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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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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8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贮运、防疫检疫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为羊、牛、猪、马、驴、骡、骆驼、鹿、兔、犬、鸡、鸭、鹅和其他饲养的动物。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指未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血液、乳汁、脏器、骨、角、蹄、皮张、毛绒、翎羽、精液、胚胎、种蛋及其他饲养的动物产品。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分为三类:
一类:口蹄疫、猪传染性水泡病、猪瘟、牛瘟、牛肺疫、鸡瘟(A型流感)。
二类:炭疽、布氏杆菌病、衣原体病、狂犬病、结核病、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喘气病)、猪丹毒、马传染性贫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羔羊痢疾、羊痘、羊链球菌病、羊梭菌病、传染性口膜炎、鼻疽、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肉毒梭菌病、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雏鸡白痢。
三类:弓形体病、焦虫病、锥虫病、旋毛虫病、猪囊虫病、反刍动物绦虫病、棘球蚴病、疥癣、虱、蚤、蜱、蝇蛆病、球虫病、牛羊线虫病、吸虫病。
第五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的领导,定期进行研究、检查。
自治州、县畜(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防疫、检疫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畜牧兽医站、检疫站(以下称防疫检疫机构),分别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制定防疫检疫规划和计划;办理畜禽卫生验证签证;调查、检测畜禽疫情,诊断疑难病症,扑灭疫情;组织指导畜禽卫生科普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乡(镇)畜牧兽医站应严格执行防疫计划,宣传畜禽防疫知识,指导养殖单位和个人做好畜禽卫生工作;实施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驱虫药浴、治疗和畜禽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工作;组织指导兽医防疫员的工作;按规定监测和报告疫情。
兽医防疫员负责本村、社畜禽防疫和治疗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站应积极培训民间兽医,加强管理;个体兽医须经当地县级以上畜(农)牧部门的考核批准,方可持证行医。
第七条 自治州、县畜禽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的畜禽卫生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畜禽防疫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处理违反畜禽防疫法规的行为,决定行政处罚,鉴定仲裁畜禽卫生技术争议;
(三)监督检查畜禽疫病预防和扑灭工作;
(四)审核、发放和管理兽医卫生证、章和标志;
(五)监督监测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卫生状况;
(六)负责有关畜禽防疫工程设施的审批的验收。
第八条 畜禽疫病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制度、毗邻地区联防制度和计划免疫制度。
第九条 饲养、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防疫检疫机构的计划,完成畜禽预防注射、驱虫药浴和检疫检验工作,定期向所在地畜(农)牧部门报告疫情,并接受所在地防疫检疫机构的检疫、检查。
第十条 种畜禽场及其他养畜单位和个人的种畜禽,必须定期检疫,及时淘汰处理有传染病的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当地防疫检疫机构检疫并隔离一定时间,经确认无规定的传染病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经营的畜禽及其产品,由防疫检疫机构实施防疫检疫的,须缴纳防疫费、检疫(检验)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防疫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其中防疫费的20%上交县兽医站,用于发展兽医事业和集中扑灭传染病、诊断疑难病;80%留乡(镇)畜牧兽医站,用于技术培训,添置防疫器械,运输、保存疫苗和兽医防疫员报酬等。检疫费由实施检疫的机构直接收取。
第十二条 凡进入市场的畜禽实行定点屠宰,由防疫检疫机构到点实施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畜禽胴体须加盖验讫印章,出具检验证明后,方可贮藏、运输和出售。检出的有病畜禽及其脏器按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费用和损失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三条 各种屠宰场(厂、点)和肉类联合加工厂的检疫工作,由畜(农)牧部门的防疫检疫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并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检验证明。
第十四条 进入市场出售和调运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有产地检疫证、运输检疫证、车辆消毒证。凡无证、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的,必须进行补检,合格补证后方可交易和放行。
畜禽交易市场应按畜禽种类分设场地,经常定时清扫、消毒,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装载、饲养用具和车辆,货主必须在装卸货物前后进行清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发现畜禽疫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防疫检疫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迟报疫情。
自治州、县畜(农)牧行政部门和防疫检疫机构,应认真执行疫情月报制度,发现或接到重大疫情报告后,必须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发现一类畜禽传染病或在当地为新发现且危害严重的畜禽传染病时,当地畜(农)牧部门须立即查清疫源,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扑灭、销毁、消毒、紧急预防接种等措施,迅速扑灭
疫情,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通报毗邻地区及有关部门。
疫区范围涉及本州两个以上县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对疑似一类畜禽传染病,县畜(农)牧部门应当采取紧急强制预防扑灭措施,做好防制和扑灭工作。
第十七条 发现二类畜禽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时,由县畜(农)牧部门及时划定并公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县人民政府采取防制措施,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类畜禽传染病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防疫要求,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十八条 凡发生人畜共患或疑似人畜共患疫病时,应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防疫检疫机构和卫生部门,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畜(农)牧和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采取措施防制和扑灭。
第十九条 疫点、疫区内经过扑灭工作,并对所发疫病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观察,再未出现病畜禽时,经彻底消毒,由县以上畜(农)牧部门检查合格后,报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同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畜禽防疫检疫药品、疫苗、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由自治州、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统一管理、供应。禁止其它部门、单位或个人经销兽医生物药品。
防制和扑灭重大畜禽疫病的经费,由自治州、县地方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对在防疫、检疫以及畜禽卫生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畜禽防疫检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生伤亡或感染职业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不脱产人员参照公职人员因公伤亡处理办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禽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饲养、经营畜禽不按规定驱虫、药浴、注射疫苗和逃避,拒绝预防注射、检疫的,除强制执行外,并按每头只处以1-5元的罚款。
(二)未经检疫,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按其经营价值的20%-50%处以罚款。
(三)引进种畜禽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每头只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四)拖延、隐瞒、谎报、拒报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
(五)经营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追回染疫畜禽及其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其经营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价值处以1-2倍的罚款。
(六)违反疫区封锁令规定的,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七)对病死、疫病畜禽及其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乱抛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其病死、疫病畜禽及其产品价值10%-20%的罚款。
(八)对承运无检疫证明或不凭规定的检疫(验)证明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罚款50000元以上,没收价值10000元以上的畜禽及其产品,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违反畜禽防疫法规规定,其违法行为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畜禽卫生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赔偿损失。引起疫病暴发或流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防疫、检疫、检验、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发现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后不报、迟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3日

