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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1:2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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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二章 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五)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占有、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
  (七)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八)因城市、单位规划改造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九)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资产处置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审批管理制度,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市直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不含土地、车辆、房屋及建筑物)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二)市财政局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以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三)市政府审批权限: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是指:处置单项资产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专用设备除外;转让股权(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向非国有方转让股权(产权);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跨部门和跨级次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直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核后,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报市财政局备案;对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报送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四)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接到申请,以及必备的文件、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或重大处置项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市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出具的《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或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既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和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审批后,相关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七)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采取账销案存的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八)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九)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挂牌出售、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前须经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10%以上的,应当暂停交易,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方可再次交易。

  第四章 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单位申请资产处置,除应填报《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和申请报告外,还应按照处置类别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3.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4.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3.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4.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三)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置换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3.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4.意向性置换协议。
  5.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6.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其他相关材料。

  (四)报废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报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报废资产明细表。应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3.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影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或建设项目拆迁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6.未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单台(件)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材料;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五)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捐赠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捐赠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3.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4.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5.意向性捐赠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六)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报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资产明细表。明细表应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3.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4.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5.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七)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2.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死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3.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资产处置收入5个工作日内,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资产处置收入及应扣除相关税费的金额,市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确认上缴金额,行政事业单位填写《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3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纠正和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擅自处置、串通作弊、截留收入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哈财行资〔2010〕376号)同时废止。







化学矿采掘(剥)技术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矿采掘(剥)技术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1978年11月8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高速度发展化学矿山,使之保持均衡、持续、高产,并达到化学矿山采掘(剥)技术的统一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是结合矿山采掘(剥)实际情况,从技术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出发,落实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包括开拓延伸)任务的综合性技术文件。矿山企业应依据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编制生产、财务、劳资、材料供应、设备运转、风水电供应、运输及技措等计划和组织指挥生产。各生产化学矿山(包括经批准的乡镇矿山企业),必须在矿长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依靠技术人员、工人、领导干部、组织编制好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并严肃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编制采掘(剥)技术计划,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采掘工业的各项技术政策,坚持“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的原则,合理安排采掘(剥)比例关系。保持三级矿量(露天矿山为二级矿量,下同)达到保有定额,保证生产的正常接续;实行“贫富兼采,难易兼采,厚薄兼采”的原则,坚持正规的采掘(剥)顺序,有效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第四条 采掘(剥)技术计划必须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在编制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时,要针对本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矿山科研工作,攻克生产技术难关,推广使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矿山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矿山生产的发展。

第二章 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 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应以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控制指标为根据,结合矿山的采掘(剥)现状和远景规划进行编制。
第七条 编制采掘(剥)技术计划,对重大技术问题(如开采顺序,开拓方案,采掘〔剥〕布局,采矿方法等),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经矿领导审定。
第八条 编制采掘(剥)技术计划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采用本矿已达到的平均先进定额,并向同类型矿山先进水平看齐。
第九条 平衡生产能力,必须按照当期保有的三级矿量、采场工作面、劳动力和生产环节进行统一平衡,并以采取积极的措施后所达到的综合生产能力为依据。
