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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0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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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计委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是通过建立资产纽带,巩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重要措施,应分期分批展开。经商定,第一批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东风汽车集团,东方电气集团,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第一汽车集团,中国五矿集团,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贵州航空工业集团。第一批试点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的道路,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附件: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
办法(试行)

附件: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试点的企业集团。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逐步扩大试行范围。参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第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
第四条 授权经营试点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有关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方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授权方以国有资产所有权专职管理部门身份进行授权。授权方负责:
1.审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
2.决定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名单,核定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和其它成员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量,确认核心企业在紧密层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参股、关联公司)中应拥有的产权(股权),以使核心企业对上述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在试点企业集团内部形成和强化资产联结纽带。
3.审批企业集团涉及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4.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考核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业绩,提出奖惩建议。对于经营不善,未达到试点方案预期目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提出改进要求,直至停止授权。
5.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为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试点和改革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中被授权方是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被授权方负责:
1.提出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试点方案,包括拟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2.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统一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
3.决定集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参与决定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方式;根据集团整体发展的要求,统一决定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配置和管理办法,及企业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就涉及授权范围的兼并、合并、股份制改组、资产交易和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方案报批。
4.接受授权方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监督、指导和政府综合部门、主管部门宏观调控的指导,并定期报告企业集团经营和发展情况。
第七条 为保证核心企业运用授权实现集团经营,发挥整体优势,试点企业集团应依据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及其它成员企业持有的产权(股权)建立母子公司关系,实行规范化的产权(股权)管理。
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实行董事会制(或管委会制,下同)。
企业集团内部有四种产权管理形式:
1.对于集团公司直接占用的国有资产,集团公司董事会直接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委聘经理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2.对于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但由集团公司拥有全部产权(股权)的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任的子公司董事会或经理人员,按照统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
3.对于集团公司只拥有部分产权(股权)、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关联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委任直派董事参加其董事会工作;如被持股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公众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派员出席其股东会并依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董事会,以此控制或参与其经营决策,保障国有股权的正当权益。各级子公司均不得反向持股,即不得持有集团母公司的股份,以防止产权关系混乱。
4.对于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以下子公司及交叉持股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可比照上述诸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参与其经营决策。
第八条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审批程序:
1.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出试点方案,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报送核心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抄送有关紧密层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
试点方案的内容包括:
(1)核心企业基本情况,拟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的数额、分布、结构,并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2)要求授权经营的理由,实现资产联结的具体途径和形式;与有关紧密层企业及其上级单位协商的情况和结果。
(3)企业集团内部的资产经营方式。
(4)统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方案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
(5)其他有关事项。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后,审定试点方案。
凡涉及企业兼并或资产有偿转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采用现金购买资产、现金购买股权、股权交换资产、股权交换股权等方式确认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的持股或产权辖属关系。
凡涉及产权界定或产权划转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加以界定或划转。
凡办理过计划、人事、财务、劳动工资等划转手续,已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紧密层企业,其资产视同为已一并划转;未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的,可补办手续。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批复上述试点方案,明确授权范围、形式和责任。批件抄送有关综合部门、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家组对全省政府网站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家组对全省政府网站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03〕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专家组对全省政府网站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政府互联网站检查评议活动的通知》(吉政办函〔2003〕27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互联网站的自检和整改工作,并将自检情况(包括网站信息内容、网站功能、网站建设质量、网站信息安全、网站管理机制以及有关制度)形成文字材料,加盖公章后于9月1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以便专家组依据自检情况对各网站实施集中检查评议。

  联系人:朱云志、张越、孟莉莉,电话:8904730、8904725、8904702,邮箱:infonet@jl.gov.cn。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网络 检查 方案 通知专家组对全省政府网站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政府互联网站检查评议活动的通知》(吉政办函〔2003〕27号)要求开展的政府网站单位自检、网上征求意见活动即将结束。根据工作进度,从9月中旬开始由专家组对政府网站进行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评议主要工作任务

  专家组按照《2003年政府互联网站检查评议标准》(吉政办函〔2003〕27号),对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网站(目录附后)逐一进行检查评议,并作出评议结论。在此基础上,评选出10个优秀政府网站,予以通报表彰。

