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咸阳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07:4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咸阳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第 39 号


《咸阳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6月28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市长:千军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咸阳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及《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层级监督工作,规定有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通报。
第六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三)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四)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五)省、市双重管理和中、省驻咸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七条 制定机关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就下列事项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为了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规定事项;
(三)其他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不得擅自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事项。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擅自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任意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本文件生效后同时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
第十条 各部门草拟规范性文件,应先在本部门、本系统认真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还可召开专门会议,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研究修改。
第十一条 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审核,并应同时提 供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或可行性;
(二)各条款的制定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经过协调后的情况;
(六)需要进行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二)草案的具体内容是否同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审核其可行性程度;
  (四)审核其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
 (五)审核其草稿的文字技术;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制定审核、前置审查应当在5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核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退回原起草部门予以改正;
 (一)草案内容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起草说明的内容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草案内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草案有关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制定机关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五)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需要转给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单,凡接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单的机关,要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上报。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发布。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事务,并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程序和联络员制度。
第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报送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备案外,须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省、市双重管理和中、省驻咸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多个政府部门的,由主办的政府部门报送备案;制定机关中的单位不隶属于同一个机关的,由制定机关分别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市、县(区)级政府部门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应当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责令审查、指定审查、直接审查等方式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备案审查除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进行外,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与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共同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审查或者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备案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直接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予以核实;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可直接审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1年内制发2件及以上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报送备案,或者经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被发现仍然存在违法问题的,由其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由咸阳日报即行免费刊载,咸阳电台、电视台应及时免费编播,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未按法定程序制定、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对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1日发布的《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57号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确保东江供水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库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库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库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查处库区水污染事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对水库库区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生产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农业种植、禽畜养殖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禽畜养殖等造成的水污染。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维护水库大坝和电站的安全运行,并协同做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前款所称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山脊之间的土地和水域。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以后,应当在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七条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水库库区所在地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 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禁止通过炼山或者大规模机械垦伐等方式种植经济林,禁止栽种桉树等速生丰产林,已栽种桉树等速生丰产林的,应当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禁止从事破坏水资源的采石、开矿、取土、陡坡开荒、毁林开垦、大规模禽畜养殖等活动。

  第十条 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东江流域管理机构未签署意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当接受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在非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入库河流重要河段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经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库区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已建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无法达标排放的,限期关闭。

  第十二条 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兴建旅游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求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库及入库主要河流的重要河段水资源质量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域内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民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7 ] 31 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我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的管理,推进全省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学科是根据富民强省战略和教育强省建设的需要,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推动全省高等教育上质量、上水平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构建与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特色优势明显的学科建设体系,提升湖南高等教育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推动国家和湖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与智力支持。


第二章 设 置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分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两个层次建设,按照二级学科目录(以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设置。

省级重点学科主要从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中择优确定;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主要从尚未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的设置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并依照学校申报、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推荐、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省重点学科的设置,必须根据全省高层次专门人才需求、自主创新趋势和建设经费投入力度来综合考虑确定;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设置、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是校级重点学科,且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已形成两个以上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一个研究方向的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学科的前列,对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4、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了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或硕士生,其培养质量得到社会的公认和好评;科研成果显著,科研经费比较充足。

5、教学、科研工作的物资条件好,管理制度健全,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有较强的跨学科合作研究的能力。

第八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是校级重点学科,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2、有稳定的学科梯队;学科带头人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学术骨干中具有博士学位者达到一定比例。

3、有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专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室,有较齐全的图书资料,管理制度健全。承担了多项国家或部省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较充足。

4、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教学改革成绩突出。

第九条 国家重点学科直接认定为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省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五年。各重点学科应根据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科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设置意义、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与学校、省重点学科签订《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省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各学科一般不应对建设计划任务做大的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需经所在高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分层建设,整体提高;自主创新,服务湖南”的方针,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以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为重点,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的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引领和支撑湖南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凝炼学科方向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各学科要密切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研究动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势,科学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第十四条 汇聚学科队伍是重点学科发展的关键。各学科及所在学校要加强创新团队建设,明确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职责,努力保持学科队伍稳定,建立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构筑学科基地是重点学科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各学科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科学制定创新平台建设规划,提高学科在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培养创新人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各学科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七条 产学研结合是重点学科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各学科应主动与企业开展项目对接与科技合作,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联盟建设,实现学科优势与产业优势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省重点学科要建立学科网站,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积极参与“湖南省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网”建设,实现学科间的资源共享与科研协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省重点学科实行省校二级建设与管理体制。同时,成立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是省重点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施省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3、组建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并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组织省重点学科的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

5、筹措省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和有关高等学校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受省教育厅委托,对省重点学科进行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为省教育厅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3、向省教育厅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所在学校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施本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负责省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并在科学研究、人员配备、财务开支、学术活动等方面对省重点学科给予支持和倾斜;

3、落实省重点学科建设配套投入经费;

4、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对省重点学科的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

5、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由学科带头人具体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学科中的国家重点学科,其管理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教育厅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和学科所在学校按规定比例配套的经费,配套比例为:省属高校不得低于2:1,部属高校不得低于4:1。同时,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学科建设。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费。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不同类别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比例为:

1、自然科学类重点学科用于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6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用于学科梯队建设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人文社会科学类重点学科用于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5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用于学科梯队建设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二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必须单独设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帐户,实行专款分科目立账,并保证配套经费如期足额入帐。对未单独列账、配套经费不到位和经费使用不当者,省教育厅将暂停下一年度拨款,直至取消省重点学科资格。

第三十条 为加强省重点学科的管理,学校可在学校配套经费中按5%的比例安排部分管理费用,用于申报、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经费使用效益作出评估。

第三十二条 使用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province”。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根据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

第三十四条 每年12月,各高校必须对本校省重点学科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等,并于次年1月将自查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部分学科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中期,省教育厅对所有省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将通报表扬并适给予奖励;对达不到学科建设计划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计划的学科,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省重点学科资格。

第三十六条 五年建设期满,省教育厅将对省重点学科进行验收评估,主要内容是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