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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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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用于解决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在职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合法的自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二手房),并设定为抵押物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人)根据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内容办理。
第五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按规定连续、足额缴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书;
(三)已按规定比例缴纳首期付款(下称首付);
(四)提供委托人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未还清上一次房屋贷款(含其他商业银行)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不得低于30%;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首付不得低于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不得低于30%。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单笔公积金贷款不得高于4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以借款人或其共同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2、购买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的,提供经具有房地产交易鉴证资格的机构鉴证的购房合同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3、首期付款有效凭证(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提供首付发票;购买二手房提供首付收据);
4、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5、贷款审批表;
6、借款人承诺书、担保合同书(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合同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二手房按揭担保合同);
7、借款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8、房地产评价报告书;
9、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其它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委托人应将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委托书及有关资料转送受托人,由受托人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受托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购买二手房的,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转到申请人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设定为抵押物,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并按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房屋权属证件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物直接受偿: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经协商采取作价转让、开发商回购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委托人有权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含罚息)和其他费用时,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不足部分,受托人有义务协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3日颁发的《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潮府【2002】2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蚌埠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3〕76号

印发蚌埠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蚌埠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蚌埠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秩序,促进文明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集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管理职责,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集贸市场开办者对市场进行日常管理;
(三)审查确认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活动依法监督管理;
(四)受理消费者申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组织市场开办者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经贸、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集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对于临时过渡的占道市场,按照“建一处、拆一处、退一处”的原则,加快逐步实施退路进场。
第八条 开办集贸市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九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集贸市场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管理,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以及相关服务;
(三)建立健全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消防、治安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
(四)集贸市场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五)完善市场设施,设立集贸市场场牌、示意图、公告栏、复秤台、询问处、投诉箱、监督电话,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垃圾存放、上下水设施;