  二、检查评议专家组人员组成

  检查评议专家组由8名熟悉政府网站建设工作的专家组成(名单附后),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专家组主要工作职责:按照工作分工检查评议政府网站;汇总评议情况,撰写检查评议分析报告;评选优秀政府网站;深入实际,与问题突出的政府网站交换意见。

  三、检查评议工作的具体做法

  检查评议工作拟从9月15日开始,11月末结束,前期工作以分散为主,测评人员根据工作分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自行对网站进行测评。后期情况汇总、研究分析、形成报告等工作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一)分散测评(9月15日至10月20日)。成立检查评议专家组,明确工作分工;专家组讨论政府网站检查评议标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检查评议政府网站。(二)集中汇总(10月20日至11月10日)。专家组成员汇报检查评议情况,由组长汇总,撰写评议分析报告。(三)交换意见(11月10至20日)。对问题突出的网站,由专家组出面与主办单位交换意见,明确改进方向。(四)总结表彰(11月20至25日)。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会同专家组进行检查评议工作总结。以办公厅文件形式通报检查评议情况,对优秀政府网站予以表彰。


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6〕65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

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和《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做好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推动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自查自纠的指导思想

  对保险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教育为主,依纪依法治理,坚持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并重,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监管部门自查自纠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查与监管部门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结合,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

  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得到纠正,依法合规和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得以增强,保险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得到规范;找准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和改进;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促进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发现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推进廉政建设,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按照中央要求,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要对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追溯处理。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治理范围和重点,紧密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着力解决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坏保险业形象的突出问题。

  四、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用9个月左右的时间严肃认真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环节包括:

  (一)动员部署。要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提高对自查自纠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在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底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要求,明确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做好宣传发动,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对照检查。要全面了解不正当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单位、部门、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情况,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形成原因。要对照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要求,检查是否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潜规则、润滑剂”的错误观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检查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对照加强管理的规定,检查内控机制是否健全。

  各单位要运用多种手段,认真查找突出问题。保险企业主要查找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业务操作等方面及相关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也要查找其他方面的突出问题。保监会各部门、保监局要认真分析各自业务领域和辖区保险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认真查找监管工作及有关规章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查找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查找行政许可中索贿受贿的行为,查找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三)纠正处理。对不正当交易问题,要按照隶属关系、监管区域、业务领域和干部管理权限,实事求是、依纪依法进行纠正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不正当交易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真加以纠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解释、保险规章制度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大力开展纠风工作予以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向上级单位报告情况。

  (四)落实整改。要针对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并认真抓好落实。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需要创造条件才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抓紧创造条件予以解决。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责令其重新整改。

  保险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保监会各部门、保监局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并进一步加强对监管队伍的管理。

  (五)总结验收。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做好统计分析。各保险公司、保监局要在2006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上报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当地保监局。此外,保监局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保险业的自查自纠情况。

  保险公司、保监局要按照思想观念是否得到端正、经营行为是否得到规范、规章制度是否得到完善、管理机制是否得到健全等内容,制定相关标准,对本系统、本辖区的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评估和验收工作的督查。

  五、自查自纠的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组织专门力量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保险公司、保监局和保监会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资金运用、财务会计、法规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相关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抓好政策指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专业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加强政策指导。要紧密结合本系统、本辖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学习、宣讲中央精神和保监会的要求,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项政策的认识,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要切实依据有关政策开展自查自纠,注意纠正偏离或违反政策的问题。要随着自查自纠工作的逐步深入,加强对新情况的研究,提高运用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防止自查自纠走过场。保险公司、保监局要采取派出督查组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监会有关部门、保监局要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查。对工作开展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和群众反映大而又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加强督办。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四)做好沟通协调。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理顺工作关系,争取支持配合。保险业内部也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整体效能。要加强信息通报、报送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五)发挥联系点作用。要选择若干基层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提高认识,把握方向,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找准不足,解决突出问题。要注意研究总结联系点的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意见,使联系点成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示范点。

  (六)注重典型示范。要善于发现自查自纠工作成效突出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引导和推进自查自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