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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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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颁布单位: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10830

实施日期:20010830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西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的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市人民代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社会生活,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
  法律、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涉及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行使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需要特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准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编制本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任期的第一年内完成;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七条 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市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立法规划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相衔接。
  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应当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为基础。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未列入而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列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拟定,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立法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阐明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规范内容,同时提供依据资料。
第九条 列入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作为法规案的,应当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作相应调整。
  没有列入年度计划而又急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项目,提案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调整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计划。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计划审议的制定地方性法规项目,当年不能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调整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或者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起草。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并经大会通过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需要组织起草的,分别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委托起草:
(一)涉及规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活动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二)涉及规范政府管理工作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三)涉及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一般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起草;
(四)涉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由有关机关、组织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提出的法规案,由提出法规案的机关负责起草,也可以委托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和法规案,需要委托起草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一般应当对制定该法规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涉及多数公民权益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应当采取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表、公民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应当由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应当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下达之日起的30日内设立起草组织、配备起草人员、确定起草进度、落实所需经费,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可以参与地方性法草案起草的调查研究、论证,了解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提请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依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法规案的说明,应当阐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指导思想、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协调等方面的情况。提供的依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应当齐全、准确、有效。
  法规案提请审议前,提案人应当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印发给代表。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的同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法规草案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作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作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提出的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交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法规草案及说明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部分补充、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或者协调的,也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然后由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由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然后由会议进行进一步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四条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协调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修改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情况的汇报和法规草案修改二稿。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务发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暂不付表的法规案,经过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仍不能解决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该法规案予以搁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有关负责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合法性和具体修改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整理。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有关条款在《南昌日报》或者其他媒体公布,征求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六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法规草案修改二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在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书面提出对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修正案提案人说明。
  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依据、理由及修改内容等。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法规草案表决稿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单独进行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及其修正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报请批准与公布程序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会议通过后15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并附送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通过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附修改意见方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南昌日报》上全文刊登。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
  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需要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需要进行解释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定不予解释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要求人,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六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法规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布予以公布后,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南昌日报》上全文刊登,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人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对法规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的,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将作出的应用解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不得与地方性法规原意相违背。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和规则。
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六十三条 法规案在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将提出的法规案撤回。
第六十四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六十五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并公布,公布后的15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具体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并公布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废止案、按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已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期汇编成册。
第六十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24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36号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日方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并具有保温隔热、隔音、轻质、高强等多种性能的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具体包括:
  (一)轻质粘土陶粒砌块及各种轻质墙板;
  (二)实心和空心灰砂砖;
  (三)加气砼(引气、泡沫)砌块、板;
  (四)粉煤灰(渣)蒸压砖,中高掺量粉煤灰烧结砖;
  (五)页岩砖;
  (六)经依法认定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的发展与管理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是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计划、经济、财政、税务、规划、物价、国土房产、质量技术监督、乡镇企业、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节能利废、保护土地、促进环保的原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应用,全面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特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推广、应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禁止在特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可依法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给予的税收优惠;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零税率;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九条 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对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废渣,废渣排放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借故中断废渣供应;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废渣,提供工业废渣的单位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在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制定的生产规程和产品标准;对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必须依法制定企业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监督检验,未取得有关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不得投放建筑市场。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应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框架结构体系的填充墙和各类围墙的建设,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应达到墙体材料总使用量的50%以上(含50%);
  (二)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后,应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三)因适用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要求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报市建设委员会认定。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时,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应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的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凡新型墙体材料未取得有关产品合格证明或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对进入建筑市场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用费实行先征后返拨。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先行缴纳专项用费,在建设工程项目砌体批挡抹灰之前,通知市建设委员会组织返还专项用费验收核定。市建设委员会应在接到通知后2 日内组织验收核定,对经验收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应自验收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所缴的专项用费;经验收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应作出不予返还专项用费的决定,并自验收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专项用费由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市建设委员会缴纳。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建设委员会确认,可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工程项目;
  (二)农用水利项目;
  (三)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工程项目;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项目。
  除上款规定情形外,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缴、免缴、缓缴专项用费。
  第十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将缴纳专项用费手续列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查项目。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凡未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九条 市建设委员会征收专项用费时,应持物价部门依法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征收到的资金应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及时按规定返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占用、挪用。
  专项用费按规定不予返还的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设施的技术改造;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
  (四)因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需要开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的,由国土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领导人,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没有产品标准或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投放建筑市场的,以及有违反产品价格管理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建筑设计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取消其评选优秀建筑设计的资格,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取消其评选优秀工程的资格,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于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擅自开工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开工手续,补缴专项用费,并自擅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用费总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建设委员会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未按时退还专项用费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限期返还;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市建设委员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决定减缴、免缴、缓缴专项用费的,其决定无效。对作出决定的责任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共建体育学院: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在推动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科技、教育、反兴奋剂“十二五”规划》的工作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科技、教育、反兴奋剂“十二五”规划》的工作部署,着眼于今后十年的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在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体育科学与技术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和当前所面临的形势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十一五”期间,体育科技战线坚持“体育事业发展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必须发挥先导作用”的指导方针,紧密结合体育事业的发展实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充分发挥支撑、保障和先导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群众体育研究方面,国家体育总局重点组织和开展了“全民健身关键技术研究与信息系统开发”、“增强青少年体质关键技术与应用”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研究;加强了“中国国民体质监测系统的建立与实施”、“国民体质数据库研制”、“中国国民运动健身科学指导系统的研究与应用”等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科学地推动群众体育发展、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供了科技支撑。

