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7:2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依法缴纳的税、费和按本办法上交乡(镇)、村的统筹费、提留款,以及按规定应当完成的义务工、积累工,属于合理负担。此外,再向农民摊派粮、款、物、工,属于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收取村提留款和乡(镇)统筹费,要根据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定项限额,严格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并积极组织农民,拓宽生产门路,增加经济收入,以增强对各种经济支出的承受能力。

第二章 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下列项目属于农民的合理负担:
(一)依法缴纳的税、费;
(二)村民委员会收取的集体提留款(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三)乡(镇)统筹费;
(四)规定的义务工。
第六条 村提留款的使用范围是: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和对特别困难户、因公伤亡人员家属的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支出;
(三)管理费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和管理费用开支。
第七条 乡(镇)统筹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民兵训练;
(二)修建乡与村、村与村之间的公路;
(三)乡(镇)、村办学;
(四)优抚;
(五)计划生育。
第八条 农村义务工的使用范围是:
(一)植树造林;
(二)防汛抢险;
(三)公路建勤;
(四)修缮校舍等。
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劳动积累工,不属于义务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农民合理负担的提取比例和办法
第九条 村提留款和乡(镇)统筹费的数额,以乡(镇)为单位,以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为依据,最多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其中,村提留款、乡(镇)统筹费所占比例由乡(镇)政府确定,村提留款中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所占比例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五至十个义务工。
第十条 村提留款和乡(镇)统筹费按下列办法提取:
(一)种植业,按人口均分土地的乡(镇)、村,可以按户口人均提取;未按人口均分土地的乡(镇)、村,可以按地亩提取;实行土地有偿承包的乡(镇)、村,从有偿承包费中统筹解决;
(二)从事林果、畜牧养殖、渔业的专业户,按其专业纯收入,提取高于种植业比例的统筹提留款。其比例,乡(镇)统筹费由县政府确定,村提留款由乡(镇)政府确定;
(三)私营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提留款,实行分类划等、以等定额、包干提留的办法提取。从事运输的汽车、拖拉机、马车实行定额提取,提取数额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提留款和统筹费,应以人民币计算。农户也可以交粮食折抵。以粮食折现金的,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计算。
农村义务工一般不以资代劳;个别不能出劳者,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可以按照当地标准交纳工值费。因各种原因不能承担义务工的,由村民代表评议,可以酌情减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承担义务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农民负担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农村工作综合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核同级政府部门有关农民负担的文件;
(二)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三)对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有关农民负担的纠纷和违纪案件的处理;
(五)全面协调辖区内农民负担的管理工作;
(六)县级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查乡(镇)统筹费的项目和数额;
(七)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工作和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乡(镇)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下年初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统筹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村提留款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将提留款、义务工的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乡(镇)统筹费由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管理,由乡政府安排使用。
村提留款村筹村用,乡(镇)政府负责审查、监督。
第十七条 对村提留款、乡(镇)统筹费,应建立专帐,定专人管理,各项开支按预定项目一支笔审批。
村提留款和乡(镇)统筹费的具体管理单位,必须定期按要求向上级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报送统筹费和提留款的资金平衡表和科目余额表。
第十八条 对村提留款、乡(镇)统筹费实行一年一次的定期审计,管理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提留款、统筹费请客送礼、吃喝招待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禁止让农民承担不合理负担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外,其它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收费,均属不合理负担。
对于各种不合理负担,基层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各种形式的摊派和乱收费,基层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县以上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均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摊派。
第二十三条 集体为农民实行统一服务的项目(包括统管的水、电、农机及购买农药、化肥的费用等),谁受益、谁支付,属于农民正常的生产投资,不计入统筹提留中。
第二十四条 兴办农村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学杂费标准,严禁乱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组织民兵担负的各项勤务,应根据谁动用谁负责误工补贴的原则,严格控制,不得向农民摊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在农村设立机构、增添人员,应由主办单位承担经费,不得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民摊派。
第二十七条 向农村发行的各种报刊、杂志,不得强制订阅,硬性扣款。
农村的各种保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入保。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在农村召开会议、举办活动或组织工作人员下乡,都不准向农民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贴。
第二十九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牌照、证件、标志、簿册等,应当免费,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工本费,不得从中盈利。
第三十条 经济、技术单位为农民提供有偿服务,应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不得强制农民接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搞赞助、捐献活动,向农民摊派。
集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愿、受益、适度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集资项目应由同级计委、财政部门会审,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向农民摊派粮、款、物、义务工和非法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私分、挥霍统筹费、提留款的;
(二)虚报、瞒报、漏报、拒报统筹、提留统计报表或伪造、篡改发票的;
(三)私自借支统筹、提留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位和个人进行报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5日

关于印发《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司(室):


  2010年是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之年,也是落实《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检查总结之年。今年6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为贯彻会议的精神,科学评价测绘系统实施《纲要》和《规划》情况,做好测绘依法行政总结工作,国家测绘局依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测办〔2009〕122号)制定了《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国家测绘局根据《纲要》,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测绘系统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等。为进一步推动测绘系统依法行政各项具体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的要求,2009年12月国家测绘局制定并印发了《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测办[2009]122号)。


