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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彭霞

时间:2024-07-02 21:0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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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9年1月26日上午,投保人余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公司于同年1月30日签发了保单,保单载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标准保费为2140元/年。2009年1月26日下午投保人余某因病入院治疗,并在2009年1月27日确诊为“肥厚型心肌病”。2009年12月投保人余某因心肌病等病救治无效死亡。余某之夫认为,其妻余某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死亡,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余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原告即投保人余某之夫认为,第一、投保人余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表明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保单上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协议确定的,只要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负有支付赔偿金的责任;第二、投保人没有隐瞒事实的故意或过失。投保人在投保时就保险公司认为需要了解的情况作了如实回答。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余某向我公司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其身患重病的情况,我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9年1月30日同意承保。被保险人余某因病死亡后,我公司经调查发现余某于2009年1月26日因心肌病以其夫的名义入院,2009年2月4日因糖尿病再次以其夫的名义入院。被保险人向我公司投保时已经知道自己处于病重状态,恶意隐瞒重要疾病,且在投保当日,我保险公司业务员曾询问投保人余某的病史,也告知余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投保人余某仍然作出没有任何疾病的意思表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分歧】

  本案最终虽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但对于投保人余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余某在2009年1月26日上午投保时并没有生病,而是在投保并暂交了首期保费后才生病入院,故应当认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投保人余某在2009年1月26日投保,该保险合同于2009年1月30日生效,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都具有如实告知义务。故投保人余某在2009年1月26日下午因重病入院,从其入院到同年1月30日保险公司核保之前,都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应当认定余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案中的投保人余某在投保后生病入院是否还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针对本案的情形,笔者主要从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加以分析: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以下四个步骤:首先是填单,即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询问、说明填写投保单;其次是交费,一般情况保险公司会让投保人暂交首期保费;再次是核保,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审查;最后是出单,如果保险公司审查后决定承保就会向投保人签发正式的保单。那么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应当在什么时候?根据上述肯定说的观点,投保人只在与保险公司业务员进行沟通交流、填写保单时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情况在投保人填写保单后、而保险公司核保前出现了变化,那么投保人就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了吗?本案中,投保人余某在填写了保险单并交了首期保费后就生重病入院,此时保险公司还没有核保,那投保人余某如实告知的义务就得以免除了吗?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可见,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行为,其性质相当于要约,而后保险公司核保、同意承保的行为是对投保人的要约进行承诺。故从投保人发出要约到保险公司做出承诺这期间都属于合同订立时。因此在这期间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且该情况可能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投保人都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虽不能证明投保人余某在填单的时候就已知自己患病,但医院的住院病历可以证明其在填单当日的下午就因重病入院。因保险公司还未核保,合同还在订立阶段,此时,投保人余某也具有如实告知义务。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中的投保人余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法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执法机关举报本市发生的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经济纠纷当事人、申诉案件的申诉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接受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给予举报人奖励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为辅。

  市、区有关执法机关奖励举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安排,统一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由有关执法机关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非法制售有毒有害物品;

  (三)无证诊所、非法行医;

  (四)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

  (五)偷税、逃税、骗税,伪造、虚开和制造贩卖发票;

  (六)私宰生猪,非法毁林种养,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七)侵犯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八)非法用地、违法建筑、非法侵占公共绿地、非法房地产交易,非法采矿;

  (九)制售非法出版物,无证经营"网吧",非法从事营业性演出;

  (十)非法制造贩卖有价票证和假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走私贩私;

  (十一)非法营运;

  (十二)非法导游、非法经营旅游;

  (十三)违法收购井盖、缆线、指示牌等公共(公用)设施;

  (十四)非法教学培训,非法从事职业(劳务)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等市场中介活动;

  (十五)其他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实行举报登记制度。受理举报的执法机关应当登记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的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第七条 举报人申领举报奖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执法机关所掌握;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处理的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行政执法机关受理举报后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在司法机关立案后,由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

  第十条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国家或本市已有专项举报奖励办法的,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在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15天内,由受理的执法机关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本级或上级执法机关以及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故意拖延发放奖励金,或者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励金的;

  (三)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推诿、敷衍,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六)其他阻碍、干扰举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举报受理机构、受理电话、受理范围和奖金发放情况,方便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对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5%的暂定关税。

  二、对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

  三、对硫酸及有烟硫酸(税则号列:28070000)开征税率为5%的出口暂定关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