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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7:4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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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安委会部署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工作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联动协作、强化监管,依法取缔关闭了一批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1-10月份,全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0.7%、19.3%。但是,还存在着部分地区“打非”工作进展不平衡、工作成效不够显著等问题,特别是在非煤矿山领域发生了因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导致的重大事故1起、死亡10人,较大事故10起、死亡46人,“打非”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将全国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延长至11月底的工作部署,现就非煤矿山领域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打非”工作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10月28日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当前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打非”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充分发挥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打非”工作职责,重点强化县乡基层政府的领导责任,着力从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保障地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高度深入开展“打非”工作,采取更加有力、扎实有效的对策措施,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针对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非法盗采、以采代探、整合期间违法生产、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失效仍违法生产,以及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等问题,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安全监管,采取协同检查、联合执法等手段,集中开展整治,坚决打击非煤矿山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湖南湘西、陕西渭南、云南红河、河南三门峡等事故多发地区,要针对突出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铲除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滋生的土壤,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形成“打非”的强大声势和合力。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电力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打非”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将非煤矿山领域“打非”工作纳入常态化工作轨道。

四、从严追究责任,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因非法违法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抓紧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对“打非”工作不力的地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的要求,制定本地区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震慑作用,营造有利于“打非”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推进资源整合,巩固“打非”工作成果。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并将资源整合工作与打击非法违法活动有机结合,做到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相互促进。要紧紧盯住各地已经确定的省级重点挂牌督办的整合矿区,督促整合后的企业依法严格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不按照要求整合、整顿的矿山一律不得生产;逾期未达到整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关闭,严防企业以整合为名逃避关闭。要通过取缔非法、打击违法、资源整合、整顿提高,不断推动矿山安全条件的改善,从源头上解决非煤矿山“小、散、乱、差”的状况,巩固“打非”工作成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条件的提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10第47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分别以第MEPC. 186(59)号和第MEPC. 187(59)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6(59)号决议)
  2.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7(59)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公 告

二OO二年第23号

 

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为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环保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环保产业技术水平,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继续执行,其有关规定和鼓励政策适用于本批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ОО二年五月八日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设备(产品)名称
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一、空气污染治理设备
   
1.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处理风量:≥1000m3/h

进口浓度:≥500mg/L

出口温度:250-320℃

净化效率:>90%
喷漆废气净化、印刷废气净化及其他含有苯、酮、醛、酚、醇等类有机气体的净化。

2.NID干法烟气脱硫设备
脱硫剂: CaO/Ca(OH)2、电石渣
脱硫率: ≥80%

钙硫比: ≤1.4

无废水排放
20万KW以下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或其它行业低浓度含硫烟气处理。

3.气动脱硫除尘设备
脱硫率:>90%

除尘率:>99%

林格曼黑度:<1

液气比:0.2-1

阻力损失:<1200Pa
冶金、石化、建材、轻工等行业75t/h以下燃煤锅炉烟气脱硫除尘;

130t/h以下电站燃煤锅炉烟气脱硫。

4.氨-硫铵喷雾干燥半干式烟气脱硫成套设备
处理烟气量:≥3×104m3/h

脱硫率:>90%

脱氮率:>30%

氨硫比:0.53

使用寿命:>10年

副产品:硫铵系化肥或工业原料

副产品综合利用,无二次污染

无废水排放
10-35t/h工业锅炉烟气脱硫,适用于链条炉、煤粉炉、窑炉等炉型

5.高炉煤气干法除尘器
处理风量: >15×104 m3/h

排放浓度:<15mg/N m3

过滤风速:≥1m/s

除尘效率:>99.8%

设备阻力:<1200Pa

无泄漏
易燃、易爆介质粉尘的治理;