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财政部、林业部


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财政部、林业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成本核算是场圃经济核算工作的主要内容。成本核算的主要任务是:综合反映和监督生产耗费,正确计算产品和作业的成本,分析成本、费用变动的原因,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增加资金积累。
场圃成本核算分为营林生产、苗木生产、林产品生产和多种经营生产四大类。
场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等各项基础工作,按受益产品和作业,以直接计入为主、分配计入为辅的原则计算产品和作业成本。不准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不准乱挤成本,以保证成本计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管
理提供正确的核算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本办法统一规定的成本项目和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补充规定详细的核算办法。

一、成本项目
场圃各种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应按经济用途划分为以下九个成本项目:
1.种苗及材料费:指直接耗用于生产的种子、苗木、幼畜禽、鱼苗、自产或外购的原料及主要材料,以及肥料、药料、饲料和其它辅助材料等。于生产环节提取的育林费(或林价),也列入本项目。
2.机畜动力费:指生产中使用机械、畜力应分摊的费用以及生产中耗用的燃料和电力费等。委托外单位用机械畜力作业所支付的费用,应列入委托生产费项目,不在本项目反映。
3.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内部承包费:指按承包合同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承包费,其中工资含量应作备查记录。本项目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子目进行核算,作为本项目的补充资料。
5.委托生产费:指委托外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生产作业所支付的费用。
6.其他生产费:指除以上各项目外直接用于生产作业的费用。如专用工具的摊销费,专用工具及设备的修理费,车辆的养路费,生产前的准备作业费等。
7.分场经费:指实行两级核算的所属的分场、作业区、加工车间等基层生产单位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费用项目(规模较大的分场,可参照“场圃管理费”增设必要的费用项目):
(1)工资:指基层生产单位的管理、技术、检验、保管、服务等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上述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工会经费:指按规定应提交的分场工会经费。由场圃统一提交的单位,不设此项目。
(4)折旧费:指分场生产用(不包括辅助生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5)修理费:指分场共同性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费用和工具的修理费。不包括列入其他生产费的专用设备及工具的修理费,以及列入辅助生产的设备和工具的修理费。


(6)办公费:指邮电费、书报费、文具用品费、管理用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7)差旅费:指分场职工因公出差、探亲、工作调动等按规定支付的差旅费。
(8)低值易耗品摊销:指除专用工具以外的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9)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夏季防暑降温费用,以及为劳动安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等。
(10)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项但应列入分场、作业区、加工车间的管理费用。
8.场圃管理费:指场圃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资:指场部管理、技术、服务等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上述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提交的工会经费。
(4)折旧费:指场圃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5)修理费:指场圃用的固定资产大中小修理费用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
(6)办公费:指邮电费、书报费、文具用品费、水电费、取暖费等。
(7)差旅费:指场圃职工因公出差、探亲、工作调动等按规定支付的差旅费。
(8)会议费:指场圃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会议费。
(9)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各项财产物资所支付的保险费。
(10)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场圃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11)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夏季防暑降温等费用。
(12)警卫消防费:指警卫器械、消防器械、弹药、物资等的购置费及器械的修理费。
(13)科学研究费:指生产性的科学研究费用。
(14)利息支出:指向银行借款应支付的利息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15)职工教育经费:指对职工技术、业务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16)材料产品盘亏损失:指材料、产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定额损耗、盘亏减盘盈后的净额。超定额损失和非常损失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审批意见处理。
(17)呆帐损失:指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处理呆帐发生的损失。
(18)削价损失:指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削价损失。
(19)上级管理费。
(20)其他:指不属于上述各项的场圃管理费的支出。
9.更新改造费:指木竹产品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

二、营林生产成本核算
营林生产不论其资金来源,实行资金统一使用,成本统一核算,期末将生产费用结转到各有关资金来源科目的办法。
1.核算对象
营林生产的核算对象:用材林按下列项目,其他林种可适当简并。
(1)造林:指林木郁闭前的造林作业费。按下列作业项目归集费用,计算作业成本。
①整地(亩)——包括劈山、炼山、各种类形的整地,如带状整地、块(穴)状整地、全面整地等。按机械、畜力、人力分别核算。
②栽植(亩)——包括飞播、直播和定植。消耗的种子和苗木应列入此项目。
③补植(折合亩)——包括补苗及必要时的整地费。
④新造林抚育(亩/次)——包括林木郁闭前的松土、割草和施肥等。
(2)抚育:指林木郁闭后的幼林、中龄林、成林和母树林的抚育。按下列项目归集费用,计算作业成本:
①中幼林抚育(亩):指林木郁闭后进入幼林、中龄林的抚育。
②成林抚育(亩)。
③母树林抚育(亩)。
以上核算对象中,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应单独设帐进行核算。直接生产费用部分,于费用发生时,按以上核算对象记入“营林生产”帐户,同时直接记入“林木资产”所属的“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分树种)明细帐:年终根据“营林生产”科目,计算已完营林生产(作业)的实
际成本时,已记入的直接费用不再分配,其余费用按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分配。
(3)次生低产林改造(亩)。
(4)森林管护:按下列项目归集费用:
①护林人员经费。
②病虫害防治费。
③扑火费。
④防火设施维修费。
⑤林道维修费。
⑥通讯线路维修费。
⑦其他管护费。
⑧管理费用——指分配计入营林生产的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
(5)营林设施:按设施项目归集费用,计算工程成本。
①新建防火线(公里)。
②新建了望台(个/平方米)。
③新建林道(公里)。
④其他简易设施。
⑤良种建设。
⑥调查设计费。
2.核算方法和要求
(1)按照上述核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计算综合作业成本,是营林生产核算的最低要求。
(2)为加强成本管理,便于成本分析,并为林木资产的核算提供基础资料,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对用材林的造林和抚育作业,用“定额比例法”(人工工日、牲畜头日、机械台班等定额)计算不同作业方式和不同树种的作业成本。
其计算公式如下:
某作业方式树种的成本=某作业方
式、树种的定额工日(头日、台班)数×分配率
分配率=该作业项目的总成本/Σ[各方式、树种定额
工日(头日、台班)×作业量
在按作业方式和树种分配造林成本时,对造林用苗木和种子成本,应采取直接记入的方法,以提高成本核算的正确性。对于作业方式相同,耗费水平相差不大的其他作业项目也可以按平均成本计算。

