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9:0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6〕3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八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是市房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公布的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

  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条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拆管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按公式(重置价×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剩余年限÷批准年限)给予补贴。如果剩余年限÷批准年限低于20%的,按20%计算。

  第十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市拆管机构认定后,可以按下列计算提取补偿安置款,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成本价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差价,乘以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

  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产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1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1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1户计算其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人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确定产权调换面积。安置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其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差价结算。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产权调换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前项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确实不可以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初装费。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全部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奖励。奖励发放办法和标准随拆迁公告同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安置房成本价1至1.2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安置房成本价1.2至1.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六条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以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助。

  具体为:1年以上2年以下的,增加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0%;2年以上3年以下的,增加40%;3年以上4年以下的,增加60%;4年以上5年以下的,增加80%;5年以上的,增加100%。

  凡本办法施行后,被拆迁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能依法办理房屋及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的,拆迁时一律按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作出相应的补偿,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过渡用房一律自行解决。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拆迁过渡期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

  第二十九条拆??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被拆迁房屋交付给拆迁人拆除。拆迁人应当依据被拆迁人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先后排序,依次发放《拆迁安置选房证》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安置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拆迁安置选房证》序号顺序,并且按照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结算时不计算楼层差价。

  第三十条因城市建设工程特殊情况或者符合村镇规划的城市边远郊区,实行迁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增加30%予以补偿,并按取得宅基地的费用标准,为被拆迁人支付建设用地费用,对原宅基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拆迁中涉及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拆房施工企业统一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违建房屋,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三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接受市拆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和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具体负责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项目招标和被拆迁人安置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统一向安置房建设单位收购拆迁安置房,用于安置拆迁人。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三十七条建立安置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落实资金,并预先存入专用账户,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安置房地点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包括道路、给排水、绿化、路灯等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安置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以及房屋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的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价、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建〔2004〕83号和镇政建〔2004〕89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镇江新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丹徒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拆管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泸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三日
 

泸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 革的意见》(泸市府发〔2002〕19号)精神,为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特 制定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市对县区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根据省对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精神,市对县区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在上级没有重大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市对县区包干期为三年,具体包干办法、金额另行通知。
  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及补贴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商品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陈化粮价差本息补贴,新增财务挂帐本息补贴,以及销售老粮产生的价差本息补贴等粮食方面的开支。我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及补贴办法为:
  (一)利息补贴
  对粮食收储企业在2001年12月31日商品粮食库存中扣除不属国家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而由企业自主经营储存的粮食外,财政对全部库存商品粮食给予利息补贴、品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三大品种,计息依据为粮食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粮食库存值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
  (二)费用补贴
  对粮食储备环节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重点用于对销售环节的费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定。
  (三)价差补贴
  为推进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对粮食企业因执行国家保护价收购粮食而导致库存粮食均价高于市价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县区财政、粮食、农发行共同商定并报经政府批准确定的销售价与企业粮食库存均价之间的差额。
  (四)为促使粮食收储企业加快粮食销售工作,各县区可对粮食收储企业实行粮食销售目标管理责任制,对超销售部份给予费用奖励。
  (五)根据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的实际情况,财政对粮食收储企业原经政府同意处理的陈化粮价差损失,建仓贷款实行按实贴息。
  三、粮食风险基金财政管理办法
  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原由各县区财政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仍按原管理办法由预算体制专项上解市财政、市财政按季将粮食风险基金通过农发行专户拨付各县区财政在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区财政收到粮食风险基金后,应尽快将资金拨付 有关粮食企业,及时支付应付农发行的利息和贷款本金。
  每个季度的粮食风险基金拨付,首先支付应由财政负担的各项利息支出和粮食收储企业的各项费用补贴,最后支付粮食销售后的价差损失。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支付粮食销售后的价差损失时,由财政欠拨,未补足之前,由财政支付利息,待今后粮食风险基金到位后,归还价差本金。农发行收息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02年2月20日前为年利率585%,2002年2月21日起调为年利率5.31%,其中建仓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
  今后国家利率调整,按调整利率执行。
  四、加强粮食销售货款回笼收贷管理
  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时,必须先款后货,一律不准拖欠货款。粮食收储企业收到货款后,必须在当天,最迟于次日内将货款存入农发行专户,同时向财政、粮食、农发行报送粮食销售报表(附件)一式四份,财政据此核实后结算价差损失,作为财政弥补价差损失的依据,农发行据此核实后收回贷款本金。粮食企业销售粮食的货款不按时存入农发行专户的,其利息从财政拨付企业的有关费用补贴中扣除。对企业挤占挪用销货款的,财政直接从企业补贴费用中扣收, 归还农发行贷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农发行收到粮食企业存入的货款和财政价差补贴手续完善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按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据实收回贷款本金,有销售毛利的,再分解销售费用和利息。农发行收到企业销售货款而未按规定收贷的,粮食企业不再支付利息,其损失由农发行有关责任人员负担。
  五、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截留挪用。对粮食收储企业在减员分流人员中的补偿安置费支出,不得用粮食风险基金支付。财政对粮食收储企业起销售奖励的费用可用于粮食收储企业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支出。
  六、各县区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努力促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顺利开展。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市里相关部门联系。
  七、本管理使用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其规定办理。

