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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1:1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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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保证该项资金集中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保持我省菜地面积相对稳定,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建制市人民政府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蔬菜产销的商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蔬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菜地系指各市城市规划区内,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的商品菜地或养殖鱼虾的精养鱼塘。
第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蔬菜基地要严格控制征用。确因建设需要征用的,应先经当地蔬菜主管部门审查,然后按征地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凡依法批准使用菜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下列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申请减免或缓交:
(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每亩1~2.5万元;
(二)其他市每亩1~2万元。
各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限额内,根据菜地基础设施及生产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成片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须进行的土地平整和改良、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老菜地的改造、挖潜、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开荒造地、扩大菜地面积;
(四)建设与管理蔬菜基地,推广科学种菜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等开支。
第八条 各市人民政府蔬菜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财政、农业、城市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蔬菜产销以“近郊为主、远郊并举、外埠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实际,拟订新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蔬菜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土地管理局代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经批准使用菜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市土地管理局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交清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不得办理菜农“农转非”手续。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逐月解交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开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户”,专款专用。用款时,由市蔬菜主管部门按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
征收管理费用按收取基金总额2%提取,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经批准列入新菜地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除对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常年蔬菜基地的骨干工程,或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非经营性质的支出(如兴修水利、道路建设等),原则上实行无偿划拨外,对能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支出,实行有偿使用,采取有期无息或低息贷
款形式,定项目、定效益、限期回收。回收的资金和利息一律作为补充基金滚动周转使用。
凡属无偿投资的项目应在拟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计划”中列明。
第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蔬菜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规定开发建设新菜地的地点、面积、产品种类、供应市场的数量、工程设施、工期、投资款额、验收方法以及奖、罚办法;如属借款扶持项目
,还应规定借款数额、方式、偿还期等。合同实行司法公证,确保基金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
第十三条 市蔬菜主管部门与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后,属无偿投资项目,由市蔬菜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所需的款项,并负责工程结算;属借款扶持项目,由市蔬菜主管部门委托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对借款人发放贷款。若当地无信托投资机构,可经当地(市)人民
银行特批,委托专业银行办理。贷款的支付、结算和回收等具体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市蔬菜主管部门应按省蔬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设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帐册,填写基金收、支、存的季、年报表,上报省蔬菜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建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季报制度。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主管部门于每季头月五日前分别向市政府报送上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情况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情况及效益表》。年终市土地管理部门、蔬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分别就全年基金征收
、使用和审计情况向市政府和省、地(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报告。
第十六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土地、蔬菜主管部门、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及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验收和审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准抵顶地方原来安排和应正常增加的菜地基本建设投资;不准兴建楼、堂、馆、所;也不准用于菜地开发建设以外的产业。违者按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商业厅负责解释。



1991年5月22日

厦门市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联办企业有关投资形式和利润分配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联办企业有关投资形式和利润分配问题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扩大厦门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技术联合,共同开发新产品,增加出口创汇,现就有关内联企业投资形式和利润分配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内各地区、各部门除以资金(含原材料和先进设备)直接投资外,还可用先进技术或优质名牌产品的商标作价入股投资,联合兴办生产性企业。
二、以紧缺原材料或先进设备作价入股,经内联双方协商,可按高于国家现行调拨价计算(除中央和省有特殊规定者外),作为参加联合兴办企业的投资。
三、各地区、各部门以先进技术或以优质名牌产品的商标进行投资,可视其推广应用价值和经济效益作价入股,作为联合企业一方的投资。
四、内联企业利润分配,原则上按各方投资比例分成。经双方协商,允许外地一方分利高于实际投资比例。
五、内地企业用自有资金到特区举办外向型工业项目,在特区基建投资规模外另算。
六、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7月1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繁忙紧张工作中有适当的休息,保持身体健康,保持旺盛的精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十天,以后每增加工龄一年,增加假期一天,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五天。工龄计算办法:按年度计算,上年参加工作的,从下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上述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除探亲假外,可折半给予享受其应休假的天数,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四、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在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者,在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凡受开除留用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六、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者,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但不准发给加班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给补贴。
七、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作人员利用休假时间外出旅游、探亲、访友,其一切费用自理。但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其差旅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在休假前后要切实做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给工作造成损失。
九、事业单位条件允许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但对于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休假的单位 (如学校),不执行本办法。
在我省的中央、国务院各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各单位请示其主管部门确定。
十、本暂行办法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我省除渡口市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的职工休假制度及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外,其他各地、市和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均按此办法执行。
本暂行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今后如国家有统一规定时,则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98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