在竞技体育研究方面,根据运动训练实践中具有共性的关键问题,重点组织开展了10项科技部“科技奥运专项”课题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我国竞技体育潜优势项目取得突破的关键技术研究”、“我国冬奥会项目取得突破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研究”工作;针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备战北京奥运会中亟待解决的训练监控、心理训练、机能恢复、伤病防治、营养补充与调控、专项训练规律、科学选材、信息技术处理与应用、反兴奋剂、专项战略决策、情报信息研究、专项训练和比赛器械等问题,组织实施了650余项专项课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在重大国际比赛和北京奥运会上取得辉煌成绩,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总的看来,“十一五”期间,体育科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抓住2008年北京奥运会重大历史机遇,坚持面向体育工作主战场,以运动实践需求为着力点,积极主动服务于运动实践一线;坚持以生产力的标准检验科技工作,不断推动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以解决运动训练的关键问题为工作的着力点,不断提升体育科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整合资源,不断发展和壮大体育科技队伍。体育科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加速了体育事业的发展,使体育科技在我国科技发展中占有了一席之地。

未来十年是我国建设体育强国,推进体育事业实现新发展和新跨越的关键阶段;是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充分展现体育的综合功能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时期。面对新的形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世界上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体育科技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体育科学研究领域及学科发展不平衡,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研究成果较少,科研攻关和创新能力有待增强,体育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有待提高,以及科技服务和保障工作水平不能完全满足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等等。

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体育科技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体育总局的中心工作,以解决体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战略问题、困扰我国体育发展的难点问题和运动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为着力点,加强具有主动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决策研究,提升破解难题、攻克难关的能力,为体育强国建设提供理论和科技支撑;要着力开展全民健身的攻关研究和科学普及,为群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和服务,要着力加大竞技体育的科研攻关与服务保障力度,有效解决体育运动的技术难题,提升竞技体育水平,着力推动体育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持,进一步发挥体育的综合效应和社会价值。

二、未来十年体育科学与技术的发展目标、重点研究领域和优先主题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国体育科技研究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自主创新能力和解决体育实践关键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取得一批解决体育实践重大问题、并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性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卓有成效地应用于体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中,在改善国民体质状况和科学健身的理论指导、提高优秀运动员竞技水平、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涌现出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优秀科学家和研究团队。

(二)重点研究领域

重点研究领域是指,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亟待科技提供支撑和保障的3个重点研究领域,即增强国民体质研究领域、提高竞技水平研究领域、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研究领域。

(三)优先主题

优先主题是指,在重点研究领域中急需研究、任务明确、技术基础较好、近期能够取得突破、能够有效解决体育实践问题的科技攻关项目。

确定优先主题的原则:第一,有利于突破瓶颈制约和提高我国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二,有利于掌握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有效解决体育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我国体育事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第三,有利于解决重大公益性体育科技问题,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增强国民体质研究领域中的优先主题