透过“天安门”式办公楼看到的

杨涛


自从重庆忠县黄金镇办公楼群今年落成后,当地群众对该建筑群的议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党员罗广福等多位村民认为,该镇党委、政府修建办公大楼,竟然修成了“天安门”城楼的样式!这栋耗资400余万元的仿古建筑气势不凡,门前的台阶有6层111阶。当地群众称,“天安门”前直通忠(县)梁(平)公路的台阶两旁有对称的6幢房子,形成“王”字排列,颇具威严之势,而“天安门”主楼成了“主”字的一“点”。有村民反映,征了建办公楼的土地后,村民的补偿款至今还没拿到。(《重庆时报》12月29日)
在一些西方国家如德国,一个城市最好的建筑肯定不是政府大楼,包括州及以下的政府办公楼一般都是庄重、古朴、简洁,丝毫不铺张浪费。在美国的许多政府机关,并没有我们通常想像的庭院深深,戒备森严,一些导游甚至将游客带到政府机关大楼如厕,甚至总统府也是定期开放接待游客。从这些国家政府大楼的建筑风格到开门纳民的举措,反映了一种政府官员要保持与群众经常联系的民主观念,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
反观在我们国家的一些城市乃至一些乡镇,最漂亮的、最高大的建筑往往却是政府大楼。这些地方政府就怕大楼建的不高,外观就怕装饰得不气派,岗卫就怕不多,互相攀比,一副富丽堂皇、高高在上,拒民于千里之外的景象,如黄金镇将办公楼建成如皇家宫院的现象并非是特例,而且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幢政府大楼还形成“主”字形,一副当官作主的形象。
无疑,这是一种“官贵民轻”思想的反映。在一些政府官员的眼中,官在上,民在下,官府就必须要有威严,而要让民众臣服,首先就得从建筑上制造一种皇家气派,与民保持距离,使得民众一见建筑就不由自主地在心里保持一种跪式。办公大楼,修成了“天安门”城楼,“天安门”前直通忠(县)梁(平)公路的台阶两旁还有对称的6幢房子,形成“王”字排列。呜呼!当年皇帝居住的地方已成“故宫”,供人们游玩,如今当代的官员又从模仿“天安门”建筑中,一展了当年皇家风采。
这也是一种颠倒的政绩观的反映,是“形象工程”的又一展现。政绩决定了官员的升迁,但是对于什么是政绩,标准却是混乱不堪。许多地方将政府的大楼的建设当作最重要的政绩,而不顾当地民众的实际的生活状况如何,政府行政的目的不是发展群众经济、壮大社会,而仅仅是发展和壮大自己,为民谋利变成了为已谋利。诸如征了建办公楼的土地后村民的补偿款至今还没拿到这一类事情,丝毫不会影响官员的政绩与升迁。究其原因,大概政绩与升迁都是上级说了算,而当地的群众和民意的代表机关??人大却没有发言权。
黄金镇“天安门”办公楼还集中暴露我们政府财政管理和政府投资的问题。一个镇的办公楼需要建多高、多大,办公楼能否负债建设,这些到底由谁说了算。从法理上讲,政府的钱是来自纳税人,政府的开支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每一项开支必须经过纳税人的代议机关的同意。而黄金镇这幢耗资400余万元气势不凡的仿古建筑,6幢楼房里就建了超过120间房子,每个办公室都是套间,里边的办公家具都是新的,这对于一个年六七十万元财政收入、学校的路还全是石子和烂泥巴的贫困镇来说,显然没有必要。群众也对此议论纷纷,真不知黄金镇政府修建这幢大楼征求了谁的意见?
“骑在人民头上的,人民把他摔垮;给人民作牛马的,人民永远记住他!”牢记诗人藏克家的这句话吧!别企图在用建筑和其他什么花招以势压人了,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 tao1991@tom.com
> tao9928@tom.com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