(六)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场经营者进行管理,核验入场经营者的有关证照;
(七)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调解集贸市场内发生的纠纷;
(八)负责与集贸市场有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合理设置市场摊位,划行归市,入场经营者按不同行业在指定摊位悬挂证、照经营。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实行卫生管理责任制。清扫保洁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坚持做到交易不散,清扫保洁不断,不留卫生死角。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经营者签订文明经营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应承担的创建文明市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固定门点和摊点实行垃圾袋装化。经营者必须把摊前、摊后、摊下卫生包起来,做到摊位周围无杂物、无垃圾、无乱披乱挂,柜台货架整洁美观;
(二)商品应上台、上架经营,禁止随意摆摊设点或流动经营;
(三)市场出入口应保持通畅整洁,禁止越线经营及乱摆乱放;
(四)家禽、水产品的加工必须在容器内操作;
(五)经营者的车辆按照指定的位置存放,禁止在场内流动和随意停放;
(六)经营活动应依法进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十四条 入场经营者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经营的商品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还应当持有相应的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经营,必须持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物品上市经营: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三)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厂名、厂址的商品,应当注明而未注明或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商品;
(四)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五)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
(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已经设立室内集贸市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场外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对场外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九条 入场经营者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入场经营者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凡已经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进入集贸市场的消费者,应遵守市场有关规定,文明购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并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市场巡查、设置派出机构或者派驻监督管理人员等方式,对集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入场经营者违反文明责任书和集贸市场规范要求的,由集贸市场开办者进行处理,直至取消进场资格。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在较大市场设立由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经贸、规划等部门参加的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
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经贸、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0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15日印发




关于转发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56号
关于转发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七日


  二OO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OO四年三月)


  一、2003年地质灾害概况及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1.2003年地质灾害概况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除人为因素影响外,主要与降水、融雪和地震等自然因素有关。2003年我区气候变化异常,北疆伊犁、南疆西部等地区降水偏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等地山区积雪创近13年来记载之最。四月下旬,全疆各地气温逐渐回升,降水频繁,大部分地区河流来水量偏多,受融雪和持续降水的影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塔城、乌鲁木齐、哈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南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等地、州、市相继发生由融雪、暴雨、洪水引发的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特别是伊犁州直属新源、巩留、特克斯县,自1月7日—6月10日连续发生多次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22人死亡和失踪。
  2003年全疆共发生有一定规模的地质灾害50起,造成2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52.13万元。滑坡、泥石流造成的地质灾害起数占灾害总数的82%,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95.65%,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年经济损失的52.31%。有47起发生在4月—7月的春汛和夏汛降雨时节,占灾害总数的94%。有25起地质灾害发生在伊犁谷地新源、巩留、特克斯、霍城县及伊宁市,占灾害总数的50%,有10起发生在天山北麓的乌苏、沙湾、玛纳斯、乌鲁木齐、阜康等地,占灾害总数的20%;有11起发生在天山南麓的和硕、轮台等地,占灾害总数的22%;其余发生在阿勒泰、吐鲁番、哈密地区。
  2003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大幅度减少。与2002年相比灾害发生起数减少了156起,直接经济损失减少了8522.87万元。伊犁地区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大幅下降,但其它地区如天山南北麓地质灾害发生起数有所增加。
