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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贾东

时间:2024-05-31 03:2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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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

贾东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5、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作者:贾东

威海市海上游览摩托艇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海上游览摩托艇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6月29日威政发〔1998〕2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游览摩托艇管理,保障游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海上游览摩托艇管理的主管机关,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负责海上游览摩托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上游览摩托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居民身份证,向当地航管机构提交水路运输增加运力申请书.由航管机构审批;
(二)持航管机构批准文件,到港监、船检机构办理船舶证书;
(三)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四)到市航管机构办理舶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 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是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
(二)持有航管机构颁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持有港监、船检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
(四)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
(五)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六)参加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七)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
第六条 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的,必须挂靠航管机构指定的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航管机构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场所,设置满足游览摩托艇安全停靠和游客安全上下游艇的俘码头;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
(四)制定相应的水上救护措施。
第七条 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舰经营,由航管机构指定的经营管理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售票。
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接纳无船舶营运证、无船舶登记证、无船舶检验证书、无驾驶员有效适任证书的游艇从事海上游览经营。
第八条 游览摩托艇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船舶停靠站点,不得超越规定航区航线航行,不得经营陆岛之间、岛屿之间的客运业务;
(二)风力超过4级(含4级)不准航行;
(三)严禁在雾天和夜间航行;
(四)航行中驾乘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五)航行中乘客不得站立;
(六)不得超过乘客定员载客;
(七)遵守有关航行规则。
第九条 游览摩托艇的游览区域和停靠点由航管、港监机构划定,游览区最远处距岸边低潮线不超过1海里,游览区周 围应当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游览摩托艇必须在游览区范围内航行。
第十条 经营游览摩托艇必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票据,票价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管、港监等管理部门依法给于处罚:
(一)无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船舶证书、驾驶员适任证书,擅自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的;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超过乘客定员载客或超过游览航行区航行的;
(四)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或违反规定票价多收费、乱收费的;
(五)无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3〕117号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精神,结合保险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且严重影响或危及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事件。保险业突发事件,往往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国内外舆论的热点。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近几年来,特别是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斗争以来,保险业新闻报道工作不断改进,较好地引导了社会舆论,发挥了明显的宣传作用。但是个别单位也存在对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的现象,使保险业的形象受损。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总的原则是: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切身利益,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涉及到全国性的事件,在中国保监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保监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统一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归口管理。保监会办公厅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情况,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提出报道意见,组织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报道中的问题,并对新闻稿件进行认真审核,难以把握和特别重大的问题要及时向会党委报告。保监会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业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主动配合,对新闻报道工作提出建议,并对新闻稿件进行认真审核。涉及到地方性的突发事件,各保监办要按照保监会办公厅对全国性影响事件处置的程序和办法,积极应对,同时将新闻报道意见向保监会办公厅报告。对于各类突发事件,未经授权或组织同意,保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各保险公司和各级行业协会、学会的人员均不得个人接受媒体采访或在媒体上发表有关文章。

  四、确保保险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的畅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派出机构、各保险公司要认真调查了解,在24小时内向保监会办公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各公司分支机构要对突发事件认真调查了解,12小时内向总公司和当地保险监管派出机构报告。各有关保险公司要立即向上级单位以及同级保险监管机构报告。同时,各保险公司要对新华社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到突发事件现场采访给予支持。

  五、建立和完善保险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各保监办和各保险公司要增强新闻意识,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切实履行新闻发布的责任。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答记者问等形式,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的采访。对蓄意封锁消息导致突发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而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于因政策调整、经济形势变化和经营失误造成保险公司出现严重危机,引发大规模退保和群体性事件,影响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所涉及的保险公司要在6小时内报告保监会,保监会要在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同时,立即启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机制,协调组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对于因保险公司产品缺陷、营销失误、服务不周而造成的群体性退保、上访等影响较大的事件,所涉及的保险公司要在12小时内报告保监会,由保监会办公厅组织有关保监办、保险公司制定处置方案,并协调中央和有关省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对于因保险公司产品、服务等方面引发的纠纷,所涉及的保险公司要在24小时内向保监会当地的派出机构报告,由当地的保险监管机构组织新闻报道;对于个别新闻单位对保险公司的恶意炒作,有关单位要在24小时内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告,各保监办在汇总有关情况向保监会报告的同时,积极与各级宣传部门协调,通报情况,提出意见,配合落实。有关保险公司要积极与新闻单位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七、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要讲究方式,注重效果。要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一般性事件,保监会办公厅、各保监办和各保险公司,可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自行同新闻单位协调报道;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授权中央、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或指定披露信息报纸发布消息;不宜公开报道的可通过新华社内参反映;要高度重视互联网上的报道,确保舆论及时畅通。

  八、保险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要认真总结经验,探索规律,适应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不断改进和完善保险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等制度。保监会系统、各保险公司负责新闻宣传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