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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2:0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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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师字[2001]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2、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3、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


附件1:

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 在我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的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四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人选由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审定,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分期进行。每一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特聘教授岗位1个。第一期,2001年至2005年,在全省普通高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30个左右。

第六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和学科范围:

(1)已列入国家和我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最有可能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国家、省、部重点建设学科;

(2)已列入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基础科研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建设的学科;

(3)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际国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第七条 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

第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2)主持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3)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4)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第九条 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五年一期。由省教育厅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定期评审确认。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或者至少在某一学科方向的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能力;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7)担任高校实质性领导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为特聘教授。


第四章 聘 任

第十一条 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设岗高等学校”)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三条 设岗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特聘教授人选推荐意见,并请三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审定意见,决定聘任特聘教授。

第十七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以及聘任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特聘教授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为三年,考核合格的,续聘二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五章 程 序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审定程序:

(1)省教育厅每年受理一次高等学校的设岗申请。有关高等学校于每年的4月15日前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2)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审定。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名单于申报当年的7月15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审定程序:

(1)已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设岗高等学校向国内外公布,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于次年4月15日前报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选人推荐表》;

(2)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高等学校推荐的特聘教授候选人进行会议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3)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特聘教授人选,并于次年的7月15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4)设岗高等学校根据确定的特聘教授人选进行聘任,并于每年的9月1日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第一期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省属高校的特聘教授奖金由“芙蓉学者计划”专项经费全额支付。省部共建高校的特聘教授奖金由“芙蓉学者计划”专项经费和学校各负担一半。

第二十二条 在聘期内学校应为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五年内向特聘教授提供不低于特聘教授专项奖金数额的教学科研配套经费。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特聘教授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建立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办法另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已列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人员不再列入本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护系统。
第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仓库;
(二)存放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产品、设备等各种载体的保密要害部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
(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销售场所;
(七)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九)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六条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使用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防范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制定要害场所或部位的警情紧急处置预案,检查本地区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技防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单位生产技防产品,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产品登记备案,方可到主管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
第十条 登记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二)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证书。
安全技术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应当具有地市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生产定型鉴定证书。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实行销售备案制度。
凡向本规定第六条列举的场所或单位销售技防产品的,应当到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销售备案;销售区外生产的技防产品,该产品还应取得公安部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书,报自治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销售进口技防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技防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技防产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生产或销售技防产品的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到本自治区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应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发放的资格证和推荐证明,经自治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六条 本自治区的单位到自治区以外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凡拟交境外企业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必须经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后,方可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造册存档。
第十九条 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充分运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犯罪分子的;
(三)研制、生产的技防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或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技防产品的;
(三)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1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货政[1998]161号)的要求,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并通知如
下:
一、各行接到本办法后,在具体确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贷款浮动利率指标、系数、权重的基础上,制定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在辖区内施行。
二、各行可根据信贷管理和利率管理上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包括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使各项贷款浮动利率的确定过渡到按风险、成本量化指标管理,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
三、个体户贷款、农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比照小企业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利率浮动最高限为20%。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大中企业界定标准的私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四、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综合计划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推动利率改革,支持经济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1998年10月31日起,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到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各行发放小企业贷款,应在规定的上下幅度内合理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得一律上浮到20%。
第三条 根据1988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联合下达的经企[1988]240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分别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两条的为小型企业。工业企业:(1)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2)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下;(3)营业额1000万元以下;(4)职工(在岗职工,下同)人数8? ?00人。非工业企业:(1)资产总额600万元以下;(2)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下;(3)营业额1200万元以下;(4)职工人数8~200人。各行在审批贷款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此标准界定小企业。
第四条 各行要把利率浮动纳入贷款审批制度中,使之相互衔接,按照本办法和贷款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利率浮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贷款利率下浮权由各分行管理,各分行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 贷款浮动利率的管理以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为原则,确定利率浮动幅度时,要综合考虑贷款风险和给银行带来的相关效益。
第六条 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设置。
(一)企业信用等级指标,指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贷款,若有特殊情况需发放贷款的(如亏损企业的封闭贷款),一律上浮20%。
(二)企业存贷比例,指企业在开户银行的存款与贷款之比。
(三)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
(四)企业资产负债比率,指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经营的程度。
(五)行业发展前景,分为好、较好、一般等三种情况。
(六)现金流量指数,指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之比,反映企业净现金流的相对变化。
(七)结算比例,指企业在我行的结算量与企业全部结算量之比。
(八)贷款综合收益,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银行运用贷款派生低息存款的利差收入,以及企业办理结算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当贷款综合收益高于贷款利息收入时,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九)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贷款风险指标和资金成本指标,并相应调整指标系数和权重。
第七条 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的确定。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纵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横向对应权重。
(二)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浮动利率幅度。其计算公式为:
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第八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利率浮动的管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利率监管和检查工作,严格禁止违反利率政策的行为。
第九条 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
浮动系数 | -0.1 | 0 | 0.1 | 0.2 | 权重
-------|--------|---------|----------|---------|----
企业信用等级 | AAA | AA | A | B | 0.1
-------|--------|---------|----------|---------|----
企业存贷比例 |50%以上 |40%~50% | 20%~40% | 20%以下 | 0.2
-------|--------|---------|----------|---------|----
贷款担保方式 | 质押 | 抵押 | 保证 | 信用 | 0.1
-------|--------|---------|----------|---------|----
资产负债比率 |30%以下 |30%~50% | 50%~70% | 70%以上 | 0.1
-------|--------|---------|----------|---------|----
行业发展前景 | — | 好 | 较好 | 一般 | 0.1
-------|--------|---------|----------|---------|----
现金流量指数 |250%以上 |150%~250%|100%~150% | 100%以下 | 0.1
-------|--------|---------|----------|---------|----
结算比例 | 80%以上 | 65%~80% | 55%~65% | 55%以下 | 0.1
-------|--------|---------|----------|---------|----
|高于利息收 |高于利息收 | | |
贷款综合收益 | | | 等于利息收入 | | 0.1
| 入的20% | 入的10% | | |
-------|--------|---------|----------|---------|----
| | 300万~ | 100万~ | |
单笔贷款额 |500万元以上 | | |100万元以下 | 0.1
| | 500万元 | 300万元 | |
----------------------------------------------------
举例1:某贷款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企业存贷比例为18%;贷款采取抵押方式;资产负债比率为64%;该企业属于建材行业,近期发展前景较好;现金流量指数为85%;结算比例为40%;企业在银行的结算业务数量很少,贷款综合收益等于利息收入;单笔贷款额为50万元。其计算过程:
利率浮动幅度=[(0.1×0.1)+(0.2×0.2)+(0×0.1)+(0.1×0.1)
+(0.1×0.1)+(0.2×0.1)+(0.2×0.1)+(0.1×0.1)
+(0.2×0.1)]×100%=14%
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14%。
举例2:某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企业存贷比例为38%;贷款采取抵押方式;资产负债比率为50%;该企业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市场畅销,发展前景好;现金流量指数为200%;结算比例为85%;企业在银行的结算业务数量大,已有为该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意向,预计贷款综合收益高? 诶⑹杖氲?0%,单笔贷款额为600万元。其计算过程为:
利率浮动幅度=[(-0.1×0.1)+(0.1×0.2)+(0×0.1)+(0.1×0.1)
+(0×0.1)+(0×0.1)+(-0.1×0.1)+(0×0.1)
+(-0.1×0.1)]×100%=0%
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0%。



199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