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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1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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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府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4月11日市政府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所辖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经济开发区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均须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区(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市住建局所属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方面的日常工作。
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的认定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范围为:我市城区内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条 保障对象的认定,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联合认定。
(一)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城市户口并居住2年以上;
2. 连续领取低保金6个月以上;
3. 无房或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2012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80元);
2. 无房或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第三章 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第六条 住房保障方式:
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进行保障。实物配租重点面向孤、老、病、残等低保及低收入无房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标准。
2012年对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每户每月发放110元的租赁补贴;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每户每月发放80元的租赁补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实物配租标准。
对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孤、老、病、残等无房家庭及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保障。最大户型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
(四)一次性处理无籍房收益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内每年所需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购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核准拨付到市廉租住房建设专户,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项目单位。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将补贴人员名单及资金额度等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整理汇总后上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市财政部门核准无误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由银行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第五章 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单位投资建设并按照政府租金标准出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
(三)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5%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腾退的公有住房。
(六)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内,原动迁面积不足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双困家庭回迁时,上靠到规定保障面积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出资,所增加面积部分产权归政府所有,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双困家庭按照人均保障标准,原动迁面积不足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上靠到规定保障面积的差额部分一律按棚户区改造回迁第一档个人出资每平方米750元交纳,核定为个人产权。2012年,我市廉租住房人均保障标准为13平方米,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进行调整。
(七)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家庭收入情况;
2.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 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申请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理程序:
1.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当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2.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并转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3.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4.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后的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政府部门网站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列为住房保障对象轮候享受住房保障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5. 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分配形式。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双困家庭,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租金补贴;政府出资购买、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房源按各区申请的指标分配给各区,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一户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和城镇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轮候的城镇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四条 实行廉租住房轮侯制度。龙山区、西安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实物配租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按规定条件排队轮侯,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有异议,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龙山区、西安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租住的廉租住房,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同时,5年内不得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卖的;
(二)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廉租住房设施、设备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六)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标准的;
(七)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取消保障资格的其他行为。
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自行装饰、装修租住的政府全部产权廉租住房,在其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时,不予补偿。
第八章 建立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廉租住房的购建;明确廉租住房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比例;编制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优先放宽用地规划审批,在用地规划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户型、建设标准等事项。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具体实施住房保障其他工作。
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开发区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具体负责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住房档案管理及统计报表工作。
(二)市公用局负责协调并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供水、供气、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及减免事宜。
(三)市监察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负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四)市新闻办负责宣传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定期向社会发布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协调新闻单位免费发布住房保障部门的公告、公示和相关信息等。
(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工作,会同市住建局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工作。
(六)市民政局协调组织龙山区、西安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对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进行普查,并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情况进行认定。
(七)市财政局除负责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外,负责协调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减免工作。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住房保障项目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九)市统计局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做好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
(十)市总工会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宣传工作,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做好政府和群众的桥梁纽带工作。
(十一)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相关金融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的指导意见。
(十二)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九章 落实责任及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对住房保障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并与实施住房保障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纳入政绩考核之中,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对所属东丰县、东辽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政绩考核。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
(一)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三)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四)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五)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六)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免收营业税、承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在抵押物价值不足、公积金缴交率低等情况下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以满足其合理的资金要求。以实物配租形式取得的政府全部产权廉租住房不得交易。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建设情况,资金投入和土地供应落实情况。对在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公职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保障性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东丰县、东辽县要参照本细则,建立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认真开展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8日发布的《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发〔2008〕6号)同时废止。


关于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为了加强外地驻广州的文化、艺术、影视单位的管理,做好外地与广州市的文化交流,推动广州文化事业的繁荣,现就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沿海开放城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直属的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原则上可在广州市设立一个联络处,统称“驻广州联络处”。
二、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范围,主要是做好沟通地区之间的文化、艺术、影视方面的联络和信息工作,努力开展推动两地文化事业的繁荣,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否则,视为非法经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须凭其所属的当地政府的公函(附编制部门批件),并经其所属的当地政府驻广州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向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简称广州市经协办,下同)申报。由广州市经协办会同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文化局、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和市编制部门会签后,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以广州市经协办名义复函,并发给《外地驻穗机构登记证》。
四、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的办事机构归其所属的当地政府驻广州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如其所属当地政府尚未设立广州办事机构的,则由广州市经协办直接领导和管理。
五、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申报广州市暂住户口,领取《暂住证》。
六、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驻广州的办事机构在广州地区开展的一切活动,除执行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年九月十四日颁布的《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接受广州市宣传和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七、本规定由广州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6〕 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2006〕 15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侦查管辖的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