三、林木资产核算
1.林木资产的核算对象
林木资产成本是营林生产的累计实际成本,以及天然林按人工林成本水平计价入帐的成本。林木资产成本分直接成本和管护费用两个部分。其核算对象规定如下:
(1)直接成本以林班或小班为核算对象。包括造林阶段的整地、栽植、补植和新造林抚育;抚育阶段的中幼林抚育、成林抚育、母树林抚育和次生低产林改造等。
(2)管护费用以林种(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为核算对象。包括森林管护费(护林人员经费、病虫害防治费、防火设施维修费、扑火费、林道维修费、通讯线路维修费、其它管护费、管理费用)、营林设施费(新建防火线、了望台、林道、及其他简易设施
)、良种建设和调查设计费。
2.林木资产成本计算期
各林种的林木资产累计成本,用材林(包括薪炭林)计算到林木采伐时为止;经济林计算到经济林成熟正式采收时为止;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计算能发挥效益时的累计成本和以后发生的管护费用。
3.林木资产的核算方法
(1)直接费用计入林班或小班成本时,可以采取直接计入和分配计入相结合的方法。凡是原始记录比较健全,费用可以按其发生地点和用途区分的,如种子及苗木、肥料、专项技术措施等,应直接计入;凡是不能直接计入的费用,可按实际或定额的工日数、机械台班数、畜力头日数
等进行分配(参看营林生产的核算)。
(2)管护费用计入林种成本时,专项管护费用(如专项病虫害防治费、专项调查设计费等),应直接计入各林种成本。一般管护费用,可按各林种的面积(亩)平均分配。经分配后的各林种管护费用,属于各林种林木培育阶段的应计入各林种的林木资产成本;属于林木成熟已发挥森
林效益的防护管护费,仍计入防护林的林木资产成本;属于已采收的经济林的管护费,应列入经济林的产品成本。
4.林木资产的计价
天然林及未入帐的人工林可按林场近3年的实际平均成本水平计价。计价标准:以“亩”为计算单位,根据近3年的实际资料计算分树种、林龄、作业项目的每亩成本和每亩年平均管护费用。每亩作业项目成本应计算的内容包括:每亩用工数、工日工资标准、每亩工资和材料费等。林
木郁闭后的每年管护费用,按年平均支出数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计价方法。
5.林木资产的采伐利用回收
(1)用材林
用材林的采伐利用回收数是指提取的育林费和其他收入(如因滥砍盗伐按规定收入的林木赔偿费等)。
当年抚育作业所发生的抚育生产费用,如无抚育伐收入或抚育伐收入不足抵偿抚育费用的,其抚育费的全部(无收入时)或一部分(支大于收的差额),应作为当年抚育费用计入林木资产成本;如抚育伐收入大于抚育费用,当年抚育费用应视同抚育间伐材的采伐费用计入抚育材成本。
抚育材提取的育林费作为采伐利用的回收数。抚育材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育林费和销售税金后的余额,作为利润处理。抚育伐的出材量,应记入林班或小班的林木资产明细卡片,随林木成熟采伐的木材一起冲减林木资产成本。
林木成熟开始采伐时,按采伐量冲减林木资产成本的方法如下:
①根据林班或小班的累计成本和蓄积量(包括抚育间伐材数量),计算单位材积的林木直接成本。
②根据用材林的累计管护费用和用材林的亩年数(1亩管护1年为1个亩年)。计算管护费的亩年成本。
③根据采伐林班或小班采伐面积的亩年数(∑各林班或小班经营年限×各林班或小班亩数)计算应负担的管护费用,并根据采伐蓄积量(包括抚育间伐材数量),计算应负担的直接成本,据之计算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
④根据采伐林班或小班的采伐量和抚育间伐量以及每立方米采伐利用回收数,通过折算,计算采伐林木的回收数。
⑤根据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冲销“林木资产”,根据计算的回收数转销“采伐利用回收数”,实际成本与回收数的差额,调整“林木基金”。
(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是为社会提供生态效益的林种,一般不进行采伐,其营林生产费用全部记入“林木资产”。培育成熟发挥效益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增列“林木资产”。

四、育苗生产成本核算
1.核算对象
育苗核算对象按育苗方式和树种划分,以某一育苗方式下的某一树种为一核算对象。
育苗方式:分大田、温室、大棚、容器等。
树种:原则上按具体树种划分,也可作如下分类:
(1)大粒种子育苗:如山核桃、油茶、板栗等。
(2)中粒种子育苗:如红松、国外松、檫树等。
(3)小粒种子育苗:如落叶松、马尾松、杉木、桉树、雪松等。
(4)扦插埋根育苗:如杨树、泡桐等。
(5)花卉培育。
分类原则以耗用工料接近的归为一类,故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的分类方法。
2.核算方法(1)苗木成本
①以树种为对象,采取直接计入和分配计入相结合的方法,将生产费用记入各树种的生产费用明细帐。凡是能够区分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尽可能采取直接计入的方法(如种子、种子处理等)。凡是能够采取适当分配标准进行分配的费用,应尽可能采取正确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如整地
、作床、播种、起苗等费用按实际或定额的人工工日数、畜力头日数、机械台班数等作为分配标准;覆盖材料、肥料、药料等按消耗定额作为分配标准;灌溉费按新播、苗床、换床的不同受益系数作为分配标准等)。凡是受益程度接近的费用,则可按苗床的面积平均分配。
②按不同树种归集的生产费用,用苗龄系数分配不同苗龄的苗木成本。苗龄系数按不同树种年龄的实际耗费水平测定。假设3年生出圃苗的苗龄系数为“1”,2年生苗木为“0.75”,1年生苗木为“0.5”,则同树种不同苗龄的苗木均可折算为约当出圃苗木,据以计算不同苗
龄的苗木成本。苗木成本以“千株”为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如下:
某树种苗木单位(千株)成本=某树种苗木总
成本/[出圃数量+Σ苗床数量×苗龄系数]
出圃苗木总成本=出圃数量×苗木单位成本
在圃苗木总成本=在圃约当出圃数量×苗木单位成本
(2)花卉成本
花卉作为一个核算对象所汇集的生产费用,不再在各类花卉中进行分配。花卉以销售数量作为产品产量。花卉的销售成本,用“期末盘存定值法”计算,即先确定期末的在产品成本,再计算本期的销售成本。
本期花卉的销售成本=期初花卉的
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
期末花卉的在产品成本
期末花卉的在产品成本=∑期末花卉
的各品种数量×各品种的单价
期末花卉各品种的单价,一般可按市场参考价格的50%计算。作价标准,可由各苗圃根据“稳健”的原则自行确定。花卉数量很小的单位,也可以不计算期末花卉的在产品成本,以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作为当年的销售成本。

