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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时间:2024-07-13 13:0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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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新出政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为加快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我国新闻出版业的传播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发展电子书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电子书是指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数字化的出版物,本意见具体所指的是植入或下载数字化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的集存储介质和显示终端于一体的手持阅读器。电子书已发展成为一种知识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新型出版物的主要形态。由此形成的电子书产业包括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设备制造商和渠道运营商等产业环节,其产业链由内容原创、编辑加工、数字转换、芯片植入、平台投送、设备生产、市场销售和进出口贸易等环节构成,是出版发行和互联网、数字化等高新技术相融合的产物。

2.我国电子书产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重要的生产和消费国家。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成长、数字阅读需求的迅速扩大,以及大众领域、专业领域和教育领域孕育的广阔市场空间,给电子书产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电子书原创内容不足、编校质量低劣、相关标准缺失、版权保护手段滞后、市场竞争无序、产业监管缺位、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等一系列制约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

3.发展电子书产业,有利于促进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和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打造方便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提高中华文化的传播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发展电子书产业作为当前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二、电子书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电子书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电子书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培育电子书产业,以促进新闻出版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及配套措施,促进内容、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强化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切实推动电子书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5.电子书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加强科学规划和宏观调控,把企业作为发展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电子书产业各个环节的积极性;坚持重点扶持与协调发展相结合,通过项目带动、品牌带动,促进电子书产业全面发展;坚持加快发展与有效管理相结合,发挥政策杠杆作用,促进电子书产业良性发展。

三、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6.丰富电子书内容资源。支持和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应用高新科技,积极开展出版内容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制作,形成传统出版单位与电子书生产单位及著作权人之间的良性合作机制,促进传统优质出版资源转化为电子书内容资源。

7.优化传统出版资源数字化转换质量。提供原创内容的互联网出版单位,要加强网络编辑专业队伍建设,规范编辑出版流程,健全内容审校制度,提高网络出版物的编校质量,提供更多的导向正确、格调高雅、积极健康的电子书内容资源。

8.搭建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推动传统出版单位、发行单位、数字化技术提供商,依托各自资源优势,联合搭建内容丰富、质量优良、版权清晰、使用便捷、服务周到、利益兼顾的国家级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

9.提高电子书生产技术水平。鼓励手持阅读器生产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重点在电子显示、操作系统、版权保护等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不断改进产品外观设计,完善使用功能,丰富阅读体验。

10.实施电子书产业重大项目。推动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示范性的电子书产业项目,将电子书生产企业纳入国家数字出版基地重点支持领域,推动电子书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提高电子书产业的集中度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11.落实电子书品牌战略。支持电子书生产企业做强做大优势产品,打造一批深受消费者喜爱、社会认知度广、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书品牌。

12.培育电子书消费市场。积极开展各种数字阅读体验活动,培养新型阅读习惯,拉动电子书市场需求。鼓励开发面向大众、面向农村、面向教育的普及型产品,不断拓展电子书产业的市场空间。支持和鼓励电子书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提高我国电子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13.加快电子书标准制订。组织成立电子书标准工作组,研究制订电子书格式、质量、平台、版权等方面的行业及国家标准。加强对电子书的质量检测、认证等工作,为促进电子书产业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14.依法依规建立电子书行业准入制度。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从事电子书相关业务的企业实施分类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内容原创、编辑出版和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运营业务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芯片植入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的销售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进口经营业务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电子书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15.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分析电子书产业发展现状,准确把握未来发展走向,加快研究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16.加快电子书行业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书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订电子书相关法规和管理规章,为电子书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17.优化电子书产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新技术条件下科学合理的数字作品版权授权使用机制,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切实维护各方面的权益。加强出版物市场监管,依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构建健康、有序的电子书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电子书产业发展环境。

18.加强电子书行业自律。适时成立电子书行业协会,鼓励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设备制造商和渠道运营商等参与其中,共同规范电子书的生产和销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组织各种发展力量,协助政府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引导电子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19.深入开展电子书相关理论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电子书产业发展走向,深入探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律,积极研究新观念、新技术、新方法给电子书产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为电子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0.加强电子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电子书产业领军人物,统筹抓好行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电子书产业领域的经营专家、技术专家和企业家。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印发《肇庆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肇庆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肇府〔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肇庆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1366号)同意我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为进一步做好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工作,结合实际,对原试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将《肇庆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行为,促进我市公路建设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在撤并路桥收费站基础上试行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次)票制,是指本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筹还贷的原则,重新整合路桥收费站,改变原来的收费方式,将其改为按年和按次征收通行费。

第三条 全市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通行费年票由市公路局属下的各县(市、区)公路局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所征收;通行费次票由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征收。

