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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07:3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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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36号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02月01日起施行。

局长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 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

第七条 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 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当年12月前将批准后的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一条 各技术委员会在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一) 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 确属不宜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予撤消。

(三)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应当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调整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调整的,应当通知有关技术委员会实施调整。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获批准,有关技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原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

第十三条 各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组织和指导起草工作,督促工作进展,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以及“编写说明”等有关附件,分送本技术委员会各委员﹑通讯单位成员﹑有关制造企业﹑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检定机构﹑使用单位﹑相关标准的起草单位或个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附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 编写说明。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

“国际文件”、“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某些技术条款﹑检定条件﹑检定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在修订时,应当对新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予以说明等。

(二) 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

术条件,应当用规定的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可行。

(三)误差分析。应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估方法分析所规定

的计量性能要求、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器及有关设备仪器,环境条件等)、检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同时应当列出误差源、误差的类别、合成的方法及置信概率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为两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若有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试验数据。

第十七条 起草人或者起草单位收到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列出意见内容和处置结果,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等有关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报审稿的审查工作。

对于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为保证其编写质量,以会议审定为主;内容较单一、分歧较少的可进行函审。具体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决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或函审前1个月,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有关附件提交审定者。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取得一致同意。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若有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应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赞成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必须有“审定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审定意见需经与会代表通过;函审必须附每位函审人员的函审意见(格式见附件5)及主审人汇总的审定意见,其内容包括对规程的评价及主要修改意见(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后,形成报批稿。报批稿和规定的有关上报材料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当在“编写说明”中说明。报送文件包括:

(一) 报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公文1份(格式见附件7);

(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2份,软盘1份;

(三)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表(格式见附件8)﹑编写说明、

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进行审核。

第四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审批格式见附件8)﹑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代号为“JJG”。

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送出版社出版。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有疑点和错误时,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技术委员会联系;如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起草人不得自行更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内容。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其译文由负责制定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人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格式见附件9),经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以文件形式(格式见附件10)并附“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2份,报规程审批单位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及法制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适时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应有原起草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认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重版时,在其封面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下写“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对需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修订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 对已不须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予以

废止。

第二十九条 负责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复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复审结束后应当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属于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范围,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8月5日颁发的《关于〈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暂行规定》即行作废。



附件(略)

从广元橘子事件谈农业品牌建设

一条短信几天间迅速传遍全国,于是全中国的柑橘滞销了,这被人们称之为“广元橘子事件”。广元橘子事件引发蝴蝶效应,远在几千里外的江西南丰县著名的南丰蜜橘也受到严重影响,据统计广元橘子事件对整个柑橘产业造成的损失将不下百亿元。不仅是橘子,因一篇文章谈到的香蕉普通病变,逐渐以讹传讹地演变成“人吃了会致癌”,海南香蕉由于受到各种谣言影响价格持续低迷,最低价仅1毛3分钱一斤,村民只好将香蕉当猪饲料或喂养家禽。广元橘子事件,海南香蕉的“谣言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此庞大的农产品产业,却是这样的弱不禁风,毁于一条短信或者以讹传讹的文章,这不禁让人陷入沉思。

笔者认为各种“谣言”根源在于消费者对农产品没有建立的任何信任。农民是弱势的群体,农产品的危机处理需要靠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起来,但是我们的政府除了要抓“造谣”者,辟谣外,显得束手无策,再不过是当地的行政长官亲自吃橘子做做秀或者下到销售现场卖橘子走走过场,当然是于事无济。政府不能树立消费者的信心,也不能及时处理危机事件,农民当然更不具有这种能力。不久前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我国乳制品行业剧烈震荡,但是北京的“三元”却可以避过风头,是因为当“蒙牛”、“伊利”等行业领袖都检出含有三聚氰胺时,“三元”却没有上质检局的“黑名单”,由此北京的幼儿园可以兴奋地告诉家长,我们给孩子喝的是“三元”, “三元”也得以逆市收购“三鹿”,这就是品牌的力量。品牌能消除不利事件的影响,也可以消除消费者的不信任。

消费者对农产品没有信任感,关键还不是因为农产品安全问题的不断爆发,根本原因是我国农产品相应质量保障体系的缺失,这个体系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这需要长期的过程,当然我们的农民兄弟不能静静地等待。本人一直关注农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本人认为可以用品牌建设来树立消费者的信任,以弥补我国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的缺失,“三元”就是很好的例证。品牌不仅仅是个简单的商标,用来区别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信任品牌,因为品牌本身就是一个承诺,代表一个产品的品质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良心,是对消费者责任和承诺,消费者认可品牌,是对品牌所有者的信赖。消费者可以受到广元橘子事件的影响,不放心其他橘子的品质,但是如果是品牌橘子,消费者基于对品牌的信任,该品牌的橘子可以像“三元”一样在滔天巨浪中独善其身。