五、木竹采运成本核算
1.核算对象
(1)木竹采运成本以产品品种为核算对象,一般可不分生产阶段核算。
(2)有条件的单位,如果采运生产和管理可以明确划分生产阶段的,则可按生产阶段,用“平行结转分步法”,计算木竹产品的采运成本。
生产阶段一般可以划分为伐区、运材两个生产阶段,或划分为采伐(含造材)、集材(含归堆)、运材(含装车)、贮木(含卸车、归楞)等四个生产阶段。具体生产阶段的划分,由各林场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
2.核算方法
(1)木竹采运成本以产品为核算对象时,用“约当产量法”计算产成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
约当产量=完工产品数量+在产品数量×约当比率
产品单位成本=生产费用总额/约当产量
产成品成本=完工产品数量×产品单位成本
在产品成本=在产品约当产量×产品单位成本
(2)木竹采运成本分阶段计算时,用“平行结转分步法”计算产成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
①采运成本是分阶段(如“采伐”、“集材”、“运材”、“贮木”等)计算的。
②上阶段成本不转入下阶段成本。各阶段成本均按完成数量平行结转计入产品成本。
③平行结转产品成本时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
④各生产阶段帐户期末在产品成本包括实物已转到下阶段的本阶段成本。如果要了解结存地在产品数量和成本,则本阶段在产品实物结存量应为本阶段帐户结存数量减下阶段帐户结存数量;其在产品单位成本应累计计算,即包括上阶段的成本。
(3)因费用不便划分而以同类产品(如规格材、小材、枝丫)作为一个核算对象的,可以确定适当的系数,将汇集的生产费用在同类产品间进行分配,据以计算各种产品的成本。

六、木竹加工产品成本核算
1.核算对象:分锯材、木制品、竹制品等,也可以产品品种作为核算对象。
2.核算方法
根据产品生产规模大小、品种复杂程度和产品生产是否按批进行,分别采用“简单法”、“分批法”和“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个别生产过程复杂、生产按步骤进行的,除必须采用“分步法”计算产品成本的以外,一般也可在正确估算期末在产品成本的前提下,采用“简单法”计算
成本。
(1)生产过程简单的生产,一般按下列公式计算产品成本:
某产品单位成本=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
副产品及废料收入/产量
生产过程中如有在产品,可采用“期末盘存估价法”或“约当产量法”计算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
(2)产品分批进行生产时,用“分批法”计算成本。一批产品完工,该批产品成本计算单所汇集的生产费用即为该批完工产品的总成本。
(3)产品品种复杂。可将性质相同的产品归为一类,按“分类法”计算类别产品成本。同类产品中不同规格的产品成本可确定适当的系数进行分配。
计算产品成本时,应将总成本分为原料成本和加工成本两部分。原料成本应包括原木供应费。原料成本尽量采取直接计入的方法。或采用正确的分配标准。副产品和废料按规定价格(可销售价减税金)从原料成本中扣除。加工费用凡能区分产品对象的应直接计入,不能区分产品对象的
,可采取适当的标准,在产品间进行分配。

七、经济林产品成本核算
经济林投产后所发生的管护费用,应作为当年收获产品的生产费用。经济林产品成本由林木管护费、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费用所构成。
1.核算对象:分为林木种子、木本粮油和林副产品等。以产品品种作为核算对象。
2.核算方法
采用“简单法”计算产品成本,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即为该产品的总成本。有些产品采集后需进行简单加工才能成为产品的,其加工费用应列入产品的总成本。期末已采集但未加工完成的产品(如油茶球果),可按采集成本进行估价计算在产品成本,在生产费用中扣除后,计算产成
品成本。

八、农产品成本核算
场圃的农业生产是指农田作物、林间套种作物等。应核算选种、育苗、耕种、管理、收割、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
1.核算对象:分粮食、棉花、油料、其他作物等,以产品品种作为核算对象。
2.核算方法
农产品成本按年度计算。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为当年收获产品的成本。冬播作物应作为在产品转入下年。农作物分播种面积和产量两个指标。应分别计算单位成本。
某农产品单位面积(亩)成本=某农产品生产
费用合计/某农产品播种面积(亩)
某农产品单位产品(公斤)成本=某农产品生产
费合计-副产品收入/某农产品产量(公斤)
林间套种作物,按直接发生的生产费用(种苗、播种、收割、贮藏等)计算产品成本。
多年培育、一次收获的产品,应按累计发生的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
多年培育、多年收获的作物,在未收获产品年度前的累计生产费用,应由有收获产品的各年平均分摊。分摊方法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九、畜禽及其他养殖业产品成本核算
1.核算对象
场圃专业畜禽及其他养殖的队、组,应以各养殖对象如猪、牛、羊、家禽、蜂、鱼等为核算对象。
2.核算方法
按饲养对象汇集生产费用。用“期末盘存定值法”计算产品成本。即期末盘存的存栏畜禽以及蜂箱等,按正常的养殖成本制定估价标准,进行估价,作为期末存栏价值。饲养期间畜禽繁殖、死亡、出售均不增减生产成本。期末按下式计算本期的产品(销售)成本。
本期畜禽的产品(销售)成本=期初存
栏价值+本期生产费用-
本期副产品收入-期末存栏价值
本期畜禽产品单位成本=本期畜禽产品成本/
本期畜禽产品产量(公斤)
养鱼一般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即为本期捕捞产品的成本。
家禽饲养如以食用禽为产品对象计算成本时,家禽所生的蛋可按禽和蛋的售价比例,折算为禽的约当产量(公斤),计算蛋的单位成本。
役畜使用应列入“辅助生产”科目核算。如役畜与畜群统一饲养,其饲养费用应单独核算或进行分配,月末转入畜力作业费。畜力作业费(包括为畜力作业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应计算畜力作业单位劳务成本,对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畜力作业头日成本=畜力作业生产费用/畜力
作业的头日数
某作业应分配的畜力作业费=某作业
使用役畜的头日数×畜力作业
头日成本

