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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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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财社〔2003〕235号 时间:2004年11月30日




各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3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湖州市促进下岗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委〔2003〕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37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四)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并纳入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要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 再就业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

(六)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监督体系建设经费;

(七)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其

他支出。

第七条 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使用,严格按程序操作,严禁用于与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八条 各级财政预算内外筹措的再就业资金须及时、足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根据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材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资金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止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接收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接收单位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接收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接收单位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不再使用上述人员,且属于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接收单位应为其一次性补缴至满3年的社会保险费,政府对此不给予财政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招收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五)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核表》;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的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对未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除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150元/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交的材料同第十条第(五)款。

第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滩、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已享受再就业补贴的,应予扣除)。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提交的再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再就业补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填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审核表》;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及申请拨付程序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的实际就业人数(是指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费和再教育就业培训补贴(包括培训报名费、教师课时费、教材费、场地费、实习费等)。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证)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应控制在每人300元和500元以内。社会力量办学的培训机构经其再就业培训合格后未能就业的,培训费补助最多不超过每人次100元。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人次20元左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二)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经其再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及培训合格的证件;

3、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

就业证明;

4、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5、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三)社会力量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失业人员享受一次就业补贴服务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业务指导,并认真审核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就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材料。

第十四条 建立小额贷款(贴息)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

贴息范围、标准和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实行个人有效担保和担保基金担保相结合的办法。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一般由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确无贷款担保的困难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给予贴息。

微利项目指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厂矿从事的商业、饮服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商品零售、搬家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三)担保利息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由再就业资金据实全额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贴息贷款额度为每人2万元。合伙经营的按人计算,最多不得超过8万元。

(四)贴息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按照与银行商定的结息方式,按规定付息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贴息。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五)贷款人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

2、小额贷款担保合同;

3、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准的

贷款人经营范围进行认定的从事微利项目的证明;

4、还款付息证明。

(六)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时需提供的材料:

1、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2、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3、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

4、与贴息资金拨付有关的其他凭证材料。

第十五条 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并实行目标管理,力争到2004年实现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就业服务平台和就业信息网络。劳动力市场要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失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功能于一体。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下拨,由各级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下文,专项资金实行跟踪问效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沟通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建立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助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核表》

2、《一次性再就业补助审核表》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为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

     2.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办公厅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的精神,“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职教师资基地)等有关机构,开展职教师资培训项目建设,开发80个重点专业的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形成一系列具有应用价值和示范作用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包、校长培训包和公共基础研究成果,促进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升职教师资基地的培养培训能力,完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

  本项目由符合条件的职教师资基地牵头承担,吸收其他符合项目开发要求的单位共同参与。项目牵头单位须为相关学科、专业和师资优势明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经验丰富、成绩显著的本科高等学校,具有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点、具备课程与教学法研究力量的单位优先考虑。

  项目开发人员由职教师资基地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法研究人员,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和校长,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组成。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熟悉职业教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担任。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

  职教师资基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培训项目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申报拟承担的相关专业的开发项目。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两部审核后批准立项。

  四、工作步骤

  项目实施分为准备、研发、验收和成果汇总四个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制订项目开发计划、组织研究队伍、培训研究人员、开展前期调研、完成开题答辩等,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项目开题时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报项目开发管理办公室。开题答辩由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分批进行,对未通过答辩的要限期进行复评,复评仍未通过的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另行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研发阶段主要工作是开展深入调研、进行项目研究开发、形成阶段性成果、进行试验论证等,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项目研发过程中,教育部、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对项目进程进行监控,并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

  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项目牵头单位完成项目结题报告并对研究成果进行自评,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

  成果汇总阶段主要工作是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验收意见进一步组织修改完善成果,并交教育部、财政部统一组织出版,时间截止到2010年6月。

  五、项目成果要求

  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本项目的成果形式分为教师培训包、校长培训包和公共基础研究成果三种类型。

  教师培训包内容包括五个部分:一是该专业教师的教学能力标准;二是一套包括该专业教师上岗培训、提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的培训方案;三是至少一部该专业教师培训的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四是一部该专业的专业教学法教材;五是该专业教师培训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校长培训包内容包括四个部分:一是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岗位职责和能力标准;二是面向校长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的培训方案;三是面向不同层次校长培训的系列教材;四是校长培训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公共基础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应结合各自的特点和任务,形成相应的课程、教材、制度研究和设计成果、信息服务平台等。

  六、项目经费

  本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七、组织管理

  教育部、财政部对项目进行宏观管理和领导,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经费审核安排、项目检查和验收等;成立项目专家指导委员会,在两部领导下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研究咨询、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等工作;委托专门机构成立项目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管理,确定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开发提供人财物保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监督经费使用,并做好项目的协调工作,确保各阶段项目任务的完成。项目参与单位要积极支持项目研究人员的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和保障。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开发工作,制订项目开发方案,组织研究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经费使用,确保所牵头项目的完成质量。如因项目开发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须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书面报告,由两部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仲裁和批复。