我国的农产品普遍不注重品牌,我们买到的农产品,尽管外包装可以做到很漂亮,但是漂亮的包装上,无品牌(商标),无生产厂家,无产品质量说明,属于“三无产品”,这是与工业产品的最大区别。现在很多地方也开始注重品牌,很多农产品的销售者开始申请商标,但是尽管该销售者是当地的销售大户,但就其销量在全国是微不足道的,没有一定销售量的支撑,这种品牌无法推广,无法让全国消费者或者一定地域范围的消费者普遍认知,当然不可能让众多消费者产生由衷的信赖,发挥不了品牌的作用。我们以江西的南丰蜜橘为例,南丰蜜橘有一千三百多年的种植历史,自古为皇家的贡品,被称为“贡桔”,属于上乘的蜜橘品种,南丰蜜橘很早就获得“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和证明商标。南丰县的农民80%以种植南丰蜜橘为业,产量高达十几亿斤,产品销售全国各地以及多个国家。但是和中国其他农产品一样,基本依靠散兵游勇式的当地人进行销售,没有形成销售量占到很高份额的销售龙头企业。尽管当地销售者注册了几百个商标,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商标形成了知名度。品牌建设不是申请了商标就叫品牌,品牌是有内核的,蒙牛的牛根生将品牌归纳为三品:品质、品格和品味。品牌建设本身需要很高的品牌运营能力,由当地农民组织起来的销售者对品牌的理解程度以及品牌建设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只有一定规模以上的龙头企业才能担此重任,所以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品牌建设要以农业产业化的大型龙头企业为主力,笔者在多种场合一再建议地方政府应当扶持当地的大型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来带动当地农产品的品牌建设。

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做好当地的“地方品牌”,其次是大型龙头企业的“企业品牌”。农产品有个先天的资源是工业产品基本不具备的,这就是地理标志(含证明商标和原产地域产品),这个资源是上天对某个地方的恩赐,是由当地独特的气候、土壤等条件以及悠久的历史传统形成的,这是和其他地方相同产品本质上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当地最有价值的品牌,只要将这个地方品牌做好,就能成为当地的金字招牌。但是对于地理标志这个地方品牌的建设,目前我国还鲜有成功者,这些地理标志基本被政府部门控制,成为某些政府部门用来寻租的权利,这是阻碍农产品树立地方品牌的最大障碍。在很多地方,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标志和证明商标标志是公开明码标价的,几乎可以说只要给钱就可以买到,地方政府部门只想出售牟利,根本就不注重维护,所以该地理标志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使金字招牌黯然失色,这是我国目前农产品品牌建设非常惨淡的现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政府下定决心,破除部门利益,将该地理标志交由非政府的协会组织托管,并建立品牌使用的游戏规则。地方品牌形象的破坏者往往来自内部,而不是外部的侵权。当地不良居心销售者或生产者,他们以破坏品牌形象获得私利,这是农产品地方品牌难以建立的另一个原因。破解这个问题并不太难,只要建立利益与共的规则,让大家明白农产品品牌建设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那么不遵守规则者不规矩的行为侵犯的就是左邻右居的私利,左邻右居互相成为监督者,不守规则者将成为过街之鼠,不规矩的行为无所遁形,无法得逞。这样首先从内部开始,使人人自觉维护这个地方品牌,这样才能逐步将地方品牌树立。

按照西方的思维,人都是自私自利,大家可以做到自觉去维护,但是恐怕难以做到人人去自觉建设。从一个博弈的心态而言,普通的农民都会选择静候别人去推广品牌,自己搭便车享受品牌带来的收益。尽管地方品牌可以委托协会组织来托管,但是农业的协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缺陷,尤其是我国目前农业协会组织普遍不规范,所以完全将品牌的打造寄托在协会组织上,显然是有巨大风险的。所以光有地方品牌是不够的,还要形成一两个龙头企业的品牌,这样龙头企业可以作为领头羊,带动提升地方品牌。龙头企业作为一个企业有利益上的诉求,打造一个好的品牌会有经济上的收益。大型的龙头企业的市场敏感程度也比协会组织高,对品牌的运作能力也比较强,龙头企业打造的企业品牌可以是对地方品牌的补充和完善。

粗放的农业生产时代已经过去,即便是再优良的农产品也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农产品的品牌经营时代已经到来。没有品牌的农产品极容易受到各种事件的波及,只有品牌农业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赖,才能坚韧地走出各种不良事件的阴霾,并且步入辉煌。因而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应当受到地方政府以及龙头企业们的高度重视。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联系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14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 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购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30日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市级政府性资金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和《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市政府8号令)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方式和集中采购为主的原则。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分散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采购单位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08〕1713号)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采购。

第二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批,遵循“职责明确、情形适当、程序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询价采购方式。

第四条 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

除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情形外,采购单位申请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宜由采购代理机构参与的;

(二)因项目专业特殊或技术复杂,当地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其暂不具备采购能力的;

(三)按专业要求应特别定制,且不具有批量采购性质而不适合集中采购的。

第五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申请,由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采购方式的报告应当描述采购内容或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原签订合同复印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 2 目情形的应提供);

(三)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采购公告(复印件)及原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失败和废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分散采购的申报:

分散采购的审批申请,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应当说明项目的特殊性、分散采购理由及具体的采购实施方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因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集中采购机构的书面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供);

(四)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实施方案;

(五)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六)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核 市财政局在收到采购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在 2 个工作日内退回或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对基本符合规定的,上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

第八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批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实行采购单位分管市政府领导审批制。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单位予以批复,并抄送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

第九条 招标采购过程中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

已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出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评审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其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审查后,提出拟采用采购方式的建议报市招标采购管委办;

(三)市招标采购管委办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进行联合审核,对拟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市监察局对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违规处罚

(一)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或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购单位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或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因采购单位自身工作延误,造成项目时间紧急的,不得变更采购方式或采购形式,并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