十、运输、机耕成本核算
场圃的运货汽车和拖拉机应实行单车核算,运输计算百吨公里成本,机耕计算亩(或小时)成本。对油料消耗、轮胎行走公里、修理费用等实行定额管理。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为本期提供劳务的成本。
运输百吨公里成本=本期运输费用总额/本期
运输百吨公里
机耕亩(或工作小时)成本=本期机耕费用总
额/本期机耕面积(亩)或总工作小时

十一、其他辅助生产核算
其他辅助生产如修理、供应水、电、汽和自制材料及工具等,一般可采用“简单法”计算产品和劳务的成本。也可采用“分批法”(如机械修理要求分台次核算时)和“分类法”(如多品种的自制材料和工具生产)计算。不具备计算产品和劳务成本条件的,也可以将辅助生产费用按适
当的标准在受益对象间进行分配。辅助生产对外服务的收入,除数额较大的应按销售处理,负担场圃管理费外,一般可将收入扣抵支出。辅助生产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一般不交互分配费用。辅助生产对内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只计算本部门的成本,不负担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

十二、服务业成本核算
场圃附设的服务业(如招待所、饮食业、旅游业等),一般可按下列办法进行核算:
1.以当月的实际收入作为“营业收入”;以当月的实际支出作业“营业成本”,差额为实现的盈亏。
2.月末有物料结存的(如饮食业),按“实地盘存制”计算当月的物料消耗,然后计算盈亏。
(1)营业收入:当月的实际收入
(2)营业成本:
①营业费用:当月的实际发生数
②物料消耗:按下式计算:
本月物料消耗额=上月
结存额+本月购入额-月末
盘存额
3.采用以上办法核算时,应同时加强备品的实物管理,健全物资的验收和出入库手续,建立必要的备品帐、材料帐、物料帐,健全实物保管和使用的责任制度。同时,要健全收款手续和付款手续。

十三、经销门市部核算
场圃经销门市部主要是销售本场产品。门市部为销售产品所发生的营业支出,列入产品销售费用,核算产品销售利润。
门市部代销或经销外单位产品所实现的利润,作为其他销售利润处理。
独立经营的经销门市部,其核算办法,可参照供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四、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的分配
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分配方法:
1.扣除原材料的直接费用分配法。
扣除原材料的直接费用是指成本项目的2至6项,即机畜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内部承包费、委托生产费和其他生产费之和。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率=分场经费(场圃管理费)总额/分场(场圃)直接费用总额(扣除种苗及材料费)分配额=某产品(作业)直接费]用(扣除种苗及? 牧戏眩练峙渎? 2.扣除原材料的直接费用计划分配率法。
计划分配率是指年度计划中分场经费及场圃管理费的计划数占扣除原材料的直接费用的计划数的百分比。每月计算成本时,只要在实际直接费的基础上,加上用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的分配额即可。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分配数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可暂列待摊费用或预
提费用,于年终一次调整。这种方法,计算简单,但必须有较好的计划工作基础。计算公式如下:
计划分配率=年度计划分场经费(场圃管理
费)总额/年度计划分场(场圃)直接费用总额(扣除种苗及材料费)
分配额=某产品(作业)直接费用(扣除种苗及
材料费)×计划分配率