第十条 根据矿山生产具有可变性、连续性和衔接性等特点,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编制,必须积极做好以下几个平衡:
1.三级矿量的比例与产量的平衡。
2.开拓、采准、切割(剥离)工程进度与回采速度的平衡。
3.采矿量、供矿量和入选原矿类型、品级及其精矿质量计划平衡。
4.采矿量和回采工作面能力的平衡。
5.按采掘(剥)顺序要求或入选矿类型品级要求、商品矿质量搭配要求,各种采矿方法采出矿量比例及其回采强度的计划平衡。
6.劳动组织包括主要技术工种(包括技术工人培训计划)的平衡。
7.主要设备能力、备品配件及其检修计划平衡。
8.供水、供电、供风、供汽系统能力平衡。
9.运输、提升系统能力平衡。
10.矿石产、供、销的平衡。
11.主要原材料的平衡。
第十一条 采掘(剥)技术计划体现矿山生产的通盘打算,为了使计划建立在积极可靠的基础上,一定要正确地处理好以下八个比例关系。
1.掘进、采矿、供矿的比例关系(剥离、代矿比例关系)。
2.各种矿石类型、各种品级开采量的比例关系。
3.采准、切割(剥离)、回采工作面数的比例关系。
4.各种采矿方法采出矿量的比例关系。
5.矿柱回采与矿房回采的比例关系。
6.采掘工程与地压控制的关系;采剥工程与边坡管理的关系。
7.生产和维修的关系。
8.直接生产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生产人员和非生产人员的比例关系。
第十二条 为不断改进采掘(剥)方法,开展工艺革新,每个企业可以于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中,指定一个工作面作为试验工作面。其产量不列入年度计划,效率不参加年度计算考核。但必须做单体施工设计和施工组织计划,严格按设计施工,实测取准各项技术经济数据,做好技术总结。新工艺、新方法必须通过由总工程师召集的有关技术鉴定会鉴定后,才能推广使用。

第三章 编制的程序
第十三条 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编制以矿为单位(矿务局以分矿为单位,矿务局汇总),在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采取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方法,以生产科为主,有关科室参加,按职责范围提供资料,共同拟定计划提纲。
第十四条 有关科室深入各生产车间,根据计划提纲,共同编制相应的计划。在此基础上,生产科组织有关技术业务人员,进行积极地综合平衡,编制采掘(剥)技术计划。
第十五条 采掘(剥)技术计划编制成稿后,由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讨论,在意见取得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矿主要领导审查定稿。

第四章 采掘(剥)技术计划的内容
第十六条 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的内容:
一、坑采部分:
1.年度采掘技术计划的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上年度采掘技术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采掘技术计划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2)地质测量部分。叙述计划年度中采掘地段的地质概况,拟定生产地质勘探计划,说明按勘探程度分级的中段矿产储量计算和按采矿准备程度的三级矿量计算成果。
(3)采矿部分。叙述开拓方法,开拓工程,采准系统布置,采准切割工程安排情况;说明采掘比例关系,回采工作面安排;简述使用的采矿方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叙述开采地段地压活动状况,地压监测使用的手段、方法、监测工程的布置及成果要求,监测成果的分析。拟定治理工程的部署计划(技术方案、劳动组织、材料计划、工程概算等)和工程计划完成情况,以及科研成果等。
采掘工程组织方面。叙述凿岩、爆破、装运、支护等工序的作业循环和劳动组织,每个工作面、采矿场所的班或昼夜生产能力(矿柱回采应作专题叙述)。
(4)安全技术部分。拟定雨季防洪措施计划;拟定通风系统,进行风量计算,根据风量分配,设置通风措施工程;拟定雨季防洪措施计划;拟定通风系统,进行风量计算,根据风量分配,设置通风措施工程;拟定其它方面的安全措施计划(如防尘、防暑、防冻、崩落区防护设施及“三废”治理等)。
(5)技术经济部分。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效率、损失率、贫化率、质量指标(包括原矿、精矿品位、工程合格率)、选矿回收率、材料消耗定额、产品成本(包括原矿、精矿)。计算全年材料消耗总量(包括选矿部分)。
(6)机电及辅助生产部分。进行水、电、风、汽的平衡。说明主要设备的大修、中修项目及时间安排。
(7)技术组织措施及其它部分。拟定为保证年度采掘技术计划实现与全面完成计划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项目及其内容。拟定年度更改资金使用计划。拟定全年技术革新计划。
2.坑采年度采掘技术计划应附下列图纸:
(1)开拓系统图。
(2)坑内通风系统立体档意图。
(3)三级矿量分布图。
(4)坑内采掘工程布置图(以纵投影图或平面图表示,标明采掘现状及年度计划形象进度,并涂颜色,第一季度用红色,第二季度用黄色,第三季度用兰色,第四季度用绿色表示)。
(5)采矿方法图。
(6)开拓延深,采准切割工程项目断面图。
(7)采掘工艺改进的新方案图(单报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计划)。
(8)重点技术措施项目设计图。
(9)生产探矿工程布置图。
(10)地压控制设施,观测网点设计平面设影图。
3.坑采年度采掘技术计划应附表格(见附表):
(1)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
(2)采掘计划汇总表。
(3)按勘探程度分级储量表。
(4)三级矿量保有量表(截止 年 月 日)。
(5)三级矿量保有情况表(截止 年 月 日)。
(6)三级矿量平衡表。
(7)勘探工程计划及预期效果表。
(8)开拓延深工程进度计划表。
(9)采准、切割工程进度计划表。
(10)采、供矿计划进度表。
(11)主要采掘设备平衡及大、中修计划表。
(12)主要材料工艺消耗量计划表。
(13)主要原材料供应计划表。
(14)主要工程计划平衡表。
(15)矿石单位成本计划表。
(16)年度更新改造资金计划表。
(各矿还可根据需要增添适当表格)
二、露采部分:
1.露采年度采剥技术计划的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上年度采剥技术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采剥技术计划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2)地质测量部分。叙述计划年度中采剥地段的地质概况;拟定生产地质勘探计划;说明按勘探程度分级的阶段矿产储量计算和按采矿准备程度的二级矿量计算成果。
