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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8:1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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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切实加强和改进交通政务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几年来,全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不断发展,为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为推动交通政务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单位和部门对信息工作重视不够,信息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信息报送不及时、不主动等问题。政务信息不仅是工作交流和情况反映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领导正确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把信息工作纳入日程,对重要的政务信息要亲自过问、亲自安排、亲自把关。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交通政务信息的参谋、助手和服务作用。 
  二、建立健全畅通高效的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畅通高效的信息网络是搞好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各级交通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完善政务信息工作网络。要倡导“机关人人都是信息员”的理念,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各单位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为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厅机关各处室和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各政务信息网单位要经常开展工作交流和组织理论研讨,不断增强网络的活力和功能。厅办公室、交通报社和信息中心要建立信息联动工作机制,整合信息资源,提高政务信息的采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努力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编报水平。政务信息要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提高信息编写的深度、广度和新意,丰富信息内涵,提升信息价值。要突出主动性,增强上报信息的自觉性,主动分析和挖掘各类信息源,及时了解和反馈本地、本部门交通改革发展中有价值的新经验、新做法和新问题,并注重反映地方和部门工作特色。要突出针对性,紧紧围绕交通中心工作组织和编报信息。对每项中心工作,要有系统的编报思想,除报送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还应有阶段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等综合性信息。要突出准确性,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要突出即时性,对重要工作的新情况要及时做出信息反映,及时编写、送审、呈签,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要积极做好政务信息上报工作。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各单位每周必须报省厅2篇以上信息,重要情况应随时上报,特别是关于突发事件信息、上级特约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出。信息报送方式原则上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省厅信息工作人员信箱为:bka@jljt.gov.cn和cccbbka@sohu.com,也可以传真形式报送,传真为:0431—5633601。 
  四 、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和奖惩。省交通厅每年进行一次政务信息工作总结和部署,每季度将对报送信息、采用信息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每上报一篇信息记1分,被采用的记5分,实行全年累计。对报送信息质量好、报送及时、采用率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信息报送工作不重视、报送过程中不主动、不及时,应付了事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评比中相应扣减分数。各地区、各部门也应定期检查总结,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政务信息工作开展。同时,还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和进步,尽可能地提供信息工作人员参与重要会议、阅读文件、参加调研的机会,调动政务信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附:吉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 
        吉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二OO五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为使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轨道,保证信息畅通,提高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是领导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全省各级交通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 
  第三条 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围绕全省交通系统中心工作,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迅速反映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并力求做到准确、全面、精深。 
           第二章 网络及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全省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构成。各部门和单位的办公室(秘书处、科)为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指导;对各地区、厅直单位报送的信息和外埠信息进行归纳、综合、整理,向厅领导和上级报告,并办好《吉林交通信息》、《吉林交通参考》等信息刊物;负责考评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及其信息员的工作情况,总结推广信息工作先进经验;负责培训全省交通系统信息工作骨干。 
  各市、州交通局办公室(秘书处、科)负责本地区交通政务信息的组织、指导和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考评本地区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及信息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各县(市)交通局(秘书科、股)负责本县(市)交通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厅直单位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部门及本系统的政务信息。 
  各地公路管理和运输管理行业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以地区交通局信息主管部门为主,厅行业主管部门为辅。 
  第七条 各级交通部门及厅直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办公室(秘书处、科)主任(处长、科长)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并指定1-2名专(兼)职人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信息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将新成员情况报告省厅主管部门。 
           第三章 报送范围及要求 
  第八条 信息报送范围: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的交通工作新思路和所采取的新措施、新做法; 
  (二)重点工程、科研项目和企业生产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结构调整、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情况、问题和建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 
  (四)对省委、省政府及交通厅重大工作决策的贯彻情况及反映; 
  (五)各市、州、县(市)给予交通工作的优惠政策或作出的重大决策; 
  (六)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养护管理、规费征收、运输生产、行风建设、廉政建设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七)大事、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特别是政治性、社会性、群体性、敏感性较强的事件; 
  (八)上级机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重要活动和会议; 
  (九)外事工作,涉外公路、水路运输,合资合作项目的动态、进展、问题和建议; 
  (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对交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活动; 
  (十一)上级机关、各省市交通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的重要来访; 
  (十二)各类重大安全事故。 
  第九条 重要交通政务信息要求随时报送,各市、州交通局及厅直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每周最低报送二条;各县(市)交通局每月报送一条;厅机关各处室不作具体要求,但要保证重要信息不漏报、不迟报。报送方式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 
  第十条 省厅每季度汇总一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结果报厅党组并向各市、州及厅直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报送的政务信息要事实准确,言简意赅;情况应客观、全面,分析应透彻、准确,建议应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发生后,要立即将信息直接报省厅办公室;遇有特殊情况,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4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 
  第十三条 上报信息须经同级办公室(秘书处、科)主任(处长、科长)审核后签发,重要信息需经单位或部门领导审签。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总结会,不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及举办培训学习班。 
  第十五条 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按季度进行考评。考评对象为各市、州交通局及厅直属单位。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条件、责任和权利 
  第十六条 从事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熟悉部门的主要业务,掌握政务信息工作基本业务知识、工作规律和实践技能; 
  (三)思想活跃,思维敏锐,工作勤奋,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七条 信息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搜集、加工、传报、贮存政务信息,完成信息上报任务; 
  (二)对本级或上级信息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为领导决策或指导工作提出参考性意见; 
  (四)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对重要的突发性信息及时进行处理,事后应及时上报; 
  (五)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信息工作业务培训和会议。 
  第十八条 信息工作人员的权利: 
  (一)阅读、学习有关文件;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对重要事件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咨询; 
  (四)以个人名义对情况真实、影响重大的问题直接上报或越级上报上级信息部门。 
  第十九条 为调动广大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被省厅采用的信息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条 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考评采用以下方法: 
  省厅采取记分办法,按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属单位、各市、州公路管理处、运输管理处和个人的信息工作情况及得分情况评选“吉林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及“吉林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对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并通报全省各级交通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0年9月13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新建项目代建周边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新建项目代建周边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4号


尧都区、洪洞县、襄汾县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临汾市新建项目代建周边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临汾市新建项目代建周边道路、绿化
和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新建项目周边道路、绿化建设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保障机制,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项目。
第三条 依据《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总面积共计1513平方公里。
第四条 凡临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及城市绿化带的新建项目,其周边的道路、绿化用地一半部分的土地和建设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或者由项目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代建。
第五条 道路、绿化用地所占土地费用按征地价格计算,建设费用按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造价计算。
第六条 新建项目要按设计规范建设小学、幼儿园、垃圾中转、公厕、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单独设置的必须建设;达不到单独设置要求的,异地建设,由项目单位缴纳异地建设费。
第七条 新建项目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由市规划局根据设计规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核定。
第八条 新建项目的公共设施异地建设费包括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应配建公共设施的土地使用费用和建筑费用,土地费用每平方米收取标准按新建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或区位评估价格的单价计算,建筑费用每平方米收取1200-1600元。
第九条 新建项目的异地建设费按照“统一征收、政府调控、财政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按标准统一收取后,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新建项目的异地建设费由市规划局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缴清。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的异地建设费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征收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等;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经省政府批复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