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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5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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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10]59号


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驻同部队:
《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 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项目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初中和小学的用地和建筑。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住宅开发项目,必须配建一所六轨制小学;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0万平方米的住宅开发项目,除配建一所六轨制小学外,还必须配建一所十轨制初中。
配建学校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后连同相关审批证件及图文资料一并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达不到上述建设规模的住宅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标准为120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在办理住宅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
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中小学布点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建中小学,企业自建学校的,可不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规模是否达到60万平方米,每个村必须至少配建一所六轨制小学(建设规模达到120万平方米应配建两所);如改造后的建设规模达到120万平方米,还必须配建一所十轨制初中。如城中村改造建设单位没有制定学校配建计划,则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第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与建设项目用地同时供给。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教育设施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划拨;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教育设施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出让,国土主管部门在评估土地出让价格时可考虑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因素并予以优惠。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范围内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上的附着物一并拆迁,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成本。
第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新建住宅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与住宅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教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标准审核,并在设计图纸上加注审核意见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该住宅开发项目和教育设施建设的相关许可手续。
配套教育设施的住宅开发项目,在其竣工验收时,相关部门必须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同时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的配套教育设施,也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不能在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教育设施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初中和小学,项目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是该初中和小学的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卫生扶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卫生扶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预算管理单位,卫生部扶贫开发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指导各地卫生部门在“十二五”期间开展卫生扶贫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卫生扶贫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十二五”期间卫生扶贫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努力完成中央确定的卫生扶贫工作任务,大力提高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现对“十二五”时期卫生扶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纲要》的总体部署,以保障扶贫对象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政策、资金、智力支持为抓手,以提高能力水平为重点,加大卫生扶贫工作力度,拓宽工作范围,构建长效机制,推进贫困地区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努力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健康。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实现扶贫对象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卫生扶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遵循公益性原则,着力解决贫困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深化改革,夯实基础。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穿于卫生扶贫工作始终,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将各类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重点向贫困地区、向贫困群体倾斜,努力构建覆盖贫困地区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促进贫困地区群众更加均等地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分类指导,协调发展。根据贫困地区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健康水平,因地制宜制订卫生扶贫政策,实行有差别的扶持措施。注重加强对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以及特殊群体的扶贫力度,实现与本省(区、市)乃至全国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四)强化硬件,提高能力。强调卫生扶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强化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基本医疗设备配置,着力提高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同时,更加注重通过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对口帮扶等有效形式,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扶贫地区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始终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贫困地区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卫生扶贫工作的首要任务,将卫生扶贫与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卫生援藏、卫生援疆、卫生援青等工作紧密结合,努力构建多方协作、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卫生扶贫工作格局。

  三、目标范围
  (一)目标。到2015年,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使扶贫对象拥有基本医疗保障、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可及性、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地区间卫生资源配置和人群健康状况差异明显缩小,基本实现病有所医,健康水平接近本省(区、市)平均水平,为实现到2020年主要健康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奠定基础。

  (二)范围。新一轮卫生扶贫攻坚的主战场包括:以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同时,继续做好连片特困地区以外重点县和贫困村的卫生扶贫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续稳定参合覆盖面,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向贫困地区重点倾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积极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大力做好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使参合农牧民得到更多实惠。到2015年,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基本实现门诊统筹全覆盖。

  (二)大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县级急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将危房多、条件差、房屋面积缺口大、不达标的医疗卫生机构列为优先支持的建设重点。到2015年,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健全,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县级医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村卫生室。

  (三)稳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防治、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0大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口腔疾病的防治。着力解决严重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加强针对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工作,基本实现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实行免费婚检补助政策,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能力建设,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防治支持力度,有效降低妇女儿童死亡率和患病率。加强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不断提高各族群众健康素养水平。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覆盖率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大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不断扩大监测覆盖率。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扩大监督监测服务范围。加强采供血服务体系建设,保证血液供应和安全。到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40元以上,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
  (四)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效,逐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的长效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补助、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等多渠道统筹解决,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完善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性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拉开收入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完善绩效考核办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到2015年,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五)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发挥县级公立医院的龙头辐射作用,提升县域医疗水平,建立县级医院与基层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有激励、有约束的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医院运转效率。到2015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六)加大卫生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和执业医师招聘等措施加强医生队伍建设,实施全科医师特岗计划,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护士配备,开展临床护士的岗位培训,提高基层护理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探索建立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和准入制度,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将培养人才与留住人才相结合,通过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待遇等方式,使优秀人才投入并安心于基层工作。到2015年,进一步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政策,使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
  (七)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和指挥决策系统,逐步实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加强卫生应急现场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风险沟通和其他风险干预能力;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网络建设,切实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到2015年,形成统一指挥、布局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