(3)采矿部分。叙述开拓方法,开段沟布置,采剥工程进度安排及其比例关系;简述使用的剥离方法和采矿方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叙述开采地段边坡稳定状况,边坡监测使用的手段、方法,监测工程的布置及成果要求,监测成果的分析。拟定治理工程的部署计划(技术方案、劳动组织、材料计划、工程概算等)和工程计划完成情况,以及科研成果等。
叙述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卸矿等工序的工作组织,工程量安排,设备生产能力计算,以及劳动组织情况。
(4)安全技术部分。拟定雨季防洪排水措施计划,排土场稳定措施计划和其它安全措施计划(如防尘、防暑、防冻及“三废”治理等)。
(5)技术经济部分。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效率、损失率、贫化率、质量指标(包括原矿、精矿品位、工程合格率)、选矿回收率、材料及燃料消耗定额、产品成本(包括原矿、精矿)等。计算全年材料、燃料消耗总量(包括选 矿部分)。
(6)机电及辅助生产部分。进行风、水、电、汽的平衡。说明主要设备的大修、中修项目及时间安排。拟定采区公路养护措施计划。
(7)技术组织措施及其它部分。拟定为保证年度采剥技术计划的实现与全面完成计划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项目及内容。拟定年度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计划。拟定全年技术革新计划。
2.露采年度采剥技术计划应附下列图纸:
(1)期初和期末矿区采剥工程综合平面图。
(2)分季分阶段采剥平面图和有代表性的勘探线剖面图(分季涂色同坑采(4)图)。
(3)二级矿量分布图。
(4)穿孔爆破设计图(大爆破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计划需专题单报)。
(5)剥离方法示意图。
(6)采矿方法示意图。
(7)采剥工艺改进的新方案图(单报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计划)。
(8)重点技术措施项目设计图。
(9)生产探矿工程布置图。
3.露采年度采剥技术计划应附表格(见附表):
(1)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同坑表1)。
(2)年度采剥计划汇总表。
(3)按勘探程度分级储量表(同坑表3)。
(4)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
(5)勘探工程计划及预期效果表(同坑表7)。
(6)年度采剥工程进度计划表。
(7)露天采场生产条件变化计划表。
(8)年度穿孔量计划表。
(9)年度爆破量计划表。
(10)年度采剥、运输计划综合表。
(11)年度排土计划表。
(12)主要采剥设备平衡及大、中修计划表(同坑表11)。
(13)主要材料、燃料工艺消耗量计划表。
(14)主要原材料、燃料供应计划表(同坑表13)。
(15)主要工种计划平衡表。
(16)矿石单位成本计划表(同坑表15)。
(17)年度更新改造资金计划表(同坑表16)。
(各矿还可根据需要增添适当表格。)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十七条 各生产矿山于每年七月初向主管领导机关提出下年度生产计划建议书,其内容见附件(抄报化工部矿山局),作为上级领导机关编报国家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于每年七月底下达生产计划控制指标,各企业于九月中旬完成采掘(剥)技术计划编制工作。由企业负责人签署在九月底以前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重点化学矿山同时抄报化工部矿山局)。上级主管机关,应在收到采掘(剥)技术计划一个月内(即十月底前)批准下达(并将批文抄送化工部矿山局)。
第十九条 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经上级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生效。重大变动修改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月计划变动修改由企业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六章 计划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对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目标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采掘(剥)技术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层层发动,逐级布置,实行计划任务、技术经济指标分解,逐级签订包保协议(或合同),使全矿每个职工的工作都纳入全企业的目标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采掘(剥)技术计划的贯彻执行,生产矿山应编制月度和季度计划,做到月保季、季保年、保证年度计划的实现。坚持按计划项目施工,加强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建立计划的旬检查、月分析制度。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应经常深入车间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采掘(剥)技术计划执行情况需每季度检查一次,并用书面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抄报化工部矿山局)。
第二十三条 为了解保采掘(剥)工程质量,必须加强取样化验、实测编录工作,建立采掘(剥)作业规程、工程质量验收、产品质量检查、矿石贫化损失管理和三级矿量管理等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正确地掌握施工进度,按时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要求文字简炼,书写清晰,并按八开本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开始施行。适用于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小型化学矿可参照执行。
附件:矿山年度生产计划建议书
矿山年度生产计划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预计年末三级矿量保有情况。
2.采掘(剥)总量、采矿量、掘进量(剥离量)、产品质量等指标(本年度预计完成及下年度建议数)。
3.主要采掘设备能力平衡情况。
4.劳动力情况及计划。
5.主要原材料计划。
6.生产成本概算。
7.主要生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 表1
┏━━┳━━━━━━━━━━┳━━━━━━┳━━━━┳━━┳━━━━━┓
┃ 序 ┃ ┃ ┃上 年 度┃本年┃ 历史最好 ┃
┃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度 ┃ 水平 ┃
┃ ┃ ┃ ┃计┃预计┃计划┣━━┳━━┫
┃ 号 ┃ ┃ ┃划┃完成┃ ┃指标┃年月┃