各类高温烟气的治理及粉料回收。

6.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湿式除尘脱硫洗涤塔
脱硫剂:Ca(OH)2、废碱液

主体结构材质:防腐材料

阻力损失:<1500Pa

脱硫率:>70%

除尘效率:>95%
工业锅炉和窑炉烟气除尘脱硫。

二、水污染治理设备
   
7.光化学废水处理一体化设备
脱色率:>90%

进水COD:150mg/L-1000mg/L

COD去除率:>50%

废水经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废水、化纤行业的棉浆黑液、苎麻行业的脱胶废液、化工、制药等工业废水处理。

8.电絮凝-电气浮复合技术与设备
处理能力:>30t/d

COD去除率:≥80%

色度去除率:≥95%;
纺织、印染、电镀、食品、化工、皮革行业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及高含盐量的废水处理。

9.含油污水处理装置
处理能力:>500t/d,

油和悬浮物去除率:≥90%

处理后水质:含油量≤1mg/L

悬浮物中粒径中值:≤1μm
含油量≤100mg/L,固体悬浮物含量≤100mg/L的油田采出水,港口、码头、洗车场、石化行业的含油污水处理。

10.高浓度有机废水催化湿式氧化处理成套设备
进口COD:2×104 mg/L-8×104 mg/L

COD去除率:≥90%

NH3-N去除率:≥99%

处理量: >20t/d
染料、焦化、农药、石化及精细化工等的工业有机废水处理。

11.超效浮选装置
池深:600-780mm

有效水深:400-500mm

水力停留时间:3min

表面负荷:10m3/m2.h

回流比:20-30%

SS去除率:≥90%
给排水处理,自来水厂原水的混合处理,生产用水的回收,造纸、食品、制胶等行业及城市污水的净化。

12.筒式格栅除污机
格栅有效直径:≥600mm
工作深度:<4 m

设计水深:≤3 m

安装角度(°):35

齿耙运行速度:1-3 m/min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拦截和清除水中污物及漂浮物。

13.螺旋格栅机(格栅、除污、压榨一体化)
栅框滤缝尺寸:6-12mm

直径: 600-3000mm

最大处理量: 3900m3/h

电机功率:1.1-3kw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拦截和清除水中污物及漂浮物。

14.移动式格栅除污机
格栅有效宽度:>4000mm

栅条净距: <50mm

工作深度:<15 m

设计水深:≤3.5m

安装角度(°):60-75

齿耙运行速度:5-9 m/min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

15.泵吸式除砂机
运行速度:1.2m/min

主梁最大挠度: ≤1/1000

主从动轮轮距与跨度比:≥1/8

耐磨砂泵扬程: ≥5m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除砂处理。

16.辐流沉淀池刮泥、吸泥机
池径:≥20 m

刮臂外缘线速度:

初沉池1-3m/min

二沉池1-1.8m/min

提升高度:≥200mm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刮除或吸除底部污泥。

17.螺旋砂水分离器
螺旋体直径: ≥Ф260mm

处理能力: ≥ 0.72m3/min

砂粒直径: ≥0.2mm

转速:18-50r/min

可自动控制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

18.卧轴式表面曝气机(转刷、转蝶)
转刷、转蝶表曝机长度: ≥1500 mm

转刷曝气机直径:700-1000 mm

转蝶曝气机直径:1400 mm

转刷曝气机动力效率:1.8-2.5kgO2/kw.h

转蝶曝气机动力效率:1.8-2.5kgO2/kw.h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曝气供氧、混合或推流。

