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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史楠

时间:2024-06-29 05:27: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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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作者:史楠 2004年1月)

前 言:“传奇世界,无限可能!”这恐怕是网络游戏“传奇”玩家最为熟知的一句广告语了,但这恰恰也成了“传奇”的一句谶语。2002年10月,传奇私服戏剧般的出现并在国内传奇般的蔓延,给传奇的中国运营商---盛大网络几近于一场灭顶之灾。此后,无论是法学界和法政界都明确表示私服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对此专门的法律分析却甚少。早在2002年底,笔者就曾凭着好奇心尝试架设传奇私服,(当然是盗版程序,但限于网络知识欠缺 “不幸”没有成功)。这却引发了笔者对私服的思考:私服是什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否侵权,如何侵权,谁在侵权等等。本文笔者凭着粗浅的游戏知识,对国内传奇私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性质进行法律分析(当然也会讨论我们能否玩私服的问题),希望对工作有所裨益。
因本文不是对具体的既成法律事实的分析,而是从“传奇私服”这一技术性的有限客观事实出发进行法律上的探讨,在主题上偏于“义”而非“案”,所以客观上要求笔者使用适当的推理并且节省冗沓的法律界定。为避主观臆断之嫌,笔者在必要之处使用“推定”,希望各位同志(包括玩家)多多指教。

一、 网络游戏及传奇私服
私服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应是技术名词,但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最近且最高规格的解释应是2003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所谓“私服”、“外挂”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和许可,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或挂接运营这些网络游戏,从而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性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盗版。“私服”、“外挂”严重侵犯著作权人和合法出版机构、运营机构的利益,扰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外挂”也构成侵权行为,鉴于外挂的问题更为复杂,本文不作分析,可以续文讨论)。笔者认为私服是相对于“官服”而言,简言之就是未经合法授权私自架设的网络游戏服务器。
《传奇》英文名《Legend of Mir 2:Three Heroes》,由韩国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和Actoz Soft Co.,Ltd(以下简称韩方)联合开发,2001年9月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取得韩方授权成为中国大陆独家运营商,是至今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网络游戏之一。2002年9月,该游戏的早期英文版服务端程序源代码发生泄密并流入英国,英国最大的两家游戏网站“龙站”和“凤凰站”开通免费下载频道,该程序随后流入中国,并被利用架设起私人服务器。此所谓传奇私服事件。
谈到私服,还应当从网络游戏说起。网络游戏与传统单机版游戏在游戏方式、运营模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传统单机版游戏,玩家是在已经预设好的情节中进行独自一人的生活体验,所以单机版中故事情节的继续是由所有的NPC(非玩家角色)共同推动,而玩家只是在这些NPC营造的氛围中去感受,网络游戏就不同了,它使玩家在网络上与其他地位相同的玩家进行着一场虚拟社会性生存体验。游戏中的一切情节都是由不同玩家在彼此心照不宣的情况下发生并共同推动的。游戏中的NPC都只是为玩家展开故事而营造的附属产品。而这些NPC和虚拟的社会环境要由网络公司通过唯一的“服务器端程序”统一提供。不同的游戏方式,决定了游戏的运营方式也是不同的。单机版游戏玩家要购买的是游戏公司既设的独一无二的NPC内容载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游戏光碟;而网络游戏玩家要购买的是参加虚拟生存体验的机会,从理论上讲,只要不停的购买,这个机会是无限的,(当然前提是先有客户端程序才能登录)。目前国内网络游戏大部分是以免费或者成本价推广游戏客户端程序,然后通过销售游戏点卡收取服务费和电信提成的方式赢利。所以玩家在拿到游戏后是否真正去购买厂商的游戏点卡就成为一个网络游戏公司是否能赚到钱的衡量标准了。
举个开玩笑式但很形像的例子,现在的无线网络通信运营商(例如移动、联通之类)架设机站(实际是包括服务器在内的机组),组成无线网络,并通过相应的配置或软件控制该网络的频率、通话内容等等。运营商以很低的价格向我们提供手机SIM卡,我们把它装入手机并通过它登录到相应的无线网络中进行通信。结果是我们得定期缴纳话费,这才是移动通信公司的滚滚财源。假如我私自架设机站、设置频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网络并免费推销自己的SIM卡,我一定保证话费优惠且单向收费,我相信会有一大批用户从130和139中转到我的网络中来,我也会源源不断的挣到通信费的。可惜我这样现在是违法的!其实网络游戏并无二异,手机相当于玩游戏的电脑,通信网络好比互联网,通话和短信比如你的游戏,SIM卡当然是你的“客户端程序”(简称CP),那一座座矗立的无线发射塔就像“传奇”在各地的几百组“官方服务器”,而运营商严密的控制系统无疑是“服务器端程序”(简称SP),当然让你既爱又恨的话费充值卡就是那游戏点数卡喽。
可以看出,网络游戏至关重要的是SP。因为,从理论上讲,只要保证唯一的SP,运营商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垄断该游戏,从而无限可能的获取收益。所谓“唯一”,当然是指运营商在一定范围内的单方拥有和控制,不允许另外的SP出现,因此运营商会想方设法的维持SP的秘密性。这就是SP(包括源代码)推定商业秘密性的根本原因。比尔.盖茨只所以能从Windows软件中源源不断的收益版权费,就是因为微软牢牢控制着Windows的源代码,这一“镇山之宝”。但SP比Windows更高明,Windows应用程序包无数次的被每一张正版CD盘“和盘托出”,可以说每生产一张正版Windows,就为盗版者多提供一个机会;而SP在一定范围内是唯一的,原则上只要保密得力就不可能被盗版。这也正是饱尝盗版之苦的国内游戏商纷纷把网络游戏当作救命稻草的原因,但刚刚透出曙光的中国游戏产业却又陷入了私服的阴霾。

