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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1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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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修订《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

建城园函[2010]15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更客观、科学地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在总结国家园林城市遥感测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我们对《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试行)》(建城园函[2003]9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试行)》(建城园函[2003]9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建城园函[2009]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

  一、测试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应用空间信息技术进行城市园林绿化评价的遥感测试。国家园林城市遥感测试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基础材料报送程序与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基础材料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10]125号)的要求报送。

  三、指标测试内容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计算方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内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2、建成区绿地率

  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建成区绿地率为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

  计算方法: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内各类城市绿地面积之和/建成区面积)×100%

  3、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公园绿地面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公园绿地总面积之和。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城市中居民人均占有公园绿地的面积。

  计算方法: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人)=建成区内公园绿地总面积/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数量

  4、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未设区城市按建成区绿地率测试。

  计算方法:城市各城区绿地率(%)=(建成区内各城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城市各城区的建成区面积)×100%

  5、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未设区城市按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测试。

  计算方法: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人)=建成区内各城区公园绿地总面积/建城区内各城区人口

  6、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是对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计算覆盖居住用地的百分比(%);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对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300米的服务半径计算。

  计算方法: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居住用地总面积)×100%

  7、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新建、改建居住区应为2002年(含2002年)以后建成或改造的居住区(小区)。

  计算方法: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绿地达标的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面积/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总面积)×100%

  8、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防护绿地规划面积应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的现状建成区内的防护绿地面积,已建成防护绿地面积应以现状建成区内的防护绿地面积为准。

  计算方法: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已建成的城市防护绿地面积/城市防护绿地规划总面积)×100%

  9、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计算方法: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生产绿地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10、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绿地达标的城市道路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3.1.2中对道路绿地率的要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2米的城市道路(支路)和历史文化街区道路可不计入评统计范围。

  计算方法: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绿地达标的城市道路长度/城市道路总长度) ×100%

  11、河道绿化普及率

  计算方法:河道绿化普及率(%)=(单侧绿地宽度大于等于12米的河道滨河绿带长度/河道岸线总长度)×100%

  12、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受损弃置地指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并且废弃或不能使用的宕口、露天开采用地、窑坑、塌陷地等。

  计算方法: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经过生态与景观恢复的受损弃置地面积/受损弃置地总面积)×100%

  四、绿地测算基本方法

  采用空间分辨率大于1米的遥感影像数据对城市绿地进行测算,测算基本方法如下:

  1、带状绿地最小测算面积为0.01公顷,块状绿地面积最小测算面积为0.02公顷。

  2、公园面积严格按照《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关于绿化占地比例≥65%的规定进行计算,符合规定的公园面积全部计入公园绿地面积,不符合规定的公园按照实际绿化面积计入公园绿地面积。未建成的公园不得计入公园绿地面积,可按实际绿化情况计入其他类型绿地的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

  3、为加强对城市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兼顾不同城市自然地貌的客观现状,城市建成区内的水面在特定条件下可纳入绿地范畴,具体按以下几种情况统计:

  (1)公园内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园内用地比例要求(绿化用地比例≥65%)的水面,水面全部计入公园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

  (2)城市内部河流,沿岸(单岸)绿化带宽度<30米,水面不计入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

  (3)城市内部河流,沿岸(单岸)种植植物形成宽度≥30米的滨水公园绿地,水面面积≤滨水绿地面积的50%,水面全部计入公园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化覆盖面积;水面面积>滨水绿地面积的50%,水面按滨水绿地面积的50%计入公园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化覆盖面积。

  (4)城市内部湖泊,沿岸种植植物形成1000平方米以上的滨水公园绿地,水面面积≤滨水绿地面积的50%,水面全部计入公园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化覆盖面积;水面面积>滨水绿地面积的50%,水面按滨水绿地面积的50%计入公园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化覆盖面积。

