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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29: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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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酒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食品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酒类产品包括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
第四条 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条 酒类生产单位试制酒类新产品,需将其原料、配方、生产工艺和检验结果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经审查合格,方准投产。
第六条 酒类生产单位必须设立检验室,按照酒类卫生标准,对产品逐批检验,并开具合格证,方可出厂。合格证应注明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原料、批号和检验结果。产品的包装和瓶签必须注明生产批号。
第七条 酒类生产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送产品卫生检验质量月报表。
第八条 酒类生产单位使用的酿酒原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在酿制过程中可除去其有害成份的除外)。
(二)生产配制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所用的酒精,必须符合国家GB394-81二级以上卫生标准。
(三)生产各种酒类产品的用水,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生产各种酒类所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九条 在生产、贮存过程中,与酒接触的容器、管道、冷凝器、酒池等所用的材料和涂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凡容器、管道、冷凝器使用新材料、新涂料的,应向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提出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在生产发酵酒过程中所用的发酵池、罐、管道、容器等,
应定期洗刷、保持清洁。
第十条 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酒类产品,必须符合酒类的卫生标准。直接购进外地酒类产品的经营者,必须持生产单位或当地卫生部门为该批酒类产品出具的合格证到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登记,经验证后,方可出售。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必要时应进行抽验。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本辖区酒类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按照规定无偿采样,进行检验。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任务时要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酒类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卫生局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九日颁布的《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7年12月24日
销毁欠条后侵吞钱财应如何定性

孟琳 刘峰


  简要案情:

2009年2月初,由于外贸公司人事调整,朱某接替刘某的会计职务,在交帐过程中,由于朱某计算失误,少收回刘某现金2万元。朱某发现后,找刘某重新核算,于是,刘某给朱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朱某不慎将这张2万元的欠条遗失在刘某的办公室外,刘某拾到后立即将欠条销毁,并谎称此款已还给朱某,后刘某将该2万元据为己有,并用于购买住房。至2009年10月案发,此款被追缴。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某在明知这笔钱确属公款的情况下,仍然不择手段地占用了较长时间,并用此款购买住房,因而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刘某应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本案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刘某虽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控制了2万元的公款,但根据刘某打给朱某的欠条这一事实表明,刘某当时并没有侵吞这笔公款。后来,刘某拾捡并销毁了自己所打的2万元钱的欠条,并谎称已还款给朱某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是侵吞了公款,但实质上直接侵犯的是朱某对公款的控制权,其行为的目的是让朱某替他归还这笔2万元的公款,说到底刘某侵吞的应当是朱某的钱,假设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刘某的行为一旦得逞,这笔钱将会由朱某赔付给单位,所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刘某应该构成侵占罪。




孟琳 刘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人民法院任职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7日,人事部办公厅

根据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结果,经与建设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科目为90分。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为90分。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72分。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科目为40分。
报考全部科目或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所考科目同时达到上述标准,既可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准确填写“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情况统计表”,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抄送人事考试中心。
三、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有问题,请按《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要求进行。
附件: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