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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0 08:5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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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暂行规定>>和水电部关于上述规定的<<补充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西电力工业局是国家电力建设债券在广西的发行单位。广西电力工业局所属各电业(供电)局负责在各地具体办理电力建设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三条 广西电力工业局会同自治区经委将国家下达的我区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任务,按用电情况分配到各地、市负责落实到用电单位。各地、市落实后将分配名单交当地电业(供电)局定额发行。
第四条 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申报工作,由广西电力工业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设银行广西分行(通过各地支行)受广西电力工业局的委托,负责代理电力建设债券的发行、管理及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购买电力建设债券的单位:
1、各用户以一九八五年用电量为基数,超基数用电的老用户和一九八五年以后供电的新用户(除第十条规定外),均应购买电力建设债券。
2、为了保证国家重点企业用电,对于在今后若干年内需要维持一九八五年用电水平的重点企业,也要购买一定的电力建设债券,各地、市在分配债券时要先满足国家重点企业的需要。
第六条 本债券为含用电权的债券,不计利息。购买1元债券每年分配用电量指标2度,5000度电量分配用电负荷1千瓦。用电指标有效期为二十年。
第七条 本债券在区电网供电范围内的南宁、柳州、桂林、河池、梧州、北海、玉林、钦州八市(地)建行发行,用户持当地电业(供电)部门的通知到指定的建行购买,凭建行发给的“电力建设债券收据”到电业(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权及用电手续。
各电业(供电)局根据地、市提供的购券任务分配名单,将各用户应收买债券的数额、交款限期等通知用户,以便据以购买。
第八条 本债券不计利息。从购买的第十一年开始还本,五年还清,每年还给各单位所购债券本金的20%。
本债券的“券票”采用一户一票的收据形式,用户购买本债券由发行单位发给“电力建设债券收据”。“收据”的格式由广西电力工业局会同建行广西分行拟订,报人民银广西分行批准后,由广西电力工业局印制。
在正式的“电力建设债券收据”尚未印妥之前,由建行发给临时收款收据,以后再凭临时收据换回正式的“债券收据”。
第九条 电业(供电)部门,对用户基数以外没有购买债券或购买债券不足的超用电量,除正常电费外,在报经水电部批准后按规定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每度0.06元(办法另订),且不保证供电。
第十条 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下列用户,暂不购买电力建设债券,增加用电也不收电力建设附加费:
1、农业灌溉用电。
2、城村居民生活用电。
3、学校、医院、部队(均不含附属工厂)用电。
4、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用电。
5、市政公益设施的路灯、排污、排洪及污水处理用电。
第十一条 向广西电力工业局所属电业(供电)局购电,转售给用户的趸售单位,作为一个用户向电业(供电)局购买债券。
第十二条 对购买本债券的用户,电网将优先供电,但用户仍应按电力分配部门分配的指标实行计划用电,并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第十三条 各用户购电力建设债券,必须一次认购,且必须在六月底前全部交款完毕。
第十四条 各用户购买电力建设债券的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是企业自主的资金,不得挪用上交财政的税利和银行借款,不得挪用国拨流动资金,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单位购买债券的资金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将各支行所发行的电力债券款汇集到广西电力工业局“电力建设债券”帐户后,可按有关规定从实际发行的债券面额提取一定的手续费。提取数额按水电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为了发行债券,要逐年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和各类用电的分配、考核等大量工作,各级电力部门相应增加工作,每年待发行完毕,可由广西电力工业局从实际发行的债券面额提取0.4 %作为发行债券工作的经费,分配给所属各电业(供电)局,使用上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银行提取的手续费、电力部门提取的发行经费以及经水电部批准的其他必须提取的费用,都要列入使用电力债券的工程总概算内,作其他费用列支,即在“其他费用”中,增列“发行电力债券费用”一项。
第十八条 本债券由广西电力工业局统一归还,保证信用,使用本债券的电力建设工程投产后,即按国家规定从电网税前利润中提取还本资金,在银行立专户存储,以备偿还。
第十九条 原电力建设中实行的集资办电、购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继续有效,仍按原有合同执行不变。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批准,并报水电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广西电力工业局。
第二十二条 如上级对发行电力建设债券有新的规定,再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5月22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交法〔2007〕90号 2007年12月27日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5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准确、公正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对无行政执法证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责任人是执法人员的,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2-3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责任人是非执法人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关系。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对许可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1-2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的车辆进行追截的,对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2-3个月;致行政相对人利益5000元以上损失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行政相对人伤残或死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道路上检查时,双向同时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单向被拦截检查、待处理车辆超过3辆的,对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1-2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五、乡镇交管所(含更名为其他名称的乡镇交管机构)执法人员上国、省道拦截检查车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单位上路执法1个月;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1-2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采取中止车辆运行,或者暂扣车船、证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虽有依据,但采取的强制措施与违法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1-2个月。造成行政相对人利益2000元以上损失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4个月,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超出证据登记保存期限,对保存的证据未作出处理决定,或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物品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1-2个月;造成行政相对人利益2000元以上损失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4个月,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七、执法人员采用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或者与有关人员串通引诱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2-3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八、违反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或者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只处罚不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1-2个月;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九、将行政处罚罚款额与单位或者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直接、间接挂钩,经查实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暂停该执法单位执法资格2个月,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十、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虽有法定依据,但违反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理和规定,择重处罚的,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1-2个月。

  十一、违反规定越权征收、减免交通规费,或者降低、变相降低收费标准抢征交通规费的,对越权征收、抢征的交通规费予以追缴,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3-4个月。