┣━━╋━━━━━━━━━━╋━━━━━━╋━╋━━╋━━╋━━╋━━┫
┃一、┃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 ┃ ┃ ┃ ┃
┣━━╋━━━━━━━━━━╋━━━━━━╋━╋━━╋━━╋━━╋━━┫
┃二、┃产品产量 ┃ ┃ ┃ ┃ ┃ ┃ ┃
┣━━╋━━━━━━━━━━╋━━━━━━╋━╋━━╋━━╋━━╋━━┫
┃ 1 ┃矿石产量、标矿量 ┃ 万吨 ┃ ┃ ┃ ┃ ┃ ┃
┃ ┃ 原矿量 ┃ 万吨 ┃ ┃ ┃ ┃ ┃ ┃
┣━━╋━━━━━━━━━━╋━━━━━━╋━╋━━╋━━╋━━╋━━┫
┃ 2 ┃井巷掘进量: ┃立方米/米 ┃ ┃ ┃ ┃ ┃ ┃
┃ ┃ 其中:开拓量 ┃立方米/米 ┃ ┃ ┃ ┃ ┃ ┃
┃ ┃ 采切量 ┃立方米/米 ┃ ┃ ┃ ┃ ┃ ┃
┣━━╋━━━━━━━━━━╋━━━━━━╋━╋━━╋━━╋━━╋━━┫
┃ 3 ┃剥离量 ┃万立方米 ┃ ┃ ┃ ┃ ┃ ┃
┣━━╋━━━━━━━━━━╋━━━━━━╋━╋━━╋━━╋━━╋━━┫
┃ 4 ┃销售量:标矿量 ┃ 万吨 ┃ ┃ ┃ ┃ ┃ ┃
┃ ┃ 原矿量 ┃ 万吨 ┃ ┃ ┃ ┃ ┃ ┃
┣━━╋━━━━━━━━━━╋━━━━━━╋━╋━━╋━━╋━━╋━━┫
┃ 5 ┃库存量(原矿) ┃ 万吨 ┃ ┃ ┃ ┃ ┃ ┃
┣━━╋━━━━━━━━━━╋━━━━━━╋━╋━━╋━━╋━━╋━━┫
┃三、┃产品质量:原矿 ┃ 品位% ┃ ┃ ┃ ┃ ┃ ┃
┃ ┃ 精矿 ┃ 品位% ┃ ┃ ┃ ┃ ┃ ┃
┣━━╋━━━━━━━━━━╋━━━━━━╋━╋━━╋━━╋━━╋━━┫
┃四、┃劳动生产率 ┃ ┃ ┃ ┃ ┃ ┃ ┃
┣━━╋━━━━━━━━━━╋━━━━━━╋━╋━━╋━━╋━━╋━━┫
┃ 1 ┃企业全员:价值 ┃ 元/人年 ┃ ┃ ┃ ┃ ┃ ┃
┃ ┃ 实物 ┃ t/人年 ┃ ┃ ┃ ┃ ┃ ┃
┣━━╋━━━━━━━━━━╋━━━━━━╋━╋━━╋━━╋━━╋━━┫
┃ 2 ┃原矿全员 ┃ t/人日 ┃ ┃ ┃ ┃ ┃ ┃
┣━━╋━━━━━━━━━━╋━━━━━━╋━╋━━╋━━╋━━╋━━┫
┃ 3 ┃原矿工人 ┃ t/人日 ┃ ┃ ┃ ┃ ┃ ┃
┣━━╋━━━━━━━━━━╋━━━━━━╋━╋━━╋━━╋━━╋━━┫
┃ 4 ┃采矿直接工人:坑采 ┃ t/工班 ┃ ┃ ┃ ┃ ┃ ┃
┃ ┃ 露采 ┃ t/工班 ┃ ┃ ┃ ┃ ┃ ┃
┣━━╋━━━━━━━━━━╋━━━━━━╋━╋━━╋━━╋━━╋━━┫
┃ 5 ┃掘进 ┃平方米/工班 ┃ ┃ ┃ ┃ ┃ ┃
┃ ┃ ┃平方米/工班 ┃ ┃ ┃ ┃ ┃ ┃
┃ ┃开拓 ┃平方米/工班 ┃ ┃ ┃ ┃ ┃ ┃
┃ ┃ ┃平方米/工班 ┃ ┃ ┃ ┃ ┃ ┃
┃ ┃采准 ┃平方米/工班 ┃ ┃ ┃ ┃ ┃ ┃
┣━━╋━━━━━━━━━━╋━━━━━━╋━╋━━╋━━╋━━╋━━┫
┃ 6 ┃剥离 ┃平方米/工班 ┃ ┃ ┃ ┃ ┃ ┃
┗━━┻━━━━━━━━━━┻━━━━━━┻━┻━━┻━━┻━━┻━━┛
续表
┏━━┳━━━━━━━━━━┳━━━━━━┳━┳━━┳━━┳━┳━┓
┃五、┃原材料消耗 ┃ ┃ ┃ ┃ ┃ ┃ ┃
┣━━╋━━━━━━━━━━╋━━━━━━╋━╋━━╋━━╋━╋━┫
┃ 1 ┃万吨原矿 ┃ ┃ ┃ ┃ ┃ ┃ ┃
┃ ┃ 炸药 ┃ kg ┃ ┃ ┃ ┃ ┃ ┃
┃ ┃ 雷管 ┃ 个 ┃ ┃ ┃ ┃ ┃ ┃
┃ ┃ 导火线 ┃ m ┃ ┃ ┃ ┃ ┃ ┃
┃ ┃ 钎钢 ┃ kg ┃ ┃ ┃ ┃ ┃ ┃
┃ ┃ 合金片 ┃ kg ┃ ┃ ┃ ┃ ┃ ┃
┃ ┃ 坑木 ┃ 平方米 ┃ ┃ ┃ ┃ ┃ ┃
┃ ┃ 燃油 ┃ t ┃ ┃ ┃ ┃ ┃ ┃
┃ ┃ 其中:柴油 ┃ t ┃ ┃ ┃ ┃ ┃ ┃
┃ ┃ 汽油 ┃ t ┃ ┃ ┃ ┃ ┃ ┃
┃ ┃ 润滑油 ┃ t ┃ ┃ ┃ ┃ ┃ ┃
┃ ┃ 电力 ┃ 度 ┃ ┃ ┃ ┃ ┃ ┃
┃ ┃ 轮胎 ┃ 条 ┃ ┃ ┃ ┃ ┃ ┃
┃ ┃ 钢材 ┃ t ┃ ┃ ┃ ┃ ┃ ┃
┃ ┃ 配件 ┃ t ┃ ┃ ┃ ┃ ┃ ┃
┃ ┃ 其中:汽车配件 ┃ t ┃ ┃ ┃ ┃ ┃ ┃
┃ ┃ 推土机配件 ┃ t ┃ ┃ ┃ ┃ ┃ ┃
┣━━╋━━━━━━━━━━╋━━━━━━╋━╋━━╋━━╋━╋━┫
┃ 2 ┃ 万平方米/万米掘进 ┃ ┃ ┃ ┃ ┃ ┃ ┃
┃ ┃ (万平方米剥离) ┃ ┃ ┃ ┃ ┃ ┃ ┃
┃ ┃ 炸药 ┃ kg ┃ ┃ ┃ ┃ ┃ ┃
┃ ┃ 雷管 ┃ 个 ┃ ┃ ┃ ┃ ┃ ┃
┃ ┃ 导火线 ┃ m ┃ ┃ ┃ ┃ ┃ ┃
┃ ┃ 钎钢 ┃ kg ┃ ┃ ┃ ┃ ┃ ┃
┃ ┃ 合金片 ┃ kg ┃ ┃ ┃ ┃ ┃ ┃
┃ ┃ 坑木 ┃ 平方米 ┃ ┃ ┃ ┃ ┃ ┃
┃ ┃ 燃油 ┃ t ┃ ┃ ┃ ┃ ┃ ┃
┃ ┃ 其中:柴油 ┃ t ┃ ┃ ┃ ┃ ┃ ┃
┃ ┃ 汽油 ┃ t ┃ ┃ ┃ ┃ ┃ ┃
┃ ┃ 润滑油 ┃ t ┃ ┃ ┃ ┃ ┃ ┃
┃ ┃ 电力 ┃ 度 ┃ ┃ ┃ ┃ ┃ ┃
┃ ┃ 轮胎 ┃ 套 ┃ ┃ ┃ ┃ ┃ ┃
┃ ┃ 钢材 ┃ t ┃ ┃ ┃ ┃ ┃ ┃
┃ ┃ 配件 ┃ t ┃ ┃ ┃ ┃ ┃ ┃
┃ ┃ 其中:汽车配件 ┃ t ┃ ┃ ┃ ┃ ┃ ┃
┃ ┃ 推土机配件 ┃ t ┃ ┃ ┃ ┃ ┃ ┃
┗━━┻━━━━━━━━━━┻━━━━━━┻━┻━━┻━━┻━┻━┛
续表
┏━━┳━━━━━━━━━━┳━━━━━━┳━┳━━┳━━┳━┳━┓
┃ 3 ┃选矿消耗 ┃ ┃ ┃ ┃ ┃ ┃ ┃
┃ ┃选矿药剂 ┃ kg/t ┃ ┃ ┃ ┃ ┃ ┃
┃ ┃钢球 ┃ kg/t ┃ ┃ ┃ ┃ ┃ ┃
┃ ┃煤 ┃ kg/t ┃ ┃ ┃ ┃ ┃ ┃
┃ ┃水 ┃立方米/吨 ┃ ┃ ┃ ┃ ┃ ┃
┃ ┃电 ┃ 度/吨 ┃ ┃ ┃ ┃ ┃ ┃
┃ ┃滤布 ┃平方米/吨 ┃ ┃ ┃ ┃ ┃ ┃
┣━━╋━━━━━━━━━━╋━━━━━━╋━╋━━╋━━╋━╋━┫
┃六、┃成本 ┃ ┃ ┃ ┃ ┃ ┃ ┃
┃ ┃ 企业成本 ┃ 元/吨 ┃ ┃ ┃ ┃ ┃ ┃
┃ ┃ 原矿成本 ┃ 元/吨 ┃ ┃ ┃ ┃ ┃ ┃
┃ ┃ 选矿成本 ┃ 元/吨 ┃ ┃ ┃ ┃ ┃ ┃
┣━━╋━━━━━━━━━━╋━━━━━━╋━╋━━╋━━╋━╋━┫
┃七、┃利润 ┃ 万元 ┃ ┃ ┃ ┃ ┃ ┃
┣━━╋━━━━━━━━━━╋━━━━━━╋━╋━━╋━━╋━╋━┫
┃八、┃流动资金占用水平 ┃ 元/百元 ┃ ┃ ┃ ┃ ┃ ┃
┣━━╋━━━━━━━━━━╋━━━━━━╋━╋━━╋━━╋━╋━┫
┃九、┃期末三级矿量 ┃ ┃ ┃ ┃ ┃ ┃ ┃
┣━━╋━━━━━━━━━━╋━━━━━━╋━╋━━╋━━╋━╋━┫
┃ 1 ┃开拓矿量 ┃ 万吨 ┃ ┃ ┃ ┃ ┃ ┃
┣━━╋━━━━━━━━━━╋━━━━━━╋━╋━━╋━━╋━╋━┫
┃ 2 ┃采准矿量 ┃ 万吨 ┃ ┃ ┃ ┃ ┃ ┃
┣━━╋━━━━━━━━━━╋━━━━━━╋━╋━━╋━━╋━╋━┫
┃ 3 ┃备采矿量 ┃ 万吨 ┃ ┃ ┃ ┃ ┃ ┃
┣━━╋━━━━━━━━━━╋━━━━━━╋━╋━━╋━━╋━╋━┫
┃十、┃贫化率 ┃ % ┃ ┃ ┃ ┃ ┃ ┃
┣━━╋━━━━━━━━━━╋━━━━━━╋━╋━━╋━━╋━╋━┫
┃十一┃损失率 ┃ % ┃ ┃ ┃ ┃ ┃ ┃
┣━━╋━━━━━━━━━━╋━━━━━━╋━╋━━╋━━╋━╋━┫
┃十二┃精矿回收率 ┃ % ┃ ┃ ┃ ┃ ┃ ┃
┣━━╋━━━━━━━━━━╋━━━━━━╋━╋━━╋━━╋━╋━┫
┃十三┃年末生产能力 ┃ 万吨/年 ┃ ┃ ┃ ┃ ┃ ┃
┣━━╋━━━━━━━━━━╋━━━━━━╋━╋━━╋━━╋━╋━┫
┃十四┃主要采掘设备效率 ┃ ┃ ┃ ┃ ┃ ┃ ┃
