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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给力语境下的法律谦抑/王松苗

时间:2024-07-08 23:4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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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眼光打量,今年颇不寻常:宪法施行30周年,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5周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有“小宪法”之称的新刑诉法……中国稳中求进期待法治给力: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社会成员依法行为。

法治给力,意味着法治首先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法治的本质是民主,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逻辑原点是“私权自治,公权受限”。法治的这些基因,决定了其作为社会管理制度首选的必然性。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当然,作为“理由之治”,法治还应当成为公民的生活规则与生活样态。“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只有当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保持敬畏与依赖,法治的血液才能真正流进公民的血脉;只有当依法行事成为一种自觉,法治才能成为一种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叠加而成的生活方式。

在法治的坐标系中,立法与司法的纵轴与横轴到底多长为宜?即便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我们也必须理性地看到,真正的法治,并非自信法律万能,用法律来摆平一切。法治必须确立边界,因为法律可以定分止争,却难以胜败皆服;法律可以钝化矛盾,却难以浓化感情;法律可以保障人权,却难以提升个人的幸福指数。放眼寰宇,法治是社会治理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是基本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唯一;是一种规则控制,而不是具体的游戏规则;是方法论,而不是具体方法。不仅在理论上,社会治理并不必然需要法律的全部参与,而且在实践中,也是社会管理方式的日益创新和“东方经验”的传统魅力,不断使公众的生活安宁、和谐而温情。

为法治划定边界,就是要张扬它谦抑的禀赋: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调整社会关系。

从立法谦抑看,并非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诉诸法律主张立法,特别是不能把纯道德性问题(比如“常回家看看”)诉诸立法。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始终是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不能僭越自己的领地,试图规范人的内心灵魂。作为社会通行的公理、每个人必须遵守的“最大公约数”,立法“应当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同还是反对这种行为”。如此,“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从执法谦抑看,必须保持司法的克制与隐忍,讲究执法方法,调动非强制性的社会元素,积极化解矛盾冲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治社会,依法判断是非曲直固然重要,但也必须清醒看到,“有时候,非黑即白的判决反而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借助“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熏陶,巧妙依托各种调解组织的矛盾减压阀作用,通过有效的道德教化,“和”掉怨气,“抹”去仇恨,春风化雨,恰恰能更好地守护社会安宁,和谐社会关系。

法到深处无善治。保持立法和执法谦抑,既是理性需要,也是无奈选择。因为“面面俱到”不过是一种法治幻觉。基于认识有限性、现实复杂性和成本可控性,容忍一些恶(比如安乐死或见死不救),甚至对有些恶放弃干预,常常是一种不得已的法治选择。何况,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法律的价值选择也必须不断变化。比如,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修改后的刑诉法张扬后者就是体恤人伦尊重传统。同理,谁又能保证类似“存留养亲”等“矜老恤幼”的传统制度,不会写进法律呢?不让警察进校园询问12岁孩子的“最牛校长”,之所以受到网民追捧,就是因为公众不愿意看到简单执法撕裂人类亲情。“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人类共同情感保持尊重,对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保持尊重,仅仅将道德的底线约束上升为法律意志,就可以为人类的心灵皈依、道德自救、精神安顿预留一块“空地”。或许,这才把握了法治的真谛: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重视道德教化,并不是要越俎代庖。法治社会,法律与道德不是并列平行的关系: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发生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不一致时,法律评判是第一位的,只不过在处理上“私权自治”罢了。因此,真正的人间善治,应当是尊崇法律但保持法律的谦抑秉性,厉行法治但尊重人伦传统,在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法治文化牵引下,养成法治自觉,培育法治人格,建设法治国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9〕1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五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节能清单”将于2009年7月再次调整,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9年5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节能清单”以外产品替代“节能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节能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系列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节能清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公告。
  四、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应当以“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未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七、“节能清单”从本期开始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五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22号


海南省版权局:

  《关于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请示》(琼版发〔2003〕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买卖实际上是一种将著作权进行转让的法律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因此,从事著作权买卖经营不需要经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但经营者应遵守有关国家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

  二、如果受他人委托办理涉外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则是一种著作权涉外代理行为。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4月15日联合发布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成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或开办著作权涉外代理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OO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