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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1:4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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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预测分析,今年草原鼠虫害仍为重度发生年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近年来,我国草原鼠虫害连年大面积发生,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威胁牧区人民生产生活。今年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治草原鼠虫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草原生态安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继续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鼠虫害发生重点地区,应建立健全指挥协调机构,切实落实防治责任。要制定和完善防治应急预案。我部去年已印发了《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各省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虫灾防治应急预案,明确部门职责。要强化规范管理。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草原鼠虫害预警规范、防治标准和技术规程,量化管理指标,强化目标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在防治关键时期,应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重点地区检查督导,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二、搞好监测预警,确保信息传递到位

  搞好草原虫情鼠情监测,是做好防治工作的前提。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早组织技术力量,深入基层,密切监测虫情鼠情动态。5月底以前,各省(区)将今年草原虫灾短期预测情况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内蒙古、新疆等地要加大对布氏田鼠、大沙鼠等具有暴发趋势鼠种的监测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内蒙古、陕西、山西等地要加强草地螟越冬和羽化情况调查,为制定防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期, 各级防治机构要实行值班和周报制度,省级草原鼠虫害防治机构每周一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送草原虫灾发生与防治进展情况,重大灾害随时报告,保持灾情信息畅通。

  三、做好各项准备,确保资金和物资到位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草原鼠虫害发生危害情况,积极争取财政、计划等部门对监测预警、防治设施建设资金和应急防治经费的支持,提高草原鼠虫害监测预警、应急防治和持续控制能力,努力扩大防治范围。各级草原鼠虫害防治机构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防治方案,及早储备防治物资,做好农药订购、器械购置、飞机租用、航油储备等准备工作。

  四、加强技术培训,确保防治队伍和技术措施到位

  各级草原鼠虫害防治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技术人员和农牧民防治队伍,广泛动员农牧民积极参与监测和防治工作。各地要大力推广生物防治和生态治理技术,认真做好草原鼠虫害生物防治技术试验示范,积极探索可持续治理的有效途径,加大无公害防治力度。飞机作业和人工施药事关飞行安全和人畜安全,各地防治人员上岗前要经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培训,务必注意安全。一旦出现安全问题,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五、关注飞蝗入境,确保防范阻截措施到位

  近几年哈萨克斯坦、蒙古国等与我毗邻国家的蝗虫多次迁飞入境,对我国草原和农作物造成危害。因此,新疆、内蒙古等省区要密切注意境外蝗虫迁入动态,提早做好防治准备工作,发现蝗虫入境,要组织力量及时阻截,集中歼灭,严防二次起飞,避免造成重大危害。

  请各省(区)在4月10日前,将2005年草原鼠害防治方案和草原虫灾防治方案、省级指挥机构人员名单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报送我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各省(区)防治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报送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总结。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判处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不宜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判处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不宜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问题的批复


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刑字第219号请示已收阅。你们提出3个问题,其中的第一、第三两个问题,最近即另有统一答复。对于第二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对于已判处过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是否可以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的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一致认为经判处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不宜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对这类死缓罪犯,除个别重新犯罪而又非杀不可的,可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外,其余根据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可减为无期徒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3号

  多年来,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从全国统考中招收部分定向就业生,对支持国家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和满足艰苦地区、行业的人才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招收定向就业生的高校范围和数量。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我部备案后,方可面向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定向就业生,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自2005年起一般不再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对口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省、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如确因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要,拟招收少量定向就业生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我部核准后,方可编列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的1%。

  二、生源范围。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面向生源所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

  三、定向就业招生协议。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应按我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备案。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四、宣传工作。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定向就业招生的宣传工作,要做到详细、明确,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有关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五、录取要求。录取时,各有关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须安排在非定向就业招生同一批次、同时向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若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如生源仍不充足,应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六、严肃纪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高等学校,将追究有关校领导的责任,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定向就业招生学校资格,并予以通报;对违规工作人员,将予以行政处分;对通过弄虚作假、降低要求或其他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