1. 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机制

研究重点: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理论依据和实验依据;体育运动有利于慢性疾病治疗的机制;体育运动与人体的生物节律;体育运动对人体结构与功能的影响;体育运动对人的心理健康的影响;体育运动中的营养与伤病防治。

2. 科学健身方法

研究重点:常见群众体育健身方法的理论依据、实证研究、科学实验基础数据,如常见群众体育活动的能量代谢特征、能量消耗的科学测量值等;适应于不同地域环境的健身方法;新的健身方法创编和功效研究;民族传统健身方法的发掘和推广;不同工作场所的适宜健身方法;慢性疾病的运动干预新方法与新技术;具有中国特色的运动健身指南。

3. 运动健身指导平台

研究重点:运动健身信息的采集和反馈系统;科学健身指导站;青少年训练营地;运动健身科普宣传方法和工具;运动能力评估的方法、关键技术和标准;共性运动处方与个性运动处方的建立、选择和应用;群众健身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群众健身运动营养指导服务。

4. 国民参加体育锻炼的行为与效果评价

研究重点:国民体质测量与评价的方法、关键技术和标准;影响国民体质的社会学问题;国民参加体育锻炼的行为和参与度;中国人体质变化规律及成因;不同人群体育锻炼标准的建立与推广。

5.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研究重点:群众健身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等的现状和需求;群众健身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等的建设功能和建设技术;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构建与运行。

6. 青少年健身活动的改善

研究重点:青少年健身活动的基本特征、基本内容、基本条件等;青少年健身活动开展情况的评价体系;青少年健身活动的营养方案与指导;改善青少年健身活动的基本途径;改善青少年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条件。

7. 增强国民体质的基础性研究

研究重点:与提高国民体质和科学健身密切联系的、能够在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的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基础研究。

提高竞技水平研究领域中的优先主题

8. 优秀运动员准备重大国际比赛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在准备重大国际比赛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优秀运动员在准备重大国际比赛过程中所需的多学科、高层次的科技服务;优秀运动员在准备重大国际比赛过程中科技保障系统的完善;优秀运动员训练监控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9. 运动训练理论与方法创新

研究重点:国内外成功训练经验的提炼、训练规律探索、先进的训练理论与方法等;不同运动项目专项训练方法与手段的创新实践与理论基础,如专项高原训练、专项体能训练、专项技能训练、专项赛前训练、运动员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等;不同专项运动员的高级选材与专项能力培养;高水平教练员能力研究。

10. 优秀运动员竞技状态的科学诊断与调控

研究重点:个体竞技状态形成与保持的特征与规律;个体竞技状态的科学诊断方法、评价指标等关键技术;个体竞技状态的调控和最佳发挥;不同训练阶段和不同参赛目标的个体设计与优化技术。

11. 优秀运动员心理训练与调控方法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的专项心理特征与专项心理训练;优秀运动员准备重大比赛的有效心理调控新方法与新技术;优秀运动员大赛前心理状态测评的新方法与新技术;优秀运动员心理支持系统与心理建设;优秀运动员比赛中激发最大潜能的有效心理干预手段与新技术;消除心理疲劳的有效方法与新技术。

12. 优秀运动员膳食营养与食品安全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营养评估新方法、指标、标准等关键技术;优秀运动员餐厅建设与管理;优秀运动员膳食营养与营养补充方案;优秀运动员食品安全;运动营养品功效评价方法、标准及高效运动营养品的筛选;运动营养师队伍建设。

13. 优秀运动员的运动伤病防治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医疗保障系统的完善,如伤病远程诊断系统、运动性创伤的微创治疗新技术、运动性伤病康复系统等;各运动项目多发性创伤的早期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慢性运动损伤的防治;慢性运动损伤条件下的运动训练与比赛的规律;优秀运动员健康管理及疾病防治。

14. 康复性体能训练

研究重点:康复性体能训练的基本原理、方法体系及理论依据;康复性体能训练的具体方法与手段;不同专项的康复性体能训练的研究与应用。

15. 消除运动性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运动性疲劳与恢复的综合性科学诊断与调控;不同训练条件下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比赛间歇中迅速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中医中药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16. 信息的综合管理与应用