  2003年是1998年以来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一年,人员伤亡比2002年增加9人。主要是部分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方案落实不及时,部分农牧民存在侥幸心理,避让搬迁后又回迁或不按防灾要求的转场时间转场,造成人员伤亡较重。
  2.上年度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2003年伊犁谷地、天山南北麓地区、阿勒泰地区、吐鲁番地区等地所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95%都在2003年防灾方案所预测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内。2003年1月—7月,伊犁州发生的25起突发性地质灾害,其中有23起在2003年防灾方案预测的范围内。2003年成功预报了10起地质灾害,避免了125人伤亡和15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200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
  根据2004年我区降水、地震和洪水发生趋势预报以及2003年全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分析,2004年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将可能在以下地区发生。
  伊犁谷地
  2003年12月1日昭苏县境内发生了6.2级地震,强烈地震使伊犁谷地山区不稳定斜坡的危险性进一步加大,如巩留县吉尔格郎乡沙尕村后山坡因受地震影响,原有山体裂缝加深加长,并新形成一条长80m、可探深度1.5m、宽0.15m的裂缝,产生了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区(段)。2003年末至2004年初,该地区连降大雪,积雪厚达20—40厘米,发生多起雪崩事件。2004年气象预报该地区年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也是历年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治区:
  巩留县西南部山区伊里格代沟、吉尔格郎乡南部中低山黄土覆盖区、莫乎尔乡—莫乎尔农场南部冰水砾质台地、特克斯山口引水枢纽西南龙口—莫乎尔乡公路两侧、巩留县东部乌勒肯库勒德沟、沙特布拉克沟、协大德沟、博图沟等河谷地段及野生核桃林自然保护区。
  新源县南、北山区的阿吾拉勒山和那拉提山中低山区黄土发育区,特别是则克台镇、阿热勒托别乡、阿勒玛勒乡、吐尔根乡、那拉提镇、别斯托别乡的中低山区段以及恰普河石灰岩矿区段。
  特克斯县沿特克斯河以北的乎吉尔图蒙古乡特克斯达坂、喀拉塔拉乡及牧场,齐勒乌泽克乡的苏阿苏—吾尔塔米斯林场以北中低山丘陵区,特克斯河谷南侧科克苏河谷地带及科克布拉克地区。尼勒克县喀什河谷两侧中低山丘陵区、315省道山区段、乌拉斯台乡、种蜂场、乎吉尔乡、博尔博松牧场、苏布台乡北部、217国道独—库公路山区段、吉林台牧场、科蒙乡及71团、72团煤矿采空区。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北部哈力哈图、察汗乌苏乡南部中低山区,切特米斯沟、查尔布拉克沟、乌宗布拉克沟、米子德萨依沟、阿克牙子沟及木扎特沟等中上游地段。
  伊宁市北部中低山丘陵区的巴彦岱镇北部苏勒阿勒玛塔村、英也尔乡的南台子沟和界梁子牧场、干沟、铁厂沟、喀拉巴斯套沟煤矿采空区。
  伊宁县北部里其沟、吉尔格朗沟、曲鲁海沟、博尔博松沟、库鲁斯台沟及阿西—潘津布拉克沟山间河谷两侧。
  察布查尔县南部加格斯台乡、琼博勒乡小博勒沟、坎乡南部苏阿苏沟、阿勒玛特沟矿区及扎格斯台矿区、察—昭公路山区段。
  霍城县界梁子牧场、大西沟乡、萨尔布拉克沟以北中低山丘陵区及312国道果子沟路段。
  预防灾种:巩留、新源、尼勒克、特克斯、昭苏以滑坡、泥石流为主,崩塌、地面塌陷次之,伊宁县、察布查尔县、伊宁市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滑坡、泥石流次之。霍城县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地面塌陷次之。
  防范期:伊犁谷地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4—6月,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天山北麓精河—木垒低山丘陵区该地区2003年末—2004年初连续降雪,有一定积雪量。2004年气象趋势预测该地区降水量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也是地质灾害的多发严重区。重点防治区主要在天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四棵树河、奎屯河、玛纳斯河、头屯河等河谷山口段、217国道山区段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大河流出山口段以滑坡、泥石流灾害为主,崩塌次之。交通沿线、矿山开采区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在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南麓阿克苏—库尔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入冬以来山区连续普降大雪,山上积雪比往年有所增加,水利部门预测2004年河流来水量以偏丰为主。重点防治区主要在天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和硕县那音克乡牧区及河谷出山口段,温宿县、库车县、轮台县、库尔勒市北部各河流山口段及煤矿分布区,拜城北部山区的铁热克矿区及库车县、和静县216、217、218国道山区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与天山的复合部位包括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喀什地区,2003年末—2004年初,该地区降雪与往年降雪量相当。但该地区气温变化异常,暴雨及融雪洪水时有发生,是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在疏附县乌帕尔乡,叶城县南部阿卡子达坂盘山公路两侧、219国道山区段、西河休乡、柯克亚乡,阿克陶县南部山区农牧业居住区以及314国道山区段,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以及各大河流出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昆仑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整体降水量少,但常有局部性暴雨及融雪性洪水发生。重点防治区主要在杜瓦河、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瓦石峡河等出山口段,315国道山区段以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阿尔泰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冬季降雪量大,2004年气象趋势预测该地区降水量属偏多年份。2004年春季的积雪融化和汛期降雨都将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主要防治区在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山区旅游景区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防范期:各河流山口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7—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吐鲁番—哈密盆地