┗━━┻━━━━━━━━━━┻━━━━━━┻━┻━━┻━━┻━┻━┛
续表
┏━━┳━━━━━━━━━━┳━━━━━━┳━┳━━┳━━┳━┳━┓
┃ 1 ┃凿岩机:采矿 ┃ 吨/班 ┃ ┃ ┃ ┃ ┃ ┃
┃ ┃ 掘进 ┃平方米/台班 ┃ ┃ ┃ ┃ ┃ ┃
┣━━╋━━━━━━━━━━╋━━━━━━╋━╋━━╋━━╋━╋━┫
┃ 2 ┃装岩机:采矿 ┃ t/台班 ┃ ┃ ┃ ┃ ┃ ┃
┃ ┃ 掘进(剥离) ┃平方米/台班 ┃ ┃ ┃ ┃ ┃ ┃
┣━━╋━━━━━━━━━━╋━━━━━━╋━╋━━╋━━╋━╋━┫
┃ 3 ┃装运机 ┃ t/台班 ┃ ┃ ┃ ┃ ┃ ┃
┣━━╋━━━━━━━━━━╋━━━━━━╋━╋━━╋━━╋━╋━┫
┃ 4 ┃电耙 采矿 ┃ t/台班 ┃ ┃ ┃ ┃ ┃ ┃
┃ ┃ 掘进(剥离) ┃平方米/台班 ┃ ┃ ┃ ┃ ┃ ┃
┣━━╋━━━━━━━━━━╋━━━━━━╋━╋━━╋━━╋━╋━┫
┃ 5 ┃穿孔机 采矿 ┃ m/台年 ┃ ┃ ┃ ┃ ┃ ┃
┃ ┃ 剥离 ┃ m/台年 ┃ ┃ ┃ ┃ ┃ ┃
┣━━╋━━━━━━━━━━╋━━━━━━╋━╋━━╋━━╋━╋━┫
┃ 6 ┃挖掘机 采矿 ┃ t/台年 ┃ ┃ ┃ ┃ ┃ ┃
┃ ┃ 剥离 ┃平方米/台年 ┃ ┃ ┃ ┃ ┃ ┃
┣━━╋━━━━━━━━━━╋━━━━━━╋━╋━━╋━━╋━╋━┫
┃ 7 ┃汽车 运矿 ┃ t/台年 ┃ ┃ ┃ ┃ ┃ ┃
┃ ┃ 运岩 ┃平方米/台年 ┃ ┃ ┃ ┃ ┃ ┃
┣━━╋━━━━━━━━━━╋━━━━━━╋━╋━━╋━━╋━╋━┫
┃ 8 ┃推土机 采矿 ┃平方米/台年 ┃ ┃ ┃ ┃ ┃ ┃
┃ ┃ 剥离 ┃平方米/台年 ┃ ┃ ┃ ┃ ┃ ┃
┃ ┃ 排土场 ┃平方米/台年 ┃ ┃ ┃ ┃ ┃ ┃
┣━━╋━━━━━━━━━━╋━━━━━━╋━╋━━╋━━╋━╋━┫
┃十五┃全矿设备完好率 ┃ % ┃ ┃ ┃ ┃ ┃ ┃
┃ ┃ 其中:采掘设备 ┃ % ┃ ┃ ┃ ┃ ┃ ┃
┃ ┃ 运输设备 ┃ % ┃ ┃ ┃ ┃ ┃ ┃
┃ ┃ 辅助生产设备 ┃ % ┃ ┃ ┃ ┃ ┃ ┃
┃ ┃ 机修设备 ┃ % ┃ ┃ ┃ ┃ ┃ ┃
┣━━╋━━━━━━━━━━╋━━━━━━╋━╋━━╋━━╋━╋━┫
┃十六┃采掘比 ┃ 米/万吨 ┃ ┃ ┃ ┃ ┃ ┃
┃ ┃ 其中:开拓比 ┃ 米/万吨 ┃ ┃ ┃ ┃ ┃ ┃
┃ ┃ 采准比 ┃ 米/万吨 ┃ ┃ ┃ ┃ ┃ ┃
┣━━╋━━━━━━━━━━╋━━━━━━╋━╋━━╋━━╋━╋━┫
┃十七┃剥采比 ┃平方米/吨 ┃ ┃ ┃ ┃ ┃ ┃
┣━━╋━━━━━━━━━━╋━━━━━━╋━╋━━╋━━╋━╋━┫
┃十八┃期末在册人员 ┃ 人 ┃ ┃ ┃ ┃ ┃ ┃
┃ ┃ 其中:生产人员 ┃ 人 ┃ ┃ ┃ ┃ ┃ ┃
┃ ┃ 老弱病残 ┃ 人 ┃ ┃ ┃ ┃ ┃ ┃
┗━━┻━━━━━━━━━━┻━━━━━━┻━┻━━┻━━┻━┻━┛
注:主要采掘设备效率应根据设备型号不同分别填写。
采掘计划汇总表 坑表2
┏━━┳━┳━┳━┳━━━━━━━━━━┳━━━━┳━━━━┳━━━━┳━┓
┃矿区┃项┃单┃年┃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备┃
┃ ┃ ┃ ┃ ┣━┳━━┳━┳━┳━╋━┳━━╋━┳━━╋━┳━━┫ ┃
┃ ┃ ┃ ┃计┃ ┃占年┃一┃二┃三┃ ┃占年┃ ┃占年┃ ┃占年┃ ┃
┃ ┃ ┃ ┃ ┃计┃计划┃ ┃ ┃ ┃计┃计划┃计┃计划┃计┃计划┃ ┃
┃名称┃目┃位┃划┃ ┃ % ┃月┃月┃月┃ ┃ % ┃ ┃ % ┃ ┃ % ┃注┃
┣━━╋━╋━╋━╋━╋━━╋━╋━╋━╋━╋━━╋━╋━━╋━╋━━╋━┫
┃ 1 ┃2 ┃3 ┃4 ┃5 ┃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
┃ 说明:(一)第1栏填列全矿总计,各采区(场、队)之名称。 ┃
┃ (二)第2栏项目内容包括采矿量、供矿量(包括原矿量、标准量(有选矿 ┃
┃ 可填精矿量)) ┃
┃ (三)第3栏单位,采、供矿量用万吨。掘进工程量用平方米/米 ┃
┗━━━━━━━━━━━━━━━━━━━━━━━━━━━━━━━━━━━━┛
按勘探程度分级储量表
计算单位:矿石:万吨 坑表3
┏━━━┳━━━━━━━━━━━━━━━━━━━┳━━━━━━━━━━━━━┳━━━━━━━━━━━━━━━┳━┓
┃矿区及┃ 期初保有储量(截止 年 月 日) ┃本期储量增(+)减(-)变化 ┃期末预计储量 (截止 年 月 日) ┃备┃
┃ 中段 ┣━━┳━┳━━━┳━┳━━━━┳━━━╋━━┳━━┳━━┳━┳━━╋━━┳━┳━━━┳━┳━━━━┫ ┃
┃ 名称 ┃A+B ┃C ┃A+B+C ┃D ┃A+B+C+D ┃品位% ┃采出┃损失┃勘探┃ ┃升级┃A+B ┃C ┃A+B+C ┃D ┃A+B+C+D ┃注┃
┣━━━╋━━╋━╋━━━╋━╋━━━━╋━━━╋━━╋━━╋━━╋━╋━━╋━━╋━╋━━━╋━╋━━━━╋━┫
┃ 1 ┃ 2 ┃3 ┃ 4 ┃5 ┃ 6 ┃ 7 ┃ 8 ┃ 9 ┃ 10 ┃11┃ 12 ┃ 13 ┃14┃ 15 ┃16┃ 17 ┃18┃
┣━━━┻━━┻━┻━━━┻━┻━━━━┻━━━┻━━┻━━┻━━┻━┻━━┻━━┻━┻━━━┻━┻━━━━┻━┫
┃ ┃
┣━━━━━━━━━━━━━━━━━━━━━━━━━━━━━━━━━━━━━━━━━━━━━━━━━━━━━━━┫
┃ 说明:储量增减变化栏中, 采出量及损失量数字前加“-”号; ┃
┃ 勘探增加储量加“+”,减少储量加“-”。 ┃
┃ 升级储量不计入增减量中,数字前不加“+”,“-”号。 ┃
┃ ┃
┗━━━━━━━━━━━━━━━━━━━━━━━━━━━━━━━━━━━━━━━━━━━━━━━━━━━━━━━┛
三级矿量保有量表(截止 年 月 日 ) 坑表4
┏━┳━┳━┳━━━━━━━━━━━━━━━━━━━━━━━━━━━┳━┓
┃ ┃ ┃ ┃ 开 拓 矿 量 ┃备┃
┃ ┃ ┃ ┣━┳━━━━━━━━━━━━━━━━━━━━━━━━━┫ ┃
┃矿┃中┃矿┃合┃ 其 中 ┃ ┃
┃ ┃ ┃ ┃ ┣━┳━━━━━━━━━━━━━━━━━━━━━━━┫ ┃
┃体┃段┃块┃ ┃底┃ 采 准 矿 量 ┃ ┃
┃ ┃ ┃ ┃ ┃ ┣━┳━━━━━━━━━━━━━━━━━━━━━┫ ┃
┃编┃名┃名┃ ┃ ┃合┃ 其 中 ┃ ┃
┃ ┃ ┃ ┃ ┃ ┃ ┣━┳━━━━━━━━━━━━━━━━━━━┫ ┃
┃号┃称┃称┃ ┃ ┃ ┃底┃ 备 采 矿 量 ┃ ┃
┃ ┃ ┃ ┃ ┃ ┃ ┃ ┣━┳━━━━━━━━━━━━━━━━━┫ ┃
┃ ┃ ┃ ┃ ┃ ┃ ┃ ┃合┃ 其 中 ┃ ┃
┃ ┃ ┃ ┃ ┃ ┃ ┃ ┃ ┣━━┳━━━━┳━━┳━━┳━┳━┫ ┃
┃ ┃ ┃ ┃计┃柱┃计┃柱┃计┃矿房┃房间矿柱┃底柱┃顶柱┃ ┃ ┃注┃
┣━╋━╋━╋━╋━╋━╋━╋━╋━━╋━━━━╋━━╋━━╋━╋━╋━┫
┃1 ┃2 ┃3 ┃4 ┃5 ┃6 ┃7 ┃8 ┃9 ┃ 10 ┃ 11 ┃ 12 ┃13┃14┃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备采矿量中的矿柱部分,系指已做完工程可直接进行回采的部分。
三级矿量保有情况表(截止 年 月 日) 坑表5
┏━┳━━━━━━━━━━━━━━━━━━━━━━━━━━━┳━┓
┃ ┃ 开 拓 矿 量 ┃备┃
┃矿┣━━━┳━━━┳━━━━━━━━━━━━━━━━━━━┫ ┃
┃ ┃保有量┃保有期┃ ┃ ┃
┃区┃(万吨)┃ (年) ┃ 采 准 矿 量 ┃ ┃
┃ ┣━┳━╋━┳━╋━━━┳━━━┳━━━━━━━━━━━┫ ┃
┃ ┃定┃实┃定┃实┃保有量┃保有期┃ ┃ ┃
