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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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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的规范化建设,增强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保证市政务大厅规范、廉洁、高效运行,争创全省一流政务大厅,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作为市委、市政府对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奖惩的重要内容和部门对驻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

第二章 考核组织形式与考核方法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成立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考核小组,负责窗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各窗口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月度督查通报和半年综合考核。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遵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将督查考核情况记入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档案,作为月度督查通报和年中及全年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每月初,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的督查考核情况汇总确认并进行通报,同时记入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档案。
  年中综合考核,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小组根据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半年督查考核情况,量化评分,评出窗口考核成绩。全年两次分值经总评折算后报市督查考核局,纳入部门全年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之中。
  第六条 各部门驻厅窗口考核所得分值占所在部门的年终综合考核10分。
  窗口得分由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两部分组成。窗口得分占总分的80%,窗口工作人员得分占总分的20%。
  窗口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70分,加分不超过30分。窗口的年终考核实得分=基础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70分,加、减分项比照窗口标准有关情形实施。
  第七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年度考核分值直接评为零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考核的基础分部分:(70分)
  一、窗口规范化建设(35分)
  (一)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市政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5分)
  (二)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摆放工作牌,对外服务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5分)
  (三)自觉保持窗口工作环境整洁,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资料等摆放整齐有序;(5分)
  (四)不得在大厅内抽烟,在工作场所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或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等行为;(5分)
  (五)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中途外出,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限一天之内的,由窗口单位首席代表签许后报政务中心批准;三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正式请假手续并说明原因后报政务中心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正式请假手续,单位分管领导签许后,向市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一周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单位主要领导签许后,向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履行请假手续,并指定替岗人员;(5分)
  (六)遵守市政务大厅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工作时间不得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5分)
  (七)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5分)
  二、窗口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25分)
  (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驻市政务大厅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受理,即时办结,无“两头”受理的情况;(5分)
  (二)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无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情况;(5分)
  (三)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及时、准确全部录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系统或及时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5分)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无超时办理现象;(5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为办事群众提供热情、微笑服务,言行举止和善、谦恭、庄重、得体。(5分)
  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10分)
  (一)严格依法审批、规范服务,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银行代收费窗口统一缴纳,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无“吃拿卡要”和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5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无服务对象的有效投诉。(5分)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基础分部分(70分):
  一、德(10分)
  (一)政治素质高,团结协作精神好;(5分)
  (二)宗旨服务意识强,沟通协作能力强和工作态度好。(5分)
  二、能(15分)
  (一)工作推动能力强;(5分)
  (二)解决困难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科学;(5分)
  (三)业务能力好,熟悉政策和业务流程。(5分)
  三、勤(15分)
  出勤每签到次记0.2分,病、事假每签到次记0.1分,旷工每签到次扣0.2分。
  四、绩(15分)
  (一)及时接办受理事项;(5分)
  (二)按承诺办结事项;(5分)
  (三)按时办结率在95%以上。(5分)
  五、廉(15分)
  (一)遵守廉洁规定,无“吃、拿、卡、要”现象;(5分)
  (二)规范服务;(5分)
  (三)依法行政。(5分)

第四章 加分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窗口给予加分(30分):
  一、所在部门重视和支持窗口工作,积极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7分)
  (一)遵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选派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保持稳定;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2分)
  (二)所在部门支持、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并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按要求完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工作;(2分)
  (三)所在部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每季度到窗口关心指导工作不少于一次,分管领导每月到窗口关心指导工作不少于一次,每人每次加1分。
  二、围绕政务服务认真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信息,每报送一条信息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或工作简报上每采用1条加0.2分,《庆阳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专刊每采用1条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三、窗口受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或新闻媒体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一)受到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表扬的每件加1分,省委、省政府、国家级部门表扬的每件加2分;
  (二)受到副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1分,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2分,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5分;
  (三)受到市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0.5分,省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1分,国家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1.5分;
  (四)服务对象赠送锦旗,每件加0.2分;书面表扬的,每件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四、主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精简申报材料的(需附对比流程),经核实,每项优化措施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五、积极配合和参与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审批服务创新工作的,加1-3分。
  六、抓好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预审和网上申报,每新增一项网上预审、网上申报项目加0.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七、窗口及所在部门对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积极配合,表现突出的,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八、窗口自身制度建设完善,有创新,文件、事项办理资料归档保管完善的,加2分。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类似情形,比照窗口标准加分。