附录:国营林场苗圃产品分类目录

----------------------------------------
名 称 |计量|报部|| 名 称 |计量|报部
|单位|项目|| |单位|项目
------------|--|--||--------------|--|--
甲、林产品 | |△ ||三、商品苗木 |千株|△
| | || 1.针叶苗 |千株|
一、木竹产品 | |△ || 2.阔叶苗 |千株|
1.规格木材 |立米|△ ||其中:2年以上大苗 |千株|
2.小材及非规格材 |立米|△ || 3.经济林苗木 |千株|
(1)小规格材 |立米| || 4.常绿树苗 |千株|
(2)等外材 |立米| || 5.花卉 |千株|
(3)小杆 |立米| || 6.其它苗 |千株|
(4) | | || | |
3.竹材 |百根|△ ||四、加工综合利用产品 | |△
(1)毛(楠)竹|百根| || 1.锯材 |立米|△
(2) |百根| || (1)板方材 |立米|
4.薪材及其它 |吨 |△ || (2)箱板 |立米|
(1)薪材 |吨 | || (3)灰板条瓦角等 |立米|
(2)木棍(柄)|吨 | || 2.木材加工制品 |千件|△
(3)枝条 |吨 | || (1)车木制品 |千件|
(4)人造板原料|吨 | || (2)木制建筑预制件|千件|
(5)木片 |吨 | || (3)家具及日用木器|千件|
(6)竹类 |吨 | || (4)农具 |千件|
(7)竹梢 |吨 | || (5)其他木制品 |千件|
(8) | | || 3.竹木加工制品 |千件|△
| | || (1)竹跳板 |千件|
二、林木商品种子 |吨 |△ || (2)竹制家具 |千件|
1.油松 |吨 | || (3)竹编 |千件|
2.马尾松 |吨 | || 4.人造板及造纸 |吨 |△
3.华山松 |吨 | || (1)纤维板 |吨 |
4.落叶松 |吨 | || (2)刨花板 |吨 |
5.樟子松 |吨 | || (3)胶合板 |吨 |
6.杉木 |吨 | || (4)细木工板 |吨 |
7.湿地松 |吨 | || (5)竹胶板 |吨 |
8.火炬松 |吨 | || (6)异形板 |吨 |
9. | | || (7)纸浆 |吨 |
----------------------------------------
续表
----------------------------------------
名 称 |计量|报部|| 名 称 |计量|报部
|单位|项目|| |单位|项目
-------------|--|--||-------------|--|--
(8)造纸 |吨 | || (13)木炭 |吨 |
(9) | | || (14)沙棘果 |吨 |
5.其他 | |△ || (15)杜仲 |吨 |
(1)松香 |吨 |△ || (16)其他中药材|吨 |
(2)松节油 |吨 | || (17) |吨 |
(3)松针粉(膏)|吨 |△ || | |
(4)桉油 |吨 | || 乙、多种经营 | |△
(5) | | || | |
| | ||六、种植业产品 | |△
五、木本粮油及林副产品 | |△ || 1.粮食作物 |吨 |△
1.木本粮油 |吨 |△ || (1)稻谷 |吨 |
(1)核桃 |吨 | || (2)小麦 |吨 |
(2)板栗 |吨 | || (3)玉米 |吨 |
(3)干枣 |吨 | || (4)谷子 |吨 |
(4)柿饼 |吨 | || (5)薯类 |吨 |
(5)油茶籽 |吨 | || 2.油料作物 |吨 |△
(6)油桐籽 |吨 | || (1)大豆 |吨 |
(7)乌柏籽 |吨 | || (2)油菜籽 |吨 |
(8)其它木本籽油|吨 | || (3)芝麻 |吨 |
2.林副产品 | |△ || (4)花生 |吨 |
(1)松脂 |吨 | || (5) | |
(2)棕片 |吨 | || 3.蔬菜 |吨 |△
(3)栓皮 |吨 | || 4.其它作物 |吨 |△
(4)生漆 |吨 | || (1)棉花 |吨 |
(5)紫胶 |吨 | || (2)麻类 |吨 |
(6)木耳 |吨 | || (3)烟草 |吨 |
(7)香菇 |吨 | || (4)人参 |吨 |
(8)其他食用菌 |吨 | || (5)啤酒花 |吨 |
(9)鲜笋 |吨 | || (6)黄花菜 |吨 |
(10)笋干 |吨 | || (7) | |
(11)银杏 |吨 | || | |
(12)八角 |吨 | ||七、畜禽及养殖水产品 | |△
----------------------------------------
续表
-----------------------------------------
名 称 |计 量|报部|| 名 称 |计量|报部
|单 位|项目|| |单位|项目
-------------|----|--||--------------|--|--
1.家畜及畜产品 | |△ || 2.建筑材料类 | |△
(1)牛 | 头 | || (包括砖、瓦、石灰、 | |
(2)羊 | 只 | || 沙、采石、预制件、 | |
(3)猪 | 头 | || 陶瓷等) | |
(4)皮张 | 张 | || 3.金属加工(包括修理)| |△
(5)其它 | | || 4.纺织业(包括缝纫) | |△
2.家禽及禽蛋 | |△ || 5.化工产品(包括医药)|吨 |△
(1)鸡 |只/公斤| || 6.食品业 |吨 |△
(2)鸭、鹅等 |只/公斤| || (1)粮食加工 |吨 |
(3)蛋类 |吨 | || (2)食品糕点 |吨 |
3.蜜蜂及蜂蜜 | |△ || (3)饮料 |吨 |
4.鹿茸 |公斤 | || (4)酒类 |吨 |
5.水产品(包括捕捞)| 吨 |△ || (5)糖类 |吨 |
(1)鱼类 | 吨 |△ || (6) | |
(2)虾、蟹 | 吨 | || 7.其它工副业 | |△
(3)贝类 | 吨 | || (1)外售水电 |千度|
(4)其他 | 吨 | || (2)工艺品 |件 |
6.其他养殖 | 吨 |△ || (3)盆景 |件 |
| | || (4) | |
八、水果 | 吨 |△ || | |
1.苹果 | 吨 | || 丙、其它销售 | |△
2.桃 | 吨 | || | |
3.梨 | 吨 | ||十一、运输业 | |△
4.柑桔 | 吨 | || | |
5.其它水果 | 吨 | ||十二、商业 | |△
| | || | |
九、茶叶 | 吨 |△ ||十三、服务业 | |△
1.绿茶 | 吨 | || | |
2.红茶 | 吨 | || 1.招待所、旅馆 | |
3.乌龙茶 | 吨 | || 2.饮食业 | |
4.花茶 | 吨 | || 3.照像业 | |
| | || 4.其它服务业 | |
十、工副业生产 | |△ || (包括公园收入) | |
1.矿产品(各种金属、| 吨 |△ || | |
非金属矿) | | ||十四、其它劳务收入 | |△
-------------------------------------------



1990年10月24日

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4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保险公司:
为反映各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预测各保险公司发展趋势,及时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作出判断,我行制定了《保险业监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现将《指标》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监管指标按反映对象分为非寿险业务指标、寿险业务指标、资金运用指标、财务状况指标四类。非寿险业务指标主要用于监测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寿险业务指标主要用于监测长期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资金运用指标主要用于监测各类保险公司
资金运用状况。财务状况指标主要用于监测各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财务状况。
二、保险监管指标按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与关注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指保险公司的指标值必须在规定的指标值以内,否则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纠正。关注性指标是指保险公司的指标值以在设定的范围内为宜,如果超过设定的
范围,并不一定表示保险公司有违规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但监管部门要对该公司进行跟踪调查,结合其他相关指标综合分析,必要时可要求该公司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这套《指标》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参照适用。各级监管部门在指标使用过程中不能机械运用指标测算,还需要结合当地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区别使用。
四、指标和指标值的设置考虑了其操作性和对当前保险市场状况的适用性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今后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保险市场的变化以及风险处理和技术手段的进步,对该指标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及各保险公司在使用本《指标》的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