  (八)大力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使用、居民健康档案、诊疗规范、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科医疗诊断信息系统,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综合管理等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网络,大力发展远程医疗,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积极探索以远程医疗带动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群众普遍得实惠的发展道路。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覆盖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利用率显著提高。

  (九)着力扶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积极支持贫困地区中医院(含民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能力建设,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专科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注重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卫生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治中的作用;扶持和促进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到2015年,力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院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十)扎实推进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措施,切实增强对口支援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继续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和东西部省际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组派城市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大力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组织国家医疗队及城市医务人员到农村开展诊疗服务、临床教学、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扎实做好卫生援藏、援疆、援青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卫生对口支援规划,努力实现“派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统一,着力提高贫困地区医疗技术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卫生扶贫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卫生扶贫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卫生部统筹、省(区、市)卫生厅(局)负总责、县卫生局抓落实的卫生扶贫工作管理制度,加大省县统筹、资源整合力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卫生部成立由陈竺部长、张茅书记任组长的部卫生扶贫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卫生扶贫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把卫生扶贫列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年初订计划、年中抓实施、年底做总结,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卫生扶贫工作的总体责任;贫困地区所在县卫生局具体承担卫生扶贫任务的组织落实职责,要制订方案、细化任务,明确牵头人和责任人,逐项抓好卫生扶贫工作的落实。

  (二)加大支持,政策倾斜。在确定卫生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制订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贫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特殊情况,努力做到普遍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对贫困地区予以重点支持;先行先试的政策和项目,在贫困地区先行试点,予以优先支持;同时,结合贫困地区卫生工作实际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设立具有针对性的卫生扶贫项目,予以特殊支持。继续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项目、深化医改等工作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配套资金等优惠政策和措施。

  (三)完善机制,长效管理。要结合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扶贫工作实际,落实《纲要》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以资金为基础、以项目为手段、以人才为根本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卫生扶贫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卫生扶贫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要注重强化工作考评,对各项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将卫生扶贫工作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试点引路,整体推进。按照“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原则,有步骤地实施卫生扶贫工作试点。注重工作方式创新,不断拓宽试点领域,积极通过开展地方病扶贫开发等试点,探索好的模式和成功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全面推进各项扶贫任务和卫生事业发展。

  (五)加大宣传,形成氛围。大力开展新闻宣传和健康传播工作,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围绕改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身心健康,深入宣传卫生扶贫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广泛宣传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全社会参与卫生扶贫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6]72号
1996年6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办法。

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确保我市人民饮用安全、卫生的水,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市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市政主要供水系统以外的蓄水池、水塔、无塔供水装置,高、低位水箱及配水、输水等供水设施。

第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须有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依照下列程序领取《卫生许可证》。

(一)申报、登记。

(二)安排清洗、清毒。

(三)水质检验。

(四)验收建档。

(五)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合理,便于清洗排污,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由专人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

凡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须经卫生防疫部门审查,参与选址、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条 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严禁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等污染源。

第六条 供水泵房、水池、水箱应设有明显标志、蓄水池、水箱庆密封良好,加盖上锁,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应畅通,顶部设排气孔。

第七条 各单位贮水、配水、输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相连接,单位自备的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至二次;

(一)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先清洗、消毒一次;

(二)已投入使用的每年必须清洗、消毒一至二次;

(三)水污染事故发现后,应立即上报并及时清洗、消毒。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市、县(区)自来水公司负责实施,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监督、检验、验收并做好详细记录。清洗消毒工作所用的防腐剂、消毒剂、除垢剂等原材料,均须经市、县(区)卫生防疫站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清洗、消毒工作,统一按规定收取清洗消毒工程费和检验费。

第十一条 各供水单位对清洗、消毒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凡因推诿拒绝致使发生水污事故,按《传染病防治法》从严处罚。触犯刑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领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实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制度。市防疫站负责实施对市级以上单位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 县(市、区)防疫站对辖区内同级及以下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监测。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中,需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采样、索取必要的资料时,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供水单位提供的机密资料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并立即停止供水。

第十六条 因水质污染引起中毒或传染病流行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抢救病人。

第十七条 有关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晋城市生活饮用防护、监督和二次卫生供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