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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

时间:2024-07-26 11:1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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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严厉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省商品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所属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切实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省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商品检验、卫生防疫、医药管理、公安等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相关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查处。对都有权查处的案件,由先受理机关查处;先发现而无
权查处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致使违法者逃避追诉的,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制假工具设备、原材料及假冒伪劣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假冒伪劣商品冒充货值五至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之提供场地、设备、商标印制、广告等服务及其他条件的相关者,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场地、设备、服务及其他条件,没收所收租金或者服务费、使用费,并处所收租金或服务费、使用费总额五至十倍罚款。
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假冒伪劣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其他重要生产资料,危害工农业生产的;
(四)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已受处罚又重犯的。
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对本单位生产、销售商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除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查处外,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二年内不得授予生产、经营方面的荣誉称号,受到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授予生产、经营方面的荣誉称号,已被授予荣誉称号,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九、任何机关和单位利用职权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纵容支持或故意包庇以及阻扰查处使其不受追究的,由上级有关部门认真查处,责令其纠正,并予通报批评,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授权的执法人员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有权对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举、揭发。
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应予奖励;对打击报复检举的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26日

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青法经字第74号《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在宣告判决前及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宣告判决后或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情况,认为需要及时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对上诉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所制作的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书,应及时报送上诉审法院备案。
此复
1988年1月13日



1988年1月13日

德宏州重要用户在重大活动期间要求保证供电的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3号



  现公布《德宏州重要用户在重大活动期间要求保证供电的暂行管理办法》,自2006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德宏州重要用户在重大活动期间要求保证供电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优质服务常态运行机制,保障用户在举行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可靠用电,使供电、保电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重要活动用电安全,消除供用电矛盾,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举行具有重大社会政治影响、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对用户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活动,用户要求紧急供电或保证供电,需要供电企业采取临时特殊措施以保障用户电力供应的情况。如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或建设工程重要工序、新建工程接电、其他临时紧急用电等。
  第三条 要求保证供电的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单位)在活动筹备阶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供电企业,接受至少一名供电企业负责人员参加活动指挥机构,以负责活动期间电力保障的咨询、协调和沟通工作。指挥机构应设立供电保电小组,由用电单位和供电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供电保电方案。
  第四条 用电单位应提前7天向供电企业提出要求供电或保证供电的书面申请。
  如因用户未提出书面申请,供电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供电或保证供电的,供电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供电企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派出技术人员了解活动期间用电的基本情况,与用电单位共同检查用电单位的用电设施,确保安全、可靠供电。
  第六条 经检查,受电工程未按照规定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供电企业可拒绝受理接电和用电申请。
  1、受电工程在立项阶段未与供电企业就用电容量、供电方案等达成意向性协议的。
  2、受电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未经供电企业审核的。
  3、受电工程施工单位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4、施工阶段隐蔽工程未经供电企业中间检查的。
  5、受电工程未经供电企业竣工检验的。
  特殊情况下,受电工程建设方可按照要求先完善相关用电手续后再行提出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在如实说明存在的问题,并得到受电工程建设方书面承诺后,可向其供电。书面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电工程建设方对受电工程内部原因而导致的供电故障、事故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供电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受电工程建设方对因受电工程内部原因给供电企业造成的损失负责,供电企业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 用户因举行活动需要临时增加受电容量的,用电单位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先办理增容手续,供电企业应特事特办,尽可能加快办理速度。
  未按照供电企业要求办理增容手续,供电企业有权拒绝接受保证供电的任务,对由此产生的不能及时供电和保证供电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用电单位存在内部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整改直至供电企业复检后达到要求。
  未按照供电企业要求进行安全整改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接受保证供电的任务,对由此产生的不能及时供电和保证供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用户保电要求加强内部协调,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调整检修停电计划,尽可能满足保证用电的需要。在用户设施安全达标和电网运行许可的情况下与用电单位签订保证供电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
  1、保证供电的期限(精确到小时)。如果用户要求的保电期限较长,电网供电能力不能持续保证供电的,供用双方应对该期间保证供电的区段加以明确。
  2、保证供电的范围。一般情况下,供电企业只对所属产权部分供电设施的按时供电和保证供电负责,由于用电单位设施原因而引起的供电故障与供电企业无关。用电单位书面委托供电企业在活动期间代为维护管理其产权部分供电设施的(不包括暗线),双方可协商解决。
  3、供电企业为保证供电需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由此发生的人力物力如材料费、小工费等费用应得到补偿。
  4、发生供电故障时按照《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供用电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办理。
  5、不可抗力下的免责条款。
  如果供电企业不能承诺保证供电,应提出明确的理由。
  第十条 供电企业接受保电任务后,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及时调整检修停电计划,与用电单位共同协商制定保电方案,落实保电责任,组织应急抢修队伍,加强供电设施的巡视和维护,积极做好事故预防措施,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准备。保电期间,供电企业应指派领导加强关键部位的巡视检查,力争做到措施得当,保障有力,确保安全供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