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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死亡 酒友也有责/马花

时间:2024-07-22 21:5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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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死亡 酒友也有责

马花


  我们中国人讲究“无酒不成宴”,不管是和亲朋好友还是和同事或者是生意上的伙伴相聚,饭桌上总少不了酒来调节气氛。但是,有时候偏偏“乐极生悲”,因为喝了太多酒而毁了身体甚至送了性命的悲剧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因为喝酒死亡而要求一起喝酒的其他酒友承担法律责任的官司不知道您有没有听过?
2010年过完年不久,68岁的张某(已故)干完农活在自家门口和邻居闲聊,被王某叫去他家喝酒,其与王某、吴某、苟某、李某四人喝下4瓶不同牌子的白酒,致使张某当场晕倒造成右眼及右肋部皮外伤,表面呈青紫色。后张某在王某、吴某的搀扶下回到家,但呕吐不止,于次日早上8点不幸死亡。2010年10月17日张某的家属将当天一起喝酒的4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5.9万余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等4人赔偿张某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1万余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这一规定,我国民事立法就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它的法律地位。无过错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才要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张某死亡虽然与喝酒有关,但酒量的大小、身体对酒的适应以及其身体是否患疾等等,取决于张某自己意志的支配,王某等4人在饮酒时对张某负有注意和关照的义务,但三人均未尽到义务而导致赵某死亡,这在道德上是未尽义务,但从法律上说,却不是不作为违法行为,其三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据此,根据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在一般情况下,王某等4人不该承担张某死亡的责任。当然,依据社会公平原则和团结原则以及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张某也没过错(如不属酗酒或明知身体不适而喝),王某等人又具有实际经济负担能力,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王某等3人公平地分担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等4人赔偿张某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1万余元。


马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国务院发布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废止。



1993年3月4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人事厅制定的《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人员医疗补贴的规定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人事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做好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保健工作,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7号)要求,根据省委保健委员会决定,现就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省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含退休人员和享受同级待遇的人员,下同),经本单位同意,享受特诊医疗待遇,纳入二级保健对象管理。

二、省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资金由所在单位缴纳。其单位没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补贴资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对缴纳医疗补贴有特殊困难的科研单位(开发型科研单位在改制过渡期),由单位提出申请,省财政厅评审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助。

三、在长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凭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由单位负责到省卫生厅办理享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证件。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凭省卫生厅办理的保健待遇证件和单位缴费证明办理保健对象医疗证、卡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

四、省直事业单位离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医疗补贴仍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6号)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下发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