我市各级交通运输、物价、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通行费年(次)票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行通行费年票制,对肇庆市籍〔指在市及各县(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农用手扶拖拉机除外)每年按车型类别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以年票代替次票,凭年票通过本市范围内的普通公路收费站。

第五条 实行通行费次票制,对非肇庆籍机动车辆通过本市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时双向征收车辆通行费次票。

非肇庆籍车辆通过本市范围内高速公路的金利、蚬岗、白土、马安、白诸、怀集南、古水、广宁、宾亨、黄田、四会西、大旺共12个出口收费站单向收取通行费次票。

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征年(次)票:

(一)悬挂军队、武警部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医院救护车、采血车、殡葬车。

(六)城市环卫部门的垃圾运输车。

(七)道路养护管理等部门的洒水车、扫路车、路灯伸臂维修车。

(八)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及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三章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标准



第七条 肇庆市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肇庆市整合路桥收费站及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114号)和《关于肇庆市委托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代收车辆通行费次票问题的批复》(粤费〔2010〕14号)执行,年票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公路局《关于对部分车型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实行优惠的通知》(肇价〔2010〕62号)执行。



第四章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监督



第八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应佩戴《广东省收费员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收取通行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通行费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领取,各征收机构向市公路局领用。

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收取非肇庆籍车辆的通行费次票使用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票据。

第十条 肇庆市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4月,年票计征办法为1年(按12个月)1次性全额征收。

新车入户、外地迁入的车辆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

第十一条 已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由征收单位开具财政票据并发给缴讫凭证。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相关内容要与《机动车行驶证》相符,实行一车一证。

车主应随车携带缴讫凭证或贴在汽车挡风玻璃明显处,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肇庆市籍机动车辆在本市过户的,其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可以变更,保持其原有效期。

第十三条 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如有遗失,车主必须登报声明挂失,然后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票据到原缴费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发有关缴讫凭证。

第十四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迁出本市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当月所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当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凭迁出本市的相关证明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办理退回自迁出生效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五条 因使用期限届满报废或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应当缴清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当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书和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凭证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所办理退还自报废生效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六条 被盗车辆车主凭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因故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车主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文书,向车籍地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办理停征手续。车辆启用时退还办理报停当月至启用前1个月已缴交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七条 本市籍机动车辆应自过户、迁出、报废、扣押封存、被盗、年票缴讫凭证遗失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凭证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带头缴费并督促下属企事业单位按时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

第十九条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要依法收费、文明服务、恪尽职守,做到应征不漏。

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应与车辆管理部门实行机动车辆信息电脑联网。为方便车主缴费,可在车辆办理入户、年检等手续的场所设立通行费年票征收服务点。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入户、转籍、审验、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协助检查车辆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应督促车主补缴通行费年票。在路查路检时,应协助检查本市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年票的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及时移交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公路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缴交通行费年(次)票情况的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过收费站出入口及经省政府批准的交通稽查站的车辆缴纳通行费年(次)票情况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对拒不缴纳车辆通行费年(次)票,造成堵塞收费通道的,可将车辆拖离收费通道至指定地点处理,待办理补缴路桥通行费年(次)票手续后方可驶离。

通行费年(次)票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行政执法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收费站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严肃处理各种冲卡逃费、暴力抗缴通行费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通行费年(次)票使用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必须将当天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入送存按规定在银行开设的通行费收入汇缴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全部车辆通行费收入划缴省级车辆通行费专户。该账户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收入汇缴账户。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通行费专款用于全市收费公路项目的管理和还贷。

市公路局根据年度通行费年(次)票收入编制年度收入计划和年度支出计划(包括管理费、公路小修保养费、应还贷款资金和收费路段的大、中修费用及其他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审批,资金由省按计划拨给市公路局,市公路局统筹分配给有关单位还贷,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审核后的收支及还贷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入年票制管理的本市籍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年票通行费,经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征收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年票费缴讫凭证,或转借、冒用、使用其他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缴讫凭证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年票费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稽查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年(次)票征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通行费年票漏收、少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单位违反规定征收通行费年(次)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年(次)票征收具体做法,由市公路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省有关部门批复的通行费年票制试行期截止之日止。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9〕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榆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8〕6号)规定,遵循属地管理、自愿参保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按照本办法参保。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医保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和基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的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9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80元,城市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证、卡工本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给予补助。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八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各高校每年秋季入学时,统一组织办理本校学生参保缴费、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学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应及时足额缴至市医保中心。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应当补齐自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大学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缴费及待遇享受年度。
  第十二条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住院就医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照当地医院等级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实行定点管理,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参保大学生的就医定点机构。
  第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急诊急救、转诊等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均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保大学生不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和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8〕6号)及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