┃名┃ ┃ ┃ ┃ ┃(万吨)┃ (月) ┃ 备 有 矿 量 ┃ ┃
┃ ┃ ┃ ┃ ┃ ┣━┳━╋━┳━╋━━━━━┳━━━━━┫ ┃
┃ ┃ ┃ ┃ ┃ ┃定┃实┃定┃实┃ 保有量 ┃ 保有期 ┃ ┃
┃称┃ ┃ ┃ ┃ ┃ ┃ ┃ ┃ ┃ (万吨) ┃ (月) ┃ ┃
┃ ┃ ┃ ┃ ┃ ┃ ┃ ┃ ┃ ┣━━┳━━╋━━┳━━┫ ┃
┃ ┃额┃有┃额┃有┃额┃有┃额┃有┃定额┃实有┃定额┃实有┃注┃
┣━╋━╋━╋━╋━╋━╋━╋━╋━╋━━╋━━╋━━╋━━╋━┫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 12 ┃ 13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矿区┃中段┃矿块┃ 开 拓 矿 量 ┃ 采 准 矿 量 ┃ 备 采 矿 量 ┃备┃
┃ ┃ ┃ ┣━━━┳━━━━━━━━┳━━━╋━━━┳━━━━━━━━┳━━━╋━━━┳━━━━━━━━┳━━━┫ ┃
┃ ┃ ┃ ┃期 初┃ 本期发生 ┃期 末┃期 初┃ 本期发生 ┃期 末┃期 初┃ 本期发生 ┃期 末┃ ┃
┃ ┃ ┃ ┣━━━╋━━┳━━┳━━╋━━━╋━━━╋━━┳━━┳━━╋━━━╋━━━╋━━┳━━┳━━╋━━━┫ ┃
┃名称┃名称┃名称┃保有量┃新增┃采出┃损失┃保有量┃保有量┃新增┃采出┃损失┃保有量┃保有量┃新增┃采出┃损失┃保有量┃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13 ┃ 14 ┃ 15 ┃ 16 ┃ 17 ┃ 18 ┃19┃
┣━━┻━━┻━━┻━━━┻━━┻━━┻━━┻━━━┻━━━┻━━┻━━┻━━┻━━━┻━━━┻━━┻━━┻━━┻━━━┻━┫
┃ ┃
┣━━━━━━━━━━━━━━━━━━━━━━━━━━━━━━━━━━━━━━━━━━━━━━━━━━━━━━━━━━━━━┫
┃ ┃
┣━━━━━━━━━━━━━━━━━━━━━━━━━━━━━━━━━━━━━━━━━━━━━━━━━━━━━━━━━━━━━┫
┃ 说明:(一)第4、9、14栏中期初保有量分别为坑表4中的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 ┃
┃ (二)第5、10、15栏中新增量分别为计划年度中开拓、采准、场割工程完成之后所获得的开拓、采准、备采矿量。 ┃
┃ (三)第6栏为开拓副产加第 11栏采出量。 ┃
┃ 第11栏为采准副产加第16栏采出量。 ┃
┃ 第16栏为切割副产加坑表10年计划采矿量。 ┃
┃ (四)第7、12、17栏为计划损失量。 ┃
┃ (五)期末保有量等于期初保有量加本期新增量减去采出量和损失量。 ┃
┗━━━━━━━━━━━━━━━━━━━━━━━━━━━━━━━━━━━━━━━━━━━━━━━━━━━━━━━━━━━━━┛
勘探工程计划及预期效果表 坑表7
┏━━┳━━┳━━┳━━━━━━━━━┳━━━━━━━━━━━━━━━━━━━━━━━━━━━┳━┓
┃矿区┃勘探┃工程┃计划工程量m/个(条)┃ 预 期 效 果 ┃ ┃
┃ 及 ┃ ┃ ┣━┳━┳━┳━┳━╋━━━━━━━━━━━┳━━━━━━━━━━━━━━━┫ ┃
┃工程┃ ┃ ┃全┃一┃二┃三┃四┃ 升级储量(万吨) ┃ 新增(+)或减少(-)储量(万吨)┃ ┃
┃地点┃ ┃ ┃ ┃季┃季┃季┃季┣━━┳━━┳━━┳━━╋━━┳━┳━━━┳━┳━━━━┫ ┃
┃ ┃性质┃类别┃年┃度┃度┃度┃度┃全年┃D→C┃C→B┃B→A┃A+B ┃C ┃A+B+C ┃D ┃A+B+C+D ┃ ┃
┣━━╋━━╋━━╋━╋━╋━╋━╋━╋━━╋━━╋━━╋━━╋━━╋━╋━━━╋━╋━━━━╋━┫
┃ 1 ┃ 2 ┃ 3 ┃4 ┃5 ┃6 ┃7 ┃8 ┃ 9 ┃ 10 ┃ 11 ┃ 12 ┃ 13 ┃14┃ 15 ┃16┃ 17 ┃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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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一)第2栏包括生产勘探和基建勘探,其划分标准按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矿出生产地质┃
┃ 和测量工作暂行规定》为准。 ┃
┃ (二)第3栏 工程类别包括钻探、坑探、探槽、浅井、浅钻等 。 ┃
┃ (三)预期效果以矿务局(矿)为单位汇总。按勘探性质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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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延深工程进度计划表 坑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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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矿区┃工程┃工程┃工程量┃断面┃支护┃月效┃ 工程进度计划 ┃备┃
┃ ┃ ┃ ┃ ┃(m/平 ┃ 平 ┃ ┃(m/ ┣━━┳━━┳━━┳━━┳━━┫ ┃
┃ ┃名称┃地点┃名称┃方米) ┃方米┃形式┃ 月)┃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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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1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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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准、切割工程进度计划表 坑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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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矿区┃工程┃工程┃工程量┃副产矿┃断面┃支护┃月效┃ 工程进度计划 ┃备┃
┃ ┃ ┃ ┃ ┃(m/平 ┃量 ┃ 平 ┃ ┃(m/ ┣━━┳━━┳━━┳━━┳━━┫ ┃
┃ ┃名称┃地点┃名称┃方米) ┃ (t) ┃方米┃形式┃ 月)┃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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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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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矿计划进度表 单位:万吨 坑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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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 中段及 ┃采矿┃损失┃贫化┃ 期 初 ┃ 本 期 ┃ 期 末 ┃备┃