第五章 减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窗口进行减分(20分)
  一、在“遵守市政务大厅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标准和调换规定”方面出现下列情形的:
  (一)未按要求选派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1 分;在市政务大厅工作时间未满半年而无故中途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0.5分,中途无故调换首席代表的扣0.5分;事先未征得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而擅自调换或随意召回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1分。此项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被省、市级部门批评、被媒体曝光或被市政务服务中心巡查发现违规的,经查证属实的,每人次扣2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变动或请假时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开展的,每次扣0.5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无故不到岗或不按规定进行早晚签到的,以缺岗对待,每人次扣0.2分。
  二、在“所在部门重视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方面出现以下情形的:
  (一)所在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与窗口配合、衔接不好,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正常开展的,每次扣1分;
  (二)出现窗口工作人员政治、生活待遇与同级比较,低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每次扣0.5分。
  三、执行市政府“不得在本部门受理应在市政务大厅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规定方面出现以下情形的:
  (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属市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单位办理的,经核实,每一项扣1分;
  (二)仍在本部门受理已进入市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或继续受理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0.5分;
  (三)擅自在市政务大厅窗口以外向办事者发放审批结果的,每件次扣0.5分;
  (四)拒绝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其审批办件情况进行检查的,每次扣0.5分。
  四、执行“公开办事制度、告知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以及实行承诺服务”的情况。
  (一)未按要求制作《办事告知单》或未将《办事告知单》等告知材料放在窗口规定位置的,每次(项)扣0.5分;告知内容不充分、不准确的,每次扣0.2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推诿、敷衍的,每次扣0.5分;对本部门受理事项未实行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每次扣0.5分;
  (三)无故超过办件承诺时限的,每件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0.5分;
  (四)未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被服务对象投诉的,每件次扣0.5分;
  (五)未按要求实行和参加行政审批联席会议以及联审联办、并联审批的,每件次扣0.5分;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驻厅监察室转交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扣0.1 分;
  (七)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按要求全部录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系统的,扣0.5分;当月所有数据未录入的,扣1分;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和更正的,每次扣0.5分。
  五、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一)上班时间窗口无故无人值守、无人接件的,每次扣0.5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群众投诉的,经查证属实的,每人次扣0.5分;窗口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
  (三)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入窗口工作区内的,每人次扣0.1分;
  (四)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操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网络设备的,每人次扣0.2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因严重违纪、违规或累积扣分20分以上被退回所在部门的,每人次扣1分;
  (六)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类似情形,比照窗口标准减分。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年中和全年综合考核评为文明的窗口及优秀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奖励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作为对派出人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群众来信来访表扬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的,市政务服务中心查实后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半年被评为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退回原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年度工作考核全过程中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驻厅监察室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路旅客列车软席卧铺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旅客列车软席卧铺管理办法
铁道部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购买软席卧铺车票
1.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凭符合国家规定享受软席卧铺条件的证件或介绍信(享受软卧条件参阅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铁道部[85]铁劳人字1389号文);离休干部凭离休证;符合享受软席卧铺条件旅客的随行人员及家属凭本
单位介绍信。
2.老、弱、病、残人员及陪同人员凭本单位介绍信或医院、疗养院证明;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
3.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接待单位介绍信、旅行社订票单或“护照”、“通行证”、“回乡证”(预购车票可凭复印件)等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应证件;同行的陪同人员及亲属凭有关单位介绍信。
4.携带机要文件和贵重物品的人员凭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
5.持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及铁路软座乘车证的人员,领取软席卧铺号时,应同时交验本人工作证。
6.旅客在列车上补购、变乘软席卧铺或软席卧铺代用软座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购买(发售)软席卧铺票的办法
1.旅客购买软席卧铺票时,须填写车站印发的“购买软席卧铺登记表”,详细写明姓名、年龄、性别、国籍、工作单位、职务(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等相应事项,连同证件一并交售票员。
2.售票员发售车票时,须查验相应证件,与购买软席卧铺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售给车票,同时在登记表上注明乘车日期、车次、铺号;购票证件交还旅客携带,备列车上查验和返程购票时使用。“登记表”按车次汇总后递交列车长。
3.凡中央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机关内的售票处发售(签证)的软席卧铺票,在软席卧铺号或车票背面加盖“特售处(×)”字样的戳记,列车验证时,免予查验其他证件。
三、软席卧铺票额的管理
软席卧铺票额统由车站计划室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控制;计划室分配给各售票点的软席卧铺号,要层层办理交接签认;车站领导要经常检查票额的管理、分配计划和售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软席卧铺车厢的管理
1.软席卧铺车厢的列车员要严格执行车门验票制度,在收存旅客车票的同时,要查验相应的证件,并与车站递交的“登记表”进行核对。
2.列车发现持票旅客与“登记表”记载内容不符时,如旅客符合乘坐软席卧铺条件时,应重新填写“登记表”,如不符合条件时,要做好解释工作,妥善安排在其他车厢,并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退还票价差额,并于前方停车站电告售票站、有关分局客运科、路局客运处。
3.列车夜间运行(21∶00至次日7∶00)禁止在软卧车厢内会客。
4.软席卧铺车的列车员及乘警,要严守纪律,坚守岗位,经常巡视,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五、对违反规定发售软席卧铺票的处理
为确保旅客安全,发现站、车违反规定发售(车补)软席卧铺票时,有关站、段长要认真组织分析,查清责任,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员行政或经济处罚;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同时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单位撤消责任站、段的站、段长职务,并对有关人员给
予相应处理。
六、前发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时,均以本办法为准。