  该地区虽然降雨稀少,但在山区常有暴雨发生,春季的冰雪融化水也常形成春洪,在山前低山丘陵区各沟谷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重点防治区在吐鲁番北部山前各沟谷及煤矿开采区、巴里坤山区公路沿线等地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滑坡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三、2004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点)防治建议
  伊犁州直属八县一市
  巩留县吉尔格郎乡、巩留牛场、莫乎尔乡南部中低山区,塔斯托别乡、阿尕尔森乡南部山区及沟谷地带;新源县那拉提镇、坎苏乡、阿热勒托别镇、阿勒玛勒乡南北中山区,则克台镇、吐尔根乡北部中低山区,别斯托别乡、塔勒德镇南部中低山区等地;尼勒克县苏布台乡北部山区段、苏布台乡博尔博松村学校东南山坡、科克浩特浩尔蒙古乡、吉林台牧场、乌拉斯台乡、胡吉尔台乡、萨尔布拉克军马场中低山区等地;特克斯县科克苏乡、喀拉达拉乡低山区,齐勒乌泽克乡、呼吉尔特蒙古乡西北中低山区,喀拉托海乡、喀拉达拉牧场南部低山区、托曼斯牧场北部特克斯达坂以及科克铁热克乡东南部中低山区及沟谷等地,是滑坡、泥石流、崩塌灾害的易发区。
  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的情况下,要加强农牧民自测、自救的意识,在雨季要随时注意河谷水流量变化,如发现河水流量减少或断流,应尽快撤到地势较高处,并上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疏通河道,避免发生溃坝性泥石流。对山体裂缝设置监测标志,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特别是巩留县吉尔格郎乡沙尕村后山坡滑坡隐患直接威胁下方21户居民及114.33万元财产的安全,1月份以前,该区危险区内的人员、财产已撤离搬迁,有牲畜的住户每户留一人看护牲畜,到3月份地温回升,积雪逐渐消融,是地质灾害高发期,人员和财产要全部撤离,要严格落实防灾方案,保证不留一人一户。新源县则克台萨依滑坡—泥石流堆积形成的堰塞湖,直接威胁着居住在下游地区20970人的生命安全和2.53亿元的财产安全。防治措施:要力争早日开展治理工作,在未进行治理前,要组织专人对危险区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尤其是在汛期要加密监测,责任落实到人,险情来临之前能及时撤离。
  尼勒克县315省道K175公里处,是崩塌灾害的多发区。威胁对象: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在雨天快速通过或绕行,并严禁雨天车辆及行人在危险区内停留。
  尼勒克县境内七十一团、七十二团煤矿开采区及其他煤矿开采区,是地面塌陷、崩塌灾害的易发区。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设置防护栏、警示牌,避免误入。
  伊宁市英也尔乡、界梁子牧场;伊宁县磨扎乡、阿吾利亚乡、潘津乡北部中低山丘陵区;察布查尔县坎乡、扎格斯台乡、阔洪齐乡、琼博拉乡;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萨尔阔布乡、胡松图哈尔逊乡阿卡沟、霍城县大西沟乡南部中低山区等地,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
  伊宁市、伊宁县、昭苏县内的煤矿开采区,特别是73团煤矿开采区,潜在崩塌、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设置防护栏、警示牌,避免误入。
  霍城县312国道果子沟路段、伊宁县阿西金矿及矿区公路,边坡极不稳定,极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防治措施:及时处理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严禁车辆雨天在危险地段停留。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及喀什地区
  乌恰县托帕口岸隐患:位于托帕道班上游及恰克孜河右岸,口岸上游的大型冲沟直对口岸,汛期潜在洪水泥石流灾害隐患。防治措施: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314国道中—巴公路盖孜段、阿图什—八盘水磨段,219国道山区段,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段)。威胁对象: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阿克陶县南部山区恰尔隆乡、塔尔乡、阿克塔拉牧场、县煤矿、克孜勒陶乡、库斯拉普乡、木吉乡、布仑口乡,疏附县乌帕尔乡,叶城县南部西河休乡、柯克亚乡,阿图什市吐古买提乡、上阿图什乡及各大河流出山口段,是泥石流灾害多发区。威胁对象:居住在山区内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及时落实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在雨季要随时注意河谷水流量变化,如发现河水流量减少或断流,应尽快撤到地势较高处,并上报有关部门及时预警、预报,撤离避险,避免人员伤亡。
  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嘴崩塌隐患:该陡崖处于活动构造断裂带上,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山上、山下游客及河滩公路过往车辆构成威胁。防治措施: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黑甲山滑坡:威胁居住在滑坡下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滑坡目前仍有下滑趋势。防治措施:由于滑坡体体积不大,建议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在未进行治理前,要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乌鲁木齐县西南中低山区的小渠子乡、干沟乡、萨尔达坂乡、板房沟乡、永丰乡及萨尔乔克牧场,位于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
  312国道后沟段、216国道南台子—后峡段及南山艾维尔沟石灰岩矿区,潜在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及行人以及矿区人员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水磨沟区各煤矿采空区,潜在地面塌陷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避免误入。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市阿什里乡、庙尔沟乡学校;玛纳斯县南部中低山区的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文站等地,潜在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居住在灾害隐患点下方及河谷内居民和学校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的情况下,对山体裂缝及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米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南部低山丘陵煤矿开采区以及昌吉市硫磺沟、玛纳斯县芦草沟、木垒县北部老君庙等煤矿采空区,潜在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避免误入。特别是米泉铁厂沟煤矿采空区,由于旅游路线通过此处,威胁过往行人的安全,应加强预防、预测,避免人员伤亡。
  塔城地区
