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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居间合同是否履行的认定/蒋蕾

时间:2024-07-12 10:3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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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5月28日,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集团)与福建前沿通讯广播电视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沿广电公司)签订一份居间合同,约定由前沿广电公司向永鼎集团提供媒介服务,双方共同参与全国广电光缆干线福建段工程光缆的供货商务活动,共同与需方进行商务谈判,按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永鼎集团直接与需方签订合同,提供一份正式合同给前沿广电公司,并约定了中介费及其结算方式。同年10月3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股份,永鼎集团系永鼎股份的主要股东)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其后实际履行。前沿广电公司因此向永鼎集团追讨居间报酬,永鼎集团认为前沿广电公司未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拒绝支付。前沿广电公司起诉要求永鼎集团支付居间服务费2518949元,利息689162元,违约金48万元;永鼎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前沿广电公司提供的核心证据是时任网络中心副主任的马明所作的公证证言,该证言为马明在庭审中当庭修正。马明当庭所作的证言中虽然也承认原福建广电厅厅长带着前沿广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兰馨和永鼎的两个人到过其办公室,但马明同时也明确这没有用,网络中心与永鼎签订供货合同与前沿广电公司完全没有关系。因此,前沿广电公司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永鼎股份与网络中心的供货合同是其居间行为促成的。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前沿广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前沿广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永鼎集团与前沿广电公司所签订的有效居间合同,以及马明在一审庭审中所确认“1998年5月左右陈贵钦带着这位女士(指胡兰馨)和永鼎的两个人来找过我”,有理由相信永鼎集团、永鼎股份与网络中心间光缆供货业务的达成是前沿广电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结果。该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永鼎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前沿广电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518949元并按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永鼎股份对永鼎集团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前沿广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永鼎集团不服,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马明的证言虽确认陈贵钦带着胡兰馨和永鼎的两个人找过他,但马明的证言和他人证言同时证明供货商的选定是选型入围,依靠供货商的条件最终确认,而非某单位推荐或媒介可促成,且在前沿广电公司之前,另有其他单位推荐过永鼎,但推荐并不能对合同签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前沿广电公司“引荐”行为与网络中心和永鼎股份之间购销合同的订立有充分与必然的因果关系,网络中心与永鼎股份光缆业务的达成并非前沿广电公司引荐行为所促成。但应对前沿广电公司付出的劳务和支出的必要费用酌情予以补偿。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永鼎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前沿广电公司50万元;永鼎股份对永鼎集团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前沿广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居间合同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本案居间合同中已明确具体与永鼎集团订立供货合同的相对人和业务内容,可见前沿广电公司与永鼎集团之间的居间合同并非报告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而系为订约媒介的媒介居间。综合本案证据和事实,不止一个单位向网络中心推荐过永鼎,且前沿广电公司并非第一家推荐永鼎的单位,但推荐并不能对合同签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否则在前沿广电公司之前其他单位的推荐已有可能成事,永鼎集团即无需与前沿广电公司再行签订居间合同。前沿广电公司与永鼎集团的居间合同约定,双方共同与需方进行商务谈判。可见,永鼎集团与前沿广电公司订立居间合同的本意并非仅需要推荐而已,而是希望前沿广电公司发挥促使光缆合同成就的媒介作用。前沿广电公司应当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忠实尽力地参与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的谈判,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对双方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然而前沿广电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现仅能确认陈贵钦曾带着胡兰馨与永鼎两人找过马明,前沿广电公司并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其在永鼎集团或永鼎股份与网络中心间进行积极的说合和斡旋,并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前沿广电公司在引荐过一次后再无作为,未能履行居间合同所要求的居间义务。依前沿广电公司抗辩,永鼎未通知其参与谈判。作为居间人,本身应与第三人有更密切的关系,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关系应能起到一定的媒介、协调和掌控能力。从没有永鼎通知,前沿广电公司即无从参与永鼎和网络中心谈判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说明前沿广电公司对永鼎股份和网络中心的购销合同订立并未进行有效居间,另一方面说明,永鼎股份无需前沿广电公司居间,亦能自行与网络中心协商订立合同。综上,前沿广电公司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前沿广电公司“引荐”行为与网络中心和永鼎股份之间购销合同的订立有充分与必然的因果关系,网络中心与永鼎股份光缆业务的达成并非前沿广电公司引荐行为所促成。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从居间合同本身性质分析,居间活动有着二重性,它可以促成交易,繁荣市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会干扰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败坏社会风气。合法、正当的居间活动和居间报酬,应以居间人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风险为基础并与之相适应,而仅凭“引荐”行为即主张居间行为成立并据以要求巨额报酬的情形,应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从严审查,不能随意批以合法外衣,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加以确认和合法化。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正式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报表的统计范围。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当年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的贷款项目。在当年计划中,已分别将贷款项目列入大中型或小型项目计划,统计时大中小型不能任意改变,要与计划保持一致。
二、关于贷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填报要求。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所列的单项工程填报。如河北开滦矿区,首先要填报矿区合计数。同时,计划上所列的东欢索矿井、钱家营矿井等单项工程要逐项填报。
三、关于启用新报表的时间。根据统计工作会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我们已对1997年统计指标作了必要的补充。这次下发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从6月报5月报表开始起用。逢月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的甲~12栏;逢季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所有指标。
国开代统01、02表为年度报表,逢月、季免报。请各单位按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填报。
国家开发银行与各代理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贷款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停止使用。
四、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时间。月报报送时间由月后6日改为8日;季报由季后8日改为10日。为保证我行统计资料的时效性,请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认真执行。各代理行按照所在辖区报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
五、根据各代理行的要求,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指标作如下补充:
(一)本年完成投资额和财务支出额的区别
1.涵义不同
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它主要是反映实际完成投资工作量。
财务支出额是建设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实际支出的资金,这些资金无论是否形成工程实体,只要财务上发生支出额,就应当计算。
2.计算标准不同
投资完成额以实际形成的工程实体为准;财务实际支出以资金的实际支出为准。
3.作用不同
上述两个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财务支出额反映资金运用,投资额反映运用各种资金完成的用价值体现的实物工作量。
(二)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是指通过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对象。如一座矿井、一座转炉、一套化工装置、一条铁路等。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工程的设计能力计算
。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修改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批准设计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批准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须按原设计能力计算,并加以说明。无设计能力的,可根据验收时
的鉴定能力计算。
六、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7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草案)的通知》(开行综计〔1997〕89号文)中已明确“各有关项目单位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向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报送统计报表并同时抄
报各委托代理经办行”。各委托代理经办行要按时督促借款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并按时按要求向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报送。各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要汇总所辖范围内代理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并抄报总行
委贷部。