1987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7月29日(55)沪高法办字第2939号、1956年2月3日(56)沪高法办字第0552号及1956年5月3日(56)沪高法办字第1915号关于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如何计算的报告均已收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ⅶ本院与司法部1954年9月30日法行(56)/司普字第87420096号对前湖南省人民法院“改判”与“减刑”的解释问题的复函指出:“今后处理死缓减刑后刑期起算日期,应该按此指示(即指本院与司法部1954年6月29日(54)法行字第5703(54)司办自字第33号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的指示)比照执行”。这一复函所指是死缓减刑应该比照上述1954年6月29日原指示关于减刑的计算方法计算。兹将本院与司法部1954年9月30日对前湖南省人民法院的复函抄送一份,希遵照执行。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改判”与“减刑”的法律解释问题的函

法行字第8742号 1954年9月30日 (54)司普字第0096号

湖南省人民法院:
关于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机密齐字第4号批复,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的处理意见”中第一、二两点:“确有悔改的具体事实表现者,得改判……”“尚无悔改的具体表现,但亦无拒绝改造的事实表现者,可改判……”在当时为了争取反革命犯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这种措施是正确的,并已收到良好效果。现在由于法制工作的发展,为了把减刑、改判两个概念弄得更清楚、更明确,更便利于掌握与执行,经政务院政法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由本院部发布“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法行字第5703号司办自字第33号)的指示并已报政务院备案。今后处理死缓减刑后刑期起算日期,应该按此指示比照执行。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的指示

(54)法行字第5703号 1954年6月29日 (54)司办自字第33号

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我院部经与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议通过。兹将此项处理意见开列如下,在国家对这个问题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希即遵照执行:
(一)无期徒刑犯和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犯,如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其他立功表现;或由于国家从社会利益方面考虑需要行使减刑权时,可以由法院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或将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改为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但这种刑期的改变,都是减刑,而非改判。只有因原判决错误而重新判决,才能叫改判。
(二)在减刑或改判后,其刑期自何日起算的问题,应分别处理:
一、减刑是在原判决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以较轻的刑来代替原来较重的刑,是根据原判决确定后在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而决定对原判决确定刑期的减轻和缩短,它不是推翻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情况而重行判决,故减刑后其刑期的计算应自原判决确定后宣告执行之日起算,即原判无期徒刑或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已执行的时间,应分别计算在减为有期徒刑或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例如:张某原判为无期徒刑,并于1950年2月1日宣告执行,至1954年3月1日由于他在劳动改造中表现很好或有立功表现而减为有期徒刑15年,则其减刑后的刑期仍应自1950年2月1日算起,即原判他无期徒刑已执行的四年零一个月应计算在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在此情况下,原来无期徒刑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日数,应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予以折抵。折抵办法是羁押一日抵徒刑一日。
二、改判是撤销原来有错误的判决而重行判决,故改判后的刑期应从改判后宣判之日起算,但应将已执行的日数和原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日数都在改判后的刑期之内予以折抵。例如:李某于1950年1月1日被羁押,于1950年2月1日宣告执行无期徒刑判决,至1954年3月1日由于原判决有错误而改判五年徒刑,则其改判后的刑期应于1954年3月1日起算,其已执行的四年零一个月及原判决确定前的羁押一个月,都应在改判后的五年徒刑期内予以折抵,即再执行十个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