  4、道路绿化指标的计算以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现状绿地面积为准。

  5、公园以外的各类运动场地,不计入绿地率,按照实际绿化情况计入绿化覆盖率。高尔夫球场除外,既不计入绿地率,也不计入绿化覆盖率。

  6、立体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按照植被垂直投影面积计入绿化覆盖率。

  7、对于遥感影像中被遮挡的绿地,经现场核实补测后计入相应类型绿地的面积,并注明实际情况。

  五、遥感测试成果

  1、遥感测试技术报告

  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基本情况

  (2)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技术与方法

  (3)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指标测算与分析

  (4)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结论

  2、遥感测试成果图件

  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卫星遥感影像图

  (2)城市建成区绿地现状图

  (3)城市建成区现状各类绿地分布图

  六、联系方式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

  联 系 人:孙晓春

  电  话:010-58934023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信息处

  联 系 人:林俞先

  电  话:010-58934562

  传  真:010-58933827

  电子邮箱:knight.beijing@gmail.com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几内亚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事务部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7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几内亚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以下简称几方),根据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就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问题,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应几方要求,同意派遣由二十四名至二十八名(包括医务人员、译员、炊事员、司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几内亚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几内亚的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几内亚大使馆同几方共同商定。医疗队的工作方式,固定地点与巡回相结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限定为两年,期满后是否延长或轮换,由几方或中方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另一方提出,并商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负责供应,一般药品和一般医疗器械,由几方负责提供。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几内亚的往返旅费和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及生活零用费,均由中方负担;医疗队人员的住宿(包括家具、水、照明)在几内亚国内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由几方负担。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的其他待遇与其他的中国援几专家相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负责保证他们的安全,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几内亚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供医疗队用的其他物品,几方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应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法律和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几内亚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林 秉 南          迪·阿·阿玛杜
       (签字)            (签字)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为了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办学活力,在1986年和1988年先后两批下放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基础上,近几年,国家教委又下放了一批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目前,高等学校正在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关于加快改革
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为适应高等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教委将继续下放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团结协调好,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主要学科均有以一定数量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为骨干的学术梯队。
3.经国家批准主要培养本科合格人才10届以上,教学梯队健全,教学质量较高。
4.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和若干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或综合、理工、农业、师范院校具有10个以上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医学院具有15个以上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其他院校具有5个以上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点(体育、艺术等特殊科类学校,经国家教委同意
可酌情放宽要求),并培养过两届以上合格的硕士毕业生。
5.主要学科已具备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并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6.师资、教学和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健全,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合理,职务结构比例已经上级核定,建立健全了教师考核制度和职务评聘的实施办法,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国家职称改革政策,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7.学校组建的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科(一般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研究生专业分类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单科性或特殊科类学校可按二级学科,下同)评议组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评审委员会由在职教授、副教授和有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学校党政负责人
组成,其中教授不得少于2/3;学科评议组全部由在职教授、副教授组成,其中教授不得少于1/2。
二、授予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必须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5年以上,在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能正确行使权力;有一定数量的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点,并在培养博士研究生,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科学研究工作和培训高校师资方面成绩显著,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在职教授和有教授职务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学科评议组都应由在职教授组成。
三、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审批办法:
1.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授予,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并抄报人事部备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授予,由学校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国家教委同意后,由各省市、各部委职改领导小组批复。其中,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所属高等学校申请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还应报送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报国家教委。
2.获得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应在批准授予的学科进行评审,少数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校仍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评审。条件具备后,学校可按上述程序,申请报批。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对所属高等学校申请授予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统筹规划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四、建立检查监督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按照本通知规定,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做好授予所属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审核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协助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做好对部委
所属高等学校申报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推荐工作,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对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前一个时期,个别地方、部门未按规定授予的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务必终止评审(已审定的副教授任职资格,若群众反映大、存有异议者应报学校所
在地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重新审核,通过者任职资格可按学校评审通过之日算起),并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报批。否则国家教委和人事部不予承认,并视情况作出必要处理。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将委托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以及有关部委教
育行政部门组织力量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已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高等学校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申报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材料要求
二、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呈报表(略)

申报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材料要求
(1)反映学校具备授予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条件的综合报告;
(2)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科评议组组成情况简表;
(3)学校各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数量(不含已离退休人员);
(4)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呈报表;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授予所属学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报告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申请授予所属学校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报告;
(6)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199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