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一、统计范围
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二、资料上报要求
统计年报以报表的方式邮寄到国家开发银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定期统计报表以传真方式报到国家开发银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
三、统计指标解释
1.资金到位:是指本年度计划安排的各项资金来源在报告期内进入项目法人所在地经办行账户上的各项资金。
2.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其注册资本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发放的贷款。软贷款分为“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两类。
股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按项目配股的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这些公司、企业集团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的贷款。
特别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而又需要扶持的项目直接发放的贷款。
3.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直接向项目单位发放的贷款。
4.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安排用于贷款项目的专项建设基金。目前主要包括:港口建设费、车购费。
5.商业银行贷款:是指报告期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
6.自有资金:是指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有资金主要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即所有者权益类。
7.本年各项应付款:是指本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等各项应付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额(或发生数),不是填报自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8.本年完成投资: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有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9.计划总投资:指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建设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上报:
(1)有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级批准数;
(2)无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计划总投资数;
(3)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调整最初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可调整计划总投资,未经批准的不应调整计划总投资。
10.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资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
”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11.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在“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中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资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以及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投资包干节余和国内贷款利息也计入新
增固定资产价值中。
12.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是指已经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具体包括:报告期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到年底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报告年度内新开工,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
投资;年底以前(包括本年和以前年度)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包括在内);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年末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不包括已转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则应包括在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中。
四、几项具体规定
1.“贷款项目名称”一栏按国家开发银行下达的贷款计划中的项目名称填写。
2.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在报统计年报表和统计季报表的同时报资金情况分析一份。
3.逢季报送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逢月只报送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额以上项目的统计报表。
4.每年12月份定期报表上报日期不顺延,仍按原定日期上报。
5.每年定期报表上报日期逢节假日不顺延,仍按原定日期上报。
6.本报表制度中金额计量单位为万元,不保留小数;新增生产能力保留一位小数。
五、本报表制度由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目录

