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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8 14:3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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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23号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通信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际通信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产权变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通信设施,包括国际通信出入口和国际传输网等电信设施。
国际通信出入口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传输网是指从境内的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至境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通信的所有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电信设施。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依照本规定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维护国家通信主权,保证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进行国际传输网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进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
第六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我国国家权益。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的要求。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配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具体负责编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并依据规划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进行管理。 第九条 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经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同意。
第十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二)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三)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和建设维护协议,应在签署前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或建设维护协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方的主要情况,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重大问题;
(二)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文本。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应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或建设维护协议审批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不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原因、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其内容及编制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的,还应提供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除应提供第十四条所列各项材料外,还应提供谅解备忘录文本和建设维护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初审或审批,可以采用组织专家评议、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初审意见或批复。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上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后,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信息产业部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审批同意私自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协议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在申请初审或审批过程中隐瞒有关问题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信息产业部不予初审或审批;已通过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的,信息产业部撤消原初审意见或批准文件;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同意的,信息产业部告知审批单位撤消批准文件;已经进行建设的,不得运营。
第二十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通信的通信设施建设,参照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小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小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业改革发展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引导中小流通企业(包括商品批发、零售、外贸、餐饮业、住宿业和其它居民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中小流通企业是流通业的主体,约占全国流通企业总数的99%以上,实现的销售额约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0%以上,并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步伐加快,中小流通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拉动民间投资、方便群众生活、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市场繁荣、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中小流通企业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在发展中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了其健康发展。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流通工作会议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大、中、小型流通企业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中小流通企业在增加就业、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中小流通企业改革,推动中小流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营销技术,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现代化水平,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制约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改善经营环境,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健康发展。

  发展目标:到2010年,中型流通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小型流通企业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行为更加规范,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流通基础设施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水平显著改善。中小流通企业的数量进一步增加。中小流通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争取达到9%,适当快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的知名品牌。按照各相关行业标准,实现规范经营。吸纳就业人员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新增就业人数位居各行业前列。

  二、深化改革,增强中小流通企业活力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深化中小国有流通企业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引导企业采取联合、收购、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加快国有中小流通企业改制。在中型流通企业中大力推行股份制改革,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中小流通企业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中小流通企业。

  推动中型流通企业深化企业制度改革,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完善企业经营、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等制度,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引导中小流通企业重视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依法建立商品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和标准。

  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托管困难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要加强对中小流通企业改革的引导与规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悬空银行债务。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职工正当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出台鼓励创业、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经营创新、技术创新和开拓市场的税收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降低中小流通企业的改革、改制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收益、商业用地变现、流通企业国有资本减持、转让以及财政拨付等方式筹措资金,建立国有中小流通企业改革的专项资金,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费用以及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不足支付职工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方面费用。要积极协调,争取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的支持,解决国有中小流通企业长期使用的商业用房产权归属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中小流通企业现代化水平

  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代理制、多式联运、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中小流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着重发展特许加盟和中小企业间的自由连锁,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的组织化程度。鼓励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流通业态,鼓励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联合采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规模经营效益。

  推动中小流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发展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经营,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的知名品牌,弘扬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引导企业实行错位经营,转变经营方式上陈旧雷同、缺乏服务品牌和以“价格战”等低层次竞争手段为主的状况。积极倡导通过联合、合作、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等方式,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形成一批拥有著名服务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优势中小流通企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中提出的各项支持政策,在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实行统一纳税、减少重复检查等方面切实为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引导中小企业采用适合自身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的信息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中小流通企业电子商务试点。

  四、支持创办中小流通企业,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坚持发展流通领域大公司、大集团与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并举。鼓励创办中小流通企业,积极开发新的工作岗位。在市场准入、专营商品和服务的指定经营、土地使用等方面,应给予中小流通企业更多的支持,除国家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各地给予外资企业和大企业的优惠政策,应同样适用中小流通企业。应从鼓励开办、方便注册的角度出发,简化中小流通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置前置审批。

  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又有利于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取消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创造有利于中小流通企业与大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切实减轻中小流通企业负担,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要进行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中小流通企业负担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支持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加快内外贸企业的融合,打破大宗商品内外贸分割的经营管理体制。鼓励中小流通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国内经营,促进内外贸企业合作,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对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经营管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流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尤其是与优势工业企业联手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扩大进出口贸易和对外服务。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中小流通企业应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五、完善中小流通企业融资体系,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

  积极争取地方有关部门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基金,或在政府统一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中小流通企业的创立、扩大经营服务规模、人员培训、信用担保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推动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 〔2002〕 224号)精神,加大对中小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对中小流通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授信额度,开发新的信贷服务项目;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中小流通企业的担保业务;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中小流通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流通企业利用股票上市、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鼓励上市公司和外商参股、整合中小流通企业,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流通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符合条件的中小流通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六、切实将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发展和城区改造以及新建居民区的开发,合理规划大中小商业网点布局,促进大型商店与中小店铺的协调发展。要合理安排中小流通企业的用地,为中小流通企业提供生存发展空间。大中城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迁出或关闭的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所退出的土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城市规划部门,支持符合规划的中小流通企业使用。逐步解决流通企业用电价格高于工业企业的不合理现象。

  加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和用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项政策,包括在财政、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和吸引国内各类投资者以及外商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创办中小流通企业。

  加快农村地区中小流通企业发展步伐,要积极鼓励创办为农民、农村、农业服务的中小流通企业。要注意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地发展有优势的中小流通企业,大力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流通业。鼓励优势流通企业改造现有农村流通网点,注重改善当地流通和服务的条件,提高农村商品流通水平。鼓励中小流通企业成为“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流通。

  七、积极支持中小流通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积极倡导采用现代化科技管理技术,提高中小流通企业运用现代科技成果的能力。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改变店容店貌,积极应用计算机管理等现代化手段,在零售企业和门店经营中推广使用时点销售系统(POS),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MIS),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中小流通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认真落实好国家有关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国债资金项目计划给予贴息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争取当地有关部门加大对中小流通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对中小流通企业的技改投资、购置设备等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对中小流通企业科技创新按有关支持政策给予有效扶持。

  充分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支持流通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和运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尤其是到城市社区、农村建立营销网络;引导企业加大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作业方式的力度,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鼓励各类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八、健全中小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提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面向广大中小流通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中小流通企业在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

  加强人才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开展面向中小流通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积极探索面向流通行业的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快培养中小流通企业所需各类人才,加强岗位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信誉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发挥其在服务企业、行业自律、加强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增强服务意识,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九、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阶段、新形势、新体制下加快发展中小流通企业的重要意义,真正把促进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放到重要位置。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十分重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做好对中小流通企业的扶持、引导、服务工作,努力为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并逐步建立中小流通企业相关统计制度。

  要转变职能,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将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作为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和重点工作。要牢固树立为中小流通企业服务的意识,针对他们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具体措施予以解决。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税收、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区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意见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切实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卫生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单位: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形成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护士学校等65所中等卫生学校、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47所高等职业院校与北京积水潭医院等219个医疗卫生机构(附件3)合作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

     2. 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

     3.承担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院校与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4.关于我国护理人力资源状况和加强护理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建议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