  乌苏市巴音沟牧场;沙湾县宁家河、金沟河、大南沟河、巴音沟河;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特别是乌苏市四棵树河三级电站上游河谷段滑坡隐患,潜在危险较大,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沙湾县南部煤矿区、额敏县喇嘛昭煤矿、托里县铁厂沟煤矿、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煤矿等地,潜在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避免车辆、行人误入。乌苏市217国道巴音沟牧场十三道班、沙湾县石灰岩矿区水沟、及东大塘旅游区,潜在崩塌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游客及矿区人员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富蕴县特克措拉沟、什根特沟、乌恰沟、喀拉通克沟、旅游景区的山区公路沿线,哈巴河县生塔斯山、布尔津县冲乎尔乡、阔斯特克乡,福海县北部山区新金沟、老金沟等地,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阿尔泰市以及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城市居民及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特别是阿勒泰市将军沟泥石流隐患,直接威胁到区、市政府办公场所、家属区、金山街沿街商场及农贸市场,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吐鲁番地区
  吐鲁番市大河沿沟、塔尔郎沟、煤窑沟、黑沟;鄯善县二塘沟、柯柯亚沟、吐峪沟支渠、色尔克普河、坎尔其沟;托克逊县乌斯通沟、祖鲁木台沟、布尔碱沟等地,潜在泥石流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加强汛前巡查、检查,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314国道干沟段和312国道后沟段,潜在崩塌、滑坡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吐鲁番市七泉湖煤矿、小热泉子铜矿区,托克逊县布尔碱、克尔碱煤矿区,鄯善县柯柯亚煤矿区,潜在崩塌、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
  哈密地区
  哈密地区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伊吾河、西黑沟山区河谷段,为地质灾害的中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对山体裂缝、危险边坡及泥石流沟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防治措施:采取工程措施处理危岩边坡,设立警示牌,提醒行人及过往车辆注意安全,雨天禁止车辆在危险地段停留。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北部山区那音克乡牧区、清水河、曲惠沟、乌什塔拉河出山口段,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加强汛前巡查、检查,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和静县217、218国道、轮台县314国道、若羌县315国道山区段,潜在崩塌、滑坡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危险地段停留。
  轮台县北部、库尔勒市东、北部中低山煤矿及其他矿山开采区,潜在地面塌陷、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及时清理不稳定边坡危岩体;清除矿区沟谷内的矿山堆积物,保持泄洪畅通。
  阿克苏地区
  库车县217国道山区段、旅游景区公路沿线山区段、克其克库孜拜依河天山林场渡假村以及通往矿区的山区公路,为地质灾害的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游客及矿区人员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库车县、拜城县、温宿县北部中低山区的煤矿及其他矿山开采区,潜在地面塌陷、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
  乌什县城燕子山陡坡,潜在崩塌灾害隐患,威胁对象:陡坡下方居民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行人在此停留。
  和田地区
  和田地区杜瓦河及杜瓦煤矿、216省道及布雅煤矿公路段、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出山口段,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泥石流、滑坡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车辆、行人的安全。防治措施:汛期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乐市小营盘镇、哈日布呼镇查干屯格乡、种畜场、安格里格乡、阿热勒托海牧场、乌图布拉格镇山区段;温泉县卡赞北达巴特一带及四台段;精河县南部山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312国道车辆、行人安全。防治措施:汛期加强监测,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清除沟谷内人为堆积物,对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避免人员伤亡。
  四、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春季由于连降暴雪,积雪量达到多年高值,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特别重视和切实做好4—8月主汛期期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编制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及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州、市、县(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每年2月底前要完成。
  3.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各项工作。
  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力度将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落实到县、乡(镇)、村及责任人以及交通沿线养路工,水利部门河流、库区监测员、重大工程安检人及旅游景区的安全护卫人,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提高监测预警水平。5.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汛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各地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
  6.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分工负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加强科普知识宣传,落实责任制,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自测、自报、自防、自救的防御能力。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要逐级建立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村或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