---------------------------------------------------
| 表 号 | 表 名 |报告期别| 统 计 范 围 | 报 送 单 位 | 报送日期 |
|-------|--------|----|---------|---------|-------|
|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 各省(区、市) | |
|国开代统01表| |年 报|款计划的基本建设和| | 年后1月底前|
| |贷款项目统计年报|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 |
|-------|--------|----|---------|---------|-------|
|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 | | |
|国开代统02表| |年 报|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 |贷款项目统计年报| | | | |
|-------|--------|----|---------|---------|-------|
| | |季 报| 同 上 | | |
|国开代统03表|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季后10日前 |
| | | |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 同 上 | |
| |贷款项目统计报表|月 报| | |月后8日前 |
| | | |额以上项目 | | |
---------------------------------------------------

附件: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年报

年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 元
----------------------------------
| |本年实际 | |自开始|其中: |
|实际|投产时间 |计划|建设至|--------|
贷款项目名称 |开工|-----|总 |本年底|累计新|未完工程|
|时间|单项|全部|投资|累计完|增固定|累计完成|
| |投产|投产| |成投资|资产 | 投资 |
--------|--|--|--|--|---|---|----|
甲 |1 |2 |3 |4 | 5 | 6 | 7 |
--------|-------------------------
一、基本建设项目|
大中型项目|
…… |本表计算关系:5栏≥6栏+7栏;
…… | 8栏=9栏+10栏+11栏;
| 13栏≥14栏。
小型项目|
…… |
…… |
----------------------------------

--------------------------------
| | 按 构 成 分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本年|---------|--------------|本年
|完成|建筑|设备 | | | |全部|累计|本年|各项
|投资|安装|工器具|其他|名称|计量|建设|新增|新增|应付
| |工程|购置 |费用| |单位|规模|能力|能力|款
|--|--|---|--|--|--|--|--|--|---
|8 |9 |10 |11|乙 |丙 |12|13|14|15
|-------------------------------








--------------------------------

续表
----------------------------------
| |本年实际 | |自开始|其中: |
|实际|投产时间 |计划|建设至|--------|
贷款项目名称 |开工|-----|总 |本年底|累计新|未完工程|
|时间|单项|全部|投资|累计完|增固定|累计完成|
| |投产|投产| |成投资|资产 | 投资 |
--------|--|--|--|--|---|---|----|
甲 |1 |2 |3 |4 | 5 | 6 | 7 |
--------|-------------------------
二、技术改造项目|
限上项目 |
…… |
…… |
限下项目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
| | 按 构 成 分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本年|---------|--------------|本年
|完成|建筑|设备 | | | |全部|累计|本年|各项
|投资|安装|工器具|其他|名称|计量|建设|新增|新增|应付
| |工程|购置 |费用| |单位|规模|能力|能力|款
|--|--|---|--|--|--|--|--|--|---
|8 |9 |10 |11|乙 |丙 |12|13|14|15
|-------------------------------







--------------------------------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年报

年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 元
-------------------------------------------------
| | |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 其他配套资金
|本年|本年资|----------------|----------------
贷款项目名称 |计划|金到位| | | | |专项| | | 其中:
| | |计划|到位|软贷款|硬贷款| |计划|到位|----------
| | | | | | |资金| | |自有资金|其他资金
--------|--|---|--|--|---|---|--|--|--|----|-----
甲 |1 | 2 |3 |4 | 5 | 6 |7 |8 |9 | 10 | 11
--------|----------------------------------------
一、基本建设项目|
大中型项目|
…… |本表计算关系:1栏=3栏+8栏;
…… | 2栏=4栏+9栏;
| 4栏=5栏+6栏+7栏;
| 9栏=10栏+11栏。
小型项目|
…… |
…… |
-------------------------------------------------

续表
-------------------------------------------------
| | |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 其他配套资金
|本年|本年资|----------------|----------------
贷款项目名称 |计划|金到位| | | | |专项| | | 其中:
| | |计划|到位|软贷款|硬贷款| |计划|到位|----------
| | | | | | |资金| | |自有资金|其他资金
--------|--|---|--|--|---|---|--|--|--|----|-----
甲 |1 | 2 |3 |4 | 5 | 6 |7 |8 |9 | 10 | 11
--------|----------------------------------------
二、技术改造项目|
限上项目 |
…… |
…… |
限下项目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年 月(季)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 元
------------------------------------------------------------
| | |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 其他配套资金 | | 本年新增 |
|本年|本年|--------------|---------------|本年| 生产能力 |本年
贷款项目名称 |计划|资金| | |软 |硬 |专项| | | 其中: |投资|--------|各项
| |到位|计划|到位| | | |计划|到位|---------|完成|名称|计量|本年|应付
| | | | |贷款|贷款|资金| | |自有资金|其他资金| | |单位|新增|款
--------|--|--|--|--|--|--|--|--|--|----|----|--|--|--|--|--
甲 |1 |2 |3 |4 |5 |6 |7 |8 |9 | 10 | 11 |12|乙 |丙 |13|14
--------|---------------------------------------------------
一、基本建设项目|
大中型项目|
…… |本表为1997年统计月报和统计季报的通用表式,逢季时表中所有指标必须填报,其他月份
…… |基建小型和技改限下项目以及表中乙栏、丙栏、第13栏、第14栏指标可免报。
|本表计算关系:1栏=3栏+8栏;
小型项目 | 2栏=4栏+9栏;
…… | 4栏=5栏+6栏+7栏;
------------------------------------------------------------