保险业监管指标
一、非寿险业务监管指标:
本期自留保费
1.自留保费率=--------×100%
实收资本+公积金
本期保费收入-上年同期保费收入
2.保费增长率=---------------×100%
上年同期保费收入
本期应收保费余额
3.应收保费率=--------×100%
本期保费收入
综合费用
4.综合费用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赔款支出
5.赔付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综合费用+赔款支出
6.保险业务成本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7.两年经营状况率=两年平均赔付率+两年平均费用率-两年投资收益率
本年综合赔款支出+上年综合赔款支出
两年平均赔付率=-----------------×100%
本年已赚保费+上年已赚保费
本年综合费用+上年综合费用
两年平均费用率=-------------×100%
本年已赚保费+上年已赚保费
当年净投资收益+上年净投资收益
两年保费收益率=---------------×100%
本年已赚保费+上年已赚保费
二、寿险业务指标:
本期保费收入-上年同期保费收入
1.保费收入增长率=---------------×100%
上年同期保费收入
本期新契约保费收入
2.新契约保费收入率=---------×100%
本期保费收入
本年准备金提转差 上年准备金提转差
3.准备金变化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上年保费收入
单类险种保费收入
4.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主要险种保费收入变化率=本期单类险种保费收入率-上期单类险种保费收入率
本年退保金支出
5.退保率=--------------×100%
年初责任准备金+本年保费收入
总承保费用
6.承保费用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团体保险承保费用
团体保险承保费用率=----------×100%
本年团体保险保费收入
个人寿险承保费用
个人寿险承保费用率=----------×100%
本年个人寿险保费收入
三、资金运用指标:
资金运用总额
1.资金运用率=-------×100%
应运用资金总额
单类资金运用金额
2.单类资金运用率=--------×100%
资产总额
单类资金运用变化率=本期单类资金运用率-上期单类资金运用率
资金运用净收益
3.资金运用收益率=--------------×100%
(年初资金运用余额+年底资金
运用余额-长期债券应计利息)÷2
资金运用净收益
4.资金运用收益充足率=--------×100%
预定资金运用收益
四、财务状况指标:
1.最低偿付能力指标
1.1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指标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实际资产为其总资产减扣除项后的余额。扣除项包括:除预付赔款外的各种预付款、递延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应收款中已形成呆账的部分、资金运用中已形成呆账的部分、不动产、固定资产的十分之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变现的资产,或在
变现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部分。
保险公司的实际负债为总资产减实收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与未分配盈余后的余额。
当上一年度的自留保费收入小于或等于人民币2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当上一年度的自留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2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自留保费的三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限;
当上一年度的自留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30亿元,小于或等于100亿元人民币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自留保费的四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限。
当上一年度的自留净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100亿元,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8亿元或自留保费的六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限。
1.2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指标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实际资产为其总资产减扣除项后的余额。扣除项包括:除预付赔款外的各种预付款、递延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应收款中已形成呆账的部分、资金运用中已形成呆账的部分、不动产、固定资产的十分之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变现的资产,或在
变现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部分。
保险公司的实际负债为总资产减实收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与未分配盈余后的余额。
当实际负债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3亿元时,小于或等于人民币1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四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准;
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10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2.5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六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准;
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30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10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八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准;
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10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十六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准。

负债总额
2.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额
3.固定资产率=--------×100%
资本金+资本公积
流动资产
4.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本年末所有者权益-上年末所有者权益
5.所有者权益增长率=-----------------×100%
上年末所有者权益
本年利润
6.所有者权益利润率=--------×100%
本年初所有者权益
承保利润
7.保费收入利润率=----×100%
保费收入
年末不良资产余额
8.所有者权益风险率=--------×100%
年末所有者权益
单类资金运用形成的不良资产
9.不良资产率=-------------×100%
单类资金运用余额