┃ ┃ ┃ ┃ ┃ ┣━━┳━━┳━━╋━━┳━━┳━━━━━━━━━━━━━━━━━━╋━━┳━━┫ ┃
┃ ┃ ┃ ┃ 率 ┃ 率 ┃工业┃地质┃采下┃年计┃采出┃ 供矿量/采准副产量 ┃采下┃工业┃ ┃
┃ ┃ ┃ ┃ ┃ ┃ ┃品位┃ ┃划采┃品位┣━━┳━━━┳━━━┳━━━┳━━━┫ ┃ ┃ ┃
┃名称┃矿块名称┃方法┃ % ┃ % ┃矿量┃ % ┃贮存┃矿量┃% ┃全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贮存┃矿量┃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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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一)第4、5栏填列各种不同采矿方法的设计指标; ┃
┃ (二)第6栏系指矿块已具备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条件,扣除保安矿柱矿量之后,可供回采的矿量。 ┃
┃ (三)第8、16栏系指回采落矿后,可继续进行出矿工作而暂时贮存在矿房中的矿量。 ┃
┃ (四)第9栏系指计划采出的矿块工业矿量。 ┃
┃ (五)供矿量等于采出矿量加采准副产。采出矿量=计划采矿量x(1-损失率)/(1-贫化率)。在此表中仅填列供矿量/采准副产量 ┃
┃ (六)第17栏系指矿块的工业矿量中未开采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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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采掘设备平衡及大、中修计划 坑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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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设备┃规格┃ 现有情况 ┃ 年设备平衡表 ┃ 大、中修计划 ┃备┃
┃ ┃ ┃ ┣━━┳━━┳━━╋━━━┳━━━━━┳━━━╋━┳━┳━┳━┳━┫ ┃
┃ ┃ ┃ ┃在册┃完好┃在用┃ 计划 ┃已订货及利┃ 需补 ┃合┃一┃二┃三┃四┃ ┃
┃ 号 ┃名称┃型号┃台数┃台数┃台数┃需要量┃用库存数量┃充数量┃计┃季┃季┃季┃季┃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10┃11┃12┃1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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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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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工艺消耗量计划表 坑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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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项目┃工程量┃ 炸 药 ┃ 雷 管 ┃ 导火线 ┃ 钎 钢 ┃ 合金片 ┃ 坑 木 ┃ 燃 油 ┃ 电 力 ┃ 钢 材 ┃备┃
┃号┃ ┃ ┣━━┳━━╋━━┳━━╋━━┳━━╋━━┳━━╋━━┳━━╋━━━┳━━━╋━━┳━━╋━━┳━━╋━━┳━━┫ ┃
┣━╋━━╋━━━┫单耗┃总耗┃单耗┃总耗┃单耗┃总耗┃单耗┃总耗┃单耗┃总耗┃单 耗┃总 耗┃单耗┃总耗┃单耗┃总耗┃单耗┃总耗┃注┃
┃ ┃ ┃t或 ┣━━╋━━╋━━╋━━╋━━╋━━╋━━╋━━╋━━╋━━╋━━━╋━━━╋━━╋━━╋━━╋━━╋━━╋━━╋━┫
┃ ┃单位┃立方米┃ kg ┃ kg ┃ 个 ┃ 个 ┃ m ┃ m ┃ kg ┃ kg ┃ kg ┃ kg ┃平方米┃平方米┃ kg ┃ kg ┃ 度 ┃ 度 ┃ t ┃ t ┃ ┃
┣━╋━━╋━━━╋━━╋━━╋━━╋━━╋━━╋━━╋━━╋━━╋━━╋━━╋━━━╋━━━╋━━╋━━╋━━╋━━╋━━╋━━╋━┫
┃一┃采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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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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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4)财会字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自1994年7月16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代理记 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 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四条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降会计师事务所外,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 账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财政机关负责对其发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年检。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

(二)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

(三)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承办本办法第五条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审阅并签名或者盖章后,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受以下规则:

(一)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由财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