,干预具体采购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行为不够规范透明,采购程序不够科学严密,管理体制尚不健全,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发挥政府制度作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与管理规范化紧密相关,必须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采取措施,突出重点,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当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重点支持我国办公软件、计算机和汽车行业的发展,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
  三、做好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建设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科学界定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要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管理机构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要重点抓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对已经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对不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2003年年底以前与所属部门分离。
  四、继续抓好制度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国务院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前,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制订配套的规章制度或过渡性办法,以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现行规章制度中与《政府采购法》原则不相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要求,组织力量尽快研究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报国务院,并相应制订政府采购合同规范文本及有关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要加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力度。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采购程序,做到规范采购与简便高效相结合;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办法,做到管理与使用适度分离;认真处理供应商投诉,促进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要重视调查研究,解决政府采购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要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要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六、加强采购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队伍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地方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制订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业务考核制度,提高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专业水平,使政府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增强依法行政观念,从而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劳社部发〔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
社区卫生服务,对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在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定点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及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等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及基层医疗服务,既方便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轻了参保人员费用负担,又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公平竞争和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基本原则

  (一)以政府为主导,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当前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完善、网络的健全和运行机制的转换,将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功能发挥产生重要的影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作用,促进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形成,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便捷、经济的服务优势,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镇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的工作方针,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研究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坚持严格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优化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配套实施,鼓励探索创新。

  二、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三)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允许各类为社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门诊部、诊所、医务所(室)等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四)在坚持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条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条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人员和设施配置基本标准,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内部运行,有明确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掌握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具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等。

  (五)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意向确定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同步审查,均符合条件的要同步纳入定点。对由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定点。

  三、切实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六)要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等基本医疗服务进行逐项审定,明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出入院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平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辖区居民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以及慢性病和精神病社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其中按规定应免费提供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四、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

  (八)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要有1-2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可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定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直接与社区医师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管理办法。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允许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和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购药。

  (九)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可探索按病种确定定额标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的费用结算办法。

  五、加强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十)要将有关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或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费用结算相挂钩。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评议活动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制度、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制度。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考核评议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和定点协议的动态管理。对不规范医疗行为严重、发生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定点考核不达标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低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解除定点服务协议,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十一)尽快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联网,参保人员健康医疗信息共享,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制定方便快捷、管理高效的业务管理流程。采取多种方式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作用,协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社区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搞好城市社区卫生体系建设中有关试点工作。通过实践探索,不断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