  2010年是《规划》的总结阶段,为科学评价测绘系统落实《纲要》和《规划》情况,做好测绘依法行政总结工作,国家测绘局将依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2006年以来测绘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开展测绘依法行政总结表彰工作。现制定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引导、推动和规范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运用科学的考评方式和标准,全面客观考核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测绘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考核工作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结合,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客观的原则。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和评价的标准要科学客观,国家测绘局根据全国测绘系统的总体情况,制定重点针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科学客观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测绘工作实际,在考核市、县测绘依法行政工作时,充分反映本地区测绘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考核工作的国家测绘局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公开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规范和统一考核的程序,及时公布考核的结果,使依法行政考核能够客观反映考核对象实际工作情况。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要突出重点,在考核内容上要加大对测绘重点工作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通过考核促进重点工作的落实。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要认真对照考核内容、标准,逐项梳理工作,坚持不走过场。对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使本地区测绘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测绘统一监管成效明显提高的,要提高考核得分权重。要通过依法行政考核达到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总结经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三、考核范围和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局负责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测绘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2006年-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政府职能转变情况,履行测绘管理职责情况,行政执法情况,科学民主决策情况,测绘行政监督情况。


  (一)国家测绘局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遵照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测办〔2009〕122号)。


  (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参照《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执行,或根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另行制定本省(区、市)考核标准。


  五、考核方式和办法


  (一)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进行,国家测绘局负责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


  1、国家测绘局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采取自评、抽查、核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自评得分占总成绩比重为40%。


  抽查:国家测绘局牵头组成若干抽查小组,实地抽查部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依法行政工作。


  核评:国家测绘局各司(室)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考核内容进行核实评分。核实评分成绩占总成绩比重为60%。


  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可以参照上述考核办法进行,也可自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


  1、国家测绘局制定印发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


  2、召开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行部署。


  3、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部署、组织本省(区、市)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二)自评阶段(8月)


  1、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和总结。


  2、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向国家测绘局提交指标体系自评得分表和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关书面材料。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五年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相关书面材料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种通知、制度、规定等。


  3、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具体步骤和安排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抽查阶段(9月)


  1、在自评的基础上,国家测绘局组成抽查小组对10个左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开展实地抽查。


  2、抽查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评估和测评等多种方法进行。


  (四)核实评分阶段(10月)


  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关各司(室)根据职责分工,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被考核内容进行核实打分。


  (五)总结阶段(11月)


  1、根据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自评得分、国家测绘局的核评得分,按照不同权重计算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得分,最终由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抽查情况综合确定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及有关考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全国测绘系统公布。


  2、各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9月底前完成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并形成考核情况报告报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3、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省级测绘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4、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的考核情况,推荐1个市级和1个县级测绘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并于9月底前报送推荐材料。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市、县级测绘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六)表彰(11月)


  根据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情况,国家测绘局召开专门会议,对测绘系统五年来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部署测绘系统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是《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重要内容,是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推动测绘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考核标准,扎实细致开展自评,并按照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考核的方案和具体标准,确保考核工作客观科学、取得实效。各级被考核单位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积极认真做好接受考核的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高,注重实效。要通过考核,认真总结测绘依法行政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及时发现先进典型,为测绘依法行政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通过考核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出根源,拿出对策,进一步督促改进工作,为下一步制定依法行政规划和实施意见打下基础。


  



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建设部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现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抓紧调整修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工作,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函告建设部,建设银行总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照新的财务制度及国际惯例,对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248号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做如下调整: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内容见附件。
二、为确切地反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性质及内容,将凡属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费用项目统归入人工费之内;将原间接费中的施工管理费,按照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分解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现场管理费与临时设施费合并为现场经费,列入直接工程费项下;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三、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的费用内容、开支水平因工程规模、技术难易、施工场地、工期长短及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而异,应作为可变费用逐步由企业根据工程情况自行确定报价。目前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依工程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划分不同工程类型,以编制年度市场价格水平,分别制定具有上下限幅度的指导性费率,供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参考。
费用计算基数:
1.土建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以直接费为基数计算;间接费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其中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2.安装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四、原规定属其他直接费项下的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市政道路施工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施工保护措施费,井巷工程辅助费等仍由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依工程和地区情况,列入其他直接费项下。
五、计划利润,按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建法(1993)133号《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有关“对工程项目的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实行在计划利润基础上的差别利润率”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划利润率可按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分别制定差别利润率。
计划利润计算基数:
1.土建工程:以直接工程费与间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其中单独承包装饰工程费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2.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三项之和为基数计算。

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一)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地区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2)供销部门手续费;
(3)包装费;
(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
(5)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内容包括:
(1)折旧费;
(2)大修费;
(3)经修费;
(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5)燃料动力费;
(6)人工费;
(7)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二)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二次搬运费;
4.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通信、电子等设备安装工程所需安装、测试仪器仪表摊销及维修费用。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6.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7.特殊工种培训费。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9.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铁路、公路、通信、输电、长距离输送管道等工程在原始森林、高原、沙漠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三)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现场管理费
(1)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
(7)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8)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9)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组成。
(一)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差旅交通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是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是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8.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9.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0.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二)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以及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
三、计划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依据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实施差别利率。
四、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