二、 国内“传奇”私服运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性质
看了以上文字,有人也许会提出“传奇”是韩国人开发的,其知识产权所有人是韩国公司,是不是我们保护的范围?答案是肯定的,这里有个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中国已加入WTO,并参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其中所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实质与商业秘密一致。根据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它缔约国的权利主体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权利主体同等的待遇,韩方因此有能力在中国境内寻求保护。(但根据世贸组织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延迟5年实施TRIPS,所以笔者也可以暂时回避这个问题,作后文讨论)。同时,本文笔者认为盛大作为“传奇”的中国大陆独家运营商,其有关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并着重论及于此。
(一) 商业秘密的涵义和判断标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
从中看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范围,也是商业秘密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技术或经营信息的一种。商业秘密的内容要件包括:1、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同时,以上条件中暗含有一“权利人”的问题,即主体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权利主体应是经营者。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权利人即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因此,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作为所有权人的经营者,也可以是作为合法使用权人的经营者。
(二) 盛大运营“传奇”应推定属于其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及源代码商业秘密使用权人。韩国方面授权盛大在中国大陆独家运营《传奇》网络游戏。该网络游戏软件的授权合同经国家版权局登记认证,有效期自2002年3月27日至2003年6月29日(现已续约)。笔者认为,根据TRIPS的国民待遇原则,韩国方面作为该游戏软件的所有权人,其知识产权可以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1、不言而喻,既然是授权独家运营,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及源代码符合“不为公众知悉”的性质;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这不用说已经是现实了;3、同时可以推知,韩国方面和盛大应对该程序已“采取保密措施”;4、另外,该程序是属一种典型的技术信息。由此看出,盛大所运营“传奇”的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及源代码应推定为商业秘密。相应的,盛大是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人。
(三) 国内传奇私服运营者推定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笔者在此进行一次“反向工程”的法律分析,首先分析“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笔者认为,在国内传奇私服产生和传播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几种行为:1、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传奇SP源代码;2、对该源代码进行修改、编译、汉化及升级;3、利用编译的SP目标程序自行架设或者提供架设私服技术服务的;4、利用编译的SP目标程序制作、加工光盘等载体;5、在网上提供SP目标程序下载服务;6、传奇私服玩家。笔者认为除第6种外,实施上述某种或某几种行为并直接或间接用于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私服的运营者”,其行为构成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前款是指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二)。。。。。。;(三)。。。。。。(略)。该款的行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第二款规定行为的行为要件。也就是说,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定性要以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笔者认为第一款规定行为推定存在,这种推定既包括事实推定也包括法律推定。前面已经论及在法律上可以推定韩国方面是传奇SP源代码的原始权利人,盛大是既受权利人。但其原始权利人是韩方公司法人,是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呢?传奇私服事件已成了公知的事实之后,韩方多次提出声明并授权打击私服,而且已提请警方介入调查。没有任何理由相信这是“贼喊捉贼”的游戏,根据一般事实原则,可以推定传奇SP源代码的被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的事实存在。虽然无证据表明这一行为是国内组织和个人所为,(且有证据表明是境外行为),笔者认为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法律推定,认定韩国方面的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权利已受到侵犯。
关于“第三人”和“明知或者应知”的问题,这又是一个法律推定的问题。很显然,国内私服运营者不是第一款规定行为的行为人,只能是推定的第三人;而从运营者的SP来源,对传奇的游戏知识,对私服事实的知晓和其营利动机上可以推知其“明知或者应知”。
而以上的终结结论可以是:国内传奇私服运营者的行为推定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后 记:《法制日报》2003年9月24日第7版登载了《网上下载软件是否侵权》的文章。宁夏某工商局查处某公司利用公司服务器架设传奇私服为网民提供经营性游戏服务侵犯商业秘密案在当地法院被判决一审败诉,但令人啼笑的是法院审理认为:“韩国公司和盛大网络公司关于《传奇》网络游戏的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公司未经韩国公司和盛大网络公司授权,在网上运行《传奇》网络游戏,并收取费用,其行为侵犯了韩国公司和盛大公司的相关权利,是违法的。”法院的判决虽然撤销了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但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侵权,理由只是证据不足。笔者没有亲历该案,但总感到法院的判决中透着几分无奈。为什么证据不足?而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等五部委于2003年12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协同打击私服。这一来一往的又印证了什么呢?
因笔者此文重于讲“道”而非定“案”,其中主观意见“泛滥”,又加仓促成文,难免好比“私服”服务的破绽百出,如能吸引现在“官服”上的各位同志“登录”到此一游,并“下载”和“编译”,笔者将不胜庆幸!