19.微孔曝气头
曝气水深: 4m

氧利用率:≥20%

充氧能力: ≥ 0.13Kg/h

阻力损失: 5000Pa

服务面积: 0.5m2/只

供气量: 2m3/h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曝气供氧。

20.潜水搅拌机
叶轮直径:300-800mm

电机功率:0.75-1.0kw

转速: 200-980r/min

最大混合量:9800m3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混合或推流。

21.旋转式滗水器
滗水量:≥500m3/h

堰口长度: ≥10m

滗水深度:1000-3000mm

PLC控制
工业和城市污水处理。

22.潜水污水泵
流量: ≥1000m3/h

扬程:≥20m

电机功率:100w-300kw

口径: ≥200mm

泵功率: ≥78%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的提升。

23.螺旋污泥泵
螺旋外径: ≥300mm

安装角度(°):30

流量: ≥100 m3/h

转速: 40r/min-110 r/min

扬程: 2.0m-5.5m

泵效率: ≥ 80%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提升和输送。

24.单级高速离心鼓风机
进口流量:≥200m3/min

标准进气温度: 20℃

进口压力: 0.098MPa

出口压力: 0.17 MPa

轴功率: 250-980kw

电机功率: 290-1250kw

级效率: ≥ 82%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生化处理的供氧曝气。

三、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25.垃圾压实机
整机工作质量: ≥2000 kg

激振力: ≥356KN

工作速度: ≥6.5km/h

行驶速度: ≥12.5 km/h

发动机功率: ≥141kw

振动频率: ≥27Hz
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填埋厂。

26.城市垃圾机械化转运站
主缸力:≥100KN

推缸力:320KN

门缸力:2-100KN

送料缸:320KN

系统压力:26MPa

日处理垃圾量:>120t

包块密度: 1t/m3

机器功率: 15KW
城市生活垃圾的中转和运输。

27.移动式垃圾处理筛分成套设备
日处理量: ≥100t

皮带机总功率: ≥6.0kw

链板机功率: ≥3.0kw

筛功率: ≥9.0kw

筛孔孔径: 30-50mm

筛分效率: ≥35%(发酵后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特别适于对陈腐性生活垃圾的分选处理。

28.污泥制肥成套设备
污泥处理量:≥20m3/d

颗粒肥含水率:

有机肥 <22%

复合肥 <5%
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工业(酿造、食品、饲料等行业)污泥处理。

四、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
   
29.减振、隔振装置
阻尼器

 垂直阻尼系数:350KNS/m

 水平阻尼系数:330KNS/m

弹簧减振器

 垂直刚度系数:6.80KN/mm

 水平刚度系数:5.55KN/mm

垂直最大振幅:145μm

水平最大振幅:145μm

环境温度:-40℃-90℃

使用寿命:30年

隔振效率:≥90%
适用于需要减振、隔振的精密仪器、设备。

五、环境监测设备
   
30.噪声频谱分析仪
测量范围:35-130dB(A)、40-130dB(线性)

频率:31.5Hz-8kHz

精度:符合国标GB3785 I型机精度标准

温度:-20℃-40℃

湿度:60%-95%

气压:常压
生产线噪声及生产车间环境噪声监测分析。

31.噪声自动测量系统
测量范围:32-140dB(A)、40-140dB(C)、

     45-140dB(线性)

频率:10Hz-20KHz

精度:符合国标GB3785 I型机精度标准

温度:-20℃-40℃

湿度:60%-95%

气压:常压

输出:数字信号
交通道路、小区环境噪声监控。

32.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分析系统
含尘量测量范围:0-200mg/m3、0-2000mg/m3

含尘量测量精度:±2%

气体污染物测量范围:

SO2:0-250-2500mg/m3

NO: 0-250-2500mg/m3

CO:0-500-5000 mg/m3

气体污染物测量精度:±1%满量程

流速测量范围:0-35m/s

流速测量精度:±0.2m/s

压力:±3000Pa 精度:±1%

温度:0-200℃ 精度:±1℃

湿度:0-20%  精度:±2%满量程

输出:数据信号,可通过公共电话交换网(PSTN)传输数据
烟气污染源监测

33.总有机碳分析器
测量范围:0-10mg /L最小

     0-10g/L 最大

测量误差:±2%满量程

稳定型:±2%满量程/周

滞后时间:5min

采样量:≤24mL/h

正常工作温度:0-50℃

输出信号:4-20mA或RS232,RS484数字输出
城市污水、工业废水检测和分析。

34.酸雨采样器
感雨器灵敏度:温差≥1℃

雨停关盖延迟时间:≥2min

采集雨量范围:0.04-4mm/min

分段样数:12个

混合样容量:≥20L

环境温度:0℃-50℃

相对湿度: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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