研究重点:国家队科学训练信息化平台的完善与应用;运动专项视频资料库的集成与开发;竞技体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与扩展;各运动项目中外优秀运动员实力信息及训练动向;世界竞技体育发展趋势的预测与对策。

17. 兴奋剂检测新技术

研究重点:反兴奋剂预警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运动员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现有兴奋剂检测技术的改进、完善与扩展;新的兴奋剂检测原理与全新的兴奋剂检测技术,如基因兴奋剂检测原理与技术、遗传对代谢影响的检测原理与技术等。

18. 提高竞技水平的基础性研究

研究重点:与提高运动员竞技能力密切联系的、能够在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的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基础研究。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研究领域中的优先主题

19. 关键技术装备的进口替代研究

研究重点:关键技术装备进口的现状与技术特征;关键技术装备进口替代的可行性及技术基础;关键技术装备进口替代的产品研发。

20. 体育营销新技术的应用

研究重点:体育市场培育方法与新技术;体育品牌打造与培育。

21. 体育服务及安全标准的研制

研究重点:面向市场的各类经营性体育项目的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及服务标准。

22. 专项健身与训练器械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研究重点: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所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项健身与训练器械的研制和市场开发。

23. 专项测试与分析系统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研究重点: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所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项测试与分析系统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24. 体育装备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研究重点: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所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装备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三、主要措施

1.加强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发挥科技专家的重要作用

成立本纲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纲要实施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教司,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成立本纲要实施工作的科技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本纲要实施中的科学论证、科技指导、科技咨询、科技服务、项目评审、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重要作用。

2.加强科研攻关和科技创新,进一步提高科技工作的贡献率

通过政策引导、制度保障等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动员各方面科技资源投入到本纲要的实施工作中,形成广阔的科技合作平台,打造多学科多方优秀人才参与的体育科技攻坚队伍,围绕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研攻关,加强自主创新,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提高科技对体育事业发展的贡献率。

3.加强体育科技条件建设,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继续重视和加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实验室评估机制,实行分级、分类、分层次指导与支持,坚持“有进有出、动态平衡”的原则,促进实验室科学管理和高效运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健全重点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创新性应用基础研究,突出研究特色,提高研究水平。

4.加强体育科技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机制

加强对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根据重点研究领域的特点,建立课题分类管理模式;积极完善国家重大课题专家督导制度,逐步建立与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建立体育科技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5.加强体育科技成果转化,为体育产业的发展增添动力

依托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技示范园,开展体育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集行业监管、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育为一体的体育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综合服务平台,推进体育科技成果产业化。以科研项目为牵引,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培育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提高体育健身设施、健身器材、运动训练装备的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

6.加强体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水平科技专家

通过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学科人才梯队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发现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体育科技专家;引导和鼓励青年体育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科技项目、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

2011年至2015年重大研究项目指南



增强国民体质研究领域




项目名称
主要研究内容

1
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机制
1. 体育运动和身体健康的特征与分类

2. 体育运动与人体的生物节律

3. 体育运动对人体结构与功能的影响

4. 体育运动对人的心理健康的影响

5. 体育运动有利于慢性疾病治疗的理论依据和实验依据

6. 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理论依据和实验依据

7. 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机制

2
科学健身方法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1. 常见群众体育健身方法的特征与分类

2. 常见群众体育健身方法的理论依据、科学实验基础数据和评价体系

3. 适应于不同地域环境的健身方法与指导

4. 新的科学健身方法创编、功效研究与指导

5. 不同民族常用健身方法的发掘和推广

6. 不同工作场所的科学健身方法与指导

7. 慢性疾病的运动干预新方法与新技术

8. 运动健身的营养干预新方法与新技术

9. 中国运动健身指南

3
增强社区群众体质科学示范区的研究与应用
1. 社区群众体育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2. 社区群众体质的检测与监测体系

3. 社区群众运动健身信息的采集和反馈系统

4. 社区群众运动健身的共性运动处方与个性运动处方

5. 社区群众运动健身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6. 社区群众科学健身指导站的研究、建立与应用