  十二、在执法过程中,态度野蛮、粗暴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件1-2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十三、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2-3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十四、执法人员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的,或者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1-3个月;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执法的,对责任人给予暂扣执法证2-3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批评,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十六、执法人员非公务需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对责任人给予暂扣执法证2-3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批评,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十七、执法人员参与赌博的,暂扣执法证2-3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执法人员工作时间打牌的,暂扣执法证1-2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批评,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十八、执法案件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变更、被撤销或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对有过错的执法人员暂扣执法证2-3个月;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十九、违规执法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2-3个月;情节严重,损害交通形象的,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因上述情形,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执法人员有过错的,执法单位应当向执法人员追缴部分或全部损失。

本规定中吊销执法证件由省交通厅负责实施;暂扣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相应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团校,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部队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

  现将《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印发你们。各地要按照《纪要》精神,在认真总结团干部培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和实施。

 

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
  团中央组织部于1991年6月25日至27日在吉林省团校召开了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中央团校、各省级团校的有关负责同志和部分在吉林省团校接受了二级岗位试点培训的县级团委书记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开展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基础研究和试点工作情况,着重研讨论证了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教学大纲及相应的基础配套工作,同时简要回顾了近几年团干部岗位培训的进展情况,并对下一步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

  会议认为,自1987年10月"天津会议"以来,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稳步发展。1988年10月的"武汉会议"和1990年5月的"连云港会议"相继完成了团干部基础级和一级岗位培训的基础配套工作,按计划实现了《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提出的有关要求。特别是1990年团中央下发了"团干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以基础级团干部和作为一级岗位的乡镇团委书记实施"两个培训一遍"的任务,团干部岗位培训从试点进入逐步实施阶段。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全团基础级团干部和一级团干部中的乡镇团委书记接受岗位培训率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实践证明,团干部岗位培训的提出和实施,对于推动团干部培训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团校教育正规化建设,有效提高团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交流了各地开展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试点情况,对于吉林省团校、河南省团校、黑龙江省团校等单位,几年来始终坚持以团干部岗位培训为重点,不断加深对团干部岗位培训规律的研究,与团委组织部门共同抓好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试点工作给予了肯定。

 

(二)

  会议着重研讨论证了团中央组织部委托吉林省团校起草的《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和《教学大纲》,明确了开展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 关于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

  会议认为,团干部二级岗位具有团的领导机关岗位性质。因此,在研究制定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时,要从团的领导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出发,在团干部基础级和一级岗位规范的研究基础上,把握团干部二级岗位的特点和规律。会议对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所包括的岗位职责、知识要求和能力要求等归纳如下:

  团干部二级岗位职责是:向该级团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委会负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主持该级团委日常工作;召集该级团委会、常委会,贯彻落实该级团的代表大会、团委会决议和同级党委、上级团委的决定精神;制定该级团委的工作计划、任务与措施,领导并检查督促该级团的机关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基层团委的工作;参与同级党政部门有关青年工作的研究,提供决策依据;协助下一级党委管理所属团的干部;抓好团委领导班子和机关自身建设;领导所属少先队工作。

  团干部二级岗位知识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岗位基础知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和革命导师关于青年、青年工作的论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现行的方针、政策;我国现行与青年工作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等。第二、岗位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团干部二级岗位团务工作和青年工作理论;青年学基本理论;青年运动历史等。第三,岗位相关知识。主要包括:青年工作相关学科的一般原理和本地区(本单位)经济、政治、文化等状况。

  团干部二级岗位能力要求主要包括:领导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研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能力等。

  二、关于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教学大纲与教材

  与会同志围绕吉林省团校起草的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教学大纲"、"团务工作教学大纲和"青年学教学大纲"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这三个教学大纲基本上符合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要求,总体框架是可行的,同时对进一步丰富完善这三个教学大纲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会议确定,由吉林省团校根据与会同志提出的意见,会同全国团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对教学大纲作进一步修改,经团中央组织部审定后下发试行。

  会议认为,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教学客量大,教学层次高。因而教材编写的任务比较重。鉴于目前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在实施培训中,可依照统一的教学大纲,结合本地区团的工作实际,使用本校自编教材。全国团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应尽快组织力量写通用教材,以保证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教学质量。

  三、关于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学期与方式

  会议交流了各地开展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试点经验,从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学期一般应不少于45天。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应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

  四、关于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考核

  会议认为,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考核要从二级岗位的特点出发,强调所学理论、业务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考核试题,由省团校和省级团委组织部共同确定。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团校颁发岗位培训证书,省级团委组织部盖章确认。考核结果应报受训者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

  会议认为,近几年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在不断深入,培训范围在逐步扩大,培训层次在逐级提高。许多地方团校在团委组织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适应团干部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在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和试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从面上的情况来看,有的团校对实施团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入力量不够,工作质量不高;有的团校对实施团干部岗位培训存在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岗位培训的研究试点工作落后于全国干部培训工作的部署要求。此外,一些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对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指导不够,没有很好地发挥团的领导机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会议对下一步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团干部基础级和一级岗位培训要在1990年"两个培训一遍"的实践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岗位规范、教学大纲和教材,使之日趋科学、规范。基础级岗位培训应普遍实行。一级岗位培训要在培训乡镇团委书记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并进一步分类研究不同行业的基层团委书记岗位培训的特点、规律。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试点工作要扩大到所有省级团校,并尽快完成基础配套工作。

  会议强调,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各级团校要投入主要力量,切实搞好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和实施。组织部门要协助团校作出培训规划、落实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