  附件2:

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有关精神,“十一五”期间,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引导中等职业学校面向社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缓解紧缺专业教师不足,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创新职业学校用人制度,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面向全国各省(区、市和兵团)实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发挥引导作用,重点向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增长快、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短缺的地区倾斜,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项目资助学校应是发展势头良好、办学特色鲜明、社会声誉高、专业师资相对紧缺的中等职业学校,对当年在校生规模排位在全省(区、市、兵团)处于前30%以内,或者招生年增幅超过全省(区、市、兵团)平均水平,以及省级及以上重点学校优先支持。项目资助专业主要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能型紧缺人才相关专业,服务当地支柱产业的重点专业,以及其他急需扶植的特色专业等。

  三、特聘兼职教师的条件和聘用原则

  特聘兼职教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是在相关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能工巧匠”,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胜任相应的教学工作。

  特聘兼职教师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各地要采取灵活的聘任和报酬支付方式,聘期可根据教学需要由学校自行确定,但原则上不少于一学期。

  四、实施程序

  “十一五”期间,教育部、财政部每年根据区域职业教育发展重点以及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生师比等因素,确定下达有关地区资助经费额度控制数。

  有关省(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在控制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资助学校、专业和人数,并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审核后正式下达年度经费预算。有关省(区、市)教育、财政部门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聘用工作,对拟聘兼职教师进行审核和公示,审查并备案中等职业学校与特聘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项目经费

  本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组织管理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项目任务分配、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对各地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安排后续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各省(区、市)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特聘兼职教师资助工作,加强领导,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管理制度和报酬标准,制订统一的聘用合同文本格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有序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本项目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省级资助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特聘兼职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纠正,对不能履行合同的要解聘。每年年底,要将考核结果报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机械工业引进技术产品批量生产鉴定验收工作细则

机电部


机械工业引进技术产品批量生产鉴定验收工作细则

1989年10月12日,机电部

第—条 为了搞好引进技术产品批量生产鉴定验收工作, 根据国发[1981]12 号《国务院关于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的要求和1987 年原国家机械委在全国机械工作会议上发的讨论文件之八《关于机械工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办法》, 编制了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申请鉴定验收项目的条件:
(一)批量生产的产品综合技术指标必须达到考核样机指标。 属于单件、小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用户要求技术条件, 经本厂测试鉴定。并由用户验收认可。
(二)引进技术产品的初步技术改造基本完成, 并可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单件、小批量的产品,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即可。
(三)国产化率应达到60%以上,单件, 小批量的产品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要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策三条 鉴定验收工作分层次进行。 一般项目的鉴定验收由省市机械主管部门主持;重大项目由部综合计划司、有关装备司、 产品司主持或委托省市机械主管部门主持。 项目的划分在年度中由部综合计划司与省市机械主管部门具体商定。
第四条 申请鉴定验收单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一)备齐鉴定验收所需的相关文件, 如转化后引进产品技术图纸文件、工艺文件资料以及批量生产所需工装模具的图纸文件资料, 技术改造竣工验收文件等。
(二)产品考核的有关文件、测试报告和验收证书及行业归口所、 检测中心的审核意见。
(三)引进产品和进口同样产品的综合性能对比测试数据。
(四)三家以上用户的使用报告。
(五)全面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合同执行情况、 产品技术水平、批量生产的工艺水平以及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社会效益、 本单位主要技术经济效益的变化、资金回收、主要经验、问题和今后发展的方向等。
(六)具备批量生产的装备条件。
第五条 鉴定验收工作在条件具备后, 由申请鉴定验收单位向省市机械主管部门和部综合计划司提出申请并纳入年度计划, 部省商定主持单位后即可安排验收具体事宜。鉴定验收完成后, 按鉴定证书要求(见附件)填写。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审定后盖章上报并分送国家计委(三份)、 省市机械主管部门(二份)、部综合计划司(二份)、有关装备司、 产品司(二份)、生产司(一份)、科技司(一份)。
第六条 鉴定验收小组或鉴定验收委员会由同行企业、用户、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工业主管部门等方面有一定权威的专家组成。 原则上要不少于七人,不多于十五人,其中最少要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成员三人。
第七条 引进技术产品经鉴定验收合格者, 由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将鉴定验收证书并相关文件一并报部综合计划司,由部颁发鉴定验收合格证。
第八条 取得合格证的单位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可申请列入国家替代进口产品目录。 区别情况申请列入国家限制进口或控制进口的产品目录。
(二)可优先安排有关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
(三)进口少量的关键零部件,可申请减免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