4
增强青少年体质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青少年的生理发育特点与现状

2. 青少年的运动能力和心理特征

3. 青少年的体质现状与监测体系

4. 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基本特征、基本内容和基本条件

5. 影响青少年体育运动的社会学因素

6. 提高青少年体质的体育运动方法与新技术

7. 提高青少年体质的运动营养新方法与新技术

8. 提高青少年体质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与体育运动指导

5
中国国民体质监测系统的升级和优化
1.国民体质监测指标体系的完善

2. 国民体质监测方法的完善

3. 国民体质评价方法与标准的完善

4.国民体质监测数据库的完善

5. 国民体质监测网络的升级和优化

提高竞技水平研究领域

6
中国优势运动项目科学训练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运动项目竞赛特征与规律

2. 运动项目制胜特征与规律

3. 运动项目选材特征与规律

4. 运动项目训练特征与规律

5. 运动项目管理特征与规律

6. 运动项目先进训练理论与方法

7. 运动员体能恢复特征与方法

8. 运动员伤病防治特征与方法

9. 运动员营养特征与方法

10. 运动员个体竞技状态的科学调控和发挥

11. 运动项目科技保障系统

7
中国足球、篮球和排球科学训练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运动项目竞赛特征与规律

2. 运动项目制胜特征与规律

3. 运动项目选材特征与规律

4. 运动项目训练特征与规律

5. 运动项目管理特征与规律

7. 运动员体能恢复特征与方法

8. 运动员伤病防治特征与方法

9. 运动员营养特征与方法

10. 运动项目先进训练理论与方法

11. 运动项目科技保障系统

12. 运动项目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案

8
中国田径、游泳、水上、自行车等运动项目科学训练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运动项目竞赛特征与规律

2. 运动项目制胜特征与规律

3. 运动项目选材特征与规律

4. 运动项目训练特征与规律

5. 运动项目管理特征与规律

7. 运动员体能恢复特征与方法

8. 运动员伤病防治特征与方法

9. 运动员营养特征与方法

10. 运动员个体竞技状态的科学调控和发挥

11. 运动项目先进训练理论与方法

12. 运动项目科技保障系统

13. 运动项目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案

9
体能训练和技能训练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科学定义、结构、特征与分类

2.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理论基础与实验基础

3.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方法体系

4.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基本手段与特殊手段

5.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7.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专项安排与个体优化

8.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科技保障系统

10
优秀运动员运动损伤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优秀运动员运动损伤的现状与问题

2. 优秀运动员运动损伤的发生原因与生物力学机制

3. 多发性运动损伤的早期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

4. 急性和慢性运动损伤的防治方法与新技术

5. 慢性运动损伤条件下的运动训练与比赛

6. 运动损伤的微创治疗新方法与新技术

7. 中医防治运动损伤的有效方法与有效技术

8. 优秀运动员运动损伤康复系统

11
优秀运动员健康与体能参数及评价体系的研究
1. 优秀运动员健康水平和相应参数的确定

2. 优秀运动员健康水平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应用

3. 优秀运动员专项体能参数的确定

4. 优秀运动员专项体能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应用

5. 优秀运动员健康与体能参数数据库

12
消除运动性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1. 运动性疲劳的机制

2. 运动性疲劳与消除的科学诊断与调控

3. 不同训练条件下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4. 比赛间歇中迅速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5. 中医中药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13
兴奋剂检测新方法与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兴奋剂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现状及问题

2. 现有兴奋剂检测技术的改进、完善与扩展

3. 新的兴奋剂检测原理与全新的兴奋剂检测技术

4. 反兴奋剂预警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5. 运动员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研究领域

14
体育营销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中外体育市场的比较学研究

2. 体育市场培育的方法与技术

3. 体育营销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4. 中国体育品牌的打造与培育

5. 中国体育品牌营销示范区

15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转化
1.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的现状与问题

2.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的改进与完善

3.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的培育

4.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营销示范区

16
体育健身器械和运动训练器械的研制与开发
1. 体育健身器械的现状、分类、需求和问题

2. 家用体育健身器械的研制与开发

3. 运动训练器械的现状、分类、需求和问题

4. 专项运动训练器械的研制与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