监管指标使用说明
(一)非寿险业务指标
1.自留保费指标。本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规模,指标值应小于400%。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该指标值越高,表明保险公司最终抵御风险的能力越低。分析此指标时,当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应在“实收资本加公积金”项目中予以
扣除。保险公司本指标值超过400%,则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应责令其通过补充资本金、减少业务量或扩大分保把指标值降到规定的幅度内。
2.保费增长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是监测保险机构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状况,指标值应在-30%~30%之间。如果此指标值的波动超出本幅度,可能表明该机构业务政策或管理制度发生变化,业务
发展中出现不稳定因素。
3.应收保费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是监测保险机构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应收保费状况,指标值应小于8%。按照权责发生制,保险单生效后若保险费尚未收回,应计“应收保费”。发生应收保费后,需要支
付营业费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垫付分出保费等,如果应收保费率较高,则影响保险机构的现金流量及财务稳定性。但保单合同中约定分期缴付保费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属正常现象。
4.综合费用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是监测保险机构费用支出状况,指标值应不超过35%。
综合费用应包括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保险保障基金。分析本指标时,对新老保险公司要区别对待,老公司业务已有一定规模,市场相对稳定,综合费用率一般应低于新设立的公司。
5.赔付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是监测保险机构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状况。指标值一般应低于65%。本指标值与综合费用率指标值之和不应高于100%。若高于100%,则说明保险承保利润是
负数。在目前,我国对大部分保险费率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在无巨灾的会计年度,承保利润为负数,表明保险公司可能有超标准支付手续费、降低费率、支付退费等违规行为。
6.保险业务成本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测保险机构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成本与承保利润状况。指标值应小于100%。指标值若大于100%,说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出现亏损,承保利润为负值。
7.两年经营状况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稳定性,指标值应小于100%。
本指标综合了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利润表上的全部要素,旨在表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获利能力,综合分析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运作中赔付、费用和投资收益三者对盈利的影响程度和三者之间的关系。指标值超过100%即表示公司亏损,低于100%表示公司盈利。
(二)寿险业务指标
1.保费收入增长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测保险机构长期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状况,指标值范围-10~40%。
我国寿险市场及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是一个新兴市场,开发潜力和成长空间较大,各寿险公司此类业务基数较小,因此在保费收入增长指标值较高。考虑寿险业务较财产险业务相对稳定,因此负增长线也较高。分析本指标时应与其他同类保险机构的本指标同时考虑,如与其他保险机构相
差较大,也应引起注意。
2.新契约保费收入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测保险机构长期寿险新契约增长及新业务拓展状况。指标值范围一般为0~30%。本指标值越低,说明该公司开拓寿险市场的能力较低,或业务政策或业务管理、险种开发等方面存在问题。
3.准备金变化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变化状况。指标值范围一般为-20%~20%。该指标值变化幅度过大,说明可能有新业务介入,险种结构或准备金的提存方法有较大变动,这些都将对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直
接影响。
4.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率指标和主要险种保费收入变化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于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测保险机构寿险业务单类险种保费收入率变化状况,指标值一般应小于5%。单类险种按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主要险种条款划分。
5.退保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于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测保险机构寿险业务退保情况,指标值一般应小于5%。
6.承保费用率指标。
6.1团体寿险承保费用率
6.2个人寿险承保费用率
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适用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测保险机构团体寿险和个人寿险业务费用支出状况。此指标暂不规定指标值,监管部门对指标值高者将进行跟踪调查。
(三)资金运用监管指标
1.资金运用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是否将应运用的保险资金全部进行运用,有无占用应运用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行为,指标值应大于100%。
应运用资金指各项准备金和保户储金之和。虽然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中还包括所有者权益中的现金及其他借入资金,但各项技术准备金和保户储金,是保险公司对报单持有人的负债,这部分负债应该以能产生收益的资产形式存在,必须增值。产险准备金的运用收益将弥补承保亏损,储
金的运用收益要形成保费收入,寿险准备金的运用收益只有达到预定利率水平才不产生利差损。
如果资金运用率低于100%,说明应增值部分资金被占用于未增值的项目,例如:固定资产等,如果资金运用率大于100%,说明所有者权益中现金或其他负债参与了资金运用,这是允许的。
2.单类资金运用率和单类资金运用变化率指标。本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是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保险资金运用项目来运用保险资金以及各资金运用项目在总资金运用中的比重,使其资金运用风险不至过于集中。指标值以国务院批准的正式资金运用
方案为准。本指标在现行资金运用办法下参考价值不明显,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确定后再设置指标值范围,但《保险法》禁止的资金运用项目下的资金存量只能减少不得增加。
3.资金运用收益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益状况。财险公司本指标值范围一般为3%~10%。寿险公司指标值范围一般为4%~12%。寿险公司资金可使用期限长,且要支付一定的预定利息,所以寿险业务资金运用收益率
也相应高于财产险业务。
资金运用的收益水平高,一方面可以获得大量的现金增强公司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公司在承保业务上的亏损。但是,过高的投资收益则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安全性。
4.资金运用收益充足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寿险资金运用实际收益与应有最低收益的比较状况,指标值应大于100%。
预定资金运用收益=(年初责任准备金+年末责任准备金)÷2×各险种预定利率
加权平均数

如果资金运用收益充足率低于100%,则意味着保险公司将产生利差损。
(四)财务状况指标:
1.最低偿付能力指标。本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违反本指标由保险监管机关按《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2.资产负债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是监测保险公司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对于财产险公司指标值应小于75%。对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最低偿付能力等指标的考核适当下降。
3.固定资产率指标。本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占资本金的比重,控制保险公司实物资本比例。指标值应小于或等于50%。
固定资产比重过高,将影响公司财务的流动性。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现指标中分子改为“固定资产总额”即包括“在建工程”项目。将分母增加“资本公积”,主要是考虑保险企业在开业经营后,对于股票发行的溢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对原有固定资产的重估升值将计入“资本公积”。同时“资本公积”可转增实收资本金。
4.流动比率指标。本指标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指标值范围一般在90%~120%。流动比率不应过低而影响保险公司资金的流动性以及支付和变现能力,也不应过高而降低保险公司资金的增值能力。其中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应按
照《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流动资产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资产;流动负债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5.所有者权益增长率指标。本指标作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所有者权益增长的原因包括增资扩股、接受捐赠、资产评估增值和留存收益等。对由于增资扩股和接受捐赠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增长,只要合法合规,增长率高亦可;对
于由于资产评估增值和留存收益增长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大幅度增长,则应结合其它指标分析其原因。本指标暂不规定指标值。
6.所有者权益利润率指标。本指标作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股东权益资产生息状况。指标值应高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本年利润”指当年实际的毛利润,所有者权益以“所有者权益”年初数计算。
7.保费收入利润率指标。本指标作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财产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利润状况。指标值应大于0。
承保利润指不包括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的损益项目合计数。旨在反映保险公司的承保效益。对于一家保险公司的盈亏分析,还要结合资金运用效率、承保综合费用率和各项准备金提取的变动影响情况综合考虑。
例如:对保险技术准备金提取的扩大或减少将直接影响当年的盈利水平。
8.所有者权益风险率指标。本指标作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净资产风险状况。指标值应低于1-(注册资本/所有者权益)。
由于现行办法中对贷款和投资中形成的不良资产缺乏界定或界定比较模糊,难以科学反映资金运用真实质量,因此“不良资产”指资金运用中形成呆账的部分。
9.不良资产率指标。本指标作为关注性指标,仅适用于法人机构,主要监测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状况。指标值应低于14%。
对于不同的资金运用项目,例如:企业债券、实体投资和房地产投资中可能造成的不良资产或资产损失,应根据市价或资产重估、经营状况分析等方法合理判断。此指标值越高,则财务安全性越差。
(五)其它附注
指标中各项目的内容以《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定义为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未做规定的,参照以下规定:
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保费支出
综合费用=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汇兑损失+保险保障基金-汇兑收益-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收入-其它收入
综合赔款支出=本年赔款支出+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数-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数+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
净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支出-其他资金运用费用-资金运用损

已赚保费=自留保费+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
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资金运用总额=银行存款+拆出资金+投资+贷款
承保费用=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



19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