续表
------------------------------------------------------------
| | |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 其他配套资金 | | 本年新增 |
|本年|本年|--------------|---------------|本年| 生产能力 |本年
贷款项目名称 |计划|资金| | |软 |硬 |专项| | | 其中: |投资|--------|各项
| |到位|计划|到位| | | |计划|到位|---------|完成|名称|计量|本年|应付
| | | | |贷款|贷款|资金| | |自有资金|其他资金| | |单位|新增|款
--------|--|--|--|--|--|--|--|--|--|----|----|--|--|--|--|--
甲 |1 |2 |3 |4 |5 |6 |7 |8 |9 | 10 | 11 |12|乙 |丙 |13|14
--------|---------------------------------------------------
…… | 9栏=10栏+11栏。
二、技术改造项目|
限上项目 |
…… |
…… |
限下项目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997年5月12日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32号】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有关政策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自来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

卫生、物价、规划、环保、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四条 根据批准的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具体的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及工程的建设单位。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自来水工程建设,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

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积极鼓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自来水工程。

第五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建设:

(一)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要求,拟定供水水源,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供水水源水质进行检验。地下水水质或地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确定为供水工程水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工程建设。

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选择保证率高、水处理简单易行、水质符合标准、水量满足要求的水源,优先选择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

(二)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时除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水源水质检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取得取水许可证后,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供水工程。

(四)工程竣工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决算,明晰国家投资、集体投资、群众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经公示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在已建设的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自来水供水工程。

第三章 供水运营

第八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水水源;

(二)供水运营方案;

(三)安全生产制度;

(四)配备相应的化验设备,制定完善的水质检测制度;

(五)供水应急预案;

(六)其他保障供水安全的生产运营条件。

第九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的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给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由其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经营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集中连片自来水工程经营权的竞标方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竞得经营权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村集体为主建设的单村自来水工程,可以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运营单位,也可以由村集体直接组织运营,具体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自来水工程采取建设-运营模式,由建设单位直接运营的,应当在建设阶段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建设运营单位。

第十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经营权公开竞标成交价款或其他方式的成交价款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大修,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检验;单村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自来水工程水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水质检验报告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自来水水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价,以表计量收费。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向用水户(单位)发放用水手册。

用水户(单位)应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按供水合同规定加收违约金,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除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外,定期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定期对水源工程、机电设备、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运行。

农村自来水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和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现患有传染病等法定病由的,应立即离开岗位。

第十五条 建立实行供水应急预案制度。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制定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械故障、管道破损等原因造成供水中断时的应急预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演练。

第十六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要归档存放;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要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新增用水户(单位)应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提出用水申请,运营单位同意后,由运营单位负责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水户(单位)内管线及其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单位)承担。

农村自来水工程及其供水管网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村集体应协助做好维护工作,户(单位)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八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不间断供水,或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协商后实行定时供水,确保满足用水户(单位)用水需要,方便生产生活。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为生产经营单位供水。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单位)。

第十九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要厉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要大力推广节水器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费,并存入专门帐户,专项用于自来水工程(包括管网)的维修。其中国家补助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管理使用,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国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根据供水水源的实际,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提出地下饮用水源保护方案,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明显处设置固定的标示牌。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污染水源的行为。在饮用水井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等污染源。自来水工程的蓄水池、供水站外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农村自来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

在自来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供水主管线两侧1.5米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自来水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水质不达标的,应立即启动应急供水方案,责令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进行整改,或重新选择供水水源,确保供水安全。经整改处理,供水水质确实无法达标的,应停止供水。

第二十五条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双方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运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不具备安全供水条件的,依法给予处罚;其他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私自接水、窃水、拆除、毁坏供水管网和设备设施等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供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