-----笔者2004年1月于江苏省徐州市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发展,吸引境内外各类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推动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政府专门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参股的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商业化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来我市设立合资子基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发展资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分5年逐步到位。引导发展资金按照“透明、高效、安全、务实”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力求达到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

  第四条 引导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无锡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引导发展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建立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办、无锡工商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

  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发展资金的运作情况,审核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有效。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六条 依照《公司法》,成立引导发展资金公司作为引导发展资金进行阶段参股的主体。

  第七条 市政府委托国联集团和产业发展集团指定或组建专业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发展资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专业管理公司代表引导发展资金公司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引导发展资金投资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引导发展资金拟投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为进行评估和审核;

  (二)管理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工作;

  (三)对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为保证引导发展资金安全运行,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发展资金的开户银行。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发展资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转让。引导发展资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

  引导发展资金只能用于阶段参股,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引导发展资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和办公地点在无锡市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三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投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导向,主要投资软件和服务外包、动漫产业、环保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累计2000万元以上;

  (四)有不少于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不少于3个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和办公地点在无锡市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成立期限在3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

  (四)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 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二条 引导发展资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发展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引导发展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在本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60%;

  (二)投资初创期的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 引导发展资金股权投资的评审决策程序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拟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提交引导发展资金参股创投企业的投资方案。

  (三)组织专家建立评审委员会,对投资参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四)对审核通过拟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

  (五)根据通过公示的评审结果,由专业管理公司确定创业投资企业,审定参股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管理公司不参与其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专业管理公司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后,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坚持每年分红一次,分红时间确定在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者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发展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其转让价格为引导发展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发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发展资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八条 引导发展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应当依法清偿债权债务。

  第四章 引导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加强对引导发展资金委托单位的监管,督促并检查委托单位对联席会议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专业管理公司工作的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引导发展资金的监管。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专业管理公司的财务监管;市发改委和市金融办负责引导发展资金的备案工作;无锡工商局负责引导发展资金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市经贸委和市科技局负责引导发展资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流量。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公司向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定期报告引导发展资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专业管理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引导发展资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35号




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一、根据《关于做好1999年度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的通知》(环控发[1999]38号),各地方组织了本地区的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

根据各地申报结果,并依据下列标准进行核准:

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1-93)

2、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2-93)

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3-93)

4、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4-93)

5、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5-93)

6、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6-93)

7、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7-93)

8、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621-93)

现批准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见附件一),有效期为一年。

各地应按此目录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凡未进行申报的企业和车型,必须在2000年9月1日前向当地省级环保局进行申报,否则视为不达标。

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我局于1999年发布了新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现将实施该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00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车(设计乘员数包括司机不超过6人,且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2.5吨的载客车辆)必须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凡不符合该标准的车辆不得继续制造。

2.一些企业已经开发生产出了符合新标准的车辆,并向先期执行标准的城市进行了申报。我局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了汇总、核准,现批准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见附件二),凡在该目录内的车型,均视为达标车型,各地对这些车型不再重复组织申报。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污染排放控制系统。如需改动,必须重新申报。

3.今后,应当按该标准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适时调整,统一发布名录。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三。

4.对不满足新排放标准,但在2000年7月1日前所生产的符合原排放标准的第一类轻型车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状况决定其销售(注册登记)终止期限,但原则上不得晚于2001年12月31日。各地应当加强实施新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减少化油器型式车辆的库存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自2000年9月1日起,对制造超标机动车的企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有关机动车生产企业。


附件:1.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
2.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
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达标车型申报要求

二〇〇〇年七月四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机械工业局,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1.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
2.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
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达标车型申报要求
(略)
(网页编辑按:此附件篇幅过长,无法全文登